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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3 21:17:36
- HJ/T92-2002
- 现行
标准号:
HJ/T 92-2002
标准名称: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标准状态:
现行-
实施日期:
2003-0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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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分类号: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RequirementsforMonitoringofTotalAmountofPollutantsinWasteWater2002—12-25发布
2003—01-01实施
玉家环境保护总局
引用标准
监测方案的制订:
采样点位
点位的设置原则·
点位设置·
采样点位的管理·
监测采样·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采样方法
流量测量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质量保证
总量核定
HJ/T92—2002
HJ/T92—2002
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01日01日起实施。II
1范围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工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GB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一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XX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17—93浅水流量计
ISO555一1:1973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555一2: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555一3: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748:1979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1SO1070:1973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ISO4359:1983明渠水流测量矩形、梯形和U形测流槽;ISO4360:1984堰、槽明渠水流测量三角剖面堰;ISO4377:1982明渠水流测量平坦V形堰: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
3.1瞬时水样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3.2混合水样
3.2.1等比例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3.2.2等时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3.3比例采样器
是一种专用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1
HJ/T92—2002
3.4自动采样
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不连续采样。4监测方案的制订
4.1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
4.1.1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4.1.2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4.2总量监测的方式
4.2.1物料衡算
日排水量100吨以下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2执行。4.2.2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小于500吨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次,即每季度或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3执行4.2.3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吨,小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4.2.4自动在线监测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4.3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4.3.1生产概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4.3.2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4.3.3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4.3.4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4.3.5总量排放限值和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和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4.3.6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4.3.7采样方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4.3.8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4.3.9样品保存及贮运:
4.3.10流量测量和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和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维护及注意事项:
4.3.11质量保证要求;
4.3.12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4.3.13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4.4监测方案制订步骤
4.4.1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4.4.2实地调查
HJ/T92—2002
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生产和排污、排污规律和监测点位等基本情况。
4.4.3制订方案
根据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4.2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4.3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制订出详细的监测方案。4.5监测方案的执行
4.5.1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4.5.2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4.5.3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4.5.4如果主导产品和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5采样点位
5.1点位的设置原则
5.1.1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5.1.2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5.1.3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5.2点位设置
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5.3采样点位的管理
5.3.1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5.3.2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5.3.3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6监测采样
