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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2343.2-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1:25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国家标准(GB)】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1:25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 GB/T12343.2-2008
- 现行
标准号:
GB/T 12343.2-2008
标准名称: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1:25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scale maps - Part 2: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1:250 000 topographic maps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07-02 -
实施日期:
2008-1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38.62 MB
替代情况:
替代GB 15944-1995

点击下载
标准简介: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分为三个部分,本部分为GB/T12343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GB15944—1995《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中的编绘规范部分。GB/T12343的本部分规定了编绘1∶250000地形图的基本要求、技术方法和地形图各要素的综合要求和技术指标。本部分适用于编绘1∶250000地形图,编绘相应比例尺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亦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与GB15944—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对标准进行修订;———在编辑准备工作章节中删除了区域编辑设计书中有关清刻绘作业方法的说明;———在编绘技术方法章节中增加了地形图编绘流程图和“先要素选取后符号化编辑”和“要素选取与符号化编辑同时进行”的编绘方法,删除展点、拼贴、标编等传统的作业方法;———在地形图各要素的编绘章节中增加GB/T20257.4地形图图式中所增加的地物要素的选取指标,并对一些地物要素的综合选取指标作适当修改;———删除有关印刷原图制作的清、刻绘内容,增加了要素关系处理等内容;———将“乡级居民地以驻地名称注出”改为“乡级居民地按行政名称注出”;———增加了图廓间整饰中对居民地、湖泊、水库注记字大的规定;———删除原第6章“地图的出版”章节。 GB/T 12343.2-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1:25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 GB/T12343.2-2008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分为三个部分,本部分为GB/T12343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GB15944—1995《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中的编绘规范部分。GB/T12343的本部分规定了编绘1∶250000地形图的基本要求、技术方法和地形图各要素的综
合要求和技术指标。本部分适用于编绘1∶250000地形图,编绘相应比例尺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亦可参照使用。本部分与GB15944—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对标准进行
修订;
———在编辑准备工作章节中删除了区域编辑设计书中有关清刻绘作业方法的说明;
———在编绘技术方法章节中增加了地形图编绘流程图和“先要素选取后符号化编辑”和“要素选取
与符号化编辑同时进行”的编绘方法,删除展点、拼贴、标编等传统的作业方法;
———在地形图各要素的编绘章节中增加GB/T20257.4地形图图式中所增加的地物要素的选取指
标,并对一些地物要素的综合选取指标作适当修改;
———删除有关印刷原图制作的清、刻绘内容,增加了要素关系处理等内容;
———将“乡级居民地以驻地名称注出”改为“乡级居民地按行政名称注出”;
———增加了图廓间整饰中对居民地、湖泊、水库注记字大的规定;
———删除原第6章“地图的出版”章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234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20257.4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4部分:1∶250000 1∶500000 1∶1000000地形图图式
CH/T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前言……………………………………………………………………………………………………………………Ⅲ
引言……………………………………………………………………………………………………………………Ⅳ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1
4 地形图基本要求…………………………………………………………………………………………………1
4.1 数学基础……………………………………………………………………………………………………1
4.2 图幅规格……………………………………………………………………………………………………2
4.3 基本等高距…………………………………………………………………………………………………2
4.4 其他要求……………………………………………………………………………………………………2
5 地形图要素的综合及表示………………………………………………………………………………………2
5.1 测量控制点…………………………………………………………………………………………………2
5.2 水系…………………………………………………………………………………………………………2
5.3 居民地及设施………………………………………………………………………………………………5
5.4 交通…………………………………………………………………………………………………………7
5.5 地貌…………………………………………………………………………………………………………8
5.6 管线 ………………………………………………………………………………………………………11
5.7 境界 ………………………………………………………………………………………………………12
5.8 植被与土质 ………………………………………………………………………………………………13
6 编绘技术方法及要求 …………………………………………………………………………………………13
6.1 编绘技术流程 ……………………………………………………………………………………………13
6.2 编绘顺序 …………………………………………………………………………………………………13
6.3 元数据文件录入及图历簿的填写 ………………………………………………………………………13
7 准备工作 ………………………………………………………………………………………………………15
7.1 制图资料的选择 …………………………………………………………………………………………15
7.2 制图资料的分析与评价 …………………………………………………………………………………15
7.3 制图区域的研究 …………………………………………………………………………………………15
7.4 编绘技术方法的确定及专业设计书拟定 ………………………………………………………………15
8 地形图要素编辑处理 …………………………………………………………………………………………16
8.1 基本数据预处理 …………………………………………………………………………………………16
8.2 制作综合参考图 …………………………………………………………………………………………16
8.3 要素的取舍与概括 ………………………………………………………………………………………16
8.4 数据接边 …………………………………………………………………………………………………16
9 地形图制作 ……………………………………………………………………………………………………16
9.1 要素符号化编辑 …………………………………………………………………………………………16
9.2 地形图接边 ………………………………………………………………………………………………17
9.3 地形图图廓整饰 …………………………………………………………………………………………17
9.4 成果形式 …………………………………………………………………………………………………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样图示例 …………………………………………………………………………………18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2343.2—2008
部分代替GB15944—1995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scale maps-Part 2: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1 : 250 000 topographic maps2008-07-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数码防伪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序号程序名称
通用抓取器
程序地址
D:>通用抓取器1itongy.
