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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4 18:05:33
- HJ/T303-2006
- 现行
标准号:
HJ/T 303-2006
标准名称: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11-22 -
实施日期:
2007-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90.32 KB
替代情况:
替代HBC 2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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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家具与配件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 HJ/T 303-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具 HJ/T303-2006

部分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03-2006
代替HBC22-200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The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Furnitures
2006-11-22发布
2007-0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要求
4技术内容
5检验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声明清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座椅和床垫生产商声明Ⅱ
HJ/T303-2006
HJ/T303-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家具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有害物质的使用、提高家具的可回收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家具》(HBC22一2004)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22一2004。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BC22—2004
1适用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HJ/T303-2006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家具与配件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5-1995
GB/T13452.1-92
GB18581-2001
ISO11469:2000
HJ/T201-2005
HJ/T220-2005
HJ/T307-2006
HBC17-2003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色漆和清漆铅含量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塑料一通用定义与塑料产品标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粘合剂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生态纺织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3基本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
3.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3324-1995和GB/T3325-1995等标准的要求:3.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1
4技术内容
4.1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说明一一家具组成材料的类型与重量;一一木材、塑料和金属表面涂料(油漆)的类型与重量:一一家具中使用的胶粘剂的类型与重量。HJ/T303-2006
提供的所有数据必须以克为单位。必须给出各种材料占家具总重量的百分比,且至少为3套产品的平均值。
对家具和配件的要求
4.2.1对木材的要求
杀虫剂:不得使用经过灭真菌剂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中规定的IA类和IB类的杀虫剂对木材进行处理。如果木材占总重量的10%以上,则产品中所用的木材不得来自受保护的天然林,不得使用珍贵树种,(通过FSC一一可持续管理森林认证一认证的木材除外)。零件如球形捏手和把手不包括在限制中。
4.2.2对木质板材的要求
木质板材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BC17-2003)的相关要求。
4.2.3对金属的要求
1)含量:金属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80%。2)
可回收性:90%以上的金属必须可回收4.2.4
对塑料的要求
含量:塑料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40%。1
材料:家具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2
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3)可回收性:超过50g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加入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
对填料的要求
在天然纤维的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类(二氯酚、三氯酚、四氯酚、五氯酚)1
防腐剂。
2)婴儿(2岁以下)用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30ppm,其它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100ppm。
填料中不得加入卤代阻燃剂。
4)在填料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机氯漂白剂。2
