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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雾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4 18:00:49
- HJ/T323-2006
- 现行
标准号:
HJ/T 323-2006
标准名称: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雾器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6-11-22 -
实施日期:
2007-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130.88 KB
替代情况:
替代HCRJ 045-1999

部分标准内容: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23-2006
代替HCRJ045-199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雾器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Electrostaticmisteliminator
2006—11—22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2—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类与命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包装、运输和贮存
HJ/T323-2006
HJ/T323-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电除雾器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除雾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电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协调工作。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公司、南化集团设计院、扬州市化工设备厂、鞍山市环保设备工业总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电除雾器》(HCRJ045-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Ⅱ
1适用范围
电除雾器
HJ/T323-2006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雾器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存本标准适用于有色冶金、化工制酸、焦化和其他煤气净化工艺中,去除酸雾、焦油的电除雾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钢制压力容器
GB/T191
GB/T4454
GB/T638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硬聚氯乙烯板材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13527.1
软聚氯乙烯管
GB/T13527.2
软聚氯乙烯管
GB/T13931
HGJ23-1989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铅衬里化工设备
JB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T4735-1997
JB/T8535-1997
JB/T 8704-1998
3术语和定义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管式电除雾器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电除雾器
指应用静电吸附原理,采用各种形式的收集极(阳极)与放电极(阴极)组成的用于分离并收集气体中的液态物质的装置。3.1标准状态
指压力为101325Pa,温度为0℃(即273.15K)的状态。1
HJ/T323-2006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电除雾器可根据用途分为管式电除雾器(标记为DW)和蜂窝式电除焦油器(标记为FDJ)两类。
4.2命名
4.2.1管式电除雾器的命名和型号应符合JB/T8535-1997中3.3的规定。4.2.2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的命名和型号应符合JB/T8704-1998中3.3的规定。5技术要求
基本要求
5.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1.2电除雾器的设计制造应分别符合JB/T8535和JB/T8704的规定。装置安装调整后,阴、阳极间距的极限偏差应不大于±2mm5.1.3
5.1.4装置壳体及辅助设备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292。5.1.5焊接表面应符合JB/T4735-1997中15.2.2.6和15.2.2.7条规定。对筒体焊缝做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检测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缝长度的25%,超声波探伤达到JB4730-1994规定的ⅡI级,或射线探伤达到IⅢI级为合格。5.2技术性能
在符合设计工况的条件下,出口浓度、本体阻力、漏风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电除雾器的技术性能
出口浓度
本体阻力
漏风率
除雾效率
采用一级酸雾≤30mg/m2(标准状态)采用二级酸雾≤5.0mg/m2(标准状态)≤500Pa
蜂窝式
油雾≤20mg/m(标准状态)
≤1000Pa
5.2.2在下列工况下,电除雾器的年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小于8000h。5.2.2.1管式电除雾器
a)处理气量不大于5×10°m/h(标准状态):b)工作温度不大于45℃:
c)工作压力—73×10°Pa~0Pa:d)环境温度一30℃~40℃,相对湿度为100%的硫酸生产装置中。注:不适用于处理易燃易爆烟气。5.2.2.2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a)处理煤气量5×10°m/h~6×10*m/h(标准状态);b)工作温度不大于120℃
c)工作压力小于0.IMPa
d)煤气氧含量不大于1%:
e)煤气净化工艺中焦油的去除。5.2.3空载试验
5.2.3.1塑料管式电除雾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小于55kV或二次电流满载,5.2.3.2
铅管式电除雾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小于50kV或二次电流满载。蜂窝电除焦油器的直流输出电压30kV~50kV或二次电流满载。5.3材料要求
电除雾器使用的铅材应符合HGJ23-1989第2章的规定5.3.2
:电除雾器使用的塑料板材应符合GB/T4454的规定。HJ/T323-2006
电除雾器使用的塑料管材应符合GB/T13527.1及GB/T13527.2的规定5.3.4
电除雾器使用的钢材应符合GB150的规定。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在现场工业性试验条件下进行。6.2试验状态
在现场运行工作状况下进行测试。温度、压力为工况条件下实测数值。6.3试验方法
6.3.1阴阳极间距安装误差、空载试验、本体阻力的测试方法按GB/T13931中规定的相应方法进行。
6.3.2酸雾测定暂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方法执行。注:酸雾排放浓度的测定暂采用《空气和废气检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中的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3
HJ/T323-2006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油雾漏风率的测定方法参照GB/T13931的规定进行。6.3.4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通过随机调查两个以上的用户确定。接地电阻的测量按照GB/T13931的相关规定进行。6.3.5
检验规则
电除雾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7.2
出厂检验
对主要部件,出厂检验项目及结果应分别符合5.1和5.3的相应规定。7.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
b)因材料或生产工艺重大改变,足以影响产品性能:c)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7.3.1检验项目
a)出厂检验全部项目;
b)材料供应商提供新的材料检验证明。7.3.2判定规则
a)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相应规定:b)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如仍不合格,即被判定为不合格。8包装、运输和购存
8.1包装
8.1.1本体成型加工的半成品件为裸装件,供现场配套安装的附件为箱装件,裸装与箱装都应执行GB/T191相关规定,保证产品不受损伤和变形,并适合运输要求8.1.2随机文件应包括: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说明书。
8.2运输
裸装件及箱装件在运输中应避免机械碰撞:运输中部件应固定牢固,防止剧烈颠簸。8.2.2
8.3购存
HJ/T323-2006
8.3.1本装置买方如暂不组装,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无日晒雨淋的环境中,其温度在-30℃~40℃范围内。