运.已.状态
准备打开
2008-12-01实施
192168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地形图基本要求
数学基础
图幅规格
基本等高距
其他要求
地形图要素的综合及表示
测量控制点
居民地及设施
植被与土质·
编绘技术方法及要求
编绘技术流程·
编绘顺序。
元数据文件录人及图历簿的填写6.3
准备工作..
制图资料的选择·
制图资料的分析与评价·
制图区域的研究·
编绘技术方法的确定及专业设计书拟定7.4
地形图要素编辑处理
基本数据预处理…
制作综合参考图
要素的取舍与概括
8.4数据接边.
9地形图制作
9.1要素符号化编辑
地形图接边
地形图图廓整饰
9.4成果形式·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样图示例
GB/T12343.2—2008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分为三个部分:第1部分: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一第2部分: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第3部分:1:5000001:10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2—2008
本部分为GB/T12343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GB15944-1995《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中的编绘规范部分。
本部分与GB15944一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照GB/T1.1一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对标准进行修订;
在编辑准备工作章节中删除了区域编辑设计书中有关清刻绘作业方法的说明;一在编绘技术方法章节中增加了地形图编绘流程图和“先要素选取后符号化编辑”和“要素选取与符号化编辑同时进行”的编绘方法,删除展点、拼贴、标编等传统的作业方法;在地形图各要素的编绘章节中增加GB/T20257.4地形图图式中所增加的地物要素的选取指标,并对一些地物要素的综合选取指标作适当修改;删除有关印刷原图制作的清、刻绘内容,增加了要素关系处理等内容;-将“乡级居民地以驻地名称注出”改为“乡级居民地按行政名称注出”;-增加了图廊间整饰中对居民地、湖泊、水库注记字大的规定;删除原第6章“地图的出版”章节。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马晓萍、肖国雄、刘小强。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CHIV-302-85;
GB15944—1995。
GB/T12343.2—2008
在现行地形图编绘规范中,国家标准有:GB12343《1:25000、1: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12344《1:1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15944《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GB/T14512《1:10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行业标准有:CH/T4011《1:5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及图式》。这些标准的实施均已近20年,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测绘生产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数字测绘生产的需要,保持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式标准结构的协调性,有必要调整地形图编绘规范的标准结构。调整后的结构如前言所述本部分是GB15944—1995调整后修订完成的。1范围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1:25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2—2008