6.1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原则
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3
HJ/T92—2002
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h的过程监测:小于24h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大于(或等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h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和最佳采样频次的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实际情况。6.2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6.2.1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总量收费等方面的依据。
6.2.2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
6.2.3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和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对于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6.2.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吨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吨以下的企业)每年2~4次(上、下半年各1~2次)。
6.2.5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6.2.6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或有废水调节池使废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如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监督监测可采集瞬时水样。6.3采样方法
6.3.1采样容器
应根据废水特性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进行采样。通常,有机样品使用简易玻璃采样瓶,无机样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样瓶(桶)。自动采样容器应满足相应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6.3.2采样位置
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废水采样位置一般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巴歇尔槽出水处,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沟)边和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氰化物和Pb、Cd、Hg、As和Cr(VI)采样,应避开水表面进行。含油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其中油全量转移测定。6.3.3废水样品菜集
所采集的废水样主要是瞬时样和比例混合样。6.3.3.1瞬时水样
HJ/T92—2002
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可以用瞬时采样的方法。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监测时亦可采集瞬时废水样。
6.3.3.2时间比例混合水样
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水样混合。
6.3.3.3流量比例混合水样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取。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废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取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6.3.4水样保存
水样保存方法见HJ/TXX一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7流量测量
7.1实行总量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流装置,所选择污水流量装置必须适应手污水特性和污水排放。7.2可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标法和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电容式、浮子式或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所使用的流量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HJ15中对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做出了规定。7.3在采样点须修建能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10m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U形槽等)、或者建设标准的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排污口的要求如下:7.3.1流速仪法
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的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小于3m的平直过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m7.3.2堰槽法
排放口处应修建一段满足CJ/T3008.1~5一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的明渠式测流段。
7.3.3容器法
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吨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
7.3.4浮标法
排污口上溯有一段底壁平滑且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并经常进行疏通、消障。
7.3.5电磁式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CJ/T3017-93的要求,排污口宽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5
HJ/T92—2002
7.3.6电表式明渠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1m左右。7.4污水流量测量应能满足总量监测的需要,污水测流须与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步。7.5所用测量装置要具有流量自动记录功能且经济实用,便于制造安装。8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8.1不同类型排污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同,生产工艺不同,排放的污染物也不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监测项目应以反映区域环境主要污染特征为主,同时兼顾不同类型污染源废水的特征,对废水特征污染因子进行污染物总量监测。8.2为正确确定监测项目,排污单位应提供有关生产工艺、产品、原材(辅)料等资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人员应深入现场了解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特征。8.3国家规定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是COD、石油类、氨氮、氰化物、As、Hg、Cr(VI)Pb和C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总量控制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监督监测。8.4各排污单位对水污染物总量监测应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且在采样监测时,以污水原始样品进行分析,不能过滤或澄清后测定。排污申报的水污染物项目,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站认定。表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0排污企业类别
