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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4-28 11:48:26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21/ 3176-2019

  • 标准名称: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类别: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19-09-30
  • 实施日期:

    2020-03-30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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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13.060.30
  • 中标分类号:

    Z77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发布部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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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内容,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旨在促进农村水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60.30 Z 77 DB21/3176—2019 辽宁省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9-09-30发布 2020-03-30实施 发布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欣、师晓春、王军、郎咸明、王京城、刘广、韩菲、张晓华、纪凤智、刘一威、尤涛、包震宇、张钊、王鹏、张志强、王宇。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标准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或建议,可通过电话或函件反馈,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评估与复审。 联系方式: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电话:024-62788609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邮编:110161 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 电话:024-62780052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甲-2号,邮编:110161 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监测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及厨房排水等。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及处理规模,将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4.1.2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两年后起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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