成型加工的塑料半成品均应立放。8.3.2
塑料管(阳极管)要存放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2m,距离热源应大于2.5m。
8.4装置组装后在离装置2m之内严禁动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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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23-2006
代替HCRJ045-199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电除雾器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Electrostaticmisteliminator
2006—11—22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2—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类与命名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包装、运输和贮存
HJ/T323-2006
HJ/T323-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电除雾器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除雾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电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协调工作。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公司、南化集团设计院、扬州市化工设备厂、鞍山市环保设备工业总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电除雾器》(HCRJ045-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Ⅱ
1适用范围
电除雾器
HJ/T323-2006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雾器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存本标准适用于有色冶金、化工制酸、焦化和其他煤气净化工艺中,去除酸雾、焦油的电除雾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钢制压力容器
GB/T191
GB/T4454
GB/T638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硬聚氯乙烯板材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13527.1
软聚氯乙烯管
GB/T13527.2
软聚氯乙烯管
GB/T13931
HGJ23-1989
电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铅衬里化工设备
JB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T4735-1997
JB/T8535-1997
JB/T 8704-1998
3术语和定义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管式电除雾器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电除雾器
指应用静电吸附原理,采用各种形式的收集极(阳极)与放电极(阴极)组成的用于分离并收集气体中的液态物质的装置。3.1标准状态
指压力为101325Pa,温度为0℃(即273.15K)的状态。1
HJ/T323-2006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电除雾器可根据用途分为管式电除雾器(标记为DW)和蜂窝式电除焦油器(标记为FDJ)两类。
4.2命名
4.2.1管式电除雾器的命名和型号应符合JB/T8535-1997中3.3的规定。4.2.2
蜂窝式电除焦油器的命名和型号应符合JB/T8704-1998中3.3的规定。5技术要求
基本要求
5.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1.2电除雾器的设计制造应分别符合JB/T8535和JB/T8704的规定。装置安装调整后,阴、阳极间距的极限偏差应不大于±2mm5.1.3
5.1.4装置壳体及辅助设备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292。5.1.5焊接表面应符合JB/T4735-1997中15.2.2.6和15.2.2.7条规定。对筒体焊缝做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检测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缝长度的25%,超声波探伤达到JB4730-1994规定的ⅡI级,或射线探伤达到IⅢI级为合格。5.2技术性能
在符合设计工况的条件下,出口浓度、本体阻力、漏风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电除雾器的技术性能
出口浓度
本体阻力
漏风率
除雾效率
采用一级酸雾≤30mg/m2(标准状态)采用二级酸雾≤5.0mg/m2(标准状态)≤500Pa
蜂窝式
油雾≤20mg/m(标准状态)
≤1000Pa
5.2.2在下列工况下,电除雾器的年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小于8000h。5.2.2.1管式电除雾器
a)处理气量不大于5×10°m/h(标准状态):b)工作温度不大于45℃:
c)工作压力—73×10°Pa~0Pa:d)环境温度一30℃~40℃,相对湿度为100%的硫酸生产装置中。注:不适用于处理易燃易爆烟气。5.2.2.2蜂窝式电除焦油器
a)处理煤气量5×10°m/h~6×10*m/h(标准状态);b)工作温度不大于120℃
c)工作压力小于0.IMPa
d)煤气氧含量不大于1%:
e)煤气净化工艺中焦油的去除。5.2.3空载试验
5.2.3.1塑料管式电除雾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小于55kV或二次电流满载,5.2.3.2
铅管式电除雾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小于50kV或二次电流满载。蜂窝电除焦油器的直流输出电压30kV~50kV或二次电流满载。5.3材料要求
电除雾器使用的铅材应符合HGJ23-1989第2章的规定5.3.2
:电除雾器使用的塑料板材应符合GB/T4454的规定。HJ/T323-2006
电除雾器使用的塑料管材应符合GB/T13527.1及GB/T13527.2的规定5.3.4
电除雾器使用的钢材应符合GB150的规定。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在现场工业性试验条件下进行。6.2试验状态
在现场运行工作状况下进行测试。温度、压力为工况条件下实测数值。6.3试验方法
6.3.1阴阳极间距安装误差、空载试验、本体阻力的测试方法按GB/T13931中规定的相应方法进行。
6.3.2酸雾测定暂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方法执行。注:酸雾排放浓度的测定暂采用《空气和废气检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中的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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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雾漏风率的测定方法参照GB/T13931的规定进行。6.3.4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通过随机调查两个以上的用户确定。接地电阻的测量按照GB/T13931的相关规定进行。6.3.5
检验规则
电除雾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7.2
出厂检验
对主要部件,出厂检验项目及结果应分别符合5.1和5.3的相应规定。7.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
b)因材料或生产工艺重大改变,足以影响产品性能:c)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7.3.1检验项目
a)出厂检验全部项目;
b)材料供应商提供新的材料检验证明。7.3.2判定规则
a)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相应规定:b)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如仍不合格,即被判定为不合格。8包装、运输和购存
8.1包装
8.1.1本体成型加工的半成品件为裸装件,供现场配套安装的附件为箱装件,裸装与箱装都应执行GB/T191相关规定,保证产品不受损伤和变形,并适合运输要求8.1.2随机文件应包括: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说明书。
8.2运输
裸装件及箱装件在运输中应避免机械碰撞:运输中部件应固定牢固,防止剧烈颠簸。8.2.2
8.3购存
HJ/T323-2006
8.3.1本装置买方如暂不组装,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无日晒雨淋的环境中,其温度在-30℃~40℃范围内。
成型加工的塑料半成品均应立放。8.3.2
塑料管(阳极管)要存放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2m,距离热源应大于2.5m。
8.4装置组装后在离装置2m之内严禁动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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