HJ/T303-2006
染料只可用于区分相同范围内不同密度的填充材料(如硬泡沫或软泡沫)。5)
不得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染料、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6
其化合物的染料。
7)填料生产过程中90%以上的废物必须回收使用。如需要聚氨酯发泡材料的发泡剂,则只允许使用CO2。8
对纺织品的要求
如果纺织品占家具总质量的1%以上,则家具中的纺织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1)
要求生态纺织品》(HJ/T307-2006)的要求。2)
座椅用纺织品的耐磨性,家庭材料最少20000转,商务材料最少40000转。3)座椅用纺织品的色牢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未经漂白或染色的天然纤维无此项要求):耐
水:大于等于4级
耐干摩擦:大于等于5级
耐湿摩擦:大于等于3级
光:大于等于5级
座椅用纺织品耐起球性应大于等于4级。5)
天然纤维制成的可洗布料洗涤后的尺寸变化必须小于0.5%。6
纺织品部分必须可水洗。使用和保养说明书中必须包括洗涤说明。4.2.7
对玻璃的要求
家具中使用的玻璃必须易于更换。4.2.8
对材料表面处理的要求
1)木质材料使用的水性木器漆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T201-2005)的要求。
产品中不得添加含有以下物质的颜料、胶粘剂或添加剂: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2)
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类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3)溶剂型涂料应满足下表要求
表1溶剂型涂料有害物限制要求
甲苯、二甲苯2、卤代
光泽(60°)≥80,550g/L
光泽(60°)<80,650g/L
不得人为添加,由原材料中带入的苯的含量应小于2000mg/kg。不得人为添加,由原材料中带入的甲苯和二甲苯的总含量应小于200000mg/kg,原料带入的卤代烃的总含量应小于20000mg/kg3
重金属
游离异氰酸酯(TDI
或HDI)含量3
限量值
HJ/T303-2006
不得人为添加铅、、六价铬、汞、砷及其化合物,由原材料中带入的重金属总含量应小于500mg/kg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含量应小于5000mg/kg。注1:按产品规定的配比稀释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2: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3: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4)对质量分数占家具总质量1%以上的金属的表面处理的要求(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不在此项规定范围):一对组成物质的要求:不得使用致癌、致突变、致敏、有毒性和对生殖系统有害的涂料作为表面处理剂。
-金属表面前处理剂或涂料中不得添加含有以下物质的颜料、胶粘剂或添加剂: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类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一对涂层的要求:金属不得使用铬、镍、锡及它们的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不得使用卤代有机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5)对塑料表面处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塑料表面不用处理。然而,由废塑料再生的塑料制成品,其暴露部分可能需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的药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不得使用致癌、致敏、有毒性和对生殖系统或遗传系统有害的药剂作为塑料表面处理的药剂。使用的塑料涂料或稀释剂不得含有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化合物及含铅、锡、、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4.2.9对胶粘剂的要求
1)家具中用量在50g以上液体胶粘剂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的相关要求。用于连接填料的胶粘剂不得含有有机溶剂。2)
HJ/T303-2006
4.3对废物最少化的要求
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在家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量,并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回收利用,4.4包装
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含氯塑料。企业应使用可再循环材料,并进行回收4.5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同材料的产品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说明。一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一如果家具或配件需要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一产品中所用材料的信息及对环境有益的回收、处置方式的信息5检验
5.1技术内容中对人造板材的规定采用HBC17-2003中的方法检验。5.2技术内容中水性木器漆的规定采用HJ/T201-2005中的方法检验。5.3填料和纺织品中氯酚类、重金属、甲醛释放量的规定按HJ/T307-2006中确定的方法检验,5.4技术内容中对胶粘剂的规定采用HJ/T220-2005中的方法检验。5.5溶剂型涂料的检测
1)产品中卤代烃、苯、甲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进行2)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检测按GB/T13452.1的方法进行:产品中游离VOC、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氨酸酯(TDI或HDI)的检测按GB18581的方法3)
进行。
