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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T 505.1-2004社区建设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标准号:
DB33/T 505.1-2004
标准名称:
社区建设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标准类别: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4-09-28 -
实施日期:
2004-10-18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1.0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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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DB33/T505.1—2004 社区建设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发布:2004-09-28 实施:2004-10-18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社区建设管理规范》标准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社区管理;第3部分:社区服务;第4部分:社区文化。本部分为第1部分,其附录A、B、C、D、E均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主要起草单位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城分局和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主要起草人包括钟秀兰、马丽华、包志青、裘丽萍。
引言
社区是居民活动最经常、最稳定的社会单元。社区建设已成为城市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和创新,加强社区建设是提高文明城市建设水平、加快城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的社区管理、良好的社区服务和丰富的社区文化是现代化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社区建设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本标准总结了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及嘉善县社区建设管理实践经验,适应浙江省社区建设管理发展需要,为社区建设管理完善提供依据。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社区建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机构设置、基本原则、要求、认定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浙江省各城市社区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部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33/T505.2-2004
DB33/T505.3-2004
DB33/T505.4-2004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社区范围为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3.2 社区建设管理: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3.3 社区服务:面向社区特殊群体的社会求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以及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
3.4 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5 社区文化:对社区成员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3.6 星级社区:依据《社区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和评定方法结合实际条件评定社区建设各方面水平,授予不同档次的社区不同星级。
4 机构设置
4.1 社区机构分类:管理机构、服务机构。
4.2 社区机构条件:
a) 有固定场所和场地;
b) 配备必备设施和办公条件;
c) 配备与建设管理项目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d) 服务机构应有与所开办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开办费用;
e) 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5 社区建设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社区,强化基层;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管建并举,重在服务。
6 要求
6.1 设施要求
社区应根据居民需求和有关部门规定,配备与建设管理项目相适应的房屋、场所、设备及配套设施。社区用房不得为险房、危房或违章搭建临时用房。
6.1.1 硬件设施要求:
a) 社区配套用房一般按每百户30平方米配置,星级社区应符合附录C要求;
b) 社区应配备满足各项功能要求的场所,有条件的社区按“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要求设置。
发布:2004-09-28 实施:2004-10-18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社区建设管理规范》标准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社区管理;第3部分:社区服务;第4部分:社区文化。本部分为第1部分,其附录A、B、C、D、E均为规范性附录。本部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主要起草单位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城分局和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主要起草人包括钟秀兰、马丽华、包志青、裘丽萍。
引言
社区是居民活动最经常、最稳定的社会单元。社区建设已成为城市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和创新,加强社区建设是提高文明城市建设水平、加快城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的社区管理、良好的社区服务和丰富的社区文化是现代化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社区建设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本标准总结了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及嘉善县社区建设管理实践经验,适应浙江省社区建设管理发展需要,为社区建设管理完善提供依据。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社区建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机构设置、基本原则、要求、认定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浙江省各城市社区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部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33/T505.2-2004
DB33/T505.3-2004
DB33/T505.4-2004
3 术语和定义
3.1 社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社区范围为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3.2 社区建设管理: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3.3 社区服务:面向社区特殊群体的社会求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以及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
3.4 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5 社区文化:对社区成员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3.6 星级社区:依据《社区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和评定方法结合实际条件评定社区建设各方面水平,授予不同档次的社区不同星级。
4 机构设置
4.1 社区机构分类:管理机构、服务机构。
4.2 社区机构条件:
a) 有固定场所和场地;
b) 配备必备设施和办公条件;
c) 配备与建设管理项目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d) 服务机构应有与所开办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开办费用;
e) 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5 社区建设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社区,强化基层;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管建并举,重在服务。
6 要求
6.1 设施要求
社区应根据居民需求和有关部门规定,配备与建设管理项目相适应的房屋、场所、设备及配套设施。社区用房不得为险房、危房或违章搭建临时用房。
6.1.1 硬件设施要求:
a) 社区配套用房一般按每百户30平方米配置,星级社区应符合附录C要求;
b) 社区应配备满足各项功能要求的场所,有条件的社区按“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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