GB/T12343的本部分规定了编绘1:250000地形图的基本要求、技术方法和地形图各要素的综合要求和技术指标。
本部分适用于编绘1:250000地形图,编绘相应比例尺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亦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234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
GB/T20257.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4部分:1:2500001:5000001:1000000地形图图式
CH/T1004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2343的本部分。3.1
地形图编绘topographicmapcompilation利用不小于本成图比例尺的地形图数据和更新资料,通过拼接、内容取舍与更新、制图综合与编辑等编绘技术获取符合成图比例尺要求的地形图的过程。3.2
地形图制图数据topographicmapcartographicdata地形图要素的平面位置、属性和图形符号的数据集,指符号化的地图数据。3.3
地形图数据库数据topographicmapdatabasedata地形图要素的空间坐标、属性和几何信息的数据集,指非符号化的地图要素数据。3.4
制图综合cartographicgeneralization对地形图内容按照一定的规律和法则进行选取、概括、夸大、移位,用以反映制图对象的基本特征的典型特点及其内在联系的过程。4地形图基本要求
4.1数学基础
地形图的定位参考系统为:
a)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I
GB/T12343.2—2008
b)投影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按6°分带;c)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2图幅规格
4.2.1地形图图幅范围
1:250000地形图的图幅分幅与编号按GB/T13989规定执行,其图幅范围为经差1°30°、纬差1°由经纬线构成的图廊线,其东西两边的图廓线为直线;南北两边的图廓线以折线代替,每经差15点为折点。
4.2.2合幅图及破图廓图
位于国境线附近或以海域为主的图幅,当图内在靠近邻图处仅有少部分领土、陆地或海部要素,并且该图又不作连接其他图幅用时,可将其并入邻图,采取合幅编绘成图。合幅图的内图廓长一般为:东西不超过680mm,南北不超过460mm,并入部分的图廓线仍以经纬线构成,不应采用凸形或其他折线形。并入图幅若为邻投影带图,应进行换带处理。合幅图图号采用复合形式注出:整幅图图号在前,并入图图号在后,中间用顿号分开,如K51C003003、003002。当合幅图位于两个百万分之一地形图时,其图号应分别注记完整。若并人的要素仅在内外图廓间时,则破内图廓绘出,不注邻图图号。4.2.3图名
每幅图除注出图号外,还应注出图名。一般选用图幅内的主要居民地名称,无居民地的图幅可采用其他地理名称或图内最高高程点注记作为图名。确定图名时应注意不与其他图幅图名重名,并尽量选用原地形图图名。
4.3基本等高距
基本等高距一般为50m,在中山、高山区等高线过密时,可采用100m,但一幅图内只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若局部地区等高线过稀而不能显示地区地形形态时,可采用任意等高线补充表示。确定等高距时,应注意其区域统一性,不宜出现一幅图的等高距与其周边图幅等高距均不相同的现象。4.4其他要求