5.6对木质板材中的胶粘剂、木质板材的涂料、家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它胶粘剂、金属及塑料的表面处理剂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化学信息清单。5.7座椅和床垫生产商应填写附录C的声明。5
A.1试验材料及设备
A.1.1试剂
载气:高纯氮
燃气:氢气,纯度>99.8%
助燃气:空气
二氯甲烷,分析纯
1,1-二氯乙烷,分析纯
1,2-二氯乙烷,分析纯
1,1,1-三氯乙烷,分析纯
1,1,2-三氯乙烷,分析纯
四氯化碳,分析纯
苯,分析纯
甲苯,分析纯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二甲苯(间、邻、对二甲苯混合物),分析纯乙酸丁酯,分析纯。
A.1.2仪器
HJ/T303-2006
气相色谱仪:能满足分析条件A.1.3要求的任何型号的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色谱仪,对苯的检出限D≤1×10~g/s;
色谱柱:非极性毛细管色谱柱,0.25mmx30mx0.25um膜厚(如:HP-1,DB-1):进样器:能满足分析条件A.1.3要求的任何型号的顶空进样装置:顶空用样品瓶:20ml;
一次性注射器,5ml。
A.1.3色谱操作条件
顶空进样器
浴温:60℃:
平衡时间:60min:
定量管体积:10ul,温度65℃;气体传输线温度65℃:Www.bzxZ.net
A.1.4气相色谱仪条件
进样方式:分流进样;
分流比:80:1(不带顶空进样器时分流比20:1,带顶空进样器时分流比80:1):6
载气流速:1.0ml/min;
氢气流速:30ml/min;
空气流速:380ml/min;
柱温:程序升温,40℃保持4min,然后以10℃/min升至150℃保持5min;进样口温度:150℃:
检测器温度:280℃;
尾吹:10ml/min。
A.1.5色谱柱老化:
280℃下,老化过夜(约16小时)。A.2测定步骤:
A.2.1被测物保留时间的测定:
在样品瓶中加入被测组分的标准物,置于顶空进样器中,按色谱条件,待仪器稳定后,由顶空进样器向色谱仪自动进样,记录各组份的保留时间。各组份的保留时间顺序如下mv
1261 67 -
g ng Min
三氯乙烷,峰4—苯,峰5—四氯化碳,峰6—甲苯,峰7—乙峰1—二氯甲烷,峰2—二氯乙烷,峰3酸丁酯,峰8一对二甲苯,峰9一间二甲苯,峰10—邻二甲苯A.2.2定性检验样品种的组份:
在样品瓶中加入1g样品,按A.2.1进行检测,从色谱图中确定是否存在被测物。如果检测出被测物,记录下被测物的峰面积。A.2.3混合标准溶液的配制:
按A.2.2检测出的被测物以乙酸丁酯(A.1.1)为溶剂配制混合标准溶液。混合标准溶液中各组份的量,按下述要求配制:a.确定加入到试样中混合标准溶液的量,按所取试样量的10%左右。b.混合标准溶液中每个标准组份在色谱图上的峰面积应小于试样各被测组份在色谱图上的峰面积。
A.2.4样品测定:
用注射器吸取样品(样品应充分均匀,严禁用搅拌棒搅匀样品),用减量法称取1g试样,精确至0.0001g,分别注入二个样品瓶中,再用减量法准确称取标准溶液(A.2.3),注入其中一个样品瓶中,称取混合标准溶液的量按A.2.2确定,并尽快封闭样品瓶,把已称好试样的样品瓶置于顶空进样器中。待仪器稳定后开始测试,并计算测试结果。计算:
按下式计算各被测物的浓度Cx
As2×Wsd×Csrd
As1+sid×Ws2-As2×Wsi
AsI+Sid一加入标准溶液的试样1在色谱图中的峰面积;As2一试样2在色谱图中的峰面积;一被测物的百分含量;
Cstd一混合标准溶液中被测物的标准组份的浓度,%;Wsi一试样1的质量,g:
Ws2一试样2的质量,g:
Wstd一加入到试样1中混合标准溶液的量,g。计算结果应保留至二位小数。
产品所用化学品材料的信息
产品名称
生产商/进口商
产品中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化学品材料中的成份清单
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化学全称)其它物质(化学全称)
产品所用化学品材料中水分含量(%)供应商签字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声明清单
CAS编号
公司名称
HJ/T303-2006
含量(%,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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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03-2006
代替HBC22-200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TheTechnicalRequirementforEnvironmentalLabelingProducts-Furnitures
2006-11-22发布
2007-02-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基本要求
4技术内容
5检验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声明清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座椅和床垫生产商声明Ⅱ
HJ/T303-2006
HJ/T303-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家具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有害物质的使用、提高家具的可回收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家具》(HBC22一2004)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22一2004。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BC22—2004
1适用范围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HJ/T303-2006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家具与配件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5-1995
GB/T13452.1-92
GB18581-2001
ISO11469:2000
HJ/T201-2005
HJ/T220-2005
HJ/T307-2006
HBC17-2003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色漆和清漆铅含量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塑料一通用定义与塑料产品标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粘合剂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生态纺织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3基本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
