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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1-21 19:00:05
- GB/Z18509-2001
- 现行
标准号:
GB/Z 18509-2001
标准名称:
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1-11-05 -
实施日期:
2002-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4.64 MB
标准ICS号:
电信、音频和视频技术>>33.100电磁兼容性(EMC)中标分类号: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综合>>L06电磁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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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起草全部或部分与电磁兼容有关的标准的程序,在制定新的电磁兼容标准或电磁兼容条款,以及修订现有的标准时宜采用本程序。为了保证各标准之间彼此保持一致和符合当前的作法,以及避免文件编写出现重复,宜遵守本程序。 GB/Z 18509-2001 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GB/Z18509-2001

部分标准内容:
ICS3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8509—2001
neq IEC GUIDE 107:1998
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uide to the drafting of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standards
2001-11~05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05-01实施
GB/Z18509—2001
IEC前言
引用标准
基本原则
5.1发射限值
5.2抗扰度要求
6EMC标准的类型·
6.1基础EMC标准
通用EMC标准
6.3产品类EMC标准
6.4产品EMC标准
6.5关于不类型EMC标准应用的说明7
我国关于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
7.1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
7.2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3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4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8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EMC标准的制定.
9.1基础EMC标准的制定
9.2通用EMC标准的制定
9.3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制定
附录A(提示的附录)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附录B提示的附录)
主要的电磁骚扰现象
GB/Z18509—2001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应于IEC导则107《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1998年英文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与107导则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一有关术语采用了IEC60050(161)Amendment1:1997中的定义;将一些负责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及其范围等改为适用于我国负责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的表述;
删除了原文件中的附录C。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起草全部或部分与电磁兼容有关的标准的程序,在制定新的电磁兼容标准或电磁兼容条款以及修订现有的标准时宜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无线电于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郎维川、龚增、杨自佑。GB/Z18509—2001
IEC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ISO/IEC导则第一部分的附录P给出的程序,是由电磁兼容顾问委员会(TheAdvi-soryCommitteeon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准备的。本版是第二版,替代并废止1989年出版的第一版。本导则的文本基于下列文件:
四月法投票
02/1023/DV
表决报告
02/1122/RV
本导则表决通过的全部资料可在上面表格列出的表决报告中查到。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uide to the drafting of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standards
GB/Z18509—2001
neqIECGUIDE107:1998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起草全部或部分与电磁兼容有关的标准的程序,在制定新的电磁兼容标准或电磁兼容条款,以及修订现有的标准时宜采用本程序。为了保证各标准之间彼此保持一致和符合当前的作法,以及避免文件编写出现重复,宜遵守本程序。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4365--1995电磁兼容术语(idtIEC60050(161):1990)IEC60050(161)Amendment:1997国际电工词汇第161章电磁兼容术语(第1修正案)3定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采用下列定义,其中有些取自GB/T4365。3.1电磁环境electromagneticenvironment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IEC60050(161)Amendment1:1997,01-01]注:通常,电磁环境与时间有关,对它的描述可能需要用统计的方法。3.2电磁骚扰electromagneticdisturbance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者对生物或非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电磁现象。[GB/T4365—1995,1.5]