地形图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地形图的内容及符号应符合GB/T20257.4的规定;b)地物地貌各要素的综合取舍和图形概括应符合制图区域的地理特征,各要素之间关系协调、层次分明,重要道路、居民地、大的河流、地貌等内容应明显表示,注记正确、位置指向明确;c)地形图的各内容要素、要素属性、要素关系应正确、无遗漏;d)应正确、充分地使用各种补充、参考资料对各要素,特别是水库、道路、境界、居民地及地名等要素进行增补、更新,符合制图时的实地情况,地形图现势性强。5地形图要素的综合及表示
5.1测量控制点
表示一、二等三角点,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站点及独立天文点,其他等级三角点和测量控制点改为高程点表示。
5.2水系
5.2.1编绘水系的要求
正确反映不同地区的水系类型和形状特征。正确表示河流主支流关系、岸线弯曲程度及河渠网、湖泊的形状特征、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的密度对比;充分表示水利设施;正确反海岸的类型,显示出海底地貌的基本形态和岛礁分布,表示海底性质和其他海洋要素;正确表示水系与其他要素的关系。5.2.2陆地水系岸线
综合岸线图形时,应正确反映岸线的形态特征,注意保持岸线基本转折点位置正确、岸线弯曲程度2
GB/T12343.2—2008
的对比以及水陆面积的对比。图上小于0.5mmX0.6mm的弯曲可适当化简,特征弯曲应夸大到0.5mmX0.6mm表示。岸线与等高线紧靠时,应注意与等高线图形协调一致。岸线与堤相重时,岸线可省略不表示。5.2.3河流、运河、沟渠
5.2.3.1河流、运河、沟渠的表示河流:图上宽0.4mm以上的河流用双线依比例尺表示,不足0.4mm的用单线表示。以单线表示的河流应视其图上长度,由源头起用0.1mm~0.4mm逐渐变化的线粗表示。同一条河,单、双线变化频繁时应视其整体用单线或双线表示。主、支流要区分明显,支流人主流注意不应倒流。运河:京杭运河用线粗0.35mm的单线符号表示,其他运河均用线粗0.25mm的单线符号表示。南水北调工程用运河符号表示,并加注相应的名称注记,或加注“南水北调工程”注记。沟渠:凡实地宽度大于20m的用0.25mm线粗的干渠符号表示,宽度小于20m的用0.15mm线粗的支渠符号表示。在沟渠宽度均不足20m的地区,对于宽度在10m以上的主要沟渠,视具体情况也可用0.25mm线粗表示。排碱渠的表示同沟渠。5.2.3.2河流、运河、沟渠的选取与综合图上长度5mm以上的一般应表示。对构成网络系统的河、渠,应根据河渠网平面图形特征进行取舍。密集河渠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3mm,老年河床河漫滩地带的叉流以及沟渠密集地区,间距不应小于1mm。图上长大于5mm的牛轭湖应视其宽度用双线或单线表示。选取河流、运河、沟渠时,应按从大到小、由主及次的顺序进行。界河、独流河、连通湖泊及荒漠缺水地区的短小河流应选取。
5.2.3.3河流、运河、沟渠的流向河流、运河、沟渠的流向难以判别时应表示流向符号。5.2.3.4河流、运河、沟渠的名称注记图上长度大于5cm的河流、运河、沟渠应注记名称。较长的河、渠每隔15cm~20cm重复注出。大河上著名的峡谷名称均应注出。一条河流当其在图上长10cm以内有不同名称时,可选择注出。河流注记字大应根据河流的大小、主支流和上下流关系保持一定的级差,上游和支流不能大于下游和主流。注记的字隔一般不应超过字大的五倍。主要河流、运河名称注记的分级应参照有关的水系资料图确定。5.2.4地下河段、消失河段、干河床、时令河图上长1mm以上的地下河段、3mm以上的消失河段、2cm以上的干河床以及1cm以上的时令河应表示。作为河源的时令河,当长度不足5mm时,以常年河表示。图上宽度小于0.4mm的干河床、时令河用0.1mm~0.4mm的渐变单虚线表示,大于0.4mm干河床、时令河用双虚线依比例尺表示。宽度大于1mm的河床内应表示等高线及相应的土质符号。5.2.5坎儿井、输水渡槽、输水隧道、干沟坎儿井:图上长度大于1cm的应表示。输水渡槽、输水隧道:干渠上的择要表示。干沟:图上长度大于2cm的一般应表示。5.2.6湖泊、池塘
选取表示湖泊时应着重反映其面积、轮廊形状基本特征、水质和分布特点。图上面积大于1mm的湖泊、池塘一般应表示,位于国界附近的小湖、作为河源的小湖及缺水地区的淡水湖即使面积小于0.5mm2也应夸大到0.5mm2表示。湖泊、池塘密集成群时,应保持其分布范围和特点。适当选取一些小于0.5mm2的湖泊、池塘,但不能合并,相邻水涯线间隔在图上小于0.2mm时可共线表示。
