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SN/T 0395—95
出口米粉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rice stick for 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出 口 米 粉 检 验 规 程 SN/T 0395—95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rice stick for export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米粉的分类、抽样、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加水浸泡、磨制,经糊化加工成型并排列成各种形状的干热米食品。
2 引用标准
- GB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 GB 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 GB 5517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酸度测定法
- 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 SN 0168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 SN 0169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 SN 0170 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
- SN 017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
3 分类
根据米粉生产工艺的不同分为两类。
3.1 水煮粉:以大米为原料,加水浸泡、磨制、挤压煮成型,经干燥而达到一定熟度的条状米粉,简称米粉。
3.1.1 发酵水煮粉(如细米粉丝、叻沙米粉等)
3.1.2 非发酵水煮粉(如濑粉等)
3.2 汽蒸粉:以大米为原料,加水浸泡、磨制、挤压汽蒸糊化成型,经干燥而达到一定熟度的条状米粉,简称蕉粉。
3.2.1 快食粉(包括快食方块面、杯装粉、银丝粉、沙河粉等)
3.2.2 非快食粉
3.2.2.1 排状粉(包括排粉、银丝粉、切粉、沙河粉、扎粉等)
3.2.2.2 方块粉
3.2.2.3 直条粉(仅限于出丝后直接吊挂干燥成型的)
4 术语
4.1 色泽:整批受验米粉固有的综合色泽。
4.2 气味:整批受验米粉的气味,无异杂。
4.3 形状:整批受验米粉的外观形状、大小以及结疤并条情况。
4.4 口感:产品应具有天然米香味,有爽滑感,无异味,不沾牙,不失生,无牙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995 12 25批准 | 1996-05-01实施 |
4.5 碎粉率: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拣出其长度不足10cm的条子为碎粉,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4.6 断条率: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经沸水浸泡或沸水煮过的试样中,拣出不足10cm的条子即为断条,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4.7 汤汁沉淀物: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将试样经沸水浸泡后,让浸泡液自然沉淀,汤汁清晰,量器底部沉积的沉淀物,即为汤汁沉淀物,其含量以mL/10g表示。
4.8 吐浆值:米粉经沸水煮沸后,能溶解于水的米粉的干物质,其含量以重量百分率表示。
4.9 复水时间: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将快食构试样放入容器中,加沸水至糊化状态,无明显硬心时所需的时间。
4.10 酸度:中和10g米粉试样中水溶性酸所需c(OH)=0.1mol/L碱液的毫升数。
5 抽样
5.1 抽样原则
5.1.1出厂检验按批(班)次抽样,出口检验根据报检批次抽样。
5.1.2每个抽样批(班)次件数不得大于1000件,超过时应分小批抽样.
5.1.3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班)产品的不同部位按规定件数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班)次。
5.2 抽样件数
100件以下,随机抽取7件(7件以下全抽);
100件以上,抽取件数按式(1)计算每批应抽取的件数:
A = \sqrt{N}/2(1)式中:N———抽样批次的总件数;
A————应抽取的件数。
计算应抽取件数时,不足一件者以一计作,每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包,但每包净重在200g及以下者,则每件抽样2包.
5.3 操作
5.3.1抽样前应根据验单与合同、信用证以及生产厂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核对商品名称、规格、批次,唛头、标志、件数无误。
5.3.2 抽样步骤
5.3.2.1在堆垛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应抽取的件数,可根据包装上盖的有关代号按比例进行抽样.
5.3.2.2选定的样箱应在明亮处用开箱刀逐箱打开后按第5.2条的规定进行取样。抽取的样品应及时装入清洁、干燥盛样袋(箱)中,作好标志及取样记录单一并带回室内检验.
5.3.2.3在抽样过程中如发现品质异常的应扩大抽样并做好记录。
6 检验方法
检验程序见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