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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2993-2015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标准号:
QB/T 2993-2015
标准名称:
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英文名称:
Erasable ball pens and refills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5-07-14 -
实施日期:
2016-0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
标准ICS号: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97.180其他家用和商用设备中标分类号: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文教、体育、娱乐用品>>Y50文教、绘图仪器、簿册、卡片
替代情况:
替代QB/T 2993-2008
起草人:
周炜、周蓓坚、张芳、姚鹤忠、陈景强起草单位:
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制笔工业研究所等归口单位:
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78)提出单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
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78)相关标签:
圆珠笔
点击下载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可擦性中性圆珠笔和可擦性油墨圆珠笔,也适用于同类产品的笔芯。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消色型可擦性圆珠笔。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B/T 2993-2008《可擦性油墨圆珠笔和笔芯》的修订。本标准与QB/T 2993-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范围(见1,2008版的1);
——修改了产品分类(见3,2008版的3);
——删除了出墨量、冒油迹、划线长度、渗化度、球珠固着度、金属笔夹夹着力、饰面理化性能(保留镀层抗蚀性)、笔套拉力的要求和试验方法(2008版的4、6.2、6.3、6.5、6.8、6.12、6.15、6.16、6.18);
——修改了初写性能的要求(见4.1,2008版的4.1);
——修改了可擦性的要求(见4.1,2008版的4.1);
——修改了耐晒性的项目名称和要求(见4.1、6.9,2008版的4.1、6.9);
——增加了渗透性、复印性、间歇书写、保存性、金属笔夹弹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6.5、6.7、6.10、6.11、6.14);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7,2008版的7);
——删除了保质期(2008版的8.4)。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7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制笔工业研究所、上海纳诺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万年文具有限公司、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昆山市大市天龙制笔零件厂、上海文正笔业有限公司、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圆珠笔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桐庐)。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炜、周蓓坚、张芳、姚鹤忠、陈景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T 2993-2008。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21027 学生用品安全通用要求
GB/T 26714-2011 油墨圆珠笔和笔芯
QB/T 2309-2010 橡皮擦
QB/T 2625-2011 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
部分标准内容:
分类号:Y50
备案号:51113-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2993-2015
代替QB/T2993-2008
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Erasableballpensandrefills
2015-07-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01-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QB/T2993—2015
本标准是对QB/T2993一2008《可擦性油墨圆珠笔和笔芯》的修订。本标准与QB/T2993一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范围(见1,2008版的1):修改了产品分类(见3,2008版的3):删除了出墨量、冒油迹、划线长度、渗化度、球珠固着度、金属笔夹夹着力、饰面理化性能(保留镀层抗蚀性)、笔套拉力的要求和试验方法(2008版的4、6.2、6.3、6.5、6.8、6.12、6.15、6.16、6.18);
