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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0-12 17:33:26
- GB/T22490-2008
- 现行
标准号:
GB/T 22490-2008
标准名称: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11-14 -
实施日期:
2009-02-01 出版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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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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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验收分类以及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验收标准和成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征占地面积在1hm2 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GB/T 22490-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GB/T22490-2008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490—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Acceptance technical code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engineering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projects2008-11-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2-01实施
GB/T224902008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5自查初验
5.1一般规定
5.2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6技术评估
一般规定
评估内容和程序
评估核查
点型建设项目评估
线型建设项目评估
混合类型项目评估
评估标准和成果要求
7行政验收
7.1一般规定
7.2任务与工作程序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行政验收主要报告内容提纲·
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意见主要内容附录G(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
GB/T22490-2008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和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水利部水上保持监测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德文、赵永军、陈平、沈雪建、高旭彪、王瑞增、张来章、袁普金、赵光耀王坤平、张宇龙、杜小如、段菊卿、白志刚、陈吉虎。I
1范围
开发建设项自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GB/T22490—2008
本标准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验收分类以及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验收标准和成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征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m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0465水土保持术语
GB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上保持技术规范GB5043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SL336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3术语和定义
GB/T2046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自查初验self-inspectionandacceptance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和单位工程的自查初验,是行政验收的基础。3.2
governmentalinspection andacceptance行政验收
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在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主持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主体工程验收(含阶段验收)前的专项验收。
技术评估technicalevaluation
建设单位委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3.4
mainsubunitproject
重要单位工程
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大的单位工程,包括征占地不小于5hm?或土石方量不小于5×10*m的大中型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工程投资不小于1万元的穿(跨)越工程及临河建筑物;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征占地不小于1hm2或拦渣量不小于(5×10m)的小型弃渣场的防护设施;占地1hm2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等。1
GB/T22490—2008
4基本要求
4.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包括自查初验和行政验收两个方面。4.2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后续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及其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进行验收。4.3在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行政验收主持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分期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前,应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
4.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的制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所需资料参见附录Λ,备查资料参见附录B。验收有关资料的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正本不应采用复印件。5自查初验
5.1一般规定
5.1.1依据GB50433界定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5.1.2自查初验应当依据SL336的有关规定开展。5.1.3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使之满足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要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5.1.4建设单位在行政验收前,应依据各单位工程试运行及自查初验的情况,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峻工验收技术报告。5.2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2.1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被监理单位确认为完建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方可进行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2.2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并应根据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参加。5.2.3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以下内容:a)鉴定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按SL336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b)
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c)
确认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量及投资。c)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2.4分部工程自查初验资料应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及验收成果。5.2.5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参见附录C),作为单位工程自查初验资料的组成部分。参加自查初验的成员应在签证上签字,分送各参加单位。归档资料中还应补充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有相关责任单位的代表签字。5.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5.3.1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具备下列条件:a)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基本建成。b)
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自查初验合格。c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水土保持设施投人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d)
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2
GB/T22490--2008
5.3.2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重要单位工程还应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5.3.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a)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完成。b)
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c)
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d)
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
e)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3.4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录D),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形成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应分送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并应预留技术评估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各1份。
5.3.5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次督查、检查、评价等书面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应由建设单位保存,并应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6技术评估
6.1一般规定
6、1、1技术评估机构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资源环境、经济及土建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及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6.1.2技术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估范围。
6.1.3技术评估的主要对象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技术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应以采用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应以采用样方测量和面积推算法为主;临时措施应以监理记录和调查统计为主。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调查核实,6.2评估内容和程序
6.2.1开展技术评估应具备下列条件:a)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变更已经批复或备案。水土保持档案资料完整,水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各项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b)
求,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达到GB50434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c)水土保持设施投资的竣工结算已经完成,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后续管护和运行资金有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d)
建设单位完成自查初验,水土保持工程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并有质量监督结论。e)
已经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峻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计总结报告、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等(主要报告提纲参见附录E)。g)遗留问题和需处理的质量缺陷已有处理方案,尾工已有安排。6.2.2技术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a)评价建设单位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b)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及实施情况。c)评价施工单位制定和遵守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水土保3
GB/T22490—2008
持临时防护措施的种类、数量和防治效果。抽套核实水士保持设施的数量,对重要单位工程进行核实和评价,检查评价其施工质量,检查d)
