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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06 20:04:09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32/T 5088-2025

  • 标准名称: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25-03-25
  • 实施日期:

    2025-04-25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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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3.030.40
  • 中标分类号:

    Z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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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
  • 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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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32/T5088-2025《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提供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中的总体要求、厂内标准、贮存要求、工艺要求、再生活性炭污染控制及企业运行管理指导,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综合利用。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30.40 ccsz05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5088-2025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waste activated carbon 2025-03-25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发布 2025-04-25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发布机构不承担专利识别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起草单位包括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及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包括黄文平、陈森、俞学如、王婷婷、徐蓓、王逸、余辉、曹洁、江明月、许晓伟、卜现亭、赵泽华、李婧、张政、张后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的总体要求、人厂要求、贮存要求、综合利用工艺及再生活性炭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综合利用经营企业运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再生技术综合利用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以及废活性炭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内容通过文中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该日期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 GB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第7部分:碘吸附值的测定 - GB/T7702.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GB/T12496.8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 -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HJ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 HJ702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HJ766 固体废物微量金属测定方法 - HJ78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金属元素 - HJ819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测定22种金属元素 - HJ99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 HJ1259 固体废物氟的测定 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 - HJ2025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 DB32/404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 DB32/T437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DB32/T5030 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活性炭 (waste activated carbon):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被抛弃的活性炭。 3.2 再生活性炭 (regenerated activated carbon):将废活性炭经热再生方法去除吸附物后制得的活性炭。 3.3 综合利用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将废活性炭处理后获得再生活性炭的过程。 4 总体要求 4.1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设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或其他需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新建项目应位于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4.2 综合利用过程应满足 DB32/T4370 要求。 4.3 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或二恶英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应综合利用,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4.4 再生活性炭应继续用于 VOCs 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 5 入厂要求 5.1 应根据废活性炭来源、性质及再生工艺确定入厂标准。特征污染物包括汞、铅、镉、铍、镍、锡、砷、铬及氟化物等。氟和氯总质量分数(干基计)不大于3%,有氟、氯预处理工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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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5088-2025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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