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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4 16:50:59
  • HJ/T330-200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HJ/T 330-2006

  • 标准名称: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6-11-22
  • 实施日期:

    2007-02-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13.54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3.020.01;13.030.40
  • 中标分类号:

    机械>>通用机械与设备>>J88环境保护设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页数:

    5页
  • 标准价格:

    10.0 元
  • 出版日期:

    2007-02-01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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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30-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HJ/T330-2006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HJ/T330-—2006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30-2006
代替HCRJ041-199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Specifications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productSectionreverseblowtypebaghouse2006—11—22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02—01实施
HJ/T330—2006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运输
HJ/T330-—20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其他行业的产品指标。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哈尔滨环保制氢工业公司、株州市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HCRJ041-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适用范围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本标准规定了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志、运输和贮存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
HJ/T330-2006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6719
GB/T12138
GB/T16157
GB/T16845.1
GB/T16845.2
HJ/T327
HJ/T325
JB/T8471
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固体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除尘器术语第一部分:共性术语除尘器术语第二部分:惯性式、过滤式、湿式除尘器术语袋式除尘器滤袋
袋式除尘器滤袋框架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534-1997内滤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反吹阀
指装在反吹管路中,根据除尘器运行的程序,用于实现反吹清灰的阀门。3.2滤袋吊挂装置
指用于吊挂及张紧滤袋,并可调节滤袋张紧力的装置。3.3本标准中的其他术语应符合GB/T6719和GB/T16845.1和GB/T16845.2的规定。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条件制造和检验4.1.2除尘器的制造质量应符合JB/T8534-1997中4.4-4.15的规定。4.1.3除尘器花板应符合JB/T8534-1997中4.16.1和4.16.2的规定。4.1.4
除尘器滤袋应符合HJ/T327的规定,4.1.5
除尘器滤袋框架应符合HJ/T325的规定。HJ/T330—2006
4.1.6除尘器吊挂装置应符合JB/T8534-1997中4.16.6的规定。4.1.7除尘器的安装应符合JB/T8471的规定。4.2性能要求
除尘器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除尘器主要性能
除尘效率,%
漏风率,%
设备阻力,Pa
注*:漏风率是除尘器净气室内平均负压为2500Pa时的数据。>99.5
4.2.2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2.3除尘器的耐压强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除尘器的耐压强度
耐压强度,Pa
≥4000
≥6000
4.2.4除尘器进、排风阀门的气密性,在4000~6000Pa压力下关闭,阀板周边与阀座之间应无间隙。5
试验方法
5.1除尘器性能试验方法按GB/T12138的规定进行。5.2F
除尘器的漏风率在正常过滤条件下(不清灰)测试,当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偏离2500Pa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e=50.0X/p
式中:。一漏风率,%:
e一实测漏风率,%:
P一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Pa。5.3粉尘浓度的测定按GB/T16157的规定进行。5.4其他检验
5.4.1用于几何尺寸检验的工具,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级,直线度检验用拉线法。5.4.2焊缝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检验。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小于焊缝总长的50%,且应包含各类焊缝。5.4.3漆膜厚度采用漆膜厚度仪检验,漆膜厚度检验在每平方米中不少于两个点。2
HJ/T330—2006
5.4.4漆膜附着力用粘度法检验,用锋利的保险刀片,在漆膜上划夹角为60°的“×”,深至金属,然后贴专用胶带(聚酯胶带),使胶带贴紧漆膜,迅速将胶带扯起,刀痕两边漆膜被粘下的宽度最大不超过2mm即为合格。检测点不少于10个,80%以上检验点合格判为整体合格。6检验规则
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6.1出厂检验
6.1.1除尘器及其零部件在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质量合格方能出厂,并应附有质量合格的证明。
6.1.2检验项目
a)零、部件的加工几何尺寸、形位公差:b)部件装配精度:
c)焊接质量:
d)漆膜厚度及附着力;
e)阀门气密性:bzxZ.net
f)外观
g)根据订货协议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6.2型式检验
6.2.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定型:
b)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6.2.2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检验,但不少于两台。6.2.3
3检验项目
a)出厂检验的合格证:
b)除尘效率和粉尘排放浓度;
c)漏风率;
d)设备阻力;
HJ/T3302006
e)耐压强度。
3判定规则
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第4章的要求时,则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标志、运输
除尘器的标志、运输、包装、贮存应符合JB/T8534中的相应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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