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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22:57:51
- HJ/T369-2007
- 现行
标准号:
HJ/T 369-2007
标准名称: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11-22 -
实施日期:
2008-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27.65 KB
替代情况:
HCRJ 06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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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使用说明、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给水、循环水、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液剂加药装置。 HJ/T 369-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HJ/T369-2007

部分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69-2007
代替HCRJ068—199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Chemical feed equipment for water treatment(发布稿)
2007—11—22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2—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类和命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www.bzxz.net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处理用加药装置》(HCRJ068-1999)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循环水、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液剂加药装置(以下简称装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782
GB/T8237
GB/T13306
GB/T13384
GB/T13657
GB/T14048.1
HG/T2124
HG/T2125
HG/T2126
HG20538
HG/T20678
JB/T2932
JB/T3336
JC/T281
3术语和定义
3.1液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计量泵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双酚一A型环氧树脂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一部分:总则浆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涡轮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推进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衬塑(PP、PE、PVC)钢管和管件橡胶衬里化工设备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电站设备自动化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无碱玻璃纤维无抢粗纱布
指加注状态为溶液的药剂。
3.2粉剂
指加注状态为粉状的药剂。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4.1.1按装置的加药方式分为液剂投加式和粉剂投加式。4.1.2
按装置的运行控制方式分为自动控制型和半自动控制型。装置的分类及代号见表1。
表1分类及代号
加药方式
控制方式
4.2规格
液剂投加式
粉剂投加式
自动控制型
半自动控制型
装置的规格按最大加药量(如表2)规定。表2规格
液剂投加式装置
粉剂投加式装置
4.3命名
装置的命名用汉语拼音字母和英文字母表示。JY
加药量,L/h
260~530
加药方式:Y,F
控制型式:Z,B
最大加药量,L/h
加药装置
示例1:JY—100—Z—F指最大加药量为100L/h的自动粉剂投加式加药装置。示例2:JY—65—B—Y指最大加药量为65L/h的半自动液剂投加式加药装置。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粉剂投加式装置由干粉投加机、溶药箱、贮液箱、计量泵、流量计、管道系统、调节2
控制系统等组成。
5.1.3液剂投加式装置由贮液箱、计量泵、流量计、管道系统、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5.1.4无自动投加溶解粉剂药品配置药液功能的装置,应增设人工溶配药液系统。5.1.5装置的调节控制系统对计量泵、干粉投加机、输液泵、搅拌器及信号报警器等的调节控制应稳定可靠,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5.1.6装置部件的制造、装配、焊接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溶药箱、贮液箱及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5.1.7溶药箱、贮液箱、搅拌器、输液泵、计量泵、干粉投加机、阀门、管道及管件均应具有防腐性能。
5.1.8浆式、涡轮式、推进式搅拌器应分别符合HG/T2124、HG/T2125、HG/T2126的规定。
5.1.9计量泵应符合GB/T7782的规定。5.1.10碳钢制容器、箱柜、管道、底座、平台、扶梯等表面应喷涂油漆防腐,并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
5.1.11控制柜、端子箱及设备之间的动力电缆、控制及信号电缆,均应设电缆桥架、电缆导管或金属软管。
5.1.12所有外购配置设备、材料及元器件均应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5.2技术要求
5.2.1干粉投加机的运行应均勾稳定,应具备定量投加和投量可调的功能,投量输出允差土1%。