必测项目
黑色金属矿山(包括磷cOD、重金属②、As、石油类铁矿、赤铁矿、锰矿等)
选测项目
悬浮物、Cu、Zn
cOD、重金属、As、氰化物、石油悬浮物、Cu、Zn黑色冶金(包括选矿、
烧结、炼焦、炼钢、炼类
铁、轧钢等)
选矿药剂业
有色金属矿山及冶炼
COD、重金属、石油类、As
悬浮物
COD、重金属、石油类、氰化物、悬浮物
电As、
(包括选矿、烧结、目
解、精炼等)
火力发电(热电)
煤矿(包括洗煤)
石油开采
COD、重金属、石油类
COD、重金属、As
COD、氰化物、石油类
石油类、COD、氨氮、As
石油炼制(含乙烯行业)石油类、COD、As化学矿开硫铁矿
重金属、As
氰化物、COD、石油类
Hg、COD、石油类、As
重金属、COD
coD、Hg
Cr(VI)、COD
悬浮物、挥发酚、氨氮
悬浮物、挥发酚、TOC、氨氮
悬浮物、BOD5、TOC、硫化物
悬浮物、硫化物
悬浮物、总磷
悬浮物
悬浮物
排污企业类别
有机原料
合成洗涤剂
合成脂肪酸
必测项目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Cr(VI)
COD、石油类、氨氮
COD、石油类、Cr(VI)
COD、重金属、As
COD、石油类、Cr(VI)、Pb
COD、石油类、氨氮
COD、动植物油、石油类、氨氮
橡胶制品和天然橡胶加9
COD、石油类、氨氮
感光材料
其它有机化工
机械制造
有机磷
有机氯
电子仪器、仪表
纺织、印染
玻璃、玻璃纤维
陶瓷制造
石棉(开采与加工)
木材加工
制糖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
饮料生产
绝缘材料
兵器工业
弹药装药
COD、氰化物、重金属
COD、石油类、氰化物
COD、氨氮
COD、氨氮
重金属、氰化物
COD、石油类、重金属
COD、氰化物、重金属
COD、Cr(VI)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Cr(VI)COD
COD、石油类
COD、氰化物
COD、重金属、石油类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
COD、石油类、氨氮
重金属图
COD、石油类
HJ/T92—2002
选测项目
TOC、氨氮
BOD5、氨氮
BOD5、氨氮
BOD5、氨氮
重金属、总氮、硝基苯、BOD
TOC、BOD5、挥发酚
悬浮物
BOD5、TOC
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BOD5、TOC
BOD5、TOC
悬浮物
悬浮物、TOC
悬浮物、总磷
悬浮物、总氮
有机磷农药类、TOC、总磷
有机氯农药类、TOC
悬浮物
悬浮物、BOD5、挥发酚、氨氮
TOC、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BOD5、氨氮
悬浮物、总铬
悬浮物
悬浮物
悬浮物、氟化物
悬浮物、BOD5
悬浮物
BOD5、总氮、总磷
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悬浮物、BOD5
悬浮物
悬浮物、TOC
悬浮物
HJ/T92—2002
排污企业类别
火工品
火炸药
航天推进剂
船舶工业
酒精及发酵酿造工业
货车洗刷和洗车
管道运输业
卫生用品制造业
生活污水
医院污水
城市综合污水
必测项目
COD、Pb、氰化物、石油类
COD、Pb、石油类
COD、氰化物
COD、石油类、氰化物、Cr(VI)
COD、石油类、氨氮
COD、石油类、氨氮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氨氮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
选测项目
悬浮物、TOC
悬浮物、BOD5、TOC
悬浮物、BOD5、石油类、TOC
悬浮物
悬浮物、总氮、总磷
悬浮物、BOD5、重金属
悬浮物、BOD5
悬浮物、总氮、总磷www.bzxz.net
悬浮物、BOD5、TOC、总氮、
coD、石油类、氨氮、Hg、As、Pb悬浮物、BODs、ToC、总氮、总磷、余氯
COD、重金属、石油类、动植物油、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氨氮
三产、生活、有生活设coD、重金属、As、氰化物、石油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施机关事业和非生产性类、氨氮、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生产性科研事业单位及COD、重金属、As、氰化物、石油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有生产的大专院校。
规模养殖业
类、氨氮、
COD、氨氮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BOD5、总氮、总磷
注:①各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可根据排放去向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为必测项目或选测项目②重金属系指Hg、Cd、Pb及Cr(VI)等,各企业具体制定项目须和地方环境监测站协商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③含除草剂、灭菌剂、杀虫剂。特征污染物发生变化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项目,同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5监测方法
实施总量控制的项目及其监测方法见表2。表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项目
1.重铬酸钾法
2.库仑法
监测方法”
3.快速CODcr法、催化快速法、密封催化法4.自动在线监测法(库仑法、光度法等)1.重量法
石油类、动植物油2.红外分光光度法3.自动在线监测法(红外法、荧光法)1.纳氏试剂光度法
2.滴定法
3.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4.电极法
GB11914—89
GB/T16488—1996
GB7479-—87
GB7478-87
GB7481—87
氰化物
Cr(VI)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
挥发酚
硝基苯类
5.气相分子吸收法
1.冷原子吸收法
2.冷原子荧光法
3.原子荧光法
4.双硫踪光度法
监测方法
1.硼氢化钾一硝酸银分光光度法2.二乙基二硫化代氨基甲酸银光度法3.氢化物发生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原子荧光法
1.异烟酸一吡唑啉酮光度法
2.硝酸银滴定法
3.吡啶一巴比妥酸光度法
4.异烟酸一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5.离子选择电极法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APDC—MIBK萃取原子吸收法
3.差示脉冲极谱法
4.流动注射在线分离原子吸收法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3.示波极谱法
4.在线富集流动注射一火焰原子吸收法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3.在线富集流动注射一火焰原子吸收法1.重量法
1.稀释与接种法
2.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1.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2.自动在线监测法(燃烧氧化)1.4一氨基安替比林直接光度法
2.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
1.气相色谱法
2.还原一偶氮光度法(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3.氯代十六烷基吡啶光度法(三硝基化合物)4.GC/MS法
1.碱性过硫酸钾消解一紫外分光光度法2.气相分子吸收法
1.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2.孔雀绿一磷钼杂多酸分光光度法3.离子色谱法
HJ/T92—2002
GB7468—87
GB7469—87
GB11900—89
GB7485—87
GB7486—87
GB7486—87
GB7486—87
GB746787
EPA7197
EPA7198
GB7475—87
GB7470—87
GB/T1389692
GB7475—87
GB7471—87
GB11901—89
GB7488—87
HJ/T86—2002
HJ/T71—2001
GB7490—87
GB7490—87
GB13194—91
GB4918—85
GB4918—85
GB11894—89
GB118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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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RequirementsforMonitoringofTotalAmountofPollutantsinWasteWater2002—12-25发布