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评价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e)判别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是否满足GB50434,分析能否达到批复同意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f)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与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分析评价水土保持设施试运行的效果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g)
根据水土保持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评价鉴定意见,评估工程质量等级或质量情况。
h)分析评价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开展公众调查,了解当地群众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满意程度,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i)
之处。
总结水土流失防治技术,管理的经验和教训。j)
提出行政验收前、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6.2.3
技术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巡查,拟定技术评估的工作方案。a)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走访当地居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督查等相关资料,调查施工期间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情b)
况、防治情况和防治效果。
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现场查勘与技术评估。c)
讨论并草拟总体评估意见,提出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向题并督促落实。c)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意见。O
核实行政验收前需解决主要问题的落实情况,完成技术评估报告。6.3评估核查
6.3.1对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核查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并对关键部位的几何尺寸进行测量;全面核查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完成率、成活率和保存率)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对其他单位工程,应核查主要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对关键部位儿何尺寸进行测量;核查主要部位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6.3.2对重要单位工程,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可采用目视检查和皮尺(或钢卷尺)测量,必要时可采用GPS、经纬仪或全站仪测量;混凝土浆砌石强度可采用混凝土回弹仪检查,必要时可作破坏性检查。植物措施可采用样方测量,必要时可对覆土厚度、穴坑尺寸等作探坑、挖掘检查。对其他单位工程,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可采用目视检查和皮尺(或钢卷尺)测量,植物措施可采用样方测量。
6.4点型建设项目评估
6.4.1点型建设项目包括矿山、电厂、城市建设、水利枢纽、水电站、机场等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的重点评估范围应为土石方扰动较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集中、投资份额较高以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如火电厂的贮灰场、水利枢纽的取土场和奔土(渣)场及周边地区、矿山中的研石山(场)等区域。
6.4.2点型建设项目技术评估核查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a)重点评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b)其他评估范围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达到3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3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c)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其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重要单位工程中,植物4
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90%6.5线型建设项目评估
GB/T22490—2008
6.5.1线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工程、灌渠等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应为主体工程沿线附近的奔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中长隧道、管理站所等沿线关键控制点。6.5.2线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单位工程的查勘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a)重点评估范围内,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在不同地貌类型或不同侵蚀类型区,应分别进行核实。
b)其他评估范围内,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30%。c)对重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80%。6.5.3按照工程建设扰动地表强度的不同,线型建设项目可分为扰动强度较弱的A类项目和扰动强度较强的B类项目。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属于A类项目,公路、铁路等属于B类项目。对A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4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30%。对B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30%。6.6混合类型项目评估
混合类型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型分(支)项目,再参照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中线型分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6.7评估标准和成果要求
6.7.1通过技术评估,应满足下列条件:a)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监测、财务支出的相关文件等资料齐全。
b)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全部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合格,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c
林草覆盖率等指标满足GB50434,达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目标。水土保持投资使用符合审批要求,管理制度健全。d)
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e)
合交付使用要求。
6.7.2技术评估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a)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b)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说明;重要单位工程影像资料;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峻工验收图。7行政验收
7.1般规定
7.1.1行政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通过技术评估。
主要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尾工基本完成,技术评估提出的行政验收前需解决b)
的主要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临时征、占地已经整治完毕并符合归还当地的条件。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d)
历次验收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e
GB/T22490—2008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7.1.2行政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a)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的要求。b)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
d)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1.3行政验收应采用以下形式,并按以下要求执行:行政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设组长1名(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担任),副组长1名~a)
3名。验收组宜由方案审批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方、技术评估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行政验收应由验收组长主持。
b)行政验收合格意见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行政验收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验收组长应提出裁决意见,若有1/2以上的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验收主持单位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验收组成员应在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意见”(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主要内容参见附录F)c)
上签字,保留意见应有明确记载。d)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列席行政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疑,并在验收会议代表名单上签字。7.1.4行政验收的评价标准应包括下列内容,若同时满足这四项标准,即可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专项财务等建档资料齐全。
b)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c)
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堰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且水土保持d)
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已得到落实。7.2任务与工作程序
7.2.1行政验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a)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受理验收申请。听取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汇报,确定行政验收时间。b)
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c)
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从水土保持设施峻工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d)
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与环境状况等。查阅有关资料。
召开验收会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5)
听取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6)
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6
听取监测单位的“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会议质询。
10)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11)
宣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12)
GB/T22490-~2008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应停止验收,待处理完毕后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录G),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7.2.4行政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7.2.5验收意见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结论应确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可依据有关评定标准,自主决定参加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等奖励或荣誉证书的申报。7.2.6建设项目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还应注重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和修复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
GB/T22490—2008
工程建设大事记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表A.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资料名称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末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间题及解决建议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自查初验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文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工验收技术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注1: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注2:分期验收为行政验收的一种形式。分部工程
