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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28 03:09:36
  • GB7000.217-2008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7000.217-2008

  • 标准名称:

    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12-3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291.05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电气工程>>电灯及有关装置>>29.140.40照明设备
  • 中标分类号:

    电工>>电气照明>>K72一般灯具

关联标准

  • 替代情况:

    GB 7000.15-2000
  • 采标情况:

    IDT IEC 60598-2-17:1984 A2:1990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12页
  • 标准价格:

    14.0 元
  • 出版日期:

    2010-02-01
  • 计划单号:

    20079262-Q-607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6-11-22
  • 起草人:

    於立成、施晓红、陈超中、刘跃占
  • 起草单位: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主管部门: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相关标签:

    灯具 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 电视 电影 摄影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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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以电光源为光源的室内外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用灯具(包括聚光和泛光投射)的要求。本部分应与GB 7000.1的有关章条一起使用。 GB 7000.217-2008 灯具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7000.217-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29.1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代替GB7000.15—2000
灯具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LuminairesPart 2-17:Particular Requirements-Luminaires for stage lighting,television,film andphotographic studios(outdoor and indoor)(IEC60598-2-17:1984+A2:1990.IDT)2008-12-3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2-01实施
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目
IEC前言
1范围
一般试验要求
灯具分类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接地规定
接线端子
10外部和内部接线
防触电保护.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前言
本部分为GB7000《灯具》的第2-17部分,GB7000系列标准现有22个部分,到本部分出版之日,已出版的GB7000系列标准如下:
GB 7000.1—2007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2008
GB7000.4—2007
GB7000.5—2005
GB7000.6—2008
GB7000.7—2005
GB7000.9—2008
GB7000.17—2003
GB7000.18—2003
GB7000.19—2005
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灯具第2-6部分:特殊要求带内装式钨丝灯变压器或转换器的灯具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灯具第2-20部分:特殊要求灯串GB 7000.201-—2008
GB7000.202—2008
GB7000.204—2008
GB7000.207-—2008
GB7000.208—2008
GB7000.211—2008
GB7000.212—2008
GB7000.213—2008
GB7000.217—2008
用灯具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要求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安全要求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第2-2部分:特殊要求
第2-4部分:特殊要求
第2-7部分:特殊要求
第2-8部分:特殊要求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
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嵌人式灯具
可移式通用灯具
庭园用的可移式灯具
手提灯
水族箱灯具
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地面嵌人式灯具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7000.218—2008
3灯具第2-19部分:特殊要求通风式灯具GB7000.219—2008
3灯具:第2-25部分:特殊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GB7000.2252008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598-2-17:1984《灯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17章: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和1990年第2号修改件。本部分与IEC60598-2-17:1984十A2:1990的主要差异为:做了编辑性修改,将IEC标准范围中对适用光源的规定改为“电光源”。本部分代替GB7000.15—2000。
本部分与GB7000.15一2000的主要差异包括:引用标准GB7000.1—1996改为GB7000.1;“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标准名称改为“灯具第2-17部分:特殊要求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标准号由GB7000.15改为GB7000.217;-“介电强度”改为“电气强度”;一“制造厂”改为“制造商”。I
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於立成、施晓红、陈超中、刘跃占。本部分的第1版(GB14096)于1994年发布,第2版于2000年发布,本版是第2次修订。10
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IEC前言
由对所表达内容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制定的IEC技术文件的正式决定或协议,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这些决定或协议以推荐形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被各国家委员会所认可。为了促进国际统一,IEC希望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各国委员会应采纳IEC推荐的文本。IEC推荐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别,应该尽可能在国家标准后面注明。本标准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及其设备)的第34D灯具分技术委员会制定。本标准文本以下列文件为基础:六个月法文件
34D(CO)88
关于本标准的详情,请见上表所示的表决报告。表决报告
