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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5/ 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
DB35/ 1782-2018
标准名称: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8-07-16 -
实施日期:
2018-09-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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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总体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等内容,并包含相关附录计算方法与测定方法,适用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与环境监管。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4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DB35/1782—2018
2018-08-07发布
2018-09-0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由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主要起草人: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麦婷、昊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本标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批准,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总体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略。
3 术语和定义
略。
4 总体要求
略。
5 排放控制要求
略。
6 监测要求
略。
7 实施与监督
略。
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及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附录D(规范性附录)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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