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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标准】 箱包五金配件 箱提把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21 12:21:09
  • QB/T1586.3-2010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QB/T 1586.3-2010

  • 标准名称:

    箱包五金配件 箱提把

  •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 英文名称:

    Hardware fitting of case and bag-Case-handle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1-01-21
  • 实施日期:

    2011-04-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2.05 MB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 页数:

    8页
  • 标准价格:

    14.0
  • 出版日期:

    2011-04-01

其他信息

  • 起草单位:

    广东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东莞市宝大仪器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相关标签:

    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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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箱提把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箱包用的箱提把。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59.140.35
分类号:Y48
备案号:3104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1586.3-2010
代替QB/T1586.3—1992
箱包五金配件
箱提把
Hardware fitting of case and bagCase-handle2010-12-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04-01实施
QB/T1586《箱包五金配件》由五个标准组成:箱锁;
箱走轮;
箱提把;
箱用铝合金型材;
拉杆。
本标准是对QB/T1586.3一1992《箱包五金配件箱提把》的修订。本标准与QB/T1586.3一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产品分类”;
增加“最大负重量”标注要求;-增加“材料安全性能”;
调整了“灵活度”、“耐用度”的试验方法;增加“漆膜附着力”、“喷涂层附着力”要求;调整了“检验规则”;
调整了“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2)归口。QB/T1586.3-2010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东莞市宝大仪器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汉彬、刘维东、钟锡豪、黄晓钢。本标准于199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次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行业标准QB/T1586.3一1992《箱包五金配件箱提把》。1范围
箱包五金配件
箱提把
QB/T1586.3-2010
本标准规定了箱提把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箱包用的箱提把。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912.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GB/T17592一2006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19941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GB/T19941一2005,ISO/TS17226:2003,MOD)
GB/T19942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GB/T19942一2005,ISO/TS17234:2003,MOD)
QB/T2002.1一1994皮革五金配件电镀层技术条件QB/T2921箱包跌落试验方法
QB/T2922
箱包振荡冲击试验方法
QB/T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QB/T3832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箱提把
箱包的部件之一,由提把手挽和提把座组成,见图1,使用者可以方便地提起箱包。3.1.1
软提把
用皮革或纺织物等软质材料制造而成,其结构分手挽和提把座为一体,或手挽、提把座分别为独立部件经组装而成。
硬提把
由金属、硬质塑料材料、木材等制成,其外表面可以用皮革、纺织物等包覆,手挽和提把座均为独立部件,需组装而成,或用其它部件与箱包连接。3.2
灵活度
指硬提把的手挽提起、放下的摆动灵活度。1
QB/T1586.3-2010
4产品分类
4.1按制造材料软硬程度分类
a)软提把;
b)硬提把。
4.2按主要材质分类
a)塑料提把;
b)金属提把;
c)金属塑料组合提把;
d)皮革提把;
e)皮革包覆提把;
f)纺织物提把;
g)纺织物包覆提把;
h)纺织物与皮革组合提把;
i)其他材料提把。
5要求
5.1规格及允许偏差
产品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箱提把的长度为产品规格(见图1),产品规格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
