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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 1411.4-2017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4部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GA公共安全标准】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4部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GA/T1411.4-2017
- 现行
标准号:
GA/T 1411.4-2017
标准名称: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4部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标准类别: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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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GA/T 1411.4-2017.Police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Part 4: Fixed-wing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1范围
GA/T 1411.4规定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
GA/T 1411.4适用于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研制、检验和订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8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8- -2008外壳防 护等级(IP代码)
GB 16796- -2009安全防 范报警设备安 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7626.2- -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 量技术静 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201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JB 150.8A-2009军 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 8部分:淋雨试验
GJB 150.16A- -2009 军用装 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16部分:振动试验
GJB 150.18A- -2009 军用装 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 18部分:冲击试验
GJB 4108- -2000 军用小型无人机系统部队试验规程
GJB 5727- -2006 后 勒装备高温低温湿热实验室试验方法
GJB 6703- -2009 无人机测控系统通用要求
GA/T 1411.1- -2017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 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11.4—2017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第4部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Police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Part 4:Fixed-wing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2017-08-2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08-27实施
GA/T1411《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无人直升机系统;
第3部分: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一第4部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本部分为GA/T1411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1)归口。GA/T1411.4—2017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公安部警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院无人机系统工程研究所、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国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长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翼特种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石光明、胡建亭、孙非、张国勇、张志江、张显志、孙志坚、梁明亮、许旭。本部分于2017年08月首次发布。I
HiiKAoNhiKAca
HiikAoNiKAca
1范围
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第4部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GA/T1411.4—2017
GA/T1411的本部分规定了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本部分适用于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研制、检验和订购。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16796-2009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17626.2一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3一201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JB150.8A一2009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8部分:淋雨试验GJB150.16A一2009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16部分:振动试验GJB150.18A一2009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18部分:冲击试验GJB4108一2000军用小型无人机系统部队试验规程GJB5727—2006后勤装备高温低温湿热实验室试验方法GJB6703—2009无人机测控系统通用要求GA/T1411.1一2017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fixed-wingunmanned aircraft由固定机翼产生升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GA/T1411.1—2017,定义3.3]3.2
controlstation
控制站
用于实现任务规划、链路控制、飞行控制、载荷控制、航迹显示、参数显示、图像显示和载荷信息显示以及记录和分发等功能的设备。[GJB6703—-2009定义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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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411.4—2017
任务载荷assign equipment
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搭载的、完成特定任务的设备。[GA/T1411.1—2017,定义3.7]3.4
自主起飞autonomous takeoff
当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预设任务时,在操控员的监视下实现预编程范围的自动起飞。[GA/T1411.1—2017,定义3.8]
自主着陆autonomousland
当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预设任务时,在操控员的监视下实现预编程范围的自动着陆。[GA/T1411.1—2017,定义3.9]
自主巡航autonomous cruise
当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预设任务时,在操控员的监视下实现预编程范围的自动巡航。[GA/T1411.1—2017,定义3.10]
标准飞行工况standardflightcondition为体现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性能而设置的统一飞行条件。[GA/T1411.1—2017,定义3.11]
4分类和代号
4.1分类
4.1.1固定翼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按最大起飞重量分类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4.1.2的规定。
4.1.2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按动力分类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4.1.3的规定。4.1.3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按安全区域要求分类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4.1.4的规定。4.1.4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按起降海拨高度分类应符合GA/T1411.1--2017中4.1.5的规定。4.2代号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代号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4.2的规定,由警用航空器主代号、专业区分代号、分类代号、动力方式代号、指标代号、企业名称代号和产品型号代号组成。警用航空器主代号:用“公安”的汉语拼音首个大写字母“GA”表示。专业区分代号:用“无人机”的汉语拼音首个大写字母“WRJ”表示。分类代号:固定翼无人机用\G”表示。动力方式代号:电动力用“D”表示,燃料动力用“R”表示,混合动力用“H”表示,其他动力用“Q”表示。
指标代号:用四位数字表示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取整数),如“17.8kg”表示为“0017”。企业名称代号:用两位大写字母表示。产品型号代号:用两位数字或两位大写字母表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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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指标代号
