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部标准
SB225—85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铸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食品机械的铸件。
- 铸件除符合图和工艺文件的规定外,并须符合本标准。
- 铸造用木模的精度等级不得低于 JB/Z85—65《铸造用木模等级及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最低精度等级。
- 灰铸铁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 GB976—67《灰铁铸件 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定。
- 球墨铸铁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 GB1348—78《球墨铸铁件 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定。
- 可锻铸铁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 GB978—67《可锻铸铁件 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定。
- 炭素钢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 GB979—67《炭素钢铸件 分类及技术条件》的规定。
- 铝合金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 GB1173—74《铸造铝合金》的规定。
- 铜合金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 GB1176—74《铸造铜合金》的规定。
- 不锈钢铸件按图样规定牌号应符合 GB1220—75《不锈耐酸钢》的规定。
- 重要的铸件及大中型铸件必须进行时效处理,并按图样或规定文件进行其他热处理工艺。
- 铸件应清除浇口、冒口、型砂、芯砂、氧化皮及其他粘附物。清理后表面应平整、无多肉、飞边、结疤、夹砂。
- 铸件不应有 JB302—62《铸件缺陷名称及分类》所列的各种缺陷。但在不影响铸件使用质量的条件下,允许按制造厂规定的文件修补,修补后表面应平整。
- 铸铁件机械加工余量、尺寸公差和重量偏差按 JB2854—80 确定。
- 铸件不加工表面的未注公差尺寸按 GB1804—79《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的极限偏差》中 IT17 规定公差值。
15 食品机械铸件要求
- 凡接触食品(包括原材料——以下省略)的铸件,应平整、光滑、无死角,易于清洗,保证食品卫生。
- 易锈铸件,凡接触食品的,均应采取不锈钢制造或采取防锈措施。
- 经机加工钢、铁铸件表面,接触食品或做外形的部件,均应采取措施,但不得用有毒物质接触食品。涂、镀层应牢固可靠。
- 食品机械中,铸造容器(包括齿轮箱),不得有砂眼、缩孔、裂纹、缺肉与本标准第 11 章、第 12 章所列各种缺陷。
16 铸件机械性能试验规定
- 铸件材料牌号在 HT15—33 以下,不作性试验。HT20—40 及 HT25—47 应抽查随机炉试样的抗弯强度。HT30—54 以上,应逐炉检查试样的抗弯强度。试验方法,按 GB977—67《灰铸铁件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 球墨铸铁件,可锻铸铁件,应逐包检查试样的抗弯强度。试样毛坯,分别按 GB1348—78《球墨铸铁试样》及 GB978—67《可锻铸铁试样》规定制备,并与铸件同炉进行热处理。如试验不合格,允许将备用试样连同铸件重新热处理后试验。试验方法均按 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的规定进行。
- 非承载有色金属铸件不作机械性能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科技司提出,由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杭州商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大仲。
本标准委托杭州商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