白查初验
单位工程
自查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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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2490—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Acceptance technical code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engineering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projects2008-11-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02-01实施
GB/T224902008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5自查初验
5.1一般规定
5.2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6技术评估
一般规定
评估内容和程序
评估核查
点型建设项目评估
线型建设项目评估
混合类型项目评估
评估标准和成果要求
7行政验收
7.1一般规定
7.2任务与工作程序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行政验收主要报告内容提纲·
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意见主要内容附录G(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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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和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水利部水上保持监测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德文、赵永军、陈平、沈雪建、高旭彪、王瑞增、张来章、袁普金、赵光耀王坤平、张宇龙、杜小如、段菊卿、白志刚、陈吉虎。I
1范围
开发建设项自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GB/T22490—2008
本标准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验收分类以及各类验收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验收标准和成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征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m以上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0465水土保持术语
GB50433开发建设项目水上保持技术规范GB5043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SL336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3术语和定义
GB/T2046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自查初验self-inspectionandacceptance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和单位工程的自查初验,是行政验收的基础。3.2
governmentalinspection andacceptance行政验收
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在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主持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主体工程验收(含阶段验收)前的专项验收。
技术评估technicalevaluation
建设单位委托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进度及水土保持效果等进行的全面评估。3.4
mainsubunitproject
重要单位工程
对周边可能产生水土流失重大影响或投资较大的单位工程,包括征占地不小于5hm?或土石方量不小于5×10*m的大中型弃土(渣)场或取土场的防护设施;工程投资不小于1万元的穿(跨)越工程及临河建筑物;周边有居民点或学校且征占地不小于1hm2或拦渣量不小于(5×10m)的小型弃渣场的防护设施;占地1hm2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等。1
GB/T22490—2008
4基本要求
4.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包括自查初验和行政验收两个方面。4.2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后续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及其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进行验收。4.3在建设项目的土建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行政验收主持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分期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前,应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
4.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的制备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所需资料参见附录Λ,备查资料参见附录B。验收有关资料的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正本不应采用复印件。5自查初验
5.1一般规定
5.1.1依据GB50433界定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初验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过程管理。5.1.2自查初验应当依据SL336的有关规定开展。5.1.3建设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使之满足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要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5.1.4建设单位在行政验收前,应依据各单位工程试运行及自查初验的情况,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峻工验收技术报告。5.2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2.1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被监理单位确认为完建且质量合格或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方可进行分部工程自查初验。
5.2.2分部工程的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并应根据建设项目及其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参加。5.2.3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以下内容:a)鉴定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按SL336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b)
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c)
确认水土保持设施的工程量及投资。c)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2.4分部工程自查初验资料应包括工程图纸、过程资料及验收成果。5.2.5分部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参见附录C),作为单位工程自查初验资料的组成部分。参加自查初验的成员应在签证上签字,分送各参加单位。归档资料中还应补充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有相关责任单位的代表签字。5.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
5.3.1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具备下列条件:a)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的内容基本建成。b)
分部工程已经完工并自查初验合格。c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水土保持设施投人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d)
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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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参加。重要单位工程还应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5.3.3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包括下列内容:a)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完成。b)
鉴定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并评定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c)
检查水土保持效果及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确认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d)
确认水土保持工程量和投资。
e)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3.4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应填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录D),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形成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应分送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并应预留技术评估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各1份。
5.3.5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次督查、检查、评价等书面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应由建设单位保存,并应作为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的依据。6技术评估
6.1一般规定
6、1、1技术评估机构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资源环境、经济及土建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及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6.1.2技术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估范围。
6.1.3技术评估的主要对象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技术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应以采用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应以采用样方测量和面积推算法为主;临时措施应以监理记录和调查统计为主。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调查核实,6.2评估内容和程序
6.2.1开展技术评估应具备下列条件:a)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变更已经批复或备案。水土保持档案资料完整,水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各项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b)
求,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达到GB50434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c)水土保持设施投资的竣工结算已经完成,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后续管护和运行资金有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d)
建设单位完成自查初验,水土保持工程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并有质量监督结论。e)
已经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峻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计总结报告、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等(主要报告提纲参见附录E)。g)遗留问题和需处理的质量缺陷已有处理方案,尾工已有安排。6.2.2技术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a)评价建设单位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b)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及实施情况。c)评价施工单位制定和遵守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水土保3
GB/T22490—2008
持临时防护措施的种类、数量和防治效果。抽套核实水士保持设施的数量,对重要单位工程进行核实和评价,检查评价其施工质量,检查d)
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评价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e)判别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是否满足GB50434,分析能否达到批复同意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f)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与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情况,调查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分析评价水土保持设施试运行的效果及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g)
根据水土保持质量监督部门或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评价鉴定意见,评估工程质量等级或质量情况。
