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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纺织行业标准】 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5-16 09:02:20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FZ/T 10016—2020

  • 标准名称:

    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 标准类别:

    纺织行业标准(FZ)

  • 标准状态:

    现行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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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FZ/T 10016—2020.
1范围
FZ/T 10016规定了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不挥发物含量测定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
注:企业实际生产中,快速测定方法可参照附录A进行,试验结果仅作为生产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原理
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样,在规定的温度下加热除去挥发物至烘干,用干燥后质量对干燥前质量的百分比来表示不挥发物含量。
4设备和用具
4.1天平;称量范围为100 g 以上,分度值为0.000 1 g.
4.2电热恒温烘箱;试验温度为105 ℃士2 ℃.
4.3玻璃干燥器。
4.4称量瓶:直径为50 mm的扁平有盖称量瓶。
5操作程序
5.1设定电热恒温烘箱温度为105℃,接通电源,使其温度均匀升到设定温度(105℃士2 ℃).
5.2将洗净晾干的称量瓶(带盖子)置于电热恒温烘箱内烘干,恒量(两次干燥后的称量偏差在士0.000 3 g范围内)后,取出放人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
5.3称取称量瓶(带盖子)的质量,精确至0.000 1 g.
5.4称量瓶(带盖子)迅速称取3 g士0.5 g试样,精确至0.000 1 g,使样品均勾铺在称量瓶底部。
5.5将称量瓶(带盖子)置于恒温105 ℃士2℃的电热恒温烘箱中部,打开盖子并将盖子靠在称量瓶旁,在105 ℃士2℃条件下烘干,恒量(两次干燥后的称量偏差在士0.000 3 g 范围内)。
5.6盖上瓶盖,取出称量瓶,快速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迅速称量(精确至0.000 1 g)。
5.7重复5.4~5.6,对同一试样进行平行试验。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FZ/T10016—2020 代替 FZ/T10016—2011 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 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Testing method for polyacrylic sizes used in textile warp sizing - Determination of involatilesubstance content 2020-12-09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21-04-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FZ/T10016—2011《纺织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不挥发物含量测定》。与 FZ/T10016—2011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验方法不挥发物含量测定》; 调整了标准范围; 补充了操作程序内容(见5.2~5.6); 增加了结果表示(见6.2); 增加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品分会(SAC/TC209/SC1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新齐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纺织工业技术监督所、大加利(太仓)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湖北佳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洺家助剂有限公司、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彦景、孟红彩、左舒文、杨寅骏、周重旭、王硕辰、徐潇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不挥发物含量测定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 注:企业实际生产中,快速测定方法可参照附录A进行,试验结果仅作为生产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原理 纺织经纱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试样,在规定的温度下加热除去挥发物至烘干,用干燥后质量对干燥前质量的百分比来表示不挥发物含量。 4 设备和用具 4.1 天平:称量范围为100g以上,分度值为0.0001g。 4.2 电热恒温烘箱:试验温度为105℃±2℃。 4.3 玻璃干燥器。 4.4 称量瓶:直径为50mm的扁平有盖称量瓶。 5 操作程序 5.1 设定电热恒温烘箱温度为105℃,接通电源,使其温度均匀升到设定温度(105℃±2℃)。 5.2 将洗净晾干的称量瓶(带盖子)置于电热恒温烘箱内烘干,至恒量(两次干燥后的称量偏差在±0.0003g范围内)后,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 5.3 称取称量瓶(带盖子)的质量,精确至0.0001g。 5.4 在称量瓶(带盖子)中迅速称取3g±0.5g试样,精确至0.0001g,使样品均匀铺在称量瓶底部。 5.5 将称量瓶(带盖子)置于恒温105℃±2℃的电热恒温烘箱中部,打开盖子并将盖子靠在称量瓶旁,在105℃±2℃条件下烘干至恒量(两次干燥后的称量偏差在±0.0003g范围内)。 5.6 盖上瓶盖,取出称量瓶,快速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迅速称量(精确至0.0001g)。 5.7 重复5.4~5.6,对同一试样进行平行试验。 6 结果计算和表示 6.1 结果计算 6.1.1 纺织上浆用聚丙烯酸类浆料不挥发物含量按式(1)计算,计算结果按 GB/T8170 修约至一位小数。 X = [(m1 - m2) / m3] × 100 式中: m1 —— 干燥后试样和带盖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 (g); m2 —— 干燥后带盖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 (g); m3 —— 干燥前试样和带盖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 (g)。 6.1.2 二次平行试验所测结果的相对偏差率按式(2)计算,计算结果按 GB/T8170 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d = |X1 - X2| / [(X1 + X2) / 2] × 100 式中: d —— 二次平行试验所测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X1 —— 平行试验第一次不挥发物含量的实测值,%; X2 —— 平行试验第二次不挥发物含量的实测值,%。 6.2 结果表示 6.2.1 当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3.0%时,不挥发物含量取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 6.2.2 当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3.0%时,则按5.1~5.7操作程序进行第二组平行试验。 6.2.3 当第二组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3.0%时,不挥发物含量取第二组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当第二组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3.0%时,不挥发物含量按两组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并在报告中注明情况。 7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试验依据本标准的编号(FZ/T10016—2020); b) 试样的详细描述,如产品代号、批号、生产日期等; c) 试验不挥发物含量原始数据,测试方法和其对应的测定结果; d) 任何偏离本标准的细节及试验中的异常现象; e) 试验日期与试验者等。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A.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经纱上浆用液态聚丙烯酸类浆料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A.2 原理 纺织经纱上浆用液态聚丙烯酸类浆料试样,用手持式折光仪(即手持式糖度计)测试试样的折光率,即不挥发物含量。 A.3 设备和用具 A.3.1 天平:称量范围为100g以上,分度值为0.01g。 A.3.2 手持式折光仪(即手持式糖度计):测量范围为0-32%,精度为±0.2。 A.3.3 玻璃烧杯:100mL。 A.3.4 滴管。 A.4 操作程序 A.4.1 将手持式糖度计调整到零位,待用。 A.4.2 用天平称取50g的试样,将试样倒入烧杯内。 A.4.3 用滴管吸取试样到手持式糖度计的测试窗口,进行折光率的读数,数值精确至0.2。 A.4.4 重复A.4.2~A.4.3,对同一试样进行平行试验。 A.5 结果计算和表示 A.5.1 结果计算 A.5.1.1 手持糖度计的读数即为试样不挥发物含量。 A.5.1.2 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计算按式(A.1),计算结果按 GB/T8170 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d = |X1 - X2| / [(X1 + X2) / 2] × 100 式中: d —— 二次平行读数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X1 —— 平行试验第一次不挥发物含量的读数值,%; X2 —— 平行试验第二次不挥发物含量的读数值%。 A.5.2 结果表示 A.5.2.1 当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3.0%时,不挥发物含量取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 A.5.2.2 当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3.0%时,则按A.4.1~A.4.4操作程序进行第二组平行试验。 A.5.2.3 当第二组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3.0%时,不挥发物含量取第二组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当第二组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偏差率 >3.0%时,不挥发物含量按两组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为试验结果,并在报告中注明情况。 A.6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试验依据本标准的编号(FZ/T10016—2020); b) 试样的详细描述,如产品代号、批号、生产日期等; c) 试验不挥发物含量原始数据,测试方法和其对应的测定结果; d) 任何偏离本标准的细节及试验中的异常现象; e) 试验日期与试验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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