2003—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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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监测方案的制订:
采样点位
点位的设置原则·
点位设置·
采样点位的管理·
监测采样·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确定原则·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采样方法
流量测量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质量保证
总量核定
HJ/T92—2002
HJ/T92—2002
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01日01日起实施。II
1范围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工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GB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一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XX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17—93浅水流量计
ISO555一1:1973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一部分恒流注射法ISO555一2: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二部分积分法:ISO555一3:1987明渠中液流的测量稳流测量的稀释法第三部分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
ISO748:1979明渠中液流的测量速度面积法1SO1070:1973明渠中液流的测量斜速面积法:ISO4359:1983明渠水流测量矩形、梯形和U形测流槽;ISO4360:1984堰、槽明渠水流测量三角剖面堰;ISO4377:1982明渠水流测量平坦V形堰: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
3.1瞬时水样
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3.2混合水样
3.2.1等比例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3.2.2等时混合水样
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3.3比例采样器
是一种专用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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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自动采样
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不连续采样。4监测方案的制订
4.1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
4.1.1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4.1.2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4.2总量监测的方式
4.2.1物料衡算
日排水量100吨以下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2执行。4.2.2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吨,小于500吨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次,即每季度或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3执行4.2.3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吨,小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4.2.4自动在线监测
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吨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4.3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
4.3.1生产概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4.3.2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4.3.3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4.3.4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4.3.5总量排放限值和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和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4.3.6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4.3.7采样方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4.3.8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4.3.9样品保存及贮运:
4.3.10流量测量和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和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维护及注意事项:
4.3.11质量保证要求;
4.3.12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4.3.13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4.4监测方案制订步骤
4.4.1准备阶段
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4.4.2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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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生产和排污、排污规律和监测点位等基本情况。
4.4.3制订方案
根据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4.2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4.3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制订出详细的监测方案。4.5监测方案的执行
4.5.1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4.5.2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4.5.3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4.5.4如果主导产品和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5采样点位
5.1点位的设置原则
5.1.1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5.1.2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5.1.3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5.2点位设置
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5.3采样点位的管理
5.3.1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5.3.2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5.3.3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
6监测采样
6.1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原则
