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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QB)】 服装机械 直刀裁剪机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09 18:49:30
- QB/T2321-1997
- 已作废
标准号:
QB/T 2321-1997
标准名称:
服装机械 直刀裁剪机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实施日期:
1992-07-01 -
作废日期:
2005-01-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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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9 KB

部分标准内容:
QB/T2321—1997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服装(集团)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振国。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12074一1989《服装机械直刀裁剪机》。
本标准首次修订。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服装机械
直刀裁剪机
QB/T23211997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机械中直刀裁剪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服装等加工行业裁剪棉、化纤织物及皮革类材料的带有磨刀装置的裁剪机,无磨刀装置的裁剪机也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推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19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9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3883.1—1983手持电动上具的安全第—部分:—般要求电动工具噪声的测量工程法
GB/T 4583—1995E
3术语
3.1直刀
切削刃呈直线型的片状刀片,
3.2底板
支撑机体的底座。
3.3板翼
支撑机体的底座前部铰接的活动板。3.4砂带
带状环形砂布。
3.5裁剪高度
裁剪机允许通过的裁料最大厚度。3.6磨刀装置
装配于整机上,并对刀片进行自动刃磨的装置。4产品分类
4.1型式
裁剪机为手持式电动工具,由电动机驱动偏心连杆、滑块机构,使直刀形成上下往复运动,并具有磨刀装置。
4.2分类
按磨刀功能分:
中国轻工总会1997-D9-01批准
1998-05-01实施
a)有磨刀装置;
b)无磨刀装置;
4.3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按表1规定。
项目名称
裁剪高度
额定功率
同步转速
4.4型号编制
型号编制规定如下:
5技术要求
QB/T 2321 - 1997
基本参数
60、85、110、135、160、185、210、235、260、285180、250、370、500、750
3000.3600
50、60
110、220、380
改进设计程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裁剪高度(mm),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类代号,“M”为磨刀装置代号,无磨刀装置裁剪机则无分类代号“M\直力代号
裁剪机代号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5.1外观质量
5.1.1涂饰层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主要可见部位无明显流痕、起泡、剥皮及碰伤等缺陷。5.1.2铭牌应图文清晰,内容完整,位置正确,无明显划伤。.5.1.3电镀件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致,不应有漏镀、起皮、斑点、擦伤及锈蚀等缺陷。5.1.4氧化件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应有空白、沉淀物光斑点、擦伤及锈蚀等缺陷。5.2安全性能
5.2.1泄漏电流不超过0.75mA。
5.2.2绝缘电阻不小于5MQ。
5.2.3介电强度试验时不发生闪络和击穿现象。5.2.4接地端子和其联接的零件,必须是耐腐蚀并且是低电阻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0.1Q。接地处应有牢固明显的接地标志。
5.3整机性能
5.3.1启动扭矩按裁剪高度不同,分别符合表2规定。表2
裁剪高度,mm
60~135
160~210
235~285
启动扭矩,N·m
5.3.2水平推动力不大于7N。
QB/T2321--1997
5.3.3板翼前端应自然下垂,铰接灵活,底板高度不大于14.5mm。5.3.4.刀片侧面对工作台面的垂直允许差为1:100。5.4运行试验
5.4.1运转声
裁剪机运转无异常杂声,噪声声压级符合表3规定。表3
电动机频率,Hz
空载不磨刀时噪声声压级,dB(A)74
5.4.2振动速度最大值符合表4规定。表4
电动机频率,Hz
5.4.3机壳表面温升不大于20K。空载磨力时噪声声压级,dB(A)
振动速度,mm/s
5.4.4磨刀装置连续磨刀50次,应灵活、可靠,无卡滞和砂带自行脱落现象。5.4.5磨刀后,刃口锋利,不应出现卷刃现象。5.5附件与备件
每台裁剪机配备的附件与备件应符合装箱单的规定。6试验方法
6.1外观质量
本标准5.1.1~5.1.4条试验方法,在光照度为(600±200)1x光线下,试验距离为500mm,用目视判定。
6.2安全性能
6.2.1本标准5.2.1条试验方法
按GB3883.1-1983中11.1、11.2规定的方法试验泄漏电流。6.2.2本标准5.2.2条试验方法
用500V兆欧表测定裁剪机带电部件与金属外壳间的绝缘电阻。6.2.3本标准5.2.3条试验方法
在耐压试验台上对裁剪机带电部件与金属外壳间施加1500V、50Hz的基本正弦波试验电压,试验时以不超过试验电压的---半开始,然后迅速增加到1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如需做第二次试验,试验电压应降为1300V。
6.2.4本标准5.2.4条试验方法
按GB3883.1--1983中24.5规定的方法测定。6.3机器性能
6.3.1本标准5.3.1条试验方法
裁剪机各润滑孔加注润滑油后,空载运转5min,停转10min,用缝纫机专用扭矩仪(精度为土1%)连续测定四次,取其最大扭矩值。6.3.2本标准5.3.2条试验方法
QB/T 2321- 1997
将裁剪机置于倾斜度0.1/1000的一级平板上,将量程不大于20N的拉力机(精度为2级)置于刀架距底板上20mm处,向前水平拉动。6.3.3本标准5.3.3条试验方法
整机提离台面,目视板翼应能自然下垂。用百分表(精度为0.02mm)测定底板高度。6.3.4本标准5.3.4条试验方法
裁剪机置于平板上,用角尺(精度为1级)和游标卡尺(精度为0.02 mm)测定。6.4运转性能
6.4.1本标准5.4.1条试验方法
6.4.1.1试验条件
a)如注润滑油,空转5min;
b)裁剪机与周围物件的距离不少于 1 m;c)背景干扰噪声声压级比机器噪声声压级低1.0dB(A)以上;d)裁剪机置于按GB/T4583--1995中6.1规定的试验台上;e)传声器以裁剪机电机几何中心为测定点,距测定点前、后、左、右和上方各1m。6.4.1.2试验仪器
精度为士0.7dB(A)的声级计。
6、4、1.3试验取值
五个测定点所测得噪声值,取其算术平均值。6.4.2本标准5.4.2条试验方法
将裁剪机置于放有2mm厚耐油橡胶垫的已校平的平板上,接通电源,将精度为士0.5dB(A)振动测量仪的传感器固定在底板上表面,距刀架对称中心两侧15mm处进行测定。6.4.3本标准5.4.3条试验方法
