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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GB)】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6-30 12:34:05
- GB21900-2008
- 现行
标准号:
GB 21900-2008
标准名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8-06-25 -
实施日期:
2008-08-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272.92 KB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30污水中标分类号: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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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6—25发布
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08-01实施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附录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6920-1986
GB/T7466-1987
GB/T7467-1987
GB/T 7468-1987
GB/T 7469-1987
GB/T7470-1987
GB/T7471-1987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分光光度法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1
GB/T7472-1987
GB/T 7473-1987
GB/T 7474-1987
GB/T 7475-1987
GB/T 7478-1987
GB/T7479-1987
GB/T7481-1987
GB/T7483-1987
GB/T 7484-1987
GB/T 7486-1987
GB/T 7487-1987
GB/T11893-1989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水质餐
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水质车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GB/T11907-1989
GB/T11908-1989
GB/T11910-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车
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银的测定
试剂2B分光光度法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1996
GB/T 16488-1996
GB18871-2002
HJ/T27-1999
HJ/T28-1999
HJ/T29-1999
HJ/T42-1999
HJ/T43-1999
HJ/T67-2001
HJ/T84-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
HJ/T199-2005
HJ/T345-2007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琳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镀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3.4镀锌
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
3.5镀铬
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
3.6镀镍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
3.7镀铜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
3.8阳极氧化
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阳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3
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3.9单层镀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10多层镀
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再镀铬。3.11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3排气量
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3.14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3.15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总铬(mg/L)
六价铬(mg/L)
总镍(mg/L)
总(mg/L)
银(mg/L)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铅(mg/L)
汞(mg/L)
铜(mg/L)
锌(mg/L)
铁(mg/L)
总铝(mg/L)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氮(mg/L)
氮(mg/L)
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L/m(镀件镀层)
多层镀
单层镀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致
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污染物项目
总铬(mg/L)
六价铬(mg/L)
镍(mg/L)
镉(mg/L)
银(mg/L)
铅(mg/L)
汞(mg/L)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铜(mg/L)
锌(mg/L)
总铁(mg/L)
总铝(mg/L)
悬浮物(mg/L)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氮(mg/L)
氮(mg/L)
总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L/m(镀件镀层)
多层镀
单层镀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致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总铬(mg/L)
六价铬(mg/L)
镍(mg/L)
镉(mg/L)
银(mg/L)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铅(mg/L)
汞(mg/L)
铜(mg/L)
总锌(mg/L)
铁(mg/L)
总铝(mg/L)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氮(mg/L)
氮(mg/L)
总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L/m(镀件镀层)
多层镀
单层镀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1.5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
ZYQ基
式中:
一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排水总量(m)
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
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m)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与YQ谋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氯化氢
铬酸雾
硫酸雾
氮氧化物
氰化氢
氟化物
排放限值
(mg/m*)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2.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氯化氢
铬酸雾
硫酸雾
氮氧化物
氰化氢
排放限值
(mg/m2)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氟化物
4.2.4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表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工艺种类
其他镀种
(镀铜、镍等)
阳极氧化
基准排气量,
m2/m2(镀件镀层)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排气量计量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简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2.5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4.2.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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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6—25发布
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08-01实施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附录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6920-1986
GB/T7466-1987
GB/T7467-1987
GB/T 7468-1987
GB/T 7469-1987
GB/T7470-1987
GB/T7471-1987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分光光度法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1
GB/T7472-1987
GB/T 7473-1987
GB/T 7474-1987
GB/T 7475-1987
GB/T 7478-1987
GB/T7479-1987
GB/T7481-1987
GB/T7483-1987
GB/T 7484-1987
GB/T 7486-1987
GB/T 7487-1987
GB/T11893-1989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踪分光光度法水质
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水质餐
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水质车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水质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GB/T11907-1989
GB/T11908-1989
GB/T11910-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水质车
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
银的测定
试剂2B分光光度法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分光光度法GB/T11911-1989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GB/T16157-1996
GB/T 16488-1996
GB18871-2002
HJ/T27-1999
HJ/T28-1999
HJ/T29-1999
HJ/T42-1999
HJ/T43-1999
HJ/T67-2001
HJ/T84-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
HJ/T199-2005
HJ/T345-2007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琳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镀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3.4镀锌
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
3.5镀铬
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
3.6镀镍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
3.7镀铜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
3.8阳极氧化
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阳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3
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3.9单层镀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10多层镀
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再镀铬。3.11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3排气量
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3.14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3.15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总铬(mg/L)
六价铬(mg/L)
总镍(mg/L)
总(mg/L)
银(mg/L)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铅(mg/L)
汞(mg/L)
铜(mg/L)
锌(mg/L)
铁(mg/L)
总铝(mg/L)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氮(mg/L)
氮(mg/L)
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L/m(镀件镀层)
多层镀
单层镀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致
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污染物项目
总铬(mg/L)
六价铬(mg/L)
镍(mg/L)
镉(mg/L)
银(mg/L)
铅(mg/L)
汞(mg/L)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铜(mg/L)
锌(mg/L)
总铁(mg/L)
总铝(mg/L)
悬浮物(mg/L)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氮(mg/L)
氮(mg/L)
总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L/m(镀件镀层)
多层镀
单层镀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致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总铬(mg/L)
六价铬(mg/L)
镍(mg/L)
镉(mg/L)
银(mg/L)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铅(mg/L)
汞(mg/L)
铜(mg/L)
总锌(mg/L)
铁(mg/L)
总铝(mg/L)
悬浮物(mg/L)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氮(mg/L)
氮(mg/L)
总磷(mg/L)
石油类(mg/L)
氟化物(mg/L)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L/m(镀件镀层)
多层镀
单层镀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4.1.5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
ZYQ基
式中:
一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排水总量(m)
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
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m)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与YQ谋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氯化氢
铬酸雾
硫酸雾
氮氧化物
氰化氢
氟化物
排放限值
(mg/m*)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2.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氯化氢
铬酸雾
硫酸雾
氮氧化物
氰化氢
排放限值
(mg/m2)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氟化物
4.2.4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表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工艺种类
其他镀种
(镀铜、镍等)
阳极氧化
基准排气量,
m2/m2(镀件镀层)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排气量计量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简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2.5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4.2.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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