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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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h的过程监测:小于24h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大于(或等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h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和最佳采样频次的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实际情况。6.2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
6.2.1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总量收费等方面的依据。
6.2.2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
6.2.3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和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对于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6.2.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吨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吨以下的企业)每年2~4次(上、下半年各1~2次)。
6.2.5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6.2.6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或有废水调节池使废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如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仪,监督监测可采集瞬时水样。6.3采样方法
6.3.1采样容器
应根据废水特性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进行采样。通常,有机样品使用简易玻璃采样瓶,无机样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样瓶(桶)。自动采样容器应满足相应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6.3.2采样位置
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废水采样位置一般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巴歇尔槽出水处,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沟)边和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氰化物和Pb、Cd、Hg、As和Cr(VI)采样,应避开水表面进行。含油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其中油全量转移测定。6.3.3废水样品菜集
所采集的废水样主要是瞬时样和比例混合样。6.3.3.1瞬时水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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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可以用瞬时采样的方法。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监测时亦可采集瞬时废水样。
6.3.3.2时间比例混合水样
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水样混合。
6.3.3.3流量比例混合水样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取。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废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取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6.3.4水样保存
水样保存方法见HJ/TXX一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7流量测量
7.1实行总量监测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必须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自动污水流量测流装置,所选择污水流量装置必须适应手污水特性和污水排放。7.2可用流速仪法、堰槽法、容器法、浮标法和压差法等方法使用超声波式、电容式、浮子式或潜水电磁式污水流量计测量污水流量,所使用的流量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HJ15中对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做出了规定。7.3在采样点须修建能满足采样和安装流量计的建筑物,一般修建满足采样测流的阴井或10m左右的平直明渠。如建设标准的测流槽(如矩形、梯形或U形槽等)、或者建设标准的测流堰(如矩形薄壁堰、三角薄壁堰等),所使用的测流槽、堰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常用简易测流方法对排污口的要求如下:7.3.1流速仪法
排污截面底部需硬质平滑,截面形状为规则的几何形,排污口处有不小于3m的平直过流水段,且水位高度不小于0.1m7.3.2堰槽法
排放口处应修建一段满足CJ/T3008.1~5一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的明渠式测流段。
7.3.3容器法
适用于流量小于每日50吨的排放口。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
7.3.4浮标法
排污口上溯有一段底壁平滑且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排污渠道,并经常进行疏通、消障。
7.3.5电磁式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平直段,直渠段须符合CJ/T3017-93的要求,排污口宽度0.8~1.5m,液面高度不得小于0.4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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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电表式明渠流量计
排污口有一段不小于2m的规则段,排污渠底宽1m左右。7.4污水流量测量应能满足总量监测的需要,污水测流须与污染物浓度监测同步。7.5所用测量装置要具有流量自动记录功能且经济实用,便于制造安装。8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8.1不同类型排污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同,生产工艺不同,排放的污染物也不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监测项目应以反映区域环境主要污染特征为主,同时兼顾不同类型污染源废水的特征,对废水特征污染因子进行污染物总量监测。8.2为正确确定监测项目,排污单位应提供有关生产工艺、产品、原材(辅)料等资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人员应深入现场了解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特征。8.3国家规定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项目是COD、石油类、氨氮、氰化物、As、Hg、Cr(VI)Pb和C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总量控制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监督监测。8.4各排污单位对水污染物总量监测应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且在采样监测时,以污水原始样品进行分析,不能过滤或澄清后测定。排污申报的水污染物项目,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站认定。表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0排污企业类别
必测项目
黑色金属矿山(包括磷cOD、重金属②、As、石油类铁矿、赤铁矿、锰矿等)