注:电磁骚扰可能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媒介自身的变化。3.3电磁于扰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EMI)(缩略词)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降低。[IEC60050(161)Amendmentl:1997,01-06]注:在英语中术语“interference(于扰)”和\disturbance(骚扰)”分别表示结果和原因。3.4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EMC)(缩略词)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它的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GB/T4365—1995,1.7]
3.5(电磁)发射(electromagnetic)emiss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05批准2002-05-01实施
GB/Z18509—2001
从源向外发出电磁能的现象。[GB/T4365一1995,1.8]3.6抗扰度(对骚扰的)immunity(toadisturbance)装置、设备或系统面临电磁骤扰不降低运行性能的能力。[GB/T4365-1995,1.20]3.7高频highfrequency
9kHz以上的频率。
3.8低频lowfrequency
9kHz及9kHz以下的频率。
3.9端口port
设备上与外部电磁环境相耦合或者受外部电磁环境影响的特定接口。图1示出了几种重要的端口。外壳端口是设备的物理边界(例如机壳)。外壳端口提供辐射和静电放电(ESD)能量的传播途径,而其他端口提供传导能量的传播途径。外壳端口
AC电源端口
DC电源端口
4概述
图1设备端口
信号/控制端口
功能接地端口
对电磁兼容技术的研究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这些技术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有很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心的是特定产品的一般方面或者特殊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已开展了十几年EMC标准方面的工作。其工作范围在附录A给出。
为了广泛地处理电磁兼容标准,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0年2月成立,其工作范围也在附录A中给出。
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EMC包括从0Hz到400GHz频率范围内的传导现象和辐射现象,以及表B1列出的有关现象。
在某一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认识到EMC的要求在经济性和社会性方面的冲突,这些要求可能会影响设备的性能。应当避免不适当的EMC要求和强迫接受不必要的要求。5基本原则
5.1发射限值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具有横向功能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为实现EMC所需要的发射限值和测量要求。这些委员会宜考虑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需要。
一般地,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9kHz以上的发射,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9kHz以下的发射。为了保证统一性和维持对电磁环境的控制,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宜参考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使用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发射限值。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自行确定他们自已的发射限值,因为这样将不能保证遵守可接受的兼容电平或疆扰电平。
当认为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EMC标准不适合特定的产品或环境时,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该就有关发射限值和/或测量要求方面的任何改变寻求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帮助和咨询。全国电磁2
GB/Z·18509—2001
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9kHz及以下频率的通用发射限值,全国无线电于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9kHz以上的通用发射限值。5.2抗扰度要求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产品的基础EMC抗扰度标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该参照这些基础EMC抗扰度标准作为测量技术的规范,并且负责选择抗扰度试验电平。因此建议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做这项工作时,要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商。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有责任制定通用抗扰度标准。6EMC标准的类型
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全国无线电于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标准化团体制定的EMC标准,主要可分为下述四种类型:注:在作出这样的分类之前,已经制定出了很多标准,因此,现有的一些标准与下述的分类方法是不完全相符的。6.1基础EMC标准(BasicEMCStandards)基础EMC标准给出了关于实现EMC一般的基本条件或规则,并作为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考文件。
a)基础标准可以是标准或技术报告;b)一般基础标准不是专门为特定的产品类或产品制定的;c)基础标准可能特别关心下列方面的问题(但不仅是这些方面):1)术语;
2)电磁现象的描述;
3)兼容水平的技术要求;
4)限制骚扰发射的一般要求;
5)推荐关于设备抗扰度试验电平;6)测量技术、试验方法及其适用性;7)环境的描述和分类。
d)基础标准不包括规定的限值和有关的性能。它们应包括在通用标准、产品类标准或产品标准中。6.2通用EMC标准(GenericEMCStandards)通用EMC标准适用于在没有专用的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情况下,在特定环境下工作的产品。这些标准规定了适用于该环境下工作的这类产品或系统的一组基本的要求、试验程序和一般性的性能判据。
a)通用EMC标准不包括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等,但这些部分要参考基础EMC标准;b)通用EMC标准涉及的有关发射和抗扰度的要求和试验,可能存在于些单独的文件中;c)通用EMC标准规定了数量有限的发射试验和抗扰度试验,最大的发射电平以及最小的抗扰度试验电平,以便达到最佳的技术/经济性。6.3产品类EMC标准(ProductFamilyEMCStandards)对EMC来说,产品类是可以采用相同标准的一组类似的产品。产品类EMC标准规定了专用于特定产品类的特殊电磁要求和试验程序。产品类EMC标准应指出有关的安装和运行条件。只要有可能,还应考虑给出关于设备用途的准确的性能判据,并将基础标准与通用标准配合,以扩展其实用性。a)产品类EMC标准既可以采用单独标准的形式,也可在-个综合性产品类标准中采用专用条款的形式。