修改了初写性能的要求(见4.1,2008版的4.1);修改了可擦性的要求(见4.1,2008版的4.1):修改了耐晒性的项目名称和要求(见4.1、6.9,2008版的4.1、6.9):增加了渗透性、复印性、间歇书写、保存性、金属笔夹弹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6.5、6.7、6.10、6.11、6.14);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7,2008版的7);删除了保质期(2008版的8.4)。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7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制笔工业研究所、上海纳诺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金万年文具有限公司、广东联众文具有限公司、昆山市大市天龙制笔零件厂、上海文正笔业有限公司、苏州雄鹰笔墨科技有限公司、温州爱好笔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圆珠笔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桐庐)。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炜、周蓓坚、张芳、姚鹤忠、陈景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T2993-2008。
1范围
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QB/T2993-2015
本标准规定了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可擦性中性圆珠笔和可擦性油墨圆珠笔,也适用于同类产品的笔芯。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消色型可擦性圆珠笔。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21027学生用品安全通用要求
GB/T26714一2011油墨圆珠笔和笔芯QB/T2309-2010橡皮擦
QB/T26252011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3分类
3.1书写介质分类
按书写介质可分为可擦性中性圆珠笔和可擦性油圆珠笔。3.2可擦性类型分类
可擦性中性圆珠笔分为橡皮可擦型和温敏可擦型。可擦性油墨圆珠笔为橡皮可擦型。3.3结构分类
可擦性圆珠笔按其结构可分为固定式可擦性圆珠笔和活动式可擦性圆珠笔。4要求
4.1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初写性能
书写性能
可擦性
初期可擦“
经时可擦
耐擦性
可擦性中性圆珠笔
温敏可擦型
橡皮可擦型
100mm内出墨正常
划线100m以上,线迹应无明显断线、变淡现象
书写后2h,线迹经擦除后,复印应无明显痕迹书写后72h,线迹经擦除后,复印无明显痕迹可擦性油墨圆珠笔
划线300m以上,线迹应无明显断线、变淡现象
书写后10min,线迹经擦除后,复印应无明显痕迹
书写后72h,线迹经擦拭后应保持可见试验
QB/T2993-2015
渗透性
干燥性
复印性
耐水性
耐光性
间歇书写
保存性
可擦性中性圆珠笔
温敏可擦型
表1(续)
橡皮可擦型
可擦性油墨圆珠笔
≥24h,书写纸背面应无明显痕迹≤20s,覆盖纸应无墨迹
复印线迹应保持可见
1h,线迹应保持可见
≥24h,线迹应保持可见Www.bzxZ.net
≥24h,100mm内应出墨正常
(50土2)℃、10天,应符合初写性能和书写性能的要求
(60土2)℃、10天,应符合初写性能和书写性能的要求
(40士2)℃,(55土5)%R.H,90天,应符合初写性能和书写性能的要求*温敏可擦型的温敏性能要求见表2。b当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B法为仲裁试验方法。4.2
温敏可擦型的温敏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试验条件
(50±1)C,15min
(65±1)℃,15min
(-10±1)C,15min
线迹在电热干燥箱内应无明显消色在电热干燥箱内和取出冷却至常温后,线迹应完全消色线迹允许轻微显色
可擦性圆珠笔的其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试验
试验方法
14周岁以下学生使用的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中的书写介质以及笔杆(包括笔套)上的涂层中可迁移元素的含量应符合GB21027的规定,笔套安全应符合GB21027的规定。表3
出芯机构灵活性“
笔杆头部孔径与笔头外径差值/mm金属笔夹弹性
耐冲击性
镀层抗蚀性
1适用于活动式可擦性圆珠笔。
试样和环境条件
使用、复位应转换灵活,复位时球珠不应外露0.20
无缝隙
1m高度水平跌落,应书写正常,零部件无开裂、变形、脱落≥3min,不应露出基材
表面应光洁,无擦伤、裂纹等缺陷:整笔应无明显歪斜;零部件装配应平服、牢固;标志应字迹清晰试验方法
除了保存性试验外,其他项目均取自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未使用的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作为试笔5.2环境条件
若无特别的规定,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a)环境温度:15℃~25℃;
b)相对湿度:50%~80%。
6试验方法
6.1初写性能
按QB/T2625一2011中7.1的规定进行试验。6.2书写性能
6.2.1可擦性中性圆珠笔:按QB/T2625一2011中7.2的规定进行试验。6.2.2可擦性油墨圆珠笔:按GB/T26714一2011中6.2的规定进行试验。6.3可擦性
仪器与材料
复印设备(复印机或传真机)。符合QB/T2309一2010或随笔附带的橡皮擦。计时器。
电热干燥箱。
低温试验箱。
6.3.2方法与步骤
6.3.2.1初期可擦
6.3.2.1.1试样纸
开启计时器,取6.2试验中的试样纸在符合5.2规定的环境中放置2h。6.3.2.1.2温敏可擦型
QB/T2993-2015
6.3.2.1.2.1擦拭试验:用随笔附带的橡皮擦在试样纸的线迹上按一般方式擦拭,用力轻重以纸面无明显损伤为度,检查线迹是否消色:将试样纸放入复印机,启动复印机,检查试样纸是否有明显痕迹。6.3.2.1.2.2温敏试验:将试样纸放入温度为(50土1)℃的电热干燥箱中,15min后,观察线迹在箱内是否明显消色。之后将电热干燥箱温度调至(65土1)℃,放置15min,检查在箱内和取出后线迹是否均完全消色。将线迹已消色的试样纸放入温度为(-10土1)℃的低温试验箱中,15min后取出观察线迹是否有轻微显色。对线迹消色或显色结果有异议时,可用复印机检验。6.3.2.1.3橡皮可擦型
用橡皮擦在在试样纸的线迹上按一般方式擦拭,用力轻重以纸面无明显损伤为度,检查线迹是否消失;将试样纸放入复印机,启动复印机,检查试样纸是否有明显痕迹。6.3.2.2经时可擦
取6.2试验中的试样纸在符合5.2规定的环境中放置72h,按6.3.2.1.2~6.3.2.1.3方法进行试验。6.4耐擦性
6.4.1试验器具
符合QB/T2309一2010或随笔附带的橡皮擦。6.4.2方法与步骤
取6.2试验中的试样纸在符合5.2规定的环境中放置72h,用橡皮擦在试样纸的线迹上按一般方式擦拭,用力轻重以纸面无明显损伤为度,检查线迹是否保持可见。6.5渗透性
按GB/T26714一2011中6.3的规定进行试验。3
QB/T2993-2015
6.6干燥性
按GB/T26714一2011中6.4的规定进行试验。6.7复印性