选测项目
悬浮物、Cu、Zn
cOD、重金属、As、氰化物、石油悬浮物、Cu、Zn黑色冶金(包括选矿、
烧结、炼焦、炼钢、炼类
铁、轧钢等)
选矿药剂业
有色金属矿山及冶炼
COD、重金属、石油类、As
悬浮物
COD、重金属、石油类、氰化物、悬浮物
电As、
(包括选矿、烧结、目
解、精炼等)
火力发电(热电)
煤矿(包括洗煤)
石油开采
COD、重金属、石油类
COD、重金属、As
COD、氰化物、石油类
石油类、COD、氨氮、As
石油炼制(含乙烯行业)石油类、COD、As化学矿开硫铁矿
重金属、As
氰化物、COD、石油类
Hg、COD、石油类、As
重金属、COD
coD、Hg
Cr(VI)、COD
悬浮物、挥发酚、氨氮
悬浮物、挥发酚、TOC、氨氮
悬浮物、BOD5、TOC、硫化物
悬浮物、硫化物
悬浮物、总磷
悬浮物
悬浮物
排污企业类别
有机原料
合成洗涤剂
合成脂肪酸
必测项目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Cr(VI)
COD、石油类、氨氮
COD、石油类、Cr(VI)
COD、重金属、As
COD、石油类、Cr(VI)、Pb
COD、石油类、氨氮
COD、动植物油、石油类、氨氮
橡胶制品和天然橡胶加9
COD、石油类、氨氮
感光材料
其它有机化工
机械制造
有机磷
有机氯
电子仪器、仪表
纺织、印染
玻璃、玻璃纤维
陶瓷制造
石棉(开采与加工)
木材加工
制糖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
饮料生产
绝缘材料
兵器工业
弹药装药
COD、氰化物、重金属
COD、石油类、氰化物
COD、氨氮
COD、氨氮
重金属、氰化物
COD、石油类、重金属
COD、氰化物、重金属
COD、Cr(VI)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Cr(VI)COD
COD、石油类
COD、氰化物
COD、重金属、石油类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
COD、石油类、氨氮
重金属图
COD、石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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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项目
TOC、氨氮
BOD5、氨氮
BOD5、氨氮
BOD5、氨氮
重金属、总氮、硝基苯、BOD
TOC、BOD5、挥发酚
悬浮物
BOD5、TOC
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BOD5、TOC
BOD5、TOC
悬浮物
悬浮物、TOC
悬浮物、总磷
悬浮物、总氮
有机磷农药类、TOC、总磷
有机氯农药类、TOC
悬浮物
悬浮物、BOD5、挥发酚、氨氮
TOC、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BOD5、氨氮
悬浮物、总铬
悬浮物
悬浮物
悬浮物、氟化物
悬浮物、BOD5
悬浮物
BOD5、总氮、总磷
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
悬浮物、BOD5
悬浮物
悬浮物、TOC
悬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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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业类别
火工品
火炸药
航天推进剂
船舶工业
酒精及发酵酿造工业
货车洗刷和洗车
管道运输业
卫生用品制造业
生活污水
医院污水
城市综合污水
必测项目
COD、Pb、氰化物、石油类
COD、Pb、石油类
COD、氰化物
COD、石油类、氰化物、Cr(VI)
COD、石油类、氨氮
COD、石油类、氨氮
COD、石油类
COD、石油类、氨氮
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
选测项目
悬浮物、TOC
悬浮物、BOD5、TOC
悬浮物、BOD5、石油类、TOC
悬浮物
悬浮物、总氮、总磷
悬浮物、BOD5、重金属
悬浮物、BOD5
悬浮物、总氮、总磷www.bzxz.net
悬浮物、BOD5、TOC、总氮、
coD、石油类、氨氮、Hg、As、Pb悬浮物、BODs、ToC、总氮、总磷、余氯
COD、重金属、石油类、动植物油、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氨氮
三产、生活、有生活设coD、重金属、As、氰化物、石油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施机关事业和非生产性类、氨氮、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生产性科研事业单位及COD、重金属、As、氰化物、石油悬浮物、BOD5、总氮、总磷、有生产的大专院校。
规模养殖业
类、氨氮、
COD、氨氮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BOD5、总氮、总磷
注:①各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可根据排放去向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为必测项目或选测项目②重金属系指Hg、Cd、Pb及Cr(VI)等,各企业具体制定项目须和地方环境监测站协商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③含除草剂、灭菌剂、杀虫剂。特征污染物发生变化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项目,同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5监测方法
实施总量控制的项目及其监测方法见表2。表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项目
1.重铬酸钾法
2.库仑法
监测方法”
3.快速CODcr法、催化快速法、密封催化法4.自动在线监测法(库仑法、光度法等)1.重量法
石油类、动植物油2.红外分光光度法3.自动在线监测法(红外法、荧光法)1.纳氏试剂光度法
2.滴定法
3.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4.电极法
GB11914—89
GB/T16488—1996
GB7479-—87
GB7478-87
GB7481—87
氰化物
Cr(VI)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总有机碳
挥发酚
硝基苯类
5.气相分子吸收法
1.冷原子吸收法
2.冷原子荧光法
3.原子荧光法
4.双硫踪光度法
监测方法
1.硼氢化钾一硝酸银分光光度法2.二乙基二硫化代氨基甲酸银光度法3.氢化物发生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原子荧光法
1.异烟酸一吡唑啉酮光度法
2.硝酸银滴定法
3.吡啶一巴比妥酸光度法
4.异烟酸一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5.离子选择电极法
1.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APDC—MIBK萃取原子吸收法
3.差示脉冲极谱法
4.流动注射在线分离原子吸收法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双硫踪分光光度法
3.示波极谱法
4.在线富集流动注射一火焰原子吸收法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3.在线富集流动注射一火焰原子吸收法1.重量法
1.稀释与接种法
2.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1.燃烧氧化一非分散红外吸收法2.自动在线监测法(燃烧氧化)1.4一氨基安替比林直接光度法
2.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
1.气相色谱法
2.还原一偶氮光度法(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3.氯代十六烷基吡啶光度法(三硝基化合物)4.GC/MS法
1.碱性过硫酸钾消解一紫外分光光度法2.气相分子吸收法
1.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2.孔雀绿一磷钼杂多酸分光光度法3.离子色谱法
HJ/T92—2002
GB7468—87
GB7469—87
GB11900—89
GB7485—87
GB7486—87
GB7486—87
GB7486—87
GB746787
EPA7197
EPA7198
GB7475—87
GB7470—87
GB/T1389692
GB7475—87
GB7471—87
GB11901—89
GB7488—87
HJ/T86—2002
HJ/T71—2001
GB7490—87
GB7490—87
GB13194—91
GB4918—85
GB4918—85
GB11894—89
GB118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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