34D(CO)97
本标准应与IEC60598-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一起使用。本标准1987年第1号修改件的文本以下列文件为基础:六个月法文件
34D(CO)111
34D(CO)125
关于该修改件表决的详情,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本标准1990年第2号修改件的文本以下列文件为基础:修改号
六个月法的文件
34D(CO)111
34D(CO)125免费标准bzxz.net
34D(CO)168
关于该修改件表决的详情,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表决报告
34D(CO)128
34D(CO)141
表决报告
34D(CO)128
34D(CO)141
34D(CO)193
1范围
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灯具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以电光源为光源的室内外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用灯具(包括聚光和泛光投射)的要求。本部分应与GB7000.1的有关章条一起使用。注:支架(灯弓)是灯具的一部分,支承装置如:三脚架、伸缩杆和悬挂装置不是灯具部分。镇流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于灯具内部或分开安装。
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第0章要求。GB7000.1各章所规定的试验应按照本部分列出的章节顺序进行。3定义
应用GB7000.1第1章的定义。
4:灯具分类
应用GB7000.1第2章规定。
5标记
应用GB7000.1第3章及下列5.15.8的要求。5.1当灯具设计规定使用范围时,应在灯具上标出下列标记:a)灯具“顶\的位置;
b)设计的使用位置或角度范围;c)灯具的安装布局(或提供规定的安装布局资料)。5.2灯具外部应有明显的警告标记:“更换灯泡前应切断电源,警告:烫灯泡”5.3灯具上应清晰地标出额定最高环境温度t。5.4灯具上应清晰地标出灯具所有外表面与可燃材料间的最短距离(防止引燃可燃材料)。5.5灯具采用某些高压气体放电灯时,为防止断电后立即打开,应在灯具合适部位标出如下警告标记:“切断电源X秒内勿打开”
注:“X”值由制造厂给定(见6.2)5.6灯具外表面应清晰地标出灯具达到稳定状态时的表面温度的数值。5.7没有防止灯泡碎裂保护装置(见6.3)的灯具上,应标出如下警告标记:“警告:只能用符合357-IEC-3155的灯泡”。5.8灯具的说明书上,还应有如下警告:a)灯具上的保护屏(见6.3)、透镜或紫外线屏如果产生可见的损坏,即损坏到失效程度,如产生裂缝或深痕时,应更换;
灯泡受到损坏或热变形,应更换。1
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6结构
应用GB7000.1第4章和下列6.1~6.6要求。6.1灯具应设计成不能在灯座带电时装人灯泡。此规定不适用于只供专业使用的灯具。如果灯具的工作电压根据下式:
式中:
UR工作电压有效值;
Us触发电压峰值。
计算超过1000V(例如灯具带触发器),打开灯具必须用专门工具或者灯具应带有能断开主电源各极的自动开关。
6.2如果灯具采用灯泡制造商声明有爆炸危险的高压气体放电灯时,应采用防止断电后马上靠近灯泡的装置或按照5.5的规定进行标记。6.3灯具结构应能容纳灯泡碎裂时产生的玻璃碎片或石英碎粒。灯具在所有正常工作位置,因重力作用掉落碎块所要经过的开口应能留住大于3mm的碎块。灯具上所有其他开口都应使灯泡碎粒不会沿着直接通道离开灯具。假如开口用丝网遮护且网格间隙不超过8mm或开口用迷宫式阻挡层,则认为该灯具符合上述有关直接通道的规定。
假如灯具上清晰标明仅使用满足357-IEC-3155的灯泡,则本条的上述规定不适用。如果在灯泡前有一块玻璃保护屏,在该玻璃保护屏前安装一个网格间隙不超过12mm的丝网,则认为该灯具符合本条规定。
如果灯具以单透镜作为玻璃保护屏,其丝网网格间隙应不超过25mm,如果灯具安装复合透镜,则无需丝网。
这些玻璃保护屏都应适用于正常工作时的温度,其夹紧装置应能使破碎的保护屏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
6.1~6.3的合格性应通过下面试验进行检验。试验:
灯具在正常使用最不利的位置,在额定电压下工作,达到热稳定后,在灯具防护罩壳下500mm处,用五层棉纱布铺在木质工作台上,然后使灯泡炸碎。如对于钨丝灯泡可突然增加30%的电压使之爆炸。
如果灯泡(例如一个符合357-IEC-3155的灯泡)没有因电压增加而炸碎,可用机械方法破坏。如在灯泡壁上预先刻痕,在额定电压下工作5min后,通过冲击灯具上预先提供的刻痕来砸碎灯泡如果灯泡碎片掉下来,不应使这块纱布起火。而纱布变色或焦痕可忽略不计。当灯泡损坏后,灯具的安全性能不应受到破坏。
6.4支架(灯弓)
灯具带有支架时,其支承部分应能承受灯具的十倍重量而不发生永久性变形,并且制造材料应是非可燃材料,如钢或类似材料。
承受灯具重量的支架零部件应能承受十倍的灯具重量而没有永久性变形。承受灯具部分重量的支架部件应能承受灯具相应部分十倍的重量。支架与灯具间连接应锁紧,防止松动。2
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6.5安装在灯具上可移动(调节)的附件,如色片架,遮光廓等,不管灯具处在任何工作位置均不应掉下来。
6.6除了在地板上移动的或手提灯具外,其他灯具都应有辅助悬挂装置,即使主要悬挂装置断损失效,灯具也不会掉下来。
通过如下试验,检验其是否合格。将辅助悬挂装置远离灯具的一端牢固固定,灯具仅由辅助悬挂装置悬吊,灯具垂直上升至300mm处,让其自由落下。该试验进行30次,辅助悬挂装置不应失效,灯具零部件均不应下落。6.7、如果灯具手柄内部有电气线路,则该手柄必须是绝缘材料。若采用双重绝缘材料与载流部件隔开,则允许手柄使用其他材料。合格性用目视检验。
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用GB7000.1第11章的规定。
8接地规定
应用GB7000.1第7章的规定。
9接线端子
应用GB7000.1第14章和第15章的规定。但不能使用GB7000.1图18所示b型弹簧式无螺纹接线端子。
10外部和内部接线
应用GB7000.1第5章和下列10.1及10.2的规定。10.1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3A时,外部和内部的接线标称截面积不小于0.75mm。额定电流大于3A时,则不小于1.5mm。
10.2当灯具带有连接独立的或遥控的控制装置的插头插座时,如果灯具或控制装置与电网电源连接有危险或会引起控制装置或灯具的周围环境破坏时,控制装置的插头插座和连接到电网电源的插头插座不能互换。
11防触电保护
应用GB7000.1第8章的规定。
12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用GB7000.1第12章和下列12.1的规定。对IP分类大于IP20的灯具应按本部分第13章规定,在GB7000.1中的9.2试验后,9.3试验前做GB7000.1中12.4、12.5和12.6的有关试验。12.1灯具外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按5.6标志的值。13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应用GB7000.1第9章的规定。
对IP分类大于IP20的灯具,GB7000.1第9章规定的试验顺序应按本部分第12章的规定进行。9
GB7000.217—2008/IEC60598-2-171984+A2:199014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用GB7000.1第10章的规定。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应用GB7000.1第13章的规定。
GB 7000.217-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灯具第2-17部分:特殊要求
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7000.217—2008/1EC60598-2-17:1984+A2:1990*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
字数14千字
2009年4月第一版2009年4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3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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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10)685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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