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930.1~2930.11-2001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Rules for forage seed testing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种子检验规程》(1999年版)对GB 2930—1982《牧草种子检验规程》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植物种及其检验方法等主要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了国际规程(ISTA,1999)的第六部分:生活力的生物化学(四唑)测定。另外,又纳入了国际规程未列入,但在我国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有适宜检验方法的14个属21个植物种,旨在使标准既具有国际标准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又可满足我国种子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
本标准对GB 2930—1982第6章的主要改变是:由原来的21个属增加至57个属。另外,对检验方法依据国际规程进行了较大改动。
本标准是GB/T 2930.1~2930.11-2001《牧草种子检验规程》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标准由以下部分组成:
| GB/T 2930.1—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扦样 |
| GB/T 2930.2—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净度分析 |
| GB/T 2930.3—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其他植物种子数测定 |
| GB/T 2930.4—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发芽试验 |
| GB/T 2930.5—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生活力的生物化学(四唑)测定 |
| GB/T 2930.6—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健康测定 |
| GB/T 2930.7—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种及品种鉴定 |
| GB/T 2930.8—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水分测定 |
| GB/T 2930.9—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重量测定 |
| GB/T 2930.10—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包衣种子测定 |
| GB/T 2930.11—2001 | 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 检验报告 |
修订后的标准在编写格式上,与国际规程有一定区别。国际规程将所有附件均置于全部检验项目的正文之后,而且规程的大部分内容在附件之中,使用时需前后相互参照,颇为不便。而本标准在编排上,将各项目均作为独立的标准编写,将主要内容编在正文之中,并将相关的附录紧随各标准的正文之后。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2930—1982第6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牧草与草坪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彦荣;参加起草人员:孙建华、余玲、南志标、李春喜、卫东。
ISTA 前言
农业上最大的风险之一是所播品种的种子不能表现其生产能力。种子检验便是为了在播种前评定种子的质量,使这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种子质量是由不同特性综合而成的概念。这些特性对种子产业的不同部门——生产者、加工者、储藏者、经营者、农民、认证机构以及负责种子管理的政府机构或部门等级为重要。在所有情况下,检验的最终目的是测定种子的种用价值。
种子是有生命的产品,其状况不像检验无生命或非生物产品那样能准确地予以预测。所采用的方法必须基于种子科学知识和种子检验工作者经验积累,所要求的准确性和重演性则因检验的目的而定。
本规程规定的标准定义和方法可用于国际贸易间的种子质量评定。为此目的,检验方法的高度准确性和重演性是必须的。当种子交易超越国界时,有可能在不同国家的检验室检验。因此,所有检验室采用一致的标准方法非常重要,这样可在允许范围内获得一致的检验结果。
本规程分为两部分——规程正文和附件。
规程正文部分阐述了各项目测定的目的和原则、采用的定义、以及概述了所用的方法和程序。
附件部分对定义加以引申,并详述了规程中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如按照本规程检验的结果,需填报协会的国际种子检验证书,那就必须严格地遵守规程。对规程每项条文的解释应与该章附件中的有关细节相符。
建议一个国家在管理国内种子贸易和实施国家种子质量管理法规时,应尽可能采用本规程及其附件。虽然此种情况并不必采用国际种子检验证书,但应认识到,如果与这个为国际范围所接受的规程和附件条文不符,将会阻碍各国间的种子自由流通。
咨询检验(advisory tests)是一种根据送验者要求、为特殊目的而进行种子批评价的检验。这种检验需考虑诸如播种的季节、土壤类型和海拔高度等因素。对于这种检验,本规程和附件仅提供一个基本的指导,有关文献的其他技术可作为补充方法。
本规程和附件是为世界主要作物制定的。尽管不是每个细节,但是原则上也适用于本规程未提及的其它作物种类。
另外,为提供足够的指导,有必要提到专门制造商的仪器设备,但这并不意味着 ISTA 认为此类仪器设备最好,而排除其他制造商的同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