b)产品类EMC标准不应包括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试验布置等内容,这些部分要参考基础EMC标准;
GB/Z18509--2001
c)产品类EMC标准不宜偏离基础EMC标准。在例外情况下偏离基础EMC标准时,应该在产品类标准中说明理由。
注:产品类EMC标准可以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制定。关于EMC产品类标准宜考分成两类:1)具有很广的应用范围,并涉及到若干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产品类标准,尤其是与由大量设备产生的骚扰发射有关的标准,例如:
由非线性负荷产生的谐波;
由工业设备或家用设备产生的射频骚扰。鉴于必须要对许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这类产品类标准宜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于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制定。2)特殊的产品类标准
通常,这些标准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如果不清楚应该由哪一个委员会负责这个工作,那么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可以指定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进行这项工作。当一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没有相关的经验或能力时,则应该请求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要求另一个委员会进行这项工作,或在这方面给予帮助。以下列出-些EMC方面的主要产品类(但不仅是这些):a)信息技术设备(ITE);
b)家用和商用设备(除了ITE之外);c)工业设备(除了ITE之外);d)通信设备;
e)无线电、电视接收机和相关设备;f)牵引运输设备:
g)公用事业设备(电、煤气、水等);h)医疗设备;
i)测量和试验设备;
i)连接到中压和高压公用供电系统的设备。6.4产品EMC标准(ProductEMCStandards)与特定类型产品有关的产品EMC标准,宜考虑与之有关的特殊条件。它们采用和产品类EMC标准相同的规则。
6.5关于不同类型EMC标准应用的说明应该注意这四种不同类型的标准之间在应用时的一些差别:a)基础EMC标准是与一般信息、骚扰现象以及测量或试验技术有关的;b)通用EMC标准可以看作是一般产品的EMC标准,它们对在给定环境中工作的产品规定了许多适用的骚扰现象和所进行的试验。通用EMC标准可应用于:1)工作在给定环境中,且没有专用的EMC标准的那些产品;2)负有责任的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通用EMC标准充分满足其产品要求的那些产品类和产品。
c)产品类/产品EMC标准优先于通用EMC标准。产品EMC标准优先于产品类EMC标准。但是,对于一组特殊的产品,在既没产品EMC标准,又没有产品类EMC标准的情况下,应采用有关的通用EMC标准;
d)在选择试验值时,应该把产品类/产品EMC标准与有关的通用EMC标准结合起来考虑。当产品类标准规定的严酷值小于通用标准的规定值时,应该在产品类标准中说明其理由。7我国关于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图2表示我国关于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4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电磁兼容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Z 18509—2001
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
全国无线电干扰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图2我国有关EMC工作的组织机构这些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概述如下。7.1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
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负责下列工作:有关的产品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a)协调并指导国内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EMC工作,并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配任务给合适的委员会;
b)防止重复制定或制定出有冲突的标准;c)鉴定“市场的需要”。
7.2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一个具有横向功能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下列有关标准:a)对应于IEC61000系列的EMC标准;b)有关抗扰度和低频发射的通用EMC标准;c)某些情况下产品类或产品的发射和抗扰度标准。7.3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一个具有横向功能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9kHz以上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标准:
a)无用的无线电(频率)发射的基础EMC标准;b)无用的无线电(频率)发射的通用EMC标准;c)为保护无线电通信业务所要求的产品和产品类发射标准;d)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设备的抗扰度标准;e)某些情况下与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作制定产品和产品类抗扰度标准。7.4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第5章的基本原则,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其工作范围内,以合适的方式与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制定产品类或特定的产品EMC标准。
8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下面的表1列出了EMC标准的典型的主体结构。但下列条目并不一定周全,应按情况适当地加以采用。
术语,定义
基本原理
电磁现象的描述
电磁现象的来源和影响
统计分布
出现的电平—bzxZ.net
兼容电乎
环境的分类
设备的结构
发射限值
抗扰度
试验等级
性能判据
测量技术
仪表和程序
试验技术(发射和抗扰度)
仪表和程序
安装指南
减缓方法和装置
产品安全方面
(测墅技术和程序)
9EMC标准的制定
GB/Z18509-2001
表1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9.1基础EMC标准的制定
