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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标准(MT)】 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拱形支架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5 12:32:05
  • MT/T375.5-1997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MT/T 375.5-1997

  • 标准名称:

    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拱形支架技术条件

  • 标准类别:

    煤炭行业标准(MT)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7-12-30
  • 实施日期:

    1998-06-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90.30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材料>>91.100.30混凝土和混凝土制品
  • 中标分类号:

    建材>>建材产品>>Q14混凝土制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煤炭工业出版社
  • 页数:

    7页
  • 标准价格:

    10.0 元
  • 出版日期:

    1998-06-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郭爱民、屠丽南、王惠云、郭建明
  • 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建井所
  • 归口单位:

    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提出单位:

    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 相关标签:

    菱镁 混凝土 制品 支架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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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菱镁混凝土拱型支架(以下简称“支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顶压大(但不大于30kN/m2),侧压小、无底鼓的矿山静压巷道支护用菱镁混凝土拱型支架。 MT/T 375.5-1997 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拱形支架技术条件 MT/T375.5-1997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MT/T 375. 5—1997
本标准根据MT/T375.1--94《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参考MT/T375.2《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梯形支架技术条件》而编制的,本标准规定了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拱形支架的应用范围,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矿用菱镁混凝土拱形支架适于在煤矿静压巷道使用,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井下的安全生产,本标准突出了对拱形支架的质量指标的控制。本标准是对MT/T375.1--94、MT/T375.2一94、MT/T375.3—94、MT/T375.4—94系列标准的完善与补充。本系列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
MT/T375.1-94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MT/T375.2-94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梯形支架技术条件MT/T375.3—94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窄轨轨枕
背板、沟盖板和挡煤板技术条件MT/T375.4---94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MT/T375.5—94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拱形支架技术条件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建井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爱民、屠丽南、王惠云、郭建明。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建井研究所负责解释。199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
拱形支架技术条件
Products made of magnesium oxychloride concreteused in minesTechnical condition of arch supportMT/T 375.5—1997
本标准规定了菱镁混凝土拱型支架(以下简称“支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顶压大(但不大于30kN/m)、侧压小、无底鼓的矿山静压巷道支护用菱镁混凝土拱型支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828-87逐批检查记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13262一91不合格品率的记数标准型一次抽样检查程序及抽样表MT/T375.1—94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通用技术条件MT/T375.2-94矿用菱镁混凝土制品梯形支架技术条件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菱镁混凝土拱形支架(氯氧镁混凝土拱形支架)magnesiumoxychlorideconcretearch support由配筋菱镁混凝土拱形顶梁(以下简称“顶梁”)和柱腿组成的承受矿山压力的构件。4要求
4.1支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4.2原材料应符合MT/T375.1中4.1的规定。4.3拱形支架结构应符合图1的规定,顶梁和柱腿应符合图2、图3的规定。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7-12-30批准200
1998-06-01实施
MT/T 375. 5—1997
1—顶梁;2—柱腿
图1拱形支架组合
形式a
形式b
图2顶梁
4.4外观质量:
拱型顶染
拱梁净跨