按GB/T26714一2011中6.5的规定进行试验。6.8耐水性
按GB/T26714一2011中6.6的规定进行试验。6.9耐光性
按GB/T26714一2011中6.7的规定进行试验。6.10间歇书写
按QB/T2625-2011中7.8的规定进行试验。6.11保存性
6.11.1可擦性中性圆珠笔:按QB/T2625-2011中7.9的规定进行试验6.11.2可擦性油墨圆珠笔:按GB/T26714-2011中6.8的规定进行试验。6.12出芯机构灵活性
按GB/T26714-2011中6.14的规定进行试验。6.13笔杆头部孔径与笔头外径差值按GB/T26714-2011中6.15的规定进行试验。6.14金属笔夹弹性
按GB/T26714-2011中6.16的规定进行试验。6.15耐冲击性
按GB/T26714-2011中6.17的规定进行试验。6.16镀层抗蚀性
按GB/T26714-2011中6.18的规定进行试验。6.17外观
按GB/T26714-2011中6.19的规定进行检验。6.18可迁移元素含量和笔套安全按GB21027的规定进行试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7.2型式检验
7.2.1一般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应每12个月进行1次型式检验:d)停产3个月或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2.2型式检验时,应从产品中随机抽取40支作为样本,并取其中20支样本作为检验样本,另外20支作为备样。按第4章所列项目逐项检验,检验合格率按单项计算。各检验项目中,初写性能、书写性1可迁移元素含量的型式检验周期一般不应超过24个月。QB/T2993-2015
能、可擦性、耐擦性、出芯机构灵活性、可迁移元素含量、笔套安全为100%,其他项目的合格率为90%以上。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取备样复检1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7.2.3·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型式检验。如再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停止出厂,待解决问题,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厂。7.3出厂检验
7.3.1组批规则
检验批由同一型号的产品组成,批量由负责部门指定,在允许的情况下,应与生产方协商后确定。7.3.2抽样方案
出厂检验按GB/T2828.1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试验方法、抽样方案类型、检验水平(IL)、接收质量限(AQL)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检验项目
初写性能
可擦性
出芯机构灵活性
金属笔夹弹性
耐冲击性
7.3.3判定规则
不合格分类
试验方法
抽样方案类型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
检验水平(IL)
接收质量限(AQL)
批质量的判定根据GB/T2828.1,按单项不合格品百分数表示。只有当产品同时达到A、B类规定的接收质量限时,该检验批方可判为合格。出厂检验不合格批,应退回生产部门进行100%的整理和返工,整理和返工后可再次提交检验,但对再次提交批应采用相应的加严检验抽样方案。若再次提交批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
7.3.4批检验后的处置
出厂检验合格批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合格标志后方可出厂。8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8.1标志
8.1.1每支可擦性圆珠笔应至少标有如下标志:a)生产企业名称(或其简称)或注册商标:b)产品型号;
c)笔头代码或球珠直径;
d)“可擦性”标志或限制用途的标志。8.1.2每支笔芯应至少标有如下标志:a)生产企业名称或其简称或注册商标:b)生产日期(年、月)。
8.1.3销售包装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及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年、月)、支数、“可擦性”或限制用途标志。8.1.4运输包装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及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执行标准编号、重量、体积、内装产品数量、出厂日期标志。5
QB/T2993-2015
8.1.5各种标志应明显、清晰。运输包装上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
8.2.1销售包装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合格标志。8.2.2运输包装的包装材料应适应长途运输的要求。8.3运输
8.3.1产品经运输包装后,可使用常用的交通工具运输。8.3.2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日晒雨淋并防止与有机物气体接触。8.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并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存温度应为0℃~4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中华人民共和国
轻工行业标准
可擦性圆珠笔和笔芯
QB/T2993-2015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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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740
发行电话:(010)6524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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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必究
书号:155019·4619
印数:1-200册
定价: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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