5.2.2计量泵可选用柱塞型或隔膜型等。泵前应设置过滤设施或其它堵塞防护装置。计量泵的流量调节范围应为10%~100%,调节精度应为土1%5.2.3配置药液的浓度允差为土1%。5.2.4调控系统投加计量应精确,允差为±1%5.2.5溶药箱及贮液箱应有排空措施。5.2.6电气控制装置性能应符合GB/T14048.1、JB/T3336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5.2.7溶药箱、贮液箱、管道、管件的内壁衬胶应符合HG/T20678、HG20538的规定。溶药箱、溶液箱、管道、管件内壁衬塑,应符合HG20538的规定。5.2.8溶药箱、贮液箱、管道、管件用玻璃钢制造或内衬玻璃钢时,应满足GB/T8237及以下要求:
a)玻璃钢原料为双酚-A型环氧树脂时,其质量应符合GB/T13657的要求;原料为不饱和聚酯树脂时,其质量应符合GB/T8237的要求;b)增强玻璃纤维布应符合JC/T281的要求。3
5.2.9调节控制柜应设置DC4mA~20mA输入信号的接口,计量泵流量在0%~100%的范围内可实现全程跟踪调节。
5.2.10计量泵、输液泵、搅拌器的故障及贮液箱高、低液位均应有声光报警器。5.2.11各主要配置设备和元器件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10000h,装置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不小于4500h。
5.2.12流量计应具备瞬时流量计量功能。6试验方法
6.1水压试验
6.1.1溶药箱、贮液箱及常压管道按图样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充水试验。6.1.2承压容器及管道的试验压力为1.25倍设计压力,保压30min,检查焊缝、法兰、阀门等连接处是否有渗漏和变形。
6.1.3衬胶制品试验按HG/T20678的规定进行。6.2电气控制装置试验
6.2.1机械动作试验
电气控制装置中的元器件机械动作试验按GB/T14048.1的规定进行。6.2.2电气控制回路试验
各控制回路接线正确后,对电动操作元件按回路分别进行通电,检查机构是否灵活,动作是否可靠。
6.3装置的整体运行
各分项试验合格后,装置在设计工作压力和50%额定流量下进行72h的整机运行试验。6.4投加量调节精度试验
以秒表计时,进行取样,取5min加料量的粉剂药品,用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称量经烘干恒重的样品,记录称重值。重复进行三次平行试验,取三次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与设定值的调节精度误差。
6.5首次无故障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三个用户现场运行情况确定。7
检验规则
7.1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
7.2.1每台装置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7.3型式检验
7.3.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4
新产品定型:
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
正常生产每三年一次: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检验项目同出厂检验。
7.4判定规则
任一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应在装置本体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铭牌应包含如下内容并符合GB/T13306的规定。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介质、压力、流量)。8.2
产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191和GB/T13384的规定。随机文件
产品装箱清单;
产品合格证:
产品有关图样;
符合GB996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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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69-2007
代替HCRJ068—199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Chemical feed equipment for water treatment(发布稿)
2007—11—22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2—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类和命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www.bzxz.net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处理用加药装置》(HCRJ068-1999)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水处理用加药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加药装置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循环水、污水处理中使用的粉剂、液剂加药装置(以下简称装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782
GB/T8237
GB/T13306
GB/T13384
GB/T13657
GB/T14048.1
HG/T2124
HG/T2125
HG/T2126
HG20538
HG/T20678
JB/T2932
JB/T3336
JC/T281
3术语和定义
3.1液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计量泵
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双酚一A型环氧树脂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一部分:总则浆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涡轮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推进式搅拌器技术条件
衬塑(PP、PE、PVC)钢管和管件橡胶衬里化工设备
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电站设备自动化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无碱玻璃纤维无抢粗纱布
