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3806—1999
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Cellular plastics—Specification of polyurethane for rigid materials used in the thermal insulation of buildings
1999-04-21 发布
国家轻工业局
1999-04-2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原国家标准 GB/T 10800—1989《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经国家轻工业局(1999)112号文发布,转化为标准号为 QB/T 3806—1999,内容不变。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上海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主持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陶煌、郑雪露、印赤、郑力默、旷慈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3806—1999
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Cellular plastics—Specification of polyurethane for rigid materials used in the thermal insulation of buildings
本标准参照采用 ISO 4889—1984 泡沫塑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隔热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以下简称 RC/PUR)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程序、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多元醇/异氰酸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平板或外形板状 RC/PUR,也可用金属膜、片、卷料、纸或其复合材料层压或贴面的 RC/PUR。本标准适用于管道和穿管的隔热保温材料及吸收冲击声的消音材料。
2 引用标准
GB 3399
GB 634
GB 8332
GB 8333
GB 8811
GB 813
GB 390
3 产品分类
3.1 分类
按用途分为:
类型 I:适用于承受轻负荷,如建筑物屋顶、地板下隔层及类似的用途。
类型 II:适用于承受重负荷,如填充材料、冷库板等。
按导热系数不同分为:
A 级、B 级
根据使用要求,燃烧性能分为:
1 级、2 级、3 级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尺寸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基本尺寸
| 项目 | 长度 (mm) | 宽度 (mm) |
| :--- | :--- | :--- |
| 规格 | 1000~2000, 2000~4000, >4000 | 50, 53~75, 75 |
| 尺寸偏差 | ±5 / ±10 | ±5 / ±10 |
4.2 厚度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厚度规格
| 厚度 (mm) | 50, 53~75, 75, 100... |
| 偏差 | ±5 / ±10... |
4.3 外观:板材面基本平整,无严重缺陷。
4.4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物理力学性能
| 项目 | 单位 | A 级要求 | B 级要求 |
| :--- | :--- | :--- | :--- |
| 密度 | kg/m³ | 不小于 30 | 不小于 25 |
| 压缩性能 (10%形变时的压缩应力) | kN/m² | 不小于 250 | 不小于 250 |
| 导热系数 | W/(m·K) | 不大于 0.027 | 不大于 0.027 |
| 水蒸气透过系数 | kg/(m·s·Pa) | 不大于 1.0 | 不大于 1.0 |
| 吸水率 | % | 不大于 0.02 | 不大于 0.02 |
| 燃烧性能 | - | 1 级 | 2/3 级 |
| - 平均燃烧时间 | s | 不大于 30 | 不大于 50 |
| - 平均燃烧量 | MJ/m² | 不大于 5 | 不大于 10 |
| - 水平燃烧法/垂直燃烧法 | - | 符合标准 | 符合标准 |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试样应在湿度 23±2℃,相对湿度 45%~55% 的环境中进行至少 48h 的状态调节,要求进行陈化试验,48h 的状态调节期可以包含在 28 天陈化期中。
5.2 尺寸及外观:使用最小分度值为 1mm 的卷尺测量长度、宽度和厚度。在自然光线下检验外观。
5.3 密度:按 GB/T 165 规定进行。当 RC/PUR 的自然表皮作为产品整体一起使用时,不应在测量密度前先除去自燃表皮;当材料有面层、复合层或贴层时,应除去面层、复合层或贴层,测其芯层密度。
5.4 压缩性能:按 GB/T 8813 规定进行,取发生 10% 形变时的压缩应力。
5.5 导热系数:按 GB 3399 规定进行,温度取 15~25℃。
5.6 尺寸稳定性:按 GB 8811 规定进行。
5.7 水蒸气透过系数:按 GB 390 规定进行,其中 $Delta P$ 取 2500 Pa。
5.8 吸水率:按 GB 8810 规定进行。
5.9 燃烧性能:按 GB/T 3332 及 GB 8333 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
6.1.1 规格、尺寸、外观、密度、压缩性能和燃烧性能为出厂检验项目。
6.1.2 尺寸稳定性、导热系数每月至少检验一次。
6.1.3 水蒸气透过系数、吸水率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6.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改变工艺和配方时;
b. 新产品监制时;
c. 停产 30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 产品经生产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4 判定规则:
6.4.1 规格、尺寸、外观、密度、压缩性能和燃烧性能,每批抽检 50 块,其中 2 块(含 2 块)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原批中双倍取样复验;4 块(含 4 块)不合格,则该批不合格。
6.4.2 物理力学性能,每批抽取 1 块进行检验。如其中一项不合格时,应重新从该批中双倍取样复验,复验结果按双倍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仍不合格时,则整批为不合格。
6.4.3 用户在到货 30 天内可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6.4.4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本标准进行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件包装应附有产品标志和合格证,注明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净重或体积、生产日期、厂名、检验员。
7.2 产品运往外埠,外包装应符合交通运输要求。
7.3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不得接近热源,不得与化学药品接触。
7.4 在运输和保存中应保持平整,严禁划划、挤压、日晒、淋雨和机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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