3.1产品质量应符合GB/T3324-1995和GB/T3325-1995等标准的要求:3.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1
4技术内容
4.1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说明一一家具组成材料的类型与重量;一一木材、塑料和金属表面涂料(油漆)的类型与重量:一一家具中使用的胶粘剂的类型与重量。HJ/T303-2006
提供的所有数据必须以克为单位。必须给出各种材料占家具总重量的百分比,且至少为3套产品的平均值。
对家具和配件的要求
4.2.1对木材的要求
杀虫剂:不得使用经过灭真菌剂处理的木材,不得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危险性和分类指南而确定的杀虫剂分类建议2000-2002》中规定的IA类和IB类的杀虫剂对木材进行处理。如果木材占总重量的10%以上,则产品中所用的木材不得来自受保护的天然林,不得使用珍贵树种,(通过FSC一一可持续管理森林认证一认证的木材除外)。零件如球形捏手和把手不包括在限制中。
4.2.2对木质板材的要求
木质板材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BC17-2003)的相关要求。
4.2.3对金属的要求
1)含量:金属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80%。2)
可回收性:90%以上的金属必须可回收4.2.4
对塑料的要求
含量:塑料的使用量不得超过家具总质量的40%。1
材料:家具中不得使用含氯塑料:不得在塑料中添加含铅、铬、镉、汞及其化合物、卤2
代有机化合物或邻苯二甲酸酯的任何物质。3)可回收性:超过50g的所有塑料部件必须有可回收标志,且不得加入妨碍塑料回收的其它材料(如木材、金属)。
对填料的要求
在天然纤维的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不得使用氯酚类(二氯酚、三氯酚、四氯酚、五氯酚)1
防腐剂。
2)婴儿(2岁以下)用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30ppm,其它床垫填料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100ppm。
填料中不得加入卤代阻燃剂。
4)在填料的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有机氯漂白剂。2
HJ/T303-2006
染料只可用于区分相同范围内不同密度的填充材料(如硬泡沫或软泡沫)。5)
不得使用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可致癌染料、含铅、锡、镉、六价铬、汞及6
其化合物的染料。
7)填料生产过程中90%以上的废物必须回收使用。如需要聚氨酯发泡材料的发泡剂,则只允许使用CO2。8
对纺织品的要求
如果纺织品占家具总质量的1%以上,则家具中的纺织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1)
要求生态纺织品》(HJ/T307-2006)的要求。2)
座椅用纺织品的耐磨性,家庭材料最少20000转,商务材料最少40000转。3)座椅用纺织品的色牢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未经漂白或染色的天然纤维无此项要求):耐
水:大于等于4级
耐干摩擦:大于等于5级
耐湿摩擦:大于等于3级
光:大于等于5级
座椅用纺织品耐起球性应大于等于4级。5)
天然纤维制成的可洗布料洗涤后的尺寸变化必须小于0.5%。6
纺织品部分必须可水洗。使用和保养说明书中必须包括洗涤说明。4.2.7
对玻璃的要求
家具中使用的玻璃必须易于更换。4.2.8
对材料表面处理的要求
1)木质材料使用的水性木器漆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T201-2005)的要求。
产品中不得添加含有以下物质的颜料、胶粘剂或添加剂: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2)
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的偶氮类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3)溶剂型涂料应满足下表要求
表1溶剂型涂料有害物限制要求
甲苯、二甲苯2、卤代
光泽(60°)≥80,550g/L
光泽(60°)<80,650g/L
不得人为添加,由原材料中带入的苯的含量应小于2000mg/kg。不得人为添加,由原材料中带入的甲苯和二甲苯的总含量应小于200000mg/kg,原料带入的卤代烃的总含量应小于20000mg/kg3
重金属
游离异氰酸酯(TDI
或HDI)含量3
限量值
HJ/T303-2006
不得人为添加铅、、六价铬、汞、砷及其化合物,由原材料中带入的重金属总含量应小于500mg/kg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氰酸酯(TDI或HDI)含量应小于5000mg/kg。注1:按产品规定的配比稀释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2: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3: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有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后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测定。
4)对质量分数占家具总质量1%以上的金属的表面处理的要求(小型金属部件如螺丝钉、铰链和插销等不在此项规定范围):一对组成物质的要求:不得使用致癌、致突变、致敏、有毒性和对生殖系统有害的涂料作为表面处理剂。
-金属表面前处理剂或涂料中不得添加含有以下物质的颜料、胶粘剂或添加剂: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类化合物、铅、锡、镉、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一对涂层的要求:金属不得使用铬、镍、锡及它们的化合物进行电镀(气体电镀除外)。-不得使用卤代有机物去除油污或进行金属表面处理。5)对塑料表面处理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塑料表面不用处理。然而,由废塑料再生的塑料制成品,其暴露部分可能需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的药剂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不得使用致癌、致敏、有毒性和对生殖系统或遗传系统有害的药剂作为塑料表面处理的药剂。使用的塑料涂料或稀释剂不得含有卤代有机物、邻苯二甲酸酯、可分解成致癌芳香胺偶氮化合物及含铅、锡、、六价铬、汞及其化合物。4.2.9对胶粘剂的要求