指加注状态为溶液的药剂。
3.2粉剂
指加注状态为粉状的药剂。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4.1.1按装置的加药方式分为液剂投加式和粉剂投加式。4.1.2
按装置的运行控制方式分为自动控制型和半自动控制型。装置的分类及代号见表1。
表1分类及代号
加药方式
控制方式
4.2规格
液剂投加式
粉剂投加式
自动控制型
半自动控制型
装置的规格按最大加药量(如表2)规定。表2规格
液剂投加式装置
粉剂投加式装置
4.3命名
装置的命名用汉语拼音字母和英文字母表示。JY
加药量,L/h
260~530
加药方式:Y,F
控制型式:Z,B
最大加药量,L/h
加药装置
示例1:JY—100—Z—F指最大加药量为100L/h的自动粉剂投加式加药装置。示例2:JY—65—B—Y指最大加药量为65L/h的半自动液剂投加式加药装置。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粉剂投加式装置由干粉投加机、溶药箱、贮液箱、计量泵、流量计、管道系统、调节2
控制系统等组成。
5.1.3液剂投加式装置由贮液箱、计量泵、流量计、管道系统、调节控制系统等组成。5.1.4无自动投加溶解粉剂药品配置药液功能的装置,应增设人工溶配药液系统。5.1.5装置的调节控制系统对计量泵、干粉投加机、输液泵、搅拌器及信号报警器等的调节控制应稳定可靠,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规定。5.1.6装置部件的制造、装配、焊接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溶药箱、贮液箱及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5.1.7溶药箱、贮液箱、搅拌器、输液泵、计量泵、干粉投加机、阀门、管道及管件均应具有防腐性能。
5.1.8浆式、涡轮式、推进式搅拌器应分别符合HG/T2124、HG/T2125、HG/T2126的规定。
5.1.9计量泵应符合GB/T7782的规定。5.1.10碳钢制容器、箱柜、管道、底座、平台、扶梯等表面应喷涂油漆防腐,并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
5.1.11控制柜、端子箱及设备之间的动力电缆、控制及信号电缆,均应设电缆桥架、电缆导管或金属软管。
5.1.12所有外购配置设备、材料及元器件均应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5.2技术要求
5.2.1干粉投加机的运行应均勾稳定,应具备定量投加和投量可调的功能,投量输出允差土1%。
5.2.2计量泵可选用柱塞型或隔膜型等。泵前应设置过滤设施或其它堵塞防护装置。计量泵的流量调节范围应为10%~100%,调节精度应为土1%5.2.3配置药液的浓度允差为土1%。5.2.4调控系统投加计量应精确,允差为±1%5.2.5溶药箱及贮液箱应有排空措施。5.2.6电气控制装置性能应符合GB/T14048.1、JB/T3336的规定。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5.2.7溶药箱、贮液箱、管道、管件的内壁衬胶应符合HG/T20678、HG20538的规定。溶药箱、溶液箱、管道、管件内壁衬塑,应符合HG20538的规定。5.2.8溶药箱、贮液箱、管道、管件用玻璃钢制造或内衬玻璃钢时,应满足GB/T8237及以下要求:
a)玻璃钢原料为双酚-A型环氧树脂时,其质量应符合GB/T13657的要求;原料为不饱和聚酯树脂时,其质量应符合GB/T8237的要求;b)增强玻璃纤维布应符合JC/T281的要求。3
5.2.9调节控制柜应设置DC4mA~20mA输入信号的接口,计量泵流量在0%~100%的范围内可实现全程跟踪调节。
5.2.10计量泵、输液泵、搅拌器的故障及贮液箱高、低液位均应有声光报警器。5.2.11各主要配置设备和元器件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10000h,装置的无故障运行时间应不小于4500h。
5.2.12流量计应具备瞬时流量计量功能。6试验方法
6.1水压试验
6.1.1溶药箱、贮液箱及常压管道按图样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充水试验。6.1.2承压容器及管道的试验压力为1.25倍设计压力,保压30min,检查焊缝、法兰、阀门等连接处是否有渗漏和变形。
6.1.3衬胶制品试验按HG/T20678的规定进行。6.2电气控制装置试验
6.2.1机械动作试验
电气控制装置中的元器件机械动作试验按GB/T14048.1的规定进行。6.2.2电气控制回路试验
各控制回路接线正确后,对电动操作元件按回路分别进行通电,检查机构是否灵活,动作是否可靠。
6.3装置的整体运行
各分项试验合格后,装置在设计工作压力和50%额定流量下进行72h的整机运行试验。6.4投加量调节精度试验
以秒表计时,进行取样,取5min加料量的粉剂药品,用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称量经烘干恒重的样品,记录称重值。重复进行三次平行试验,取三次重复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与设定值的调节精度误差。
6.5首次无故障运行时间通过随机抽取三个用户现场运行情况确定。7
检验规则
7.1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
7.2.1每台装置均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7.3型式检验
7.3.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4
新产品定型:
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
正常生产每三年一次:
产品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检验项目同出厂检验。
7.4判定规则
任一型式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应在装置本体明显位置装有固定的金属铭牌。铭牌应包含如下内容并符合GB/T13306的规定。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型号;
产品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介质、压力、流量)。8.2
产品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191和GB/T13384的规定。随机文件
产品装箱清单;
产品合格证:
产品有关图样;
符合GB996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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