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 1769~1801—93
香料标准
(产品标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 1795-93
大花茉莉浸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花茉莉浸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花规格石油醚作溶剂浸提大花茉莉鲜花,经浓缩、过滤制成的浸膏。
2 引用标准
GB/T 14458 香花浸膏检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 3.1 色状 浅棕色或棕红色膏状物。
- 3.2 香气 具有大花茉莉鲜花香气。
- 3.3 熔点(℃) 48.0~54.0。
- 3.4 酸值 ≤12.0。
- 3.5 酯值 ≥85.0。
- 3.6 净油含量(%) ≥45.0。
4 试验方法
-
4.1 色状的检定
见GB/T 14458。 -
4.2 香气的评定
见GB/T 14458。 -
4.3 熔点的测定
见GB/T 14458。
其中试样置于冰浴中冷却2h以上。用刚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作为传温液。 -
4.4 酸值的测定
见GB/T 14458。 -
4.5 酯值的测定
见GB/T 14458。 -
4.6 净油含量的测定。
见GB/T 14458。
5 检验规则
5.1 大花茉莉浸膏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
5.1 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5.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5.3 每批的包装单位在100瓶以下抽取二瓶,100瓶以上抽取三瓶。取样时应先将样品在60℃以下水浴中溶匀,每瓶抽取40~50g,取样总量不得少于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二个清洁干燥的样品瓶中,瓶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数量、取样日期及取样人,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5.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5.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5.3 每批的包装单位在100瓶以下抽取二瓶,100瓶以上抽取三瓶。取样时应先将样品在60℃以下水浴中溶匀,每瓶抽取40~50g,取样总量不得少于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二个清洁干燥的样品瓶中,瓶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数量、取样日期及取样人,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5.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5.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大花茉莉浸膏必须用专用铝瓶或棕色广口优质玻璃瓶包装,净重1kg,瓶口加塑料塞与盖。瓶外应加套塑料薄膜袋,装箱时应妥善衬垫。木箱必须清洁、坚固、干燥,木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产品净重、瓶重、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及此端向上(↑),“易碎物品,小心轻放”的标志。
6.2 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运输时,必须严防日晒雨淋,不得和有腐蚀性物品及有强烈气息的物品混合装运,以免杂气污染。
6.3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百花香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昭锦 卢娟娟。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标准QB 948-81《大花茉莉浸膏》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