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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GF 121.2-2008 食醋

【行业标准】 食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19 07:45:18
- CCGF121.2-2008
- 现行

部分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121.2—2008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食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21.2-2008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调味品
三级分类
食醋一般分为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按照发酵工艺可分为两类:固态发酵食醋、液态发酵食醋。
3术语和定义
食醋是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液体酸味调味品。
酿造食醋:将各种含有淀粉、糖或酒精的原料单独或混合使用,经微生物发酵酿造而成的食醋。固态发酵食醋: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采用固态醋酪发酵酿制而成的食醋液态发酵食醋:以粮食、糖类或酒精为原料,采用液态醋发酵而成的食醋。配制食醋: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以乙酸计不得低于50%),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的调味食醋。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醋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醋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
≥3000
中型企业
≥500且<3000
小型企业
5检验依据
CCGF121.2-2008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719
GB18187
SB10337
GB7718
GB2760
GB/T5009.41
GB/T4789.22
食醋卫生标准
酿造食醋
配制食醋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食醋实际的包装,抽取小于5L定量包装的产品,型号不限。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50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L,且不少于8个单位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醋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游离矿酸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黄曲霉毒素B1
苯甲酸
山梨酸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
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总酸(以乙酸计)
不挥发酸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
准条款
GB2719/GB18187
GB2719
GB2719
GB2719
GB2719
GB2760
GB2760
GB2719
GB2719
GB2719
GB18187
GB18187
GB18187
GB7718
强制性/推
1、不挥发酸适用于固态发醇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检测方法
GB/T5009.41
GB/T5009.41
GB/T5009.11
GB/T5009.12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T5009.22
GB/T5009.29
GB/T5009.29
GB/T4789.22
GB/T4789.22
GB/T4789.22
GB/T5009.41
GB18187
GB18187
CCGF121.2-2008
重要程度分类
2、使用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或以酒精为原料酿造食醋配制而成的食醋不要求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注:A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感官、总酸(或明示总酸)、游离矿酸、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等项目。食品标识检验项目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总酸含量及生产工艺。食醋包装上应标明是“酿造食醋”还是“配制食醋”。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GB/T5009.41中的方法。3
CCGF121.2-2008
7.3.3食醋在检验时,应先区分是酿造食醋还是配制食醋,如果是酿造食醋,应当注意其原料成分和发酵工艺,再进行各个项目的测定,并判定其合格与否。产品没有标明食醋工艺条件(固态发酵、液态发酵)时,按固态固态要求的项目进行判定。7.3.4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如总酸)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3.5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白酒、酒、黄酒、酒精等视同以酒精为原料生产。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感官、总酸、游离矿酸、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董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在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工艺),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以及未标注酱油属性(酿造食醋、配制食醋)的;: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手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4
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CCGF121.2-2008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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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121.2—2008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食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21.2-2008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食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调味品
三级分类
食醋一般分为酿造食醋、配制食醋。酿造食醋按照发酵工艺可分为两类:固态发酵食醋、液态发酵食醋。
3术语和定义
食醋是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液体酸味调味品。
酿造食醋:将各种含有淀粉、糖或酒精的原料单独或混合使用,经微生物发酵酿造而成的食醋。固态发酵食醋: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采用固态醋酪发酵酿制而成的食醋液态发酵食醋:以粮食、糖类或酒精为原料,采用液态醋发酵而成的食醋。配制食醋: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以乙酸计不得低于50%),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的调味食醋。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食醋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醋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大型企业
≥3000
中型企业
≥500且<3000
小型企业
5检验依据
CCGF121.2-2008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719
GB18187
SB10337
GB7718
GB2760
GB/T5009.41
GB/T4789.22
食醋卫生标准
酿造食醋
配制食醋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食醋实际的包装,抽取小于5L定量包装的产品,型号不限。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50瓶(袋),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L,且不少于8个单位包装。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食醋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
游离矿酸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黄曲霉毒素B1
苯甲酸
山梨酸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
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总酸(以乙酸计)
不挥发酸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
准条款
GB2719/GB18187
GB2719
GB2719
GB2719
GB2719
GB2760
GB2760
GB2719
GB2719
GB2719
GB18187
GB18187
GB18187
GB7718
强制性/推
1、不挥发酸适用于固态发醇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检测方法
GB/T5009.41
GB/T5009.41
GB/T5009.11
GB/T5009.12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T5009.22
GB/T5009.29
GB/T5009.29
GB/T4789.22
GB/T4789.22
GB/T4789.22
GB/T5009.41
GB18187
GB18187
CCGF121.2-2008
重要程度分类
2、使用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或以酒精为原料酿造食醋配制而成的食醋不要求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注:A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感官、总酸(或明示总酸)、游离矿酸、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等项目。食品标识检验项目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产品标准号,以及总酸含量及生产工艺。食醋包装上应标明是“酿造食醋”还是“配制食醋”。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某一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GB/T5009.41中的方法。3
CCGF121.2-2008
7.3.3食醋在检验时,应先区分是酿造食醋还是配制食醋,如果是酿造食醋,应当注意其原料成分和发酵工艺,再进行各个项目的测定,并判定其合格与否。产品没有标明食醋工艺条件(固态发酵、液态发酵)时,按固态固态要求的项目进行判定。7.3.4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如总酸)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7.3.5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白酒、酒、黄酒、酒精等视同以酒精为原料生产。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感官、总酸、游离矿酸、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食品添加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不挥发酸、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董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在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工艺),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以及未标注酱油属性(酿造食醋、配制食醋)的;: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手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4
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CCGF121.2-2008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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