湖泊、池塘一般应注出名称,位于国界2cm以内的湖泊有名称的应注出名称。群集的湖泊可选其3
GB/T12343.2—2008
主要的注出名称。名称注记应按湖泊面积大小保持一定的级差。主要湖泊名称注记的分级应参照有关的水系资料图确定。
非淡水湖泊应加注水质注记
5.2.7时令湖、干滴湖
面积2mm2以上时令湖、干湖应表示。在地物稀少区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干湖应填绘相应的土质符号。
5.2.8水库
凡图上面积大于2mm的水库依比例尺表示,小于此面积的用不依比例尺的水库符号选取表示。库容量为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应注出库容量、主坝坝长、坝高和建筑材料。建筑中的水库只表示水库坝址,范围线为设计洪水位时的水涯线。水库及建筑中的水库一般应注出名称,根据大、中、小型类型选用相应等级的字大注出。5.2.9海岸线
表示海岸线时应保持主要转折点位置准确和岸段间弯曲程度对比。对于以下各类型海岸线的表示,应注意
泥沙质海岸的岸线应以柔和的弯曲反映其岸线平缓、圆滑的图形特点,注意保持沙咀、沙堤、沙a)
坝的形状方向。图上小于0.5mmX0.6mm的岸线弯曲一般可舍去,但对于显示沙咀特征的小于上述尺寸的弯曲可适当夸大表示。b)
岩质海岸的岸线应用带棱角转折的曲线反映其岸线生硬、曲折的图形特点,保持尖窄岩呈尖角形。图上小于0.3mm×0.4mm的岸线弯曲一般可舍去,但对于显示坤角特征的小于上述尺寸的弯曲可适当夸大表示。凸向海域的岸线一般夸大陆地、舍去海域碎部;凹入陆地的岸线则应夸大海域、舍去陆地碎部。5.2.10干出滩
干出滩一般应详细表示。图上面积小于4mm的可适当合并到相距2mm以内的较大滩地中,孤立的小于4mm的滩地可根据情况扩大表示或舍去。长度大于5mm且宽度大于1mm的按其性质分别用相应的符号表示,长度大于1cm且宽度窄于1mm的改用狭窄干出滩符号表示。5.2.11礁石、危险海区
明礁、暗礁、干出礁均应表示,密集时可适当取舍,但以礁石为领海基线点的须表示。对航行有危险的礁石其范围应加点线表示。
有名称的礁石应选择注出名称。5.2.12岛屿
河流、湖泊与海洋中岛屿的表示应注意保持岛屿的位置及其基本轮廓特征,并应注意:a)以双线表示的河流、湖泊、水库中的岛(沙洲)在图上面积大于0.5mm2应表示,密集时可取舍。孤立的、著名的或位于国界两侧的小岛,一般不宜舍去,可夸大到0.5mm2表示。海洋中的岛屿在图上面积大于0.35mm2应依比例尺表示,小于此面积时用不依比例尺的点b)
状岛屿符号表示。当小岛成群,分布密集图上不能逐个表示时,应在保持其分布范围、排列规律和疏密对比的情况下进行取舍。c)应选择注出岛屿(沙洲)名称,位于国界两侧的岛屿应尽量注出名称。群岛名称注记应比其中最大岛名称字大1~2级。岛屿名称注记分级应参照有关的水系资料图确定。5.2.13水中滩
图上面积大于4mm2的水中滩应表示,小于此面积或宽度窄于2mm的可舍去。密集时间隔小于2mm的可适当合并表示,但不应合并成一大片,应正确反映其分布范围和排列方向。5.2.14海底底质
海底底质按海图资料上分类表示,注记按原位置注出。注记密度般每100cm2内5~10个,按浅4
水密、深水稀的原则注出。
5.2.15井、泉、贮水池、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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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水地区的井、泉、贮水池均应表示,其他地区的仅表示有方位意义的、有特殊性质(如温、矿等)及著名的井、泉,一般不表示贮水池。不能饮用的水井应加注水的性质,如“咸”、“苦”。自流井、温泉井、矿井、温泉、间歇泉、毒泉等应分别加注性质说明注记。有专有名称的井、泉,在人烟稀少地区应注出名称,其他地区择要注出。瀑布择要表示,落差5m以上的瀑布应加注比高。著名的瀑布应注出名称。5.2.16沼泽
图上面积大于25mm2沼泽应表示,盐碱沼泽、泥炭沼泽应加注说明注记。沿河流分布的狭长沼泽,图上宽2mm且长1cm以上的应选取。5.2.17潮汐、海流流向及海洋名称注记潮流海流和流速等一般应表示,密集时可适当取舍。海洋、海峡、海湾、海口、海沟、海槽、海角等均应注记名称,注记大小应保持一定的级差。5.2.18水利附属设施
