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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国家标准】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8-08 18:31:38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T 21720—2008

  • 标准名称: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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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B/T 21720—2008.
1范围
GB/T 21720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的农贸市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约容)线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主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 50016
建筑设针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霜&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贸市场arkets of agricnltural products ..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蒂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4经营环境要求
4.1 场门应清洁更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4.2 市场的人流、制饰车流应畅通有序;厅棚内的安全通道不应雄放杂物。
4.3 市场的地面应硬化代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4.4 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5市场内应按照果蔬类;解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熟食磊和调咪品等大类分区,并明确标示。鲜、活、生,熟、于,湿商品应格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4.6 场内应设置标准摊位或面品柜台,商品捶放整齐、干净.4.7新建或改建的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5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基础设施设备
应设立公告栏、服务办公室,投诉箱,投诉电话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有上晰的标识。
5.2 计量设施设备
5.2.1 计量器具应使用电子秤,应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
5.2.2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便民复称。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00 A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720—2008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Administrant & technical practice for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08-05-04 发布 2008-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增俊、胡剑萍、李党会、王藐、张捷、朱玉梅、侯仰标、徐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要求、经营设施设备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的农贸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农贸市场(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4 经营环境要求 4.1 市场门面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4.2 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厅棚内的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4.3 市场地面应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4.4 交易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5 市场内应按照果蔬类、鲜肉类、禽蛋类、粮油类、水产品、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分区,并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4.6 场内应设置标准摊位或商品柜台,商品摆放整齐、干净。 4.7 新建或改建的市场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5 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基础设施设备 应设立公告栏、服务办公室、投诉箱、投诉电话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有清晰标识。 5.2 计量设施设备 5.2.1 计量器具应使用电子秤,并经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 5.2.2 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方便消费者复称。 5.3 食品展陈设施设备 5.3.1 鲜活水产品交易应配备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水产摊位前应设置下水明沟。 5.3.2 冷藏(冻)产品应配备冷柜陈列,并保持产品处于冷藏(冻)状态。 5.3.3 生鲜肉品应配备分割台,鼓励吊挂销售。 5.3.4 活禽交易区应封闭或半封闭,并设置笼具及封闭集中宰杀间,产生的垃圾应及时处理。 5.3.5 直接入口的半成品、熟食品应有清洁、卫生的外罩或覆盖物,不宜使用塑料布遮盖;出售散装食品应使用专用工具。 5.4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5.4.1 现场食品加工应设有加工间,加工环境和操作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 5.4.2 应设有带洗手池的卫生间,并保持卫生清洁。卫生间设置应满足市场人流量需要,并有醒目标识。 5.4.3 应设置防蝇、防鼠器具。 5.4.4 应设置垃圾桶及垃圾收集、清运设施。 5.4.5 应设置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排放标准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 5.5 检测设施设备 应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及相关辅助设施。 5.6 消防设施设备 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内部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 6 经营管理要求 6.1 商品质量管理 6.1.1 应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并公示质量承诺。 6.1.2 应建立进货验票索证和抽样检测制度。市场应向经销商索取食品进货票证及食品安全有效证明,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6.1.3 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远离污染源,不应销售过期、变质、失效等质量不合格商品。 6.1.4 应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立即停止销售,监督退市,并记录在案。 6.2 经销商管理 6.2.1 应建立经销商协议准入制度,检查其合法经营资格,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安全责任。 6.2.2 应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内容,并及时更新。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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