9.1.1基础EMC标准(如6.1中所述)由下列具有横向功能的技术委员会负责:a)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b)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别是A分会:“无线电干扰测量和统计方法”。当制定基础EMC标准时,宜采用下列的步骤:a)当一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需要某个基础EMC标准时,一般应提出项目计划书和项目任务,正式请求有关的横向功能委员会来考虑这个问题;b)如果一个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背定认为某个基础标准不完全适合于该委员会预定的用途时,它一般应向有关的横向功能委员会进行咨询,并提交带有技术理由的正式修改建议;c)如果具有横向功能的技术委员会认为所建议的修改或提议的新主题没有充分普遍的意义,那么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在他们自已的标准中对基础EMC标准或需要的技术规范的词句所作的必要的修改加以介绍。这种修改应该在产品说明书的前言中指出。另外,建议在标准的有关条款中参照引用前言;
GB/Z18509—2001
d)当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清楚哪一个有关的横向功能委员会合适时,它应该请求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作出决定。当某一个项目对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都有共同的利益时,应该合作做这项工作,并可以为此目的成立联合特别工作组。9.1.2只要有可能,基础EMC试验和测量标准应该包含下列条目:“1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概述;
5抗扰度标准试验电平的范围;
6试验设备(包括校准)
7试验布置;
8试验程序(包括不确定度);
9试验报告(性能判据和试验结果的解释);10按适当的情况给出的附录(例如,关于技术规范的基本原理)。”9.2通用EMC标准的制定
由于通用EMC标准具有普遍性,它们是由具有横向功能的技术委员会一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的。通用EMC标准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特定环境有关,诸如:a)居住环境;
b)商业环境:
c)工业环境。
应根据有关场所的例子来阐明环境的类型(例如住宅、商店、车间)。通用EMC标准宜仅对所考虑的最重要的现象和有关的试验作出规定。然而,它们应包括以下两个频率范围中最重要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a)低频范围;
b)高频范围。
鉴于通用标准的应用范围可能较宽,所以并不总能毫无困难地应用于特定的产品。因此,可能有必要制定产品类和产品标准。
9.3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制定
在开始制定与EMC有关的标准或修订现有标准的工作之前,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应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协商,并把协商结果的建议和准备制定或修订的标准的类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证实它们的内容与9.3.1和9.3.2所包含的概念相符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审查建议的合理性或委托给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去评价。与此同时,技术委员会可以继续研究它的项目,在有不确定问题的情况下,可用通信的方式进行研究;或者可能的话,在下一次的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会议上讨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一些在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内无法解决的有争议的问题,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将把此类问题提交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9.3.1对于特殊产品类/产品的EMC要求,既可以形成单独的标准,也可以在有关产品总标准中单列一章。在后一种情况下,应该把所有的EMC要求集中放在一章内,以便于参考。建议单独出版的产品类/产品EMC标准包括以下的10项内容。在EMC条款构成产品标准的-部分时,宜包含第6~第10项以及合适的附录。1范围(应清楚地指出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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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8509—2001
neq IEC GUIDE 107:1998
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uide to the drafting of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standards
2001-11~05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05-01实施
GB/Z18509—2001
IEC前言
引用标准
基本原则
5.1发射限值
5.2抗扰度要求
6EMC标准的类型·
6.1基础EMC标准
通用EMC标准
6.3产品类EMC标准
6.4产品EMC标准
6.5关于不类型EMC标准应用的说明7
我国关于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
7.1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
7.2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3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4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8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EMC标准的制定.
9.1基础EMC标准的制定
9.2通用EMC标准的制定
9.3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制定
附录A(提示的附录)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附录B提示的附录)
主要的电磁骚扰现象
GB/Z18509—2001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应于IEC导则107《电磁兼容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1998年英文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与107导则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一有关术语采用了IEC60050(161)Amendment1:1997中的定义;将一些负责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及其范围等改为适用于我国负责电磁兼容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的表述;
删除了原文件中的附录C。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起草全部或部分与电磁兼容有关的标准的程序,在制定新的电磁兼容标准或电磁兼容条款以及修订现有的标准时宜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无线电于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郎维川、龚增、杨自佑。GB/Z18509—2001