h)分析评价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开展公众调查,了解当地群众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满意程度,总结成功经验和不足i)
之处。
总结水土流失防治技术,管理的经验和教训。j)
提出行政验收前、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6.2.3
技术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巡查,拟定技术评估的工作方案。a)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走访当地居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收集督查等相关资料,调查施工期间水土流失及其危害情b)
况、防治情况和防治效果。
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现场查勘与技术评估。c)
讨论并草拟总体评估意见,提出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向题并督促落实。c)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的意见。O
核实行政验收前需解决主要问题的落实情况,完成技术评估报告。6.3评估核查
6.3.1对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核查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并对关键部位的几何尺寸进行测量;全面核查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完成率、成活率和保存率)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对其他单位工程,应核查主要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对关键部位儿何尺寸进行测量;核查主要部位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6.3.2对重要单位工程,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可采用目视检查和皮尺(或钢卷尺)测量,必要时可采用GPS、经纬仪或全站仪测量;混凝土浆砌石强度可采用混凝土回弹仪检查,必要时可作破坏性检查。植物措施可采用样方测量,必要时可对覆土厚度、穴坑尺寸等作探坑、挖掘检查。对其他单位工程,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可采用目视检查和皮尺(或钢卷尺)测量,植物措施可采用样方测量。
6.4点型建设项目评估
6.4.1点型建设项目包括矿山、电厂、城市建设、水利枢纽、水电站、机场等布局相对集中,呈点状分布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的重点评估范围应为土石方扰动较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集中、投资份额较高以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如火电厂的贮灰场、水利枢纽的取土场和奔土(渣)场及周边地区、矿山中的研石山(场)等区域。
6.4.2点型建设项目技术评估核查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a)重点评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b)其他评估范围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达到3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3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c)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其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重要单位工程中,植物4
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90%6.5线型建设项目评估
GB/T22490—2008
6.5.1线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工程、灌渠等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应为主体工程沿线附近的奔土(石、渣)场、取土(石、料)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中长隧道、管理站所等沿线关键控制点。6.5.2线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单位工程的查勘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a)重点评估范围内,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在不同地貌类型或不同侵蚀类型区,应分别进行核实。
b)其他评估范围内,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30%。c)对重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80%。6.5.3按照工程建设扰动地表强度的不同,线型建设项目可分为扰动强度较弱的A类项目和扰动强度较强的B类项目。输气(输油)管道、输电线路等属于A类项目,公路、铁路等属于B类项目。对A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4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30%。对B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30%。6.6混合类型项目评估
混合类型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型分(支)项目,再参照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中线型分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6.7评估标准和成果要求
6.7.1通过技术评估,应满足下列条件:a)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监测、财务支出的相关文件等资料齐全。
b)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全部单位工程自查初验合格,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c
林草覆盖率等指标满足GB50434,达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目标。水土保持投资使用符合审批要求,管理制度健全。d)
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e)
合交付使用要求。
6.7.2技术评估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a)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b)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验收前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说明;重要单位工程影像资料;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峻工验收图。7行政验收
7.1般规定
7.1.1行政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通过技术评估。
主要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尾工基本完成,技术评估提出的行政验收前需解决b)
的主要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临时征、占地已经整治完毕并符合归还当地的条件。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d)
历次验收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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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7.1.2行政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a)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的要求。b)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质量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
d)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1.3行政验收应采用以下形式,并按以下要求执行:行政验收时应成立验收组,验收组设组长1名(由验收主持单位的代表担任),副组长1名~a)
3名。验收组宜由方案审批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的主要投资方、技术评估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行政验收应由验收组长主持。
b)行政验收合格意见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行政验收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验收组长应提出裁决意见,若有1/2以上的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验收主持单位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验收组成员应在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意见”(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主要内容参见附录F)c)
上签字,保留意见应有明确记载。d)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列席行政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疑,并在验收会议代表名单上签字。7.1.4行政验收的评价标准应包括下列内容,若同时满足这四项标准,即可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专项财务等建档资料齐全。
b)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c)
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堰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且水土保持d)
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已得到落实。7.2任务与工作程序
7.2.1行政验收应按以下程序执行:a)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受理验收申请。听取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评估汇报,确定行政验收时间。b)
召开预备会议,听取建设单位有关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c)
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从水土保持设施峻工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d)
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与环境状况等。查阅有关资料。
召开验收会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宣布验收会议议程。
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听取建设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5)
听取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报告”。6)
听取监理单位的“监理总结报告”。6
听取监测单位的“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会议质询。
10)验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及核查单位。11)
宣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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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组应停止验收,待处理完毕后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由验收主持单位印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录G),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7.2.4行政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7.2.5验收意见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结论应确定为合格。建设单位和工程参建单位可依据有关评定标准,自主决定参加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等奖励或荣誉证书的申报。7.2.6建设项目通过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还应注重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和修复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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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大事记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表A.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资料名称
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大事记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末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间题及解决建议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或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或自查初验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批文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和设计工作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及整改等的书面意见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工验收技术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注1: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注2:分期验收为行政验收的一种形式。分部工程
白查初验
单位工程
自查初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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