GA/T1411.4—2017
动力方式代号:用D、R、H或Q表示分类代号:用G表示
专业区分代号:用WRJ表示
警用航空器主代号用GA表示
示例:X×公司生产的警用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燃料动力方式,最大起飞重量155.6kg,企业名称代号AB,产品型号代号01,表示为GAWRJGRo155ABO15技术要求wwW.bzxz.Net
一般要求
外形尺寸
固定翼无人机的翼展,机长,机高及系统组件遥控器,控制站等关键外形尺寸应符合产品图样要求。5.1.2重量
固定翼无人机的重量,最大起飞重量,载荷重量及其他设备重量应符合产品图样要求。5.1.3指示灯
固定翼无人机应安装指示灯,左侧为红色,右侧为绿色,机尾方向为白色。控制站上应具有指示灯开关。
5.1.4标识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标识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1的规定。5.2固定翼无人机
5.2.1有效载荷系数
固定翼无人机的有效载荷系数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3.1的规定。5.2.2速度
在标准飞行工况下,固定翼无人机的最大平飞速度、巡航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最小平飞速度应在产品技术手册中注明。
表1速度
最大起飞重量类型
最大平飞速度
巡航速度
单位为千米/小时
飞行高度
100m±10m
100m±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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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411.4—2017
最大起飞重量类型
5.2.3实用升限
最大平飞速度
表1(续)
巡航速度
单位为千米/小时
飞行高度
500m±30m
1500m±50m
在标准飞行工况下,固定翼无人机能稳定飞行并有一定剩余爬升率(不小于0.5m/s)的实用升限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实用升限
最大起飞重量类型
实际使用高度
实用升限
≥2000
≥2000
≥4000
在标准飞行工况下,固定翼无人机的实际使用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实际使用高度
最大起飞重量类型
最大续航时间
实际使用高度
在标准飞行工况下,固定翼无人机的最大续航时间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最大起飞重量类型
最大续航时间
最大续航时间
≥120
单位为米
单位为米
单位为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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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姿态平稳度
GA/T1411.4—2017
在标准飞行工况下,固定翼无人机的飞行姿态平稳度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3.6的规定。5.2.7航迹控制精度
在标准飞行工况下,固定翼无人机的航迹控制精度误差绝对值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3.7的规定。
5.2.8有效测控距离
在标准飞行工况下,控制站能对固定翼无人机实施有效测控的距离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3.8的规定。
抗风能力
固定翼无人机的抗风能力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抗风能力
最大起飞重量类型
飞行爬升性能
起降环境风速(侧风)
单位为米/秒
飞行环境风速
在标准飞行工况下,按产品技术手册要求的飞行爬升高度,固定翼无人机的最大爬升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最大爬升率
最大起飞重量类型
飞行参数记录
最大爬升率
单位为米/秒
固定翼无人机的飞行参数记录功能应符合GA/T1411.1—2017中5.3.10的规定,可持续存储数据能力应大于或等于50h。
5.2.12起降方式
固定翼无人机应在以下起降方式下能正常工作:a)固定翼无人机起飞应具有弹射起飞、轮式滑跑起飞、垂直起飞等方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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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1411.4—2017
b)固定翼无人机降落应具有伞降、滑行降落、失速回收,垂直降落等方式。5.3控制站
5.3.1飞行操纵与管理
飞行操纵与管理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4.1的规定。5.3.2综合显示系统
综合显示系统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4.2的规定。5.3.3地图与飞行航迹显示
地图与飞行航迹显示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4.3的规定,5.3.4任务规划
任务规划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4.4的规定。5.3.5显示器
显示器应符合GA/T1411.1—2017中5.4.5的规定。5.3.6自检
当飞行控制,电池电压,发动机转速、遥控遥测等信号模块或部件发生故障时,控制站应能进行声、光报警,自动锁定固定翼无人机、禁止飞行。5.3.7异常情况报誉
当固定翼无人机发生油量(电量)不足、超速或失速飞行、姿态角超过规定范围、定位卫星数量不足、发动机异常、通信中断等情况时,控制站应能进行声、光报警。5.3.8链路中断返航
当固定翼无人机处于飞行状态,发生通信链路与控制站中断时间超过预设安全阈值时,应能立即执行预设的安全返航。
5.4任务载荷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任务载荷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5的规定。5.5自主飞行
自主飞行等级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自主飞行等级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6.1的规定。5.5.2自主飞行性能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自主飞行性能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6.2的规定。5.6展开与撤收时间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展开与撤收时间应符合表7的规定。6
最大起飞重量类型
5.7电磁兼容性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表7展开与撤收时间
展开时间
GA/T1411.4—2017
单位为分钟
撤收时间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7.1的规定。试验期间,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控制站遥控指令与工作状态应正常。5.7.2静电放电抗扰度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7.2的规定。试验期间,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控制站遥控指令与工作状态应正常。5.8防护性能
5.8.1无人机防雨等级
固定翼无人机的防雨等级应符合GA/T1411.12017中5.8.1的规定。5.8.2控制站防护等级
控制站防护等级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8.2的规定。5.9可靠性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0h。5.10安全性
5.10.1通信安全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通信安全性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10.1的规定。5.10.2泄漏电流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充电设备的泄漏电流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10.2的规定。5.10.3绝缘电阻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充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10.3的规定。5.10.4抗电强度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充电设备的抗电强度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10.4的规定。5.10.5防过热性能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防过热性能应符合GA/T1411.1—2017中5.10.5的规定。7
GA/T1411.4-2017
5.10.6其他要求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其他安全要求如下:接插件应具备防插错措施:
b)充电器应有漏电、过压和过流保护装置:固定翼无人机应具有一键返航功能:d)
Ⅱ类及以上固定翼无人机应具有失控状态下的安全降落装置。5.11环境适应性
5.11.1工作温度适应性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在一20℃~55℃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5.11.2贮存温度适应性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在一40℃~60℃环境下贮存,开机后应能正常工作。5.11.3高原环境
高原型固定翼无人机在海拔高度大于或等于3500m的条件下,应能正常起降,达到实用升限要求。
5.11.4抗机械振动性能
I类与Ⅱ类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在10Hz~55Hz的频率循环范围,0.35mm的振幅,1倍频程/min扫描频率,X、Y、Z3个方向的振动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5.11.5
包装跌落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应具备防跌落功能,在包装前、包装期间或包装后发生跌落,系统应能正常工作。5.12维修性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平均维护时间应小于或等于0.5h。5.13地面保障
固定翼无人机系统的地面保障应符合GA/T1411.1一2017中5.12的规定。6试验方法
6.1一般要求检验
6.1.1外形尺寸检验
用标准量具测量固定翼无人机翼展、机长、机高及系统组件遥控器、控制站等关键外形尺寸,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的要求。
6.1.2重量检验
用标准衡器衡量固定翼无人机的重量、最大起飞重量及其他设备重量等,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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