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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植物蛋白饮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7:46:55
- CCGF120.5-2008
- 现行
标准号:
CCGF 120.5-2008
标准名称:
植物蛋白饮料
标准类别:
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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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120.52008
植物蛋白饮料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120.5—2008
本规范适用手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其他植物蛋白饮料等植物蛋白饮料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植物蛋白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可分为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其他植物蛋白饮料3术语和定义
植物蛋白饮料:是以植物果仁、果肉及大豆为原料(如大豆、花生、否仁、核桃仁、椰子等),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灭菌或无菌包装制得的乳状饮料。豆乳类饮料: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脱腥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如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料。椰子乳(汁)饮料:以新鲜、成熟适度的椰子为原料,提其果肉加工制得的椰子浆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杏仁乳(露)饮料:以杏仁为原料,经浸泡、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其他植物蛋白饮料:以核桃、花生、南瓜子、葵瓜子等为原料经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
≥2000
中型企业
≥500且<2000
小型企业
5检验依据
CCGF120.5—2008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7718
GB16322
GB2760
QB/T2439
QB/T2438
QB/T2300
QB/T2132
QB/T2301
GB10789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植物蛋白饮料花生乳(露)
植物蛋白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饮料通则
杏仁乳(露)
椰子乳(汗)
豆乳和豆乳饮料
核桃乳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1种产品;如企业同时生产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其他植物蛋白饮料中的任意二种或三种固体饮料的,则加抽其他全部类型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2件(总量不少于1.0L)。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8件为检验样品,4件为备用样品。6.2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3抽样单
CCGF120.5—2008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蛋白质
氰化物
脲酶试验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霉菌和酵母菌
商业无菌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GB163224.2
GB163224.3
GB10789
GB163224.3
GB163224.3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163224.3
GB163224.3
GB16322 4.4
GB163224.4
GB163224.4
GB163224.4
GB163224.4
GB16322 4.4
GB16322 4.4
GB7718
氰化物仅限于以杏仁等为原料的饮料1.
豚酶试验仅限于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2.
强制性/推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强制性
检测方法
GB1632210.1
GB/T5009.5
GB/T5009.48
GB/T5009.183
GB/T5009.29
GB/T5009.29
GB/T5009.28
GB/T5009.5
GB/T5009.11
GB/T5009.12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6
GB7718
3.商业无菌仅限于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植物蛋白饮料,注:
一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重要程度分类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蛋白质、氰鼠化物、脲酶试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总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食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3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CCGF120.5—2008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标签明示值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按标签明示值进行检验。7.3.3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感官、蛋白质、氰化物、脲酶试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总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4
CCGF120.5—2008
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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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120.52008
植物蛋白饮料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120.5—2008
本规范适用手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其他植物蛋白饮料等植物蛋白饮料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植物蛋白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可分为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其他植物蛋白饮料3术语和定义
植物蛋白饮料:是以植物果仁、果肉及大豆为原料(如大豆、花生、否仁、核桃仁、椰子等),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灭菌或无菌包装制得的乳状饮料。豆乳类饮料: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脱腥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如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料。椰子乳(汁)饮料:以新鲜、成熟适度的椰子为原料,提其果肉加工制得的椰子浆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杏仁乳(露)饮料:以杏仁为原料,经浸泡、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其他植物蛋白饮料:以核桃、花生、南瓜子、葵瓜子等为原料经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
≥2000
中型企业
≥500且<2000
小型企业
5检验依据
CCGF120.5—2008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7718
GB16322
GB2760
QB/T2439
QB/T2438
QB/T2300
QB/T2132
QB/T2301
GB10789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植物蛋白饮料花生乳(露)
植物蛋白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
饮料通则
杏仁乳(露)
椰子乳(汗)
豆乳和豆乳饮料
核桃乳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原则上每个企业抽取1种产品;如企业同时生产豆乳类饮料、椰子乳(汁)饮料、杏仁乳(露)饮料、其他植物蛋白饮料中的任意二种或三种固体饮料的,则加抽其他全部类型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2件(总量不少于1.0L)。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8件为检验样品,4件为备用样品。6.2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3抽样单
CCGF120.5—2008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蛋白质
氰化物
脲酶试验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霉菌和酵母菌
商业无菌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GB163224.2
GB163224.3
GB10789
GB163224.3
GB163224.3
GB2760
GB2760
GB2760
GB2760
GB163224.3
GB163224.3
GB16322 4.4
GB163224.4
GB163224.4
GB163224.4
GB163224.4
GB16322 4.4
GB16322 4.4
GB7718
氰化物仅限于以杏仁等为原料的饮料1.
豚酶试验仅限于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2.
强制性/推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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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
检测方法
GB1632210.1
GB/T5009.5
GB/T5009.48
GB/T5009.183
GB/T5009.29
GB/T5009.29
GB/T5009.28
GB/T5009.5
GB/T5009.11
GB/T5009.12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1
GB/T4789.26
GB7718
3.商业无菌仅限于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植物蛋白饮料,注:
一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重要程度分类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蛋白质、氰鼠化物、脲酶试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总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食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签中的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3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CCGF120.5—2008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标签明示值严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按标签明示值进行检验。7.3.3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感官、蛋白质、氰化物、脲酶试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总砷、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4
CCGF120.5—2008
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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