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要求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WS 2—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 $^{60}$Co 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 GB 4792—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 GB 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 GB 9133 1995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 术语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态废物(以下简称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 4.1根据 GB 8703 废物管理原则和 GB 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 GB 9133。
- 4.2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 B(参考件)。
- 4.3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 5.1.1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6-10-14 批准 1997-05-01 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