堤:图上长1cm且比高3m以上的堤一般应表示;堤高大于5m时应注比高。水闸、船闸、滚水坝、拦水坝、防波堤、制水坝:择要选取表示。行、蓄、滞洪区:图上面积大于1cm的一般应表示。当范围线与等高线重合时,可压盖等高线表示。陡岸:图上长1cm且比高3m以上的应表示,比高5m以上的应注比高。5.3居民地及设施
5.3.1编绘居民地及设施的要求
应正确表示居民地及设施的位置、基本形状特征、通行情况、行政意义及名称,反映各地区居民地分布特征以及居民地密度的对比,处理好居民地与其他要素的关系。5.3.2居民地的选取原则
乡、镇级以上居民地全部表示,乡、镇级以下居民地视各地区密度状况根据表1规定的选取指标,按由主到次、逐渐加密的原则进行选取。沿主要道路分布的居民地应详细表示,优先选取位于道路交叉口、河流交汇处、山隘、渡口、制高点、国境线、重要矿产资源地、文物古迹等处的及有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居民地;在人烟稀少地区的居民地一般应全部表示。表1居民地密度分区选取指标
密度分区
大中型居民地
中小型居民地
5.3.3居民地的表示
稀疏区
中密区
较密区
稠密区
极稀区
稀疏区
中密区
较密区
稠密区
实地每100km内居民地数量
15个以下
16~60个
61~110个
110个以上
15个以下
16~35个
36~110个
111200个
200个以上
5.3.3.1用街区式图形表示的居民地图上每100cm2选取数量
60个以下
60~80个
80~100个
100~120个
60个以下
60~80个
80~100个
100~115个
115~130个
居民地街区面积大于2mm的用街区式图形符号表示,概括街区平面图形时应注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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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街区单元面积在城镇房屋密集区的最大面积不超过12mm,城市外围房屋稀疏区及乡村居民地街区单元的面积一般不超过4mm。最小图斑一般不小于图上1mm,小于上述尺寸改用普通房屋符号表示或舍去。
应清晰反映居民地外围轮廊,街区凸凹拐角在图上小于0.5mm~1.0mm的可综合。街区外b)
轮廓附近的小居住区,图上距离小于0.3mm的可并入街区图形,大于0.3mm的可单独以平面图形表示。城镇郊区分布零散的普通房屋可大量舍去。选取街道时,宜选取与公路相接的街道,并应注意反映其矩形、放射形或不规则形等街区类型。c)
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可通过街区,其他道路不直接通过街区图形,道路应对准街道线中心表d)
示出,并保持0.2mm的距离。
5.3.3.2用圈式图形符号表示的居民地居民地街区面积小于2mm2的用单圈式图形符号表示。圈形符号中心一般配置在居民地的结构中心;若居民地结构分散则配置在主要建筑区中,或居民地内线状地物交叉点处,或普通房屋符号密集处。用圈形表示的居民地应正确反映其与道路、河流等地物之间的相切、相割、相离的位置关系。5.3.3.3普通房屋、窑洞式房屋、蒙古包、放牧点位于道路交叉口、隘口、桥梁、渡口附近及其他有方位意义的一般应表示。5.3.4居民地的名称注记
5.3.4.1居民地行政等级
居民地按行政等级分为:①首都;②省级政府驻地;③地级政府驻地;④县级政府驻地;③乡、镇政府驻地;③村庄。
凡选取的居民地一般均应注记名称,并以不同的字体与字大区分居民地的行政等级。5.3.4.2居民地名称注记的表示
镇及县级以上居民地按行政名称全名注出。当行政名称与驻地自然名称不一致时,驻地自然名称作为副名注出,副名用比正名小二级的同体字在正名下方或右方加括号注出。乡、镇级居民地按行政名称注出,“乡”、“街道”可省略,但民族乡、自治乡应全名注出。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地,地区、盟行政公署以驻地名称注出,并在其名称下方绘一横线,农、林、牧、渔场应全名注出,村庄按自然名称注出。位于居民地外的工厂、学校、陵园等单位用专用名称注出。
