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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829-2007浓香型原酒能耗限额
标准号:
DB37/829-2007
标准名称:
浓香型原酒能耗限额
标准类别: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7-12-03 -
实施日期:
2008-01-10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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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标准内容:
DB37/829-2007 浓香型原酒能耗限额
发布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8-01-01
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轻工办公室、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山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主要起草人:杨新力、国天庆、唐毅、马林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限额值。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为原料生产浓香型原酒的白酒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GB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注: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3 术语和定义
3.1 干升酒产品:指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生产的原酒(按65%vol折算)。
3.2 千升酒能源消耗量:指生产千升酒产品所耗用的标准煤。
4 技术要求
4.1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原酒生产过程中蒸料、蒸馏工序所用的一次能源(原煤、油、天然气等)和二次能源(蒸汽等),统一按标准煤折算。
4.2 统计范围
4.2.1 从粮谷原料入厂开始经过粉碎、蒸料、发酵、蒸馏而成的浓香型原酒,不包括制曲、制酒母。
4.2.2 浓香型原酒能源消耗统计包括生产全过程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企业回收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不计入外购能源,回收自用部分应扣除以避免重复计算。企业自备热电厂时,只统计送入生产系统的汽。
4.3 统计方法
4.3.1 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计算。热值以企业实测为准,缺乏实测条件时采用附录A折算系数。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外,自产能源按实际投入量折算,回收余热按折算系数折算。
4.3.2 能源消耗量统计应覆盖各生产环节和系统,避免重复或漏计。
5 计算方法
5.1 千升酒能源消耗量计算公式:Em = M / T
式中:
- Em:千升酒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吨标准煤/千升原酒(tce/kl)
- M:一年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 T:原酒产量(按65%vol折算),单位为千升原酒(kl)
5.2 企业能源器具应符合GB17167规定。
6 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 年份 | 千升原酒耗标准煤(tce/kl) |
| 2008 | 1.50 |
| 2010 | 1.48 |
| 2012 | 1.46 |
主要能源品种及折标准煤系数(附录A,资料性)
| 能源 | 折标准煤系数 (tce/t) | 单位 |
| 原煤 | 0.7143 | 吨 |
| 无烟煤 | 0.900 | 吨 |
| 洗精煤 | 0.900 | 吨 |
| 褐煤 | 0.404 | 吨 |
| 重油 | 1.4286 | 吨 |
| 汽油 | 1.4714 | 吨 |
| 柴油 | 1.4571 | 吨 |
| 焦炭 | 0.9714 | 吨 |
| 液化石油气 | 1.7143 | 吨 |
| 电力 | 1.229 | 万千瓦小时 |
| 煤气 | 1.786 | 万立方米 |
| 热力 | 0.03412 | 百万千焦 |
| 天然气 | 1.3300 | 千立方米 |
| 10.0MPa级蒸汽 | 0.131429 | 吨 |
| 3.5MPa级蒸汽 | 0.125714 | 吨 |
| 1.0MPa级蒸汽 | 0.108571 | 吨 |
| 0.3MPa级蒸汽 | 0.094286 | 吨 |
| 小于0.3MPa级蒸汽 | 0.078571 | 吨
发布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8-01-01
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轻工办公室、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山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主要起草人:杨新力、国天庆、唐毅、马林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限额值。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为原料生产浓香型原酒的白酒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GB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注: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3 术语和定义
3.1 干升酒产品:指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生产的原酒(按65%vol折算)。
3.2 千升酒能源消耗量:指生产千升酒产品所耗用的标准煤。
4 技术要求
4.1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原酒生产过程中蒸料、蒸馏工序所用的一次能源(原煤、油、天然气等)和二次能源(蒸汽等),统一按标准煤折算。
4.2 统计范围
4.2.1 从粮谷原料入厂开始经过粉碎、蒸料、发酵、蒸馏而成的浓香型原酒,不包括制曲、制酒母。
4.2.2 浓香型原酒能源消耗统计包括生产全过程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企业回收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不计入外购能源,回收自用部分应扣除以避免重复计算。企业自备热电厂时,只统计送入生产系统的汽。
4.3 统计方法
4.3.1 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计算。热值以企业实测为准,缺乏实测条件时采用附录A折算系数。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外,自产能源按实际投入量折算,回收余热按折算系数折算。
4.3.2 能源消耗量统计应覆盖各生产环节和系统,避免重复或漏计。
5 计算方法
5.1 千升酒能源消耗量计算公式:Em = M / T
式中:
- Em:千升酒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吨标准煤/千升原酒(tce/kl)
- M:一年能源消耗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 T:原酒产量(按65%vol折算),单位为千升原酒(kl)
5.2 企业能源器具应符合GB17167规定。
6 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 年份 | 千升原酒耗标准煤(tce/kl) |
| 2008 | 1.50 |
| 2010 | 1.48 |
| 2012 | 1.46 |
主要能源品种及折标准煤系数(附录A,资料性)
| 能源 | 折标准煤系数 (tce/t) | 单位 |
| 原煤 | 0.7143 | 吨 |
| 无烟煤 | 0.900 | 吨 |
| 洗精煤 | 0.900 | 吨 |
| 褐煤 | 0.404 | 吨 |
| 重油 | 1.4286 | 吨 |
| 汽油 | 1.4714 | 吨 |
| 柴油 | 1.4571 | 吨 |
| 焦炭 | 0.9714 | 吨 |
| 液化石油气 | 1.7143 | 吨 |
| 电力 | 1.229 | 万千瓦小时 |
| 煤气 | 1.786 | 万立方米 |
| 热力 | 0.03412 | 百万千焦 |
| 天然气 | 1.3300 | 千立方米 |
| 10.0MPa级蒸汽 | 0.131429 | 吨 |
| 3.5MPa级蒸汽 | 0.125714 | 吨 |
| 1.0MPa级蒸汽 | 0.108571 | 吨 |
| 0.3MPa级蒸汽 | 0.094286 | 吨 |
| 小于0.3MPa级蒸汽 | 0.078571 |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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