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 0156-94
微量振荡器
1994-02-28发布1994-07-01实施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 0156—94
代替 ZB C44 003—86
微 量 振 荡 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量振荡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供生化实验混合溶液用的微量振荡器(以下简称振荡器)。
2 引用标准
-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 GB 9706.1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
- ZB C30 003.1 医疗器械被漆涂层分类、技术条件
- YY 0076 金属制品的镀层分类、技术条件
- WS 2—100 铝制件的电化学氧化膜分类、技术条件
- WS 2—283 医用电气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工作条件
- 3.1.1 环境温度为5~40℃。
- 3.1.2 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
- 3.1.3 电源电压:交流220±22 V,频率;50±1 Hz。
3.2 性能要求
- 3.2.1 振荡器的最低振动频率不高于30 Hz。最高振动频率不低于40 Hz。
- 3.2.2 振荡器的噪声应不大于A计权声功率级65 dB。
- 3.2.3 振荡器在正常工作时应无失控、卡滞现象。
3.3 安全要求
- 3.3.1 振荡器按GB 9706.1中的规定属于Ⅰ类B型设备。
3.3.2 对地漏电流
- a. 正常状态下应不大于0.5 mA;
- b. 单一故障状态下应不大于1 mA。
3.3.3 接地阻抗
- a. 对于带有可拆卸的电源软电缆或软电线的设备,其设备电源输入插口中的保护接地接点和为保护目的而与该接地相连接的所有其他部分之间的阻抗应不大于0.1 Ω;
保护接地导线的阻抗,应不超过0.1 Ω; - b. 对于带有不可拆卸的电源软电缆或软电线的设备,网电源插头中的保护接地脚和为保护目的
YY 0156-94
而与该接地相连接的所有其他部分之间的阻抗应不大于0.2 Ω。
3.3.4 电介质强度
振荡器在网电源部分和设备机身之间应能承受50 Hz正弦波,交流电压1500 V历时1 min的耐压试验,无闪炼和击穿现象。
3.4 外观要求
- 3.4.1 振荡器外应光洁、平整,无明显机械损伤及锈蚀现象。
- 3.4.2 紧固件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
- 3.4.3 电镀件应符合YY 0076中规定的Ⅳ类要求。
- 3.4.4 铝制件应符合WS 2-100中规定的Ⅰ类要求。
- 3.4.5 油漆件应符合ZB C30 003.1中规定的2类要求。
3.5 环境试验要求
振荡器应符合WS 2-283中规定的气候环境Ⅰ组,机械环境Ⅰ组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 4.1 外观检验,以目力观察,应符合3.4条的规定。
4.2 性能要求检验
4.2.1 检测仪器、设备
- a.交流稳压电源一台,稳定度优于1%;
- b.频率计一台,误差3×10-6±1个字;
- c.声级计一台,误差≤±0.5 dB;
- d.测振仪一台,误差<±5%。
4.2.2 振动频率试验
振荡器在额定载荷下测量最低和最高振动频率,应符合3.2.1条的规定。
4.2.3 噪声试验
振荡器在最高振动频率、规定载荷下,按GB 376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指标应符合3.2.2条的规定。
4.2.4 控制性能试验
在进行4.2.2条的同时以目力观察有无失控及卡滞现象,应符合3.2.3条的规定。
4.3 安全要求检验
- 4.3.1 对地漏电流试验
用漏电流测试装置按GB 9706.1中第19.4条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3.2条的规定。 - 4.3.2 接地阻抗试验
用接地电阻专用测试装置按GB 9706.1中第18章f条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3.3条的规定。 - 4.3.3 电介质强度试验
用介质击穿装置按GB 9706.1中第20.4条的规定进行。应符合3.3.4条的规定。
4.4 环境试验
按WS 2-283的6.1条中表3的顺序进行(在振动和冲击试验时,应将振荡器用泡沫加固好)。
5 检验规则
- 5.1 振荡器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
- 5.2 振荡器必须成批提交检查,检查分为逐批检查(出厂检验)和周期检查(例行试验)。
5.3 逐批检查
- 5.3.1 逐批检查按GB 2828的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