IEC 前言
本导则是根据ISO/IEC导则第一部分的附录P给出的程序,是由电磁兼容顾问委员会(TheAdvi-soryCommitteeon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准备的。本版是第二版,替代并废止1989年出版的第一版。本导则的文本基于下列文件:
四月法投票
02/1023/DV
表决报告
02/1122/RV
本导则表决通过的全部资料可在上面表格列出的表决报告中查到。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电磁兼容
电磁兼容标准起草导则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uide to the drafting of 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standards
GB/Z18509—2001
neqIECGUIDE107:1998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起草全部或部分与电磁兼容有关的标准的程序,在制定新的电磁兼容标准或电磁兼容条款,以及修订现有的标准时宜采用本程序。为了保证各标准之间彼此保持一致和符合当前的作法,以及避免文件编写出现重复,宜遵守本程序。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4365--1995电磁兼容术语(idtIEC60050(161):1990)IEC60050(161)Amendment:1997国际电工词汇第161章电磁兼容术语(第1修正案)3定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采用下列定义,其中有些取自GB/T4365。3.1电磁环境electromagneticenvironment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IEC60050(161)Amendment1:1997,01-01]注:通常,电磁环境与时间有关,对它的描述可能需要用统计的方法。3.2电磁骚扰electromagneticdisturbance任何可能引起装置、设备或系统性能降低或者对生物或非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电磁现象。[GB/T4365—1995,1.5]
注:电磁骚扰可能是电磁噪声、无用信号或传播媒介自身的变化。3.3电磁于扰electromagneticinterference(EMI)(缩略词)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降低。[IEC60050(161)Amendmentl:1997,01-06]注:在英语中术语“interference(于扰)”和\disturbance(骚扰)”分别表示结果和原因。3.4电磁兼容性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EMC)(缩略词)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它的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GB/T4365—1995,1.7]
3.5(电磁)发射(electromagnetic)emiss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05批准2002-05-01实施
GB/Z18509—2001
从源向外发出电磁能的现象。[GB/T4365一1995,1.8]3.6抗扰度(对骚扰的)immunity(toadisturbance)装置、设备或系统面临电磁骤扰不降低运行性能的能力。[GB/T4365-1995,1.20]3.7高频highfrequency
9kHz以上的频率。
3.8低频lowfrequency
9kHz及9kHz以下的频率。
3.9端口port
设备上与外部电磁环境相耦合或者受外部电磁环境影响的特定接口。图1示出了几种重要的端口。外壳端口是设备的物理边界(例如机壳)。外壳端口提供辐射和静电放电(ESD)能量的传播途径,而其他端口提供传导能量的传播途径。外壳端口
AC电源端口
DC电源端口
4概述
图1设备端口
信号/控制端口
功能接地端口
对电磁兼容技术的研究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这些技术问题是十分复杂的。有很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心的是特定产品的一般方面或者特殊方面的问题。在我国,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已开展了十几年EMC标准方面的工作。其工作范围在附录A给出。
为了广泛地处理电磁兼容标准,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0年2月成立,其工作范围也在附录A中给出。
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EMC包括从0Hz到400GHz频率范围内的传导现象和辐射现象,以及表B1列出的有关现象。
在某一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认识到EMC的要求在经济性和社会性方面的冲突,这些要求可能会影响设备的性能。应当避免不适当的EMC要求和强迫接受不必要的要求。5基本原则
5.1发射限值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具有横向功能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为实现EMC所需要的发射限值和测量要求。这些委员会宜考虑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需要。
一般地,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9kHz以上的发射,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9kHz以下的发射。为了保证统一性和维持对电磁环境的控制,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宜参考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使用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发射限值。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能自行确定他们自已的发射限值,因为这样将不能保证遵守可接受的兼容电平或疆扰电平。
当认为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EMC标准不适合特定的产品或环境时,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该就有关发射限值和/或测量要求方面的任何改变寻求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帮助和咨询。全国电磁2
GB/Z·18509—2001
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9kHz及以下频率的通用发射限值,全国无线电于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9kHz以上的通用发射限值。5.2抗扰度要求
