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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4 18:01:34
- HJ/T322-2006
- 现行
标准号:
HJ/T 322-2006
标准名称: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11-22 -
实施日期:
2007-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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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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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火力、治金、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使用的干式电除尘器。 HJ/T 322-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 HJ/T322-2006

部分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
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
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22-2006
代替HCRJ002-1996,HCRJ044-199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Electrical dust precipitator2006—11—22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2—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调试、运行和维护
包装、运输和贮存
HJ/T322-2006
HJ/T322-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电除尘器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电除尘委员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卧式电除尘器》(HCRJ002-1996)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管极式电除尘器》(HCRJ044-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电除尘器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器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HJ/T322-2006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治金、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使用的干式电除尘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184
GB10880
GB/T13931
GB/T16845.3
HJ/T320
HJ/T321
JB/T5906
JB/T5908
JB/T5910-2005
JB/T5911
JB/T5913
JB/T6407
JB/T8536
3术语和定义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电除尘器漏风率测试方法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除尘器术语第三部分电除尘器术语电除尘器用高压整流电源
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
电除尘器阳极板
电除尘器主要件抽样检验及包装、运输、储存规范电除尘器
电除尘器焊接件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阴极线
电除尘器调试、运行、维护安全技术规范电除尘器机械安装技术条件
本标准采用GB/T16845.3的术语。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电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电除尘器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底梁、立柱、大梁、阳极板、阴极线、阴极框架)应符合JB/T5910、JB/T5911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1wwW.bzxz.Net
HJ/T 322-2006
4.1.3电除尘器主要零部件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按JB/T5910-2005中6.1.3节的表1执行。
4.1.4:电除尘器主要零部件图样上形位公差未注公差值按GB/T1184的规定执行。电除尘器的阳极板应符合JB/T5906的要求。4.1.5
4.1.6电除尘器的阴极线应符合JB/T5913的要求。4.1.7
电除尘器的电源应符合HJ/T320或HJ/T321的要求。4.2
性能要求
4.2.1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保证值。4.2.2电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并保证在正常工况条件下的长期稳定使用,其烟尘(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2.3除尘器本体压力降<300Pa。4.2.4:电除尘器本体漏风率<5%。5试验方法
除尘器性能试验方法详见表1。
6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电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出厂检验
6.2.1每台电除尘器须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6.3.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
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两年,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每两年进行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2
检验项目
技术文件
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未注尺寸公差
主要零部件未注形位公差
阳极板
阴极线
除尘效率
排放浓度
本体压力降
漏风率
*:检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判定规则
表1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检验类别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HJ/T322-2006
检验方法
JB/T5908
JB/T5908
JB/T5908
JB/T5908
JB/T5906
JB/T5908,JB/T5913
检查*
GB/T13931
GB/T13931
GB/T13931
GB10880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7
安装应符合JB/T8536的规定。
调试、运行和维护
调试、运行和维护应符合JB/T6407的规定。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JB/T5908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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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
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22-2006
代替HCRJ002-1996,HCRJ044-199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Electrical dust precipitator2006—11—22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2—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调试、运行和维护
包装、运输和贮存
HJ/T322-2006
HJ/T322-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电除尘器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电除尘委员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卧式电除尘器》(HCRJ002-1996)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管极式电除尘器》(HCRJ044-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电除尘器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器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HJ/T322-2006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治金、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使用的干式电除尘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184
GB10880
GB/T13931
GB/T16845.3
HJ/T320
HJ/T321
JB/T5906
JB/T5908
JB/T5910-2005
JB/T5911
JB/T5913
JB/T6407
JB/T8536
3术语和定义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电除尘器漏风率测试方法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除尘器术语第三部分电除尘器术语电除尘器用高压整流电源
电除尘器低压控制电源
电除尘器阳极板
电除尘器主要件抽样检验及包装、运输、储存规范电除尘器
电除尘器焊接件技术要求
电除尘器阴极线
电除尘器调试、运行、维护安全技术规范电除尘器机械安装技术条件
本标准采用GB/T16845.3的术语。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电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电除尘器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底梁、立柱、大梁、阳极板、阴极线、阴极框架)应符合JB/T5910、JB/T5911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1wwW.bzxz.Net
HJ/T 322-2006
4.1.3电除尘器主要零部件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的极限偏差按JB/T5910-2005中6.1.3节的表1执行。
4.1.4:电除尘器主要零部件图样上形位公差未注公差值按GB/T1184的规定执行。电除尘器的阳极板应符合JB/T5906的要求。4.1.5
4.1.6电除尘器的阴极线应符合JB/T5913的要求。4.1.7
电除尘器的电源应符合HJ/T320或HJ/T321的要求。4.2
性能要求
4.2.1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应达到设计保证值。4.2.2电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并保证在正常工况条件下的长期稳定使用,其烟尘(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4.2.3除尘器本体压力降<300Pa。4.2.4:电除尘器本体漏风率<5%。5试验方法
除尘器性能试验方法详见表1。
6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电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出厂检验
6.2.1每台电除尘器须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1。6.3.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
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两年,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每两年进行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2
检验项目
技术文件
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未注尺寸公差
主要零部件未注形位公差
阳极板
阴极线
除尘效率
排放浓度
本体压力降
漏风率
*:检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判定规则
表1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检验类别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HJ/T322-2006
检验方法
JB/T5908
JB/T5908
JB/T5908
JB/T5908
JB/T5906
JB/T5908,JB/T5913
检查*
GB/T13931
GB/T13931
GB/T13931
GB10880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如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7
安装应符合JB/T8536的规定。
调试、运行和维护
调试、运行和维护应符合JB/T6407的规定。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JB/T5908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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