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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DL)】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3-18 18:11:26
  • DL/T5046-2006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L/T 5046-2006

  • 标准名称:

    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 标准类别:

    电力行业标准(DL)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6-09-14
  • 实施日期:

    2007-03-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电气工程>>电工设备元件>>29.100.01电工设备元件综合
  • 中标分类号:

    工程建设>>电力、核工业工程>>P61发电站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 页数:

    48页
  • 标准价格:

    13.0 元
  • 出版日期:

    2007-03-01

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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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29.100.01
备案号:J541—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046 — 2006
代替DL/T5046—1995
火力发电厂
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the design of waste watertreatment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2006-09-14发布
200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总则·
水务管理
一般规定
废水重复利用
废水集中处理,
一般规定
废水集中处理的设计要求
含酸碱废水处理:
含悬浮物废水处理·
含铁、铜等金属的废水处理
锅炉化学清洗废液处理…
污泥处理
设施的防腐.
水质监测与控制·
脱硫废水处理
一般规定
设计要求·
6.3水质监测与控制·
灰水治理,
一般规定
7.2灰水闭路循环处理
排放处理
DL / T 5046 — 2006
DL/T5046—2006
7.4灰渣浓缩池(沉灰、渣池)排水处理,8含油污水治理
一般规定·
水量和水质
设计要求·
构筑物的选择与设计
辅助设施·
水质监测与控制
生活污水治理
般规定
水量和水质…
设计要求
设备、附件及构筑物选择··
水质监测与控制
含煤废水治理·
一般规定
水量和水质
设计要求
10.4水质监测与控制
废水排放口的设置和水量水质的监控11
11.1 般规定·
11.2水量水质监测与控制:
条文说明,
DL/T 5046—2006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3]873号文)的要求,对DLT5046一1995《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进行修订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前言”。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即标准的适用范围为125MW~1000MW级。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并更新了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
增加了“脱硫废水处理”章节,主要内容为一般规定、设计要求和水质监测与控制
增加了“含煤废水治理”章节,主要内容为一般规定、水量和水质、设计要求和水质监测与控制。取消了“其他”章节。
取消了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L/T5046一1995。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本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本标准的参加起草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浙江电力设计院、广东电力设计研究院和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本标推主要起草人:郭晓东、余钢捷、楼予嘉、胡廷谦、黄艳君、力顺、万金钟、龙国庆等。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1995年11月27日,本次为第一次修1范围
DLT50462006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的基本要求。本标推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5MW~1000MW级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力发电厂的废水治理设计。燃气轮机电厂、核电站常规岛、垃圾焚烧电站等,机组容量小于125MW的火力发电厂的废水治理设计,可参照本标准。DL / T 5046 2006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GB3838
GB5084
GB 8978
GB 11607
GB/T 14848
GB 50335
CJ/T 48
CJ 3082
DL/T 414
DL/T 783
DL/T 794
DL 5000
DL/T 5196
DL/T 5053
DL/T 5068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海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Www.bzxZ.net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
火力发电广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广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DL / T 5046 — 2006
3.0.1废水治理设计应贯彻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坚持防治污染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尽可能地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回用率,做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统一。
3.0.2废水治理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技术。各类废水的治理措施应符合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经治理后的各类废水水质应满足GB8978和厂址所在地区的有关污水排放标准,或用水点的相关水质标准。3.0.3废水治理系统的设计规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分期建设情况确定。
3.0.4废水治理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电力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DL/T5046—2006
4水务管理
4.1般规定
4.1.1发电厂水务管理设计应在保证发电广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原水用量,提高回收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污染。4.1.2应根据发电厂各工艺系统对水量、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及用水全过程,对全厂用水、排水进行统一平衡和调度,提出优化用水方案,实现一水多用,提高重复用水率,降低全厂耗水指标,提出水量平衡方案。
4.1.3火力发电厂节水应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产应用国内外先进节水技术,采用成熟的节水新工艺、新系统和新设备,努力降低各系统的用水量。火力发电厂淡水用水指标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4.1.4经处理后的废水需要排放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排放标推。
4.2废水重复利用
4.2.1水力除灰用水可采用经处理合格后的废水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水。
采用水力除灰且贮灰场有水可回收时,灰水宜重复利用。锅炉冲渣水宜根据除渣和除灰系统情况回收利用。干灰场喷淋防尘用水可采用经处理合格后的废水或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水。
4.2.2'输煤系统(输煤栈桥、卸煤沟、转运站、混煤仓及主广房输煤皮带层等)的冲洗水,可按本标推10.3提出的工艺进行处理,4
经处理合格后循环使用。
DL/T5046—2006
输煤系统冲洗水的补充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的排污水或废水处理站处理合格后的排水。
4.2.3工业冷却水宜回收利用。循环水及其他系统排水经核算,满足脱硫工艺用水要求时,可作为脱硫系统补充水。4.2.4热力系统的疏水、锅炉排污水应根据具体情况,经降温后可用作锅炉补给水处理的原水或热网、循环冷却水等系统的补充水。
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根据水质情况,分别处理后回用。
4.2.6锅炉化学清洗过程中的冲洗水可送往水力除灰系统重复利用;当作为渣水系统的补充水时,应符合渣水补充水的要求。机组启动冲洗排水水质满足工艺回用要求时,可直接回用4.2.7
于闭式循环水系统。
4.2.8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后,宜用于绿化、喷洒或杂用水系统:当其水质达到其他系统的用水标准时,也可作相应工艺系统的用水。
4.2.9经处理后符合GB 5084、GB3838、GB 3097的排水,可就近分别用于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和盐场。5
DL / T 5046 — 2006
5废水集中处理
5.1般规定 
5.1.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严重缺水地区且废水重复利用的电厂,宜设置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珍贵鱼类保护区、海水浴场及水产养殖场附近的发电厂应设置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收集或处理下列废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设备再生排水;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设备再生排水:锅炉化学清洗排水;
锅炉空气预热器冲洗排水:
锅炉烟气侧冲洗排水;
原水预处理装置的排水(泥);循环水补充水处理系统排水;
除尘器冲洗排水;
化学试验室排水。
废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根据废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和回用点的水质要求等,确定最佳处理工艺。
废水集中处理应优先采取综合治理的原则,处理后的废水宜回收利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回用设施。5.1.5不应采用渗井、渗坑、稀释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5.1.6发电厂设有水力除灰贮灰场时,可利用灰水的碱度及粉煤灰表面活糕对废水和泥浆进行降解与净化。排入点及流量6
DL / T 5046 2006
应和除灰系统设计相协调,并应符合厂址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要求。
5.1.7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宜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贮存和回收利用。
5.2废水集中处理的设计要求
5.2.1集中处理设施应能贮存和处理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行及一台最大容量机组在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5.2.2废水集中处理装置应对不均匀的废水来水量有足够的缓冲能力。废水处理过程中宜采用重力流。5.2.3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可采用以下流程:1 废水贮存池→pH 值调整池→混合池→澄清池→最终中和池→清净水池→回收利用或排放」泥浆
贮灰场
2废水贮存池→pH 值调整池→混合池一澄清池一→过滤或其他一→最终中和池一→清净水池一→回收利用或排放泥浆
·浓缩池一→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泥浆
贮灰场
3废水贮存池→氧化池→反应池→pH 值调整池→混合池一澄清池→最终中和池→清净水池→回收利用或排放」泥浆
浓缩池
」泥浆
脱水机
1泥饼
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
→污水池→废水贮存池或原水预处理装置外运至广外污泥处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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