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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隔声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5-01-17 07:54:25
  • HJ/T379-2007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HJ/T 379-2007

  • 标准名称: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隔声门

  •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7-06-25
  • 实施日期:

    2008-03-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33 M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构件>>91.060.50门窗
  • 中标分类号:

    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2建筑构造与装饰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页数:

    4
  • 标准价格:

    36.0 元
  • 出版日期:

    2008-03-01

其他信息

  •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等
  • 提出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相关标签:

    环境保护 产品 技术
标准简介标准简介/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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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木质、钢木复合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其他材质加工制造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HJ/T 379-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隔声门 HJ/T379-200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79-2007
代替HCRJ019-1998免费标准bzxz.net
.coinn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隔声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Sound-proof door
(发布稿)
2007—12—03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8—03—01实施
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www.1 7bzw.ch.
www.1 71zw.net
www.3x888.com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提高隔声门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性能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隔声门》(HCRJ019-1998)废止。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院、华东建筑研究设计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I
适用范围
隔声门
本标准规定了隔声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木质、钢木复合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其他材质加工制造的建筑与噪声控制用隔声门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730
技术要求
建筑用门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隔声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允许偏差
隔声门的门扇、门框的宽度、高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宽度与高度的允许偏差
宽度、高度,mm
最大允许偏差,mm
≤1500
3.2.2隔声门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
对角线长度L,mm
允许偏差,mm
3.3隔声性能分级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2000
表3隔声门的隔声性能
计权隔声量Rw范围,dB
Rw≥45
45>Rw≥40
40>Rw≥35
35>Rw≥30
30>Rw≥25
3.4门扇、门框应密闭良好,四角组装牢固,不应有松动、锤迹、破裂及加工变形等缺陷3.5各种零部件安装位置应准确、牢固。门扇及门锁除满足使用及安全等要求外,应启闭灵活。
3.6隔声门的表面应平整、光洁,满足装修要求。试验方法
外观检查采用目测。
允许偏差的检查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钢板尺或钢卷尺测量。隔声性能试验方法按GB/T16730的规定进行。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隔声门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5.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三年检验一次;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2.1抽样方法
批量生产时,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进行检验。5.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允许偏差和隔声性能,5.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并由生产厂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1
抽样方法
按批量抽检10%,且不少于3。
3检验项目为允许偏差和外观检查。5.3.3
5.4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的相应规定。当有任一、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标志
在产品明显部位应设置下列产品标志: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或标记;
c)制造厂名或商标;
d制造日期或编号:
e)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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