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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07 20:46:20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3544-2008

  • 标准名称: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8-06-25
  • 实施日期:

    2008-08-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3.8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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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页数:

    10页
  • 标准价格:

    12.0 元
  • 出版日期:

    2008-08-01
  • 计划单号:

    20030592-Q-467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83-04-09
  • 起草单位: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
  • 提出单位: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相关标签:

    制浆 造纸工业 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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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2008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544—2008
代替GB3544—2001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ulp and paper industry2008-06-25发布
2008-08-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26号
GB3544—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1一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一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一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一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一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一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一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一2008)十--、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一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y.cn)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3544一2001)废止。特此公告。
2008年6月25日
GB354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28号
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0一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1一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一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一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一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B21906一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一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一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9一2008)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一2008)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2008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8年第30号
GB3544—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公告。
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2008年7月3日
GB3544—2008
附件:
江苏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城市(区)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南京市
湖州市
嘉兴市
杭州市
青浦区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
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
溧水县、高淳县
全市辖区
全市辖区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以外区域)、
全部辖区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实施与监督
GB3544—2008
GB3544—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1992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一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GB3544—2008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嗯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GB/T7478—1987免费标准bzxz.net
CB/T7479—1987
GB/T7481—1987
GB/T7488—1987
GB/T11893—1989
GB/T 118941989
GB/T11901—1989
GB/T11903—1989
GB/T11914—1989
GB/T15959—1995
HJ/T77—2001
HJ/T83—2001
HJ/T 195-2005
HJ/T199—2005
HJ/T399—2007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
多氯代二苯并二嗯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喃的测定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水质
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
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GB3544—2008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制浆造纸工业
指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生产纸张、纸板等产品的工业。
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3.4制浆企业
指单纯进行制浆生产的企业、以及纸浆产量大于纸张产量,且销售纸浆量占总制浆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
3.5造纸企业
指单纯进行造纸生产的企业,以及自产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20%及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3.6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指除制浆企业和造纸企业以外,同时进行制浆和造纸生产的制浆造纸企业。3.7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
指自产废纸浆量占纸浆总用量80%及以上的制浆造纸企业。3.8排水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纸浆、纸张(板)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污染物项目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氨基(BOD)
化学需氧量(CODc)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m/t)制将企业废纸制浆和
造纸企业
其他制浆和
造纸企业
注:1.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指标适用于采用含氯漂白工艺的情况。2.纸浆量以绝干浆计。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一致
3.核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以企业纸浆产量与外购商品浆数量的总和为依据。4.企业漂白非木浆产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60%的,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为80m/。2
自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制浆造纸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2
GB35442008
单位:mg/L(pH值、色度、二英除外)限
污染物项目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
可吸附有机卤索(AOX)
二嗯英/(pgTEQ/L)
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基/(㎡/t)注:
制浆和造纸联
合生产企业
1.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和二嗯英指标适用于采用含氟漂白工艺的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2.纸浆量以绝干浆计。
3.核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以企业纸浆产量与外购商品浆数量的总和为依据。4.企业自产废纸浆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80%的,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为20m/。5.企业漂白非木浆产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60%的、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为60㎡/t。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二英除外)限
污染物项目
色度(稀释倍数)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
化学需氧量(CODcr)
制浆和造纸联
合生产企业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GB3544—2008
污染物项目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二嗯英pgTEQ/L)
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m/t)注:
制浆和造纸联
合生产企业
1.可吸附有机卤素(AOX)和二嗯英指标适用于采用含氯漂白工艺的情况。2.纸浆量以绝干浆计。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3.核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以企业纸浆产量与外购商品浆数量的总和为依据。4.企业自产废纸浆量占企业纸浆总用量的比重大于80%的,单位产品(浆)基准排水量为15m2/t。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总
P基“ZY·Q基\P实
式中:P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排水总量,m3;
第种产品产量,t;
Q基—第i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2/t;P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Y·Q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嚏英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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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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