产品规格
允许偏差
规格及允许偏差
规格尺寸
规格尺寸
1—提把手挽;2—提把座
图1提把示意图
单位为毫米
180及以1
5.2最大负重量
产品应标注最大负重量,以干克(kg)为单位表示。5.3材料安全性能
皮革类材料、纺织类材料按有关产品标准选用,并符合表2的规定。表2有害物质限量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mg/kg)游离甲醛(面材料)/(mg/kg)限量值
QB/T1586.3-2010
注: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19942中表1。如果4-氨基联苯和(或)2-茶胺的含量超过30mg/kg,且没有其他的证据:以现有的科学知识,尚不能断定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5.4提把耐用度
5.4.1经振荡冲击试验后提把无损坏,不脱落:摆动灵活,无卡阻,自动归位的提把应能自动归位。5.4.2经跌落试验后提把无损坏、不脱落:摆动灵活,无卡阻,自动归位的提把应能自动归位。5.5金属镀层耐腐蚀性
耐腐蚀级别不低于5级。
5.6电镀层结合强度
按6.5进行检验,镀层不起皮、脱落。5.7漆膜附着力
按6.6进行检验,漆膜无脱落。
5.8喷涂层附着力
按6.6进行检验,喷涂层无脱落。5.9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外观质量
塑料提把
金属提把
金属塑料混合
皮革及皮革包
覆提把
纺织物及纺织
物包覆提把
纺织物与皮革
混合提把
优等品
外形弧线自然,无高低歪斜走形现象。表面光洁,色泽一致,无气泡、裂纹及塌陷、飞边、划伤,分模线应均勾无明显突出
合格品
外形弧线白然,无高低歪斜明显走形现象。表面光洁,色泽基本一致,无气泡、裂纹及明显的塌陷、飞边、划伤,分模线应均匀无明显突出外形弧线白然,无高低歪斜明显走形现象,表面无毛刺、裂纹、划伤,无锈蚀及氧化现象。表面镀层或烤漆均匀、无划痕,表面不允许有起泡、起皮和漏镀、烧焦现象外形弧线自然,无高低歪斜明显走形现象。塑料表面无飞边毛刺、无气泡、无裂纹及塌陷现象;金属件不得有划伤、气泡、生锈及氧化现象,表面镀层或烤漆均匀、无划痕、表面不允许有起泡、起皮和漏镀、烧焦现象;金属与塑料结合界面良好表面平整,无裂面、折痕、划伤,不脱色;缝合线平整,针距--致,不允许有跳针、漏针、空针面料无断经、断纬,不得有跳丝、跳线、印道、污点、瑕点;缝合线平整,针距一致,不允许有跳针、漏针、空针
皮面表面平整,无裂面、折痕、划伤、脱色;面料无断经、断纬,不得有跳丝、跳线、印道、污点、瑕点
表面平整,无裂面、折痕、划伤,基本无脱色;缝合线基本平整,针距一致,不允许有跳针、漏针、空针
面料无断经、断纬,不得有跳丝、跳线,没有明显印道、污点:缝合线基本平整,针距致,不允许有跳针、漏针、空针
皮革面表面平整,无裂面、折痕、划伤、脱色;面料无断经、断纬,不得有跳丝、跳线,没有明显印道、污点
QB/T1586.3-2010
6试验方法
6.1规格及允许偏差
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6.2材料安全性能
6.2.1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皮革类材料按GB/T19942进行检验,纺织类材料按GB/T17592一2006进行检验。6.2.2游离甲醛
皮革类材料按GB/T19941进行检验,纺织类材料按GB/T2912.1一1998进行检验。6.3耐用度
6.3.1组装、负重
根据产品标称最大负重量,在试验箱内加载负重,负重分布要均匀,使试验箱的总质量等于产品标称最大负重量,将提把装配到试验箱上,然后进行试验。6.3.2振荡冲击试验
按QB/T2922进行检验,硬提把振荡500次,软提把振荡300次。6.3.3跌落试验
按QB/T2921进行检验,装有提把的面跌落1次。6.4金属镀层耐腐蚀性
按QB/T3826进行检验,连续喷雾18h,然后按QB/T3832进行级别判定。6.5电镀层结合强度
按QB/T2002.1一1994中6.3的规定进行检验。6.6漆膜附着力、喷涂层附着力
用唱针或钢针,垂直于箱把长度的方向,在漆膜(喷涂层)表面划6道长度约5mm的平行划痕,划痕间距1mm,唱针或钢针必须划穿漆膜(喷涂层)的整个深度,然后再划与前面6道划痕垂直的3道划痕,长度约8mm,划痕间距1mm,形成10个小方格,用手轻轻触摸,观察漆膜(喷涂层)的脱落情况。6.7外观质量
用目测和感官进行检验。
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的一个检验批。7.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型式检验
7.3.1检验周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7.3.2抽样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7只进行检验。7.3.3合格判定wwW.bzxz.Net
7.3.3.1单只判定规则
a)优等品:各项指标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产品为优等品;b)合格品: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产品为合格品。7.3.3.2批量判定规则
a)优等品:七只被测产品全部达到优等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优等品:QB/T1586.3-2010
b)合格品:七只被测样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只(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规格、主体材质、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必要时,应附产品使用说明。8.1.2必要时,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货号、数量、贮运(防护)标识等标志。8.2包装
产品的内外包装应采用适宜的包装材料,防止产品受损。8.3运输和贮存
-防止曝晒、雨雪淋;
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避免高温环境;远离化学物质、液体侵蚀:
一避免尖锐物品的戳、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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