居民地名称应配置适当,指示明确,并避免注记压盖居民地出人口、道路交叉口及其他重要地物。以平面图形表示的居民地跨图幅时,面积较小部分其名称以细等线体字注于图廓间。人烟稀少地区县、乡、镇、村庄名称宜放大一级注出。5.3.5居民地设施的选取与表示
5.3.5.1居民地设施选取原则
工矿、农业、公共服务、名胜古迹、宗教设施、科学测站和其他独立地物应视不同的地物密度和地形情况进行取舍:
a)在街区式居民地内部一般不表示。b)在城市外围及居民稀疏区,应选取表示高大明显、有一定方位意义的突出地物,或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文物古迹以及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发展水平的地物,如发电厂(站)、电视发射塔、陵园、省级保护以上的文物古迹、纪念碑、钟(鼓、城)楼、庙宇、宝塔、各类科学测站等,有名称的选注名称。在居民地及地物稀少区地区,独立地物应详细表示,有名称的应选注名称。矿井、露天采掘场c)
应加注开采品种说明;图上面积在2mm2~4mm2的盐田用不依比例尺的符号表示,大于4mm2的盐田依比例尺表示。依比例尺表示的盐田,其内部各部分格线应反映实地堤的疏密程度和规划特征。有名称盐场应加注名称。6
5.3.5.2长城、砖石城墙及地类界的表示长城:应表示,并加注比高。
砖石城墙:图上长度大于5mm的应表示。GB/T12343.2—2008
地类界:图上小于2mm的弯曲可适当化简。地类界与地面有形的线状地物,如道路、河流重合或相距窄于1mm时,可以线状地物为界,但当与地面无形的线状地物如境界、架空的线状地物(如高压输电线等)重合时,应适当移动地类界以保持0.2mm的间距;与等高线重合时可压盖等高线。5.4交通
5.4.1编绘交通的要求
正确表示道路的类别、等级、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状况、分布密度,表示水运、空运及其他交通设施,正确反映交通与其他要素的关系。5.4.2铁路
5.4.2.1铁路的选取与表示
单线、复线、窄轨铁路和建筑中的铁路均应表示。通往工矿区及工厂内的支线铁路,短于1cm的可酌情舍去。当岔线较密不能全部表示时,可只选取主要的线路表示。当某段两条线路不在一条路基上,但间隔不能按真实位置分别表示时,用复线铁路符号表示,符号配置在两条线路的中间处。铁路一般不予以化简。电气化铁路、城际间客运专线应加注说明注记,路段很长时,可每隔15cm~20cm重复注出。
5.4.2.2火车站
火车站应全部表示,符号表示在站台一边。当地物密集无法完整表示出车站时,可舍去个别车站符号。
车站应注出名称,但当车站名称与所在居民地名称一致且靠得很近时,车站名称可省略。5.4.3公路及其他道路
5.4.3.1城际公路
城际间的高速、国、省、县等各级公路均应选取。在城市近郊、工矿区等公路过密地区,图上长度不足1cm,平行间距不足5mm的短小岔线可酌情舍去。公路应注出技术等级代码,每隔15cm~20cm重复注出,长度不足5cm的可不注出。一条公路技术等级变化频繁时,应选择较低级的代码注出。具有两个以上公路代码的路段其道路编号按管理等级高的注出公路代码,管理等级相同的按道路编号小的注出公路代码。
5.4.3.2乡村道路
机耕路、乡村路、小路视各地区不同情况决定其取舍程度。在人烟稀少地区道路一般全部选取,选取道路时,应按由重要到次要、由高级到低级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持道路网的密度差别和形状特征。道路网格大小见表2。
表2道路网格大小
居民地密度分区
道路网格大小
居民地稠密区和较密区
1cm~3cm
居民地中密区
2cm~4cm
居民地稀疏区
3cm2以上
优先选取连接乡、镇、大村庄之间的道路,通往高等级道路、车站、码头、矿山的道路,作为行政界线的道路,穿越国境线的道路以及连接水源的道路。一般应使乡镇级居民地有道路通往、居民地与主要地物之间均有道路连接。两居民地之间有数条道路相连接时,应优先选取等级较高、距离较短的道路山隘:各级道路通过的山一般应表示。5.4.3.3道路的图形概括
公路一般不予化简。山区公路的“之”字形弯道,如双线表示有困难时可采用共边表示或缩小符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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