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是非等效采用美国《食品化学药典(FCC)》第四版(1996年)“碳酸氢铵”,对 GB 1888—1989《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与美国《食品化学药典(FCC)》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 本标准总碱量指标为 99.2%~101.0%。
- 本标准未采用 FCC 中不挥发残留物指标。
- 根据本国产品实际情况,设置了灼烧残渣和砷含量二项指标。
- 总碱量的测定未采 FCC 中规定的方法。
本标准对原国标的重要技术内容改变如下:
- 本标准将原国标中硫化物含量和硫酸盐含量两项指标合并为硫的化合物含量一项指标。
- 本标准取消了原国标中铁含量指标。
- 本标准中氯化物含量指标由 0.007%变为 0.003%。
- 本标准取消了原国标氯化物测定方法中的电位滴定法(仲裁法)。
- 本标准为消除防结块剂对硫的化合物及氯化物含量测定的干扰,对原国标中方法做了适当的改时。
- 本标准将原国标氯化物含量、硫的化合物含量、砷含量及重金属含量测定方法中标准色阶目视比较法改为限量目视比较法。
本标准总碱量测定方法等效采用 ISO 2516:1973《工业用碳酸氢铵(包括食品) 总碱度测定 容量法》。
本标准灼烧残渣测定方法等效采用 ISO 3420:1975《工业碳酸氢铵(包括食品) 灰分测定 重量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1888—1989。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化工部无机盐产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天津化工研究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河北辛集化工二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承荫、郭凤欣、李作海、郭南心、江荣朋。
本标准委托化工部无机盐产品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