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产品的基础EMC抗扰度标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该参照这些基础EMC抗扰度标准作为测量技术的规范,并且负责选择抗扰度试验电平。因此建议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做这项工作时,要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商。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有责任制定通用抗扰度标准。6EMC标准的类型
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全国无线电于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标准化团体制定的EMC标准,主要可分为下述四种类型:注:在作出这样的分类之前,已经制定出了很多标准,因此,现有的一些标准与下述的分类方法是不完全相符的。6.1基础EMC标准(BasicEMCStandards)基础EMC标准给出了关于实现EMC一般的基本条件或规则,并作为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参考文件。
a)基础标准可以是标准或技术报告;b)一般基础标准不是专门为特定的产品类或产品制定的;c)基础标准可能特别关心下列方面的问题(但不仅是这些方面):1)术语;
2)电磁现象的描述;
3)兼容水平的技术要求;
4)限制骚扰发射的一般要求;
5)推荐关于设备抗扰度试验电平;6)测量技术、试验方法及其适用性;7)环境的描述和分类。
d)基础标准不包括规定的限值和有关的性能。它们应包括在通用标准、产品类标准或产品标准中。6.2通用EMC标准(GenericEMCStandards)通用EMC标准适用于在没有专用的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情况下,在特定环境下工作的产品。这些标准规定了适用于该环境下工作的这类产品或系统的一组基本的要求、试验程序和一般性的性能判据。
a)通用EMC标准不包括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等,但这些部分要参考基础EMC标准;b)通用EMC标准涉及的有关发射和抗扰度的要求和试验,可能存在于些单独的文件中;c)通用EMC标准规定了数量有限的发射试验和抗扰度试验,最大的发射电平以及最小的抗扰度试验电平,以便达到最佳的技术/经济性。6.3产品类EMC标准(ProductFamilyEMCStandards)对EMC来说,产品类是可以采用相同标准的一组类似的产品。产品类EMC标准规定了专用于特定产品类的特殊电磁要求和试验程序。产品类EMC标准应指出有关的安装和运行条件。只要有可能,还应考虑给出关于设备用途的准确的性能判据,并将基础标准与通用标准配合,以扩展其实用性。a)产品类EMC标准既可以采用单独标准的形式,也可在-个综合性产品类标准中采用专用条款的形式。
b)产品类EMC标准不应包括详细的测量和试验方法、试验布置等内容,这些部分要参考基础EMC标准;
GB/Z18509--2001
c)产品类EMC标准不宜偏离基础EMC标准。在例外情况下偏离基础EMC标准时,应该在产品类标准中说明理由。
注:产品类EMC标准可以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制定。关于EMC产品类标准宜考分成两类:1)具有很广的应用范围,并涉及到若干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产品类标准,尤其是与由大量设备产生的骚扰发射有关的标准,例如:
由非线性负荷产生的谐波;
由工业设备或家用设备产生的射频骚扰。鉴于必须要对许多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这类产品类标准宜由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于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制定。2)特殊的产品类标准
通常,这些标准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如果不清楚应该由哪一个委员会负责这个工作,那么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可以指定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来进行这项工作。当一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没有相关的经验或能力时,则应该请求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要求另一个委员会进行这项工作,或在这方面给予帮助。以下列出-些EMC方面的主要产品类(但不仅是这些):a)信息技术设备(ITE);
b)家用和商用设备(除了ITE之外);c)工业设备(除了ITE之外);d)通信设备;
e)无线电、电视接收机和相关设备;f)牵引运输设备:
g)公用事业设备(电、煤气、水等);h)医疗设备;
i)测量和试验设备;
i)连接到中压和高压公用供电系统的设备。6.4产品EMC标准(ProductEMCStandards)与特定类型产品有关的产品EMC标准,宜考虑与之有关的特殊条件。它们采用和产品类EMC标准相同的规则。
6.5关于不同类型EMC标准应用的说明应该注意这四种不同类型的标准之间在应用时的一些差别:a)基础EMC标准是与一般信息、骚扰现象以及测量或试验技术有关的;b)通用EMC标准可以看作是一般产品的EMC标准,它们对在给定环境中工作的产品规定了许多适用的骚扰现象和所进行的试验。通用EMC标准可应用于:1)工作在给定环境中,且没有专用的EMC标准的那些产品;2)负有责任的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通用EMC标准充分满足其产品要求的那些产品类和产品。
c)产品类/产品EMC标准优先于通用EMC标准。产品EMC标准优先于产品类EMC标准。但是,对于一组特殊的产品,在既没产品EMC标准,又没有产品类EMC标准的情况下,应采用有关的通用EMC标准;
d)在选择试验值时,应该把产品类/产品EMC标准与有关的通用EMC标准结合起来考虑。当产品类标准规定的严酷值小于通用标准的规定值时,应该在产品类标准中说明其理由。7我国关于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图2表示我国关于EMC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4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国电磁兼容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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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
全国无线电干扰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图2我国有关EMC工作的组织机构这些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概述如下。7.1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
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负责下列工作:有关的产品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a)协调并指导国内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EMC工作,并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配任务给合适的委员会;
b)防止重复制定或制定出有冲突的标准;c)鉴定“市场的需要”。