1)家具中用量在50g以上液体胶粘剂必须达到《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的相关要求。用于连接填料的胶粘剂不得含有有机溶剂。2)
HJ/T303-2006
4.3对废物最少化的要求
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在家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量,并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回收利用,4.4包装
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含氯塑料。企业应使用可再循环材料,并进行回收4.5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同材料的产品进行清洁和维护的说明。一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一如果家具或配件需要组装时,应有图示的组装说明。一产品中所用材料的信息及对环境有益的回收、处置方式的信息5检验
5.1技术内容中对人造板材的规定采用HBC17-2003中的方法检验。5.2技术内容中水性木器漆的规定采用HJ/T201-2005中的方法检验。5.3填料和纺织品中氯酚类、重金属、甲醛释放量的规定按HJ/T307-2006中确定的方法检验,5.4技术内容中对胶粘剂的规定采用HJ/T220-2005中的方法检验。5.5溶剂型涂料的检测
1)产品中卤代烃、苯、甲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进行2)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检测按GB/T13452.1的方法进行:产品中游离VOC、聚氨酯漆中游离异氨酸酯(TDI或HDI)的检测按GB18581的方法3)
进行。
5.6对木质板材中的胶粘剂、木质板材的涂料、家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它胶粘剂、金属及塑料的表面处理剂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化学信息清单。5.7座椅和床垫生产商应填写附录C的声明。5
A.1试验材料及设备
A.1.1试剂
载气:高纯氮
燃气:氢气,纯度>99.8%
助燃气:空气
二氯甲烷,分析纯
1,1-二氯乙烷,分析纯
1,2-二氯乙烷,分析纯
1,1,1-三氯乙烷,分析纯
1,1,2-三氯乙烷,分析纯
四氯化碳,分析纯
苯,分析纯
甲苯,分析纯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的测定二甲苯(间、邻、对二甲苯混合物),分析纯乙酸丁酯,分析纯。
A.1.2仪器
HJ/T303-2006
气相色谱仪:能满足分析条件A.1.3要求的任何型号的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色谱仪,对苯的检出限D≤1×10~g/s;
色谱柱:非极性毛细管色谱柱,0.25mmx30mx0.25um膜厚(如:HP-1,DB-1):进样器:能满足分析条件A.1.3要求的任何型号的顶空进样装置:顶空用样品瓶:20ml;
一次性注射器,5ml。
A.1.3色谱操作条件
顶空进样器
浴温:60℃:
平衡时间:60min:
定量管体积:10ul,温度65℃;气体传输线温度65℃:Www.bzxZ.net
A.1.4气相色谱仪条件
进样方式:分流进样;
分流比:80:1(不带顶空进样器时分流比20:1,带顶空进样器时分流比80:1):6
载气流速:1.0ml/min;
氢气流速:30ml/min;
空气流速:380ml/min;
柱温:程序升温,40℃保持4min,然后以10℃/min升至150℃保持5min;进样口温度:150℃:
检测器温度:280℃;
尾吹:10ml/min。
A.1.5色谱柱老化:
280℃下,老化过夜(约16小时)。A.2测定步骤:
A.2.1被测物保留时间的测定:
在样品瓶中加入被测组分的标准物,置于顶空进样器中,按色谱条件,待仪器稳定后,由顶空进样器向色谱仪自动进样,记录各组份的保留时间。各组份的保留时间顺序如下mv
1261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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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乙烷,峰4—苯,峰5—四氯化碳,峰6—甲苯,峰7—乙峰1—二氯甲烷,峰2—二氯乙烷,峰3酸丁酯,峰8一对二甲苯,峰9一间二甲苯,峰10—邻二甲苯A.2.2定性检验样品种的组份:
在样品瓶中加入1g样品,按A.2.1进行检测,从色谱图中确定是否存在被测物。如果检测出被测物,记录下被测物的峰面积。A.2.3混合标准溶液的配制:
按A.2.2检测出的被测物以乙酸丁酯(A.1.1)为溶剂配制混合标准溶液。混合标准溶液中各组份的量,按下述要求配制:a.确定加入到试样中混合标准溶液的量,按所取试样量的10%左右。b.混合标准溶液中每个标准组份在色谱图上的峰面积应小于试样各被测组份在色谱图上的峰面积。
A.2.4样品测定:
用注射器吸取样品(样品应充分均匀,严禁用搅拌棒搅匀样品),用减量法称取1g试样,精确至0.0001g,分别注入二个样品瓶中,再用减量法准确称取标准溶液(A.2.3),注入其中一个样品瓶中,称取混合标准溶液的量按A.2.2确定,并尽快封闭样品瓶,把已称好试样的样品瓶置于顶空进样器中。待仪器稳定后开始测试,并计算测试结果。计算:
按下式计算各被测物的浓度Cx
As2×Wsd×Csrd
As1+sid×Ws2-As2×Wsi
AsI+Sid一加入标准溶液的试样1在色谱图中的峰面积;As2一试样2在色谱图中的峰面积;一被测物的百分含量;
Cstd一混合标准溶液中被测物的标准组份的浓度,%;Wsi一试样1的质量,g:
Ws2一试样2的质量,g:
Wstd一加入到试样1中混合标准溶液的量,g。计算结果应保留至二位小数。
产品所用化学品材料的信息
产品名称
生产商/进口商
产品中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化学品材料中的成份清单
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化学全称)其它物质(化学全称)
产品所用化学品材料中水分含量(%)供应商签字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声明清单
CAS编号
公司名称
HJ/T303-2006
含量(%,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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