拱梁内半径
拱梁半圆
支架底部
拱梁内
柱腿净高
标志长度bZxz.net
MT/T375.5—1997
形式a
形式b
形式c
图3柱腿
允许偏差
顶梁柱腿
接口各部
各部角度
充许偏差
4.4.1顶梁弧线应平滑、柱腿应平直,顶梁、柱腿的四面应平整,边棱不得有毛刺。4.4.2顶梁和柱腿不得有裂缝不得有深3mm以上的凹坑和孔洞,凹坑不得多于2处,每处面积不得超过所在面积的5%。
4.4.3顶梁和柱腿筋材不得外露,表面不得有返卤现象,缺棱、掉角不得多于1处,缺棱长度不得大于50mm,缺棱宽度不得大于5mm,掉角宽度不大于10mm,接口处不得缺棱掉角。4.5菱镁混凝土抗压强度应符合MT/T375.1中4.2的规定。4.6菱镁混凝土耐久性应符合MT/T375.1中4.3的规定。4.7菱镁混凝土耐水性应符合MT/T375.1中4.4的规定。注:制品长期在淋水严重情况下使用,耐水性能应相应提高,耐水系数大于0.90,或耐水试验后,菱镁混凝土强度不202
低于30MPa,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MT/T375.5—1997
4.8菱镁混凝土视密度应符合MT/T375.1中4.5的规定。4.9顶梁和柱腿经抗冲击性能试验后,不得出现裂缝。4.10单根实验时顶梁和柱腿的抗弯破坏荷载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注:破坏荷载极限状态判定标志为!柱腿单根试验时,挠度大于L/50(配钢筋)挠度大于L/40(配竹筋)卸载后不闭合裂缝宽度大于0.5mm筋材拉断:
菱镁混凝土受压区破坏、梁柱接口处混凝土端头裂开;支座处斜裂缝破坏。
抗弯破坏荷载,kN/m
配钢筋的支架,应采取防锈措施,其钢筋锈蚀指数应不大于3mg/cm24. 11
5试验方法
5.1外观质量用目视法并用常规量具检验。5.2尺寸用最小分度值为1mm的钢板尺测量,面积用网格法测量,角度用最小分度值为1°的量角器测量。
5.3抗压强度按MT/T375.1中5.1的规定进行测定。5.4耐久性按MT/T375.1中5.2的规定进行测定。5.5耐水性按MT/T375.1中5.3的规定进行测定。5.6视密度按MT/T375.1中5.4条的规定进行测定。5.7试件:
用于进行抗压强度、耐久性、耐水性、视密度、锈蚀指数试验的试件按MT/T375.1中5.1.3.1,5.1.3.2的规定制作,锈蚀指数试验应按5.5.2.2的规定制作。5.8顶梁和柱腿抗冲击性试验:
将顶梁直立放置、(水平两侧加约束使其不得前后倾倒),柱腿水平放置,二者承压面向上,二支座架距地面200mm,顶梁用40kg柱腿用25kg的砂袋从高1000mm处自由下落,冲击构件15次后检查是否有裂缝出现。
5.9顶梁和柱腿抗弯破坏荷载试验:5.9.1仪器
a)万能材料试验机、液压脉动疲劳试验机或液压试验台;最大加载能力为500kN以上。b)液压千斤顶:推力大于100kN。c)刻度放大镜,分度值为0.01mm,放大倍数不低于20倍。d)百分表或位移传感器:精度为0.01mm。5.9.2试验步骤
5.9.2.1加载方式
顶梁按图4方式进行均布加载,均布荷载以四点集中荷载代替。柱腿按图5方式进行均布加载。均布荷载采用密集集中荷载,分配梁传递方式代替。203
5.9.2.2荷载分级和持续时间
MT/T 375.5--1997
荷载分级取估算破坏荷载的10%逐级加载,每级荷载持续5min,直至达到极限状态。5.9.2.3挠度测定
顶梁和柱腿挠度可用百分表或位移传感器测量。柱腿接近破坏阶段的挠度,可用钢板尺或拉线的方法测量。
5.9.2.4裂缝宽度的测定
用刻度放大镜进行观测,应量测受拉主筋处的裂缝宽度;当确定受弯构件受拉主筋处的裂缝宽度时,应在构件侧面量测。
5.9.2.5结果计算
以二根顶梁或二根柱腿破坏荷载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批顶梁或柱腿的破坏荷载。5.10顶梁和柱腿锈蚀指数按MT/T375.1中5.5的规定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
6.1支架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6.2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合格并由负责人及检验人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见表3。
检验项目
尺寸偏差
外观质量
抗压强度
耐久性
耐水性
视密度
质量特征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
抗冲击性能
抗弯破坏荷载
锈蚀指数
质量特征
MT/T375.5—1997
表3(完)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类别
如果出厂抽检时的测定环境条件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测定结果只作参考,在报告中应注明。2“√”表示检验,“__”表示不检。6.3每件产品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型式
6.4对于第3、8项抽检项目,抽样方案应采用GB/T13262。生产方风险质量P。为1.6%,使用方风险质量P1为32%。
6.5型式检验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项目见表3。用于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6.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产品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年产量1000m2以上者,每半年进行一次;d)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7组批和抽样。
生产批量不大于50件时,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件进行型式检验(批量少于3件时全检)。对A类项目,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有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重新检验,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对B类项目,有两项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重新检验,若任意一件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批量大于50件时,抽样方案应采用GB/T2829,除非其他标准另有规定,一般选用一次抽样方案,判别水平I,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不大于40。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架支架的顶梁和柱腿应用不褪色的标志,标明制造厂名、产品规格、生产日期。7.2产品可采用捆扎方式包装。
7.3装卸、运输时,不得抛掷。
7.4产品存放的场地应坚实、平坦,底部应垛底,加高200mm。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分别堆放,也可按井字形架放,垛高不宜超过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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