7.2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一个具有横向功能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下列有关标准:a)对应于IEC61000系列的EMC标准;b)有关抗扰度和低频发射的通用EMC标准;c)某些情况下产品类或产品的发射和抗扰度标准。7.3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一个具有横向功能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9kHz以上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标准:
a)无用的无线电(频率)发射的基础EMC标准;b)无用的无线电(频率)发射的通用EMC标准;c)为保护无线电通信业务所要求的产品和产品类发射标准;d)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设备的抗扰度标准;e)某些情况下与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作制定产品和产品类抗扰度标准。7.4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第5章的基本原则,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其工作范围内,以合适的方式与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制定产品类或特定的产品EMC标准。
8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下面的表1列出了EMC标准的典型的主体结构。但下列条目并不一定周全,应按情况适当地加以采用。
术语,定义
基本原理
电磁现象的描述
电磁现象的来源和影响
统计分布
出现的电平—bzxZ.net
兼容电乎
环境的分类
设备的结构
发射限值
抗扰度
试验等级
性能判据
测量技术
仪表和程序
试验技术(发射和抗扰度)
仪表和程序
安装指南
减缓方法和装置
产品安全方面
(测墅技术和程序)
9EMC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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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EMC标准的主体结构
9.1基础EMC标准的制定
9.1.1基础EMC标准(如6.1中所述)由下列具有横向功能的技术委员会负责:a)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b)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别是A分会:“无线电干扰测量和统计方法”。当制定基础EMC标准时,宜采用下列的步骤:a)当一个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需要某个基础EMC标准时,一般应提出项目计划书和项目任务,正式请求有关的横向功能委员会来考虑这个问题;b)如果一个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背定认为某个基础标准不完全适合于该委员会预定的用途时,它一般应向有关的横向功能委员会进行咨询,并提交带有技术理由的正式修改建议;c)如果具有横向功能的技术委员会认为所建议的修改或提议的新主题没有充分普遍的意义,那么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在他们自已的标准中对基础EMC标准或需要的技术规范的词句所作的必要的修改加以介绍。这种修改应该在产品说明书的前言中指出。另外,建议在标准的有关条款中参照引用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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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当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清楚哪一个有关的横向功能委员会合适时,它应该请求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作出决定。当某一个项目对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都有共同的利益时,应该合作做这项工作,并可以为此目的成立联合特别工作组。9.1.2只要有可能,基础EMC试验和测量标准应该包含下列条目:“1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概述;
5抗扰度标准试验电平的范围;
6试验设备(包括校准)
7试验布置;
8试验程序(包括不确定度);
9试验报告(性能判据和试验结果的解释);10按适当的情况给出的附录(例如,关于技术规范的基本原理)。”9.2通用EMC标准的制定
由于通用EMC标准具有普遍性,它们是由具有横向功能的技术委员会一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的。通用EMC标准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特定环境有关,诸如:a)居住环境;
b)商业环境:
c)工业环境。
应根据有关场所的例子来阐明环境的类型(例如住宅、商店、车间)。通用EMC标准宜仅对所考虑的最重要的现象和有关的试验作出规定。然而,它们应包括以下两个频率范围中最重要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a)低频范围;
b)高频范围。
鉴于通用标准的应用范围可能较宽,所以并不总能毫无困难地应用于特定的产品。因此,可能有必要制定产品类和产品标准。
9.3产品类/产品EMC标准的制定
在开始制定与EMC有关的标准或修订现有标准的工作之前,有关的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应同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协商,并把协商结果的建议和准备制定或修订的标准的类型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证实它们的内容与9.3.1和9.3.2所包含的概念相符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审查建议的合理性或委托给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去评价。与此同时,技术委员会可以继续研究它的项目,在有不确定问题的情况下,可用通信的方式进行研究;或者可能的话,在下一次的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会议上讨论。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一些在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内无法解决的有争议的问题,电磁兼容标准协调小组将把此类问题提交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9.3.1对于特殊产品类/产品的EMC要求,既可以形成单独的标准,也可以在有关产品总标准中单列一章。在后一种情况下,应该把所有的EMC要求集中放在一章内,以便于参考。建议单独出版的产品类/产品EMC标准包括以下的10项内容。在EMC条款构成产品标准的-部分时,宜包含第6~第10项以及合适的附录。1范围(应清楚地指出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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