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1017—1995
池塘养鱼验收规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池塘养鱼验收的组织与程序、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科研、技术推广、生产、开发等池塘养鱼项目的验收。
2 引用标准
SC/T 1016.1~1016.7 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
3 组织与程序
- 3.1 申请验收应提前一个月向任务下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 3.2 任务下达单位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按国家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主持或委托相应单位组织验收。
- 3.3 组织验收单位负责邀请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生产管理等部门的同行科技人员参加验收。
- 3.4 组织验收单位应视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验收小组人数,由7~13人组成。部(省)级以上的计划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均应具中级(含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正、副组长应具高级技术职称。
- 3.5 组长主持项目的全部验收工作。
- 3.6 验收千亩以上的项目,组织验收单位在组成验收小组的同时,相应组成若干测产小组,并由验收小组负责人责成其开展测产工作及完成时间。
- 3.7 验收小组的职责
- 3.7.1 确定验收大纲,指定计量、记录、监督等人员,各负其责。对千亩以上项目先对测产的报告进行全面复核、审查,最后负责写出验收报告。
- 3.7.2 听取被验收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工作报告。
- 3.7.3 根据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审查原始记录和有关技术资料。
4 被验收单位的准备工作
4.1 资料准备
- 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 实施方案;
- 试验的全部原始记录;
- 技术工作总结;
- 验收大纲(草案);
- 其他有关资料;
- 统计填写课题(项目)试验池塘预计亩产分类与测产抽样登记表(见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