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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6-18 21:35:55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13/T 1187.1-2010

  • 标准名称:

    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0-02-08
  • 实施日期:

    2010-02-23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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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3
  • 中标分类号:

    A0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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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187.1—2010《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规定了公正计量站在电子汽车衡称重业务中的资质、组织机构、人员、计量器具、计量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异常处理等规范要求。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1187.1—2010 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 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
2010-02-08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02-23实施

前言
DB13/T1187《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服务规范》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电子汽车衡称重;第2部分:电子轨道衡称重。
本部分为DB13/T1187的第1部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平区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本东、刘晓红、刘树鹏、郭建军、夏梅妍、李伟。

1 范围
DB13/T1187.1—2010 DB13/T1187的本部分规定了称重类社会公正计量站(以下简称公正计量站)的资质、组织机构、人员、计量器具、计量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有效原始记录和无效检测报告、争议及投诉、标识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已经取得《社会公正计量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以电子汽车衡为称重设备的从事人称物料称重业务的公正计量站。

2 资质
2.1 应取得《社会公正计量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并在《社会公正计量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允许的范畴内开展称重工作。
2.2 取得《社会公正计量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停业、关业时应及时向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3 组织机构、人员
3.1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应满足数据准确、公正、有效的质量方针。
3.2 人员
3.2.1 管理人员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衡器的操作规程。
3.2.2 计量检测员
每班至少有2名经过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检测员。

4 计量器具
4.1 计量器具配备
4.1.1 主要计量器具
应配备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的电子汽车衡器。
4.1.2 辅助设备
4.1.2.1 数据输出设备
应配备打印机或室外称重显示屏。
4.1.2.2 其他设备
可配备监控设施、稳压电源、计算机称重管理系统。
4.2 检定
应按照《检定证书》确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没有检定合格证的衡器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衡器,应停止使用。
4.3 设施与环境
4.3.1 检测室的设施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防震、防腐蚀、防尘、电压)应满足检测的需要。
4.3.2 系统应当可靠接地(包括:传感器、秤台、仪表、打印机、计算机、室外称重显示屏),各个接地点的电位应相等。
4.3.3 检测室及环境应清洁整齐,检测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
4.3.4 应有防火与安全措施,与检测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带入检测室。
4.4 定期检查
4.4.1 检查周期
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如出现不符合4.4.2~4.4.6情况应停止使用、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记录保存至少一个检定周期。
4.4.2 秤体
秤体与护坡应无接触、无异物,限位与护坡之间距离应保持在衡器安装图纸规定的范围内;秤体下沿与基础平台间应无影响称重准确度的异物。
4.4.3 线缆
线缆应无磨损、鼠咬、断裂松动、脱落、腐蚀。
4.4.4 接线盒
不得浸水、潮湿,盒内应无灰尘。
4.4.5 偏载
将衡器满量程20%以上的载荷放在秤体支撑点的相应区域内的台面上,依次检查每个支撑点:各点示值之差应不大于该秤量使用中检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4.4.6 重复性检查
将衡器满量程50%以上的载荷放在台面的中心位置,重复进行3次:多次秤量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秤量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4.4.7 衡器异常情况的处理
衡器在使用中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影响计量性能的故障应经过具备计量器具维修资质的单位维修,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将异常、修理情况记录在案。
4.5 衡器的档案
每台衡器应建立档案,包括:《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厂家合格证、基础图纸、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近五年连续周期检定证及与维修时对应的检定证书、异常情况记录、维修记录。

5 计量检测
5.1 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各线缆是否松动、折断、接地线是否牢靠;每次开机是否能够正常校验进入称重状态,示值是否为0。
5.2 应及时清理秤台上的异物。
5.3 应按说明书的规定时间预热。
5.4 被称重对象的总质量应当在衡器的称重范围之内。
5.5 车辆上秤台应直线行驶,车速低于5km/h,制动轻缓。
5.6 应检查被称重车辆所有车轮是否全部都在秤台之上。
5.7 任何人员(包括司机)不得滞留在秤面、车辆之上、接触秤体和车辆。
5.8 应在车辆停稳后称重。
5.9 风力高于6级或雨、雪天气时不得称重。
5.10 称重后车辆驶下秤台,应检查是否空秤、称重显示器是否回零。
5.11 在完成计量称重的同时应做好原始数据记录。
5.12 在雨天,应关闭所有电源。

6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
6.1 原始记录应当包括被测货物名称、时间、天气情况(风力、温度、湿度、雨、雪)、所用计量器具编号、车辆编号、毛重、皮重等内容。
6.2 计量检测员、审核员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三联检测报告,买卖双方、公正计量站各留存一份;有异议的应在原始记录上写明情况。
6.3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公正计量站名称并加盖检测专用章,《社会公正计量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编号、认证标志、报告编号、检测报告时间、天气情况(风力、温度、湿度、雨、雪)、货物名称、毛重、皮重、净重、检测人员签字、审核员签字、签发人签字、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
6.4 原始记录、公正计量站留存的检测报告应当按照报告编号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为2年以上(含停业、歇业)。

7 无效原始记录和无效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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