裁剪机接通电源,空载运转1h后,将测温计(精度为1℃)置于与电机轴线呈45°水平夹角的机壳中心外表面测定。
6.4.4本标准5.4.4条试验方法
裁剪机接通电源后,连续操作磨刀装置,目视测定。6.4.5本标准5.4.5条试验方法
在裁剪机刀刃处涂色,操作磨刀装置3次,目视测定。6.4.6附件与备件
目视测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按质量特性表示单位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可分为:a)A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b)B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c)C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7.3出厂检验
7.3.1对出厂的产品实行全数检验。7.3.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5。
检验项目
7.3.3单个产品的合格判定
QB/T2321--1997
不合格分类
单个产品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即判为合格。a)未出现A、B类不合格项目;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b)未出现2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7.3.4收货方有权按照GB/T2828的规定对交付批进行抽样检查,具体抽样检查实施方案按表6规定。
抽样方案
正常检验二次抽样
检查水平
一般检查水平1
合格质量水平AQL
A类不合格
注:若收货方对合格质盘水平另有要求,供需双方可重新商定。7.4型式检验
7.4.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92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QB/T2321-
—1997
7.4.2型式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见表5。7.4.3型式检验按GB/T2829的规定进行检查,具体抽样检查实施方案按表7执行。表7
抽样方案
二次抽样
样本数
判别水平
A类不合格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7.4.4若同时做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应先做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再做出厂检验。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
8.1.1机器应有耐久性铭牌。
8.1.2铭牌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
b)注册商标;
c)产品名称;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或编号。
8.2包装
8.2.1机器应用牢固的包装箱包装,并有防潮保护措施。8.2.2包装措施应是以保证在一般运输和保管条件下,不致因颠展、装卸、受潮和侵人灰尘而使机器受到损伤。
8.2.3在包装前,应对机器不涂镀的外露金属表面涂刷防锈剂。8.2.4每台机器应具备下列文件: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8.2.5包装箱外表面应清晰地标出或表明以下各项内容:a)产品名称;
b)产品标准代号及编号;
c)产品型号;
d)净重、毛重;
e)外形尺寸:长×宽×高;
f)制造厂名。
8.2.6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规定。8.3运输
机器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颠囊及剧烈的冲撞。8.4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周围空气不应有腐蚀性气体存在。产品从出厂日期算起,超过六个月应开箱做防锈处理。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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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服装(集团)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振国。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12074一1989《服装机械直刀裁剪机》。
本标准首次修订。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服装机械
直刀裁剪机
QB/T23211997
本标准规定了服装机械中直刀裁剪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服装等加工行业裁剪棉、化纤织物及皮革类材料的带有磨刀装置的裁剪机,无磨刀装置的裁剪机也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推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19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282919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3883.1—1983手持电动上具的安全第—部分:—般要求电动工具噪声的测量工程法
GB/T 4583—1995E
3术语
3.1直刀
切削刃呈直线型的片状刀片,
3.2底板
支撑机体的底座。
3.3板翼
支撑机体的底座前部铰接的活动板。3.4砂带
带状环形砂布。
3.5裁剪高度
裁剪机允许通过的裁料最大厚度。3.6磨刀装置
装配于整机上,并对刀片进行自动刃磨的装置。4产品分类
4.1型式
裁剪机为手持式电动工具,由电动机驱动偏心连杆、滑块机构,使直刀形成上下往复运动,并具有磨刀装置。
4.2分类
按磨刀功能分:
中国轻工总会1997-D9-01批准
1998-05-01实施
a)有磨刀装置;
b)无磨刀装置;
4.3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按表1规定。
项目名称
裁剪高度
额定功率
同步转速
4.4型号编制
型号编制规定如下:
5技术要求
QB/T 2321 - 1997
基本参数
60、85、110、135、160、185、210、235、260、285180、250、370、500、750
3000.3600
50、60
110、220、380
改进设计程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裁剪高度(mm),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类代号,“M”为磨刀装置代号,无磨刀装置裁剪机则无分类代号“M\直力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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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外观质量
5.1.1涂饰层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主要可见部位无明显流痕、起泡、剥皮及碰伤等缺陷。5.1.2铭牌应图文清晰,内容完整,位置正确,无明显划伤。.5.1.3电镀件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致,不应有漏镀、起皮、斑点、擦伤及锈蚀等缺陷。5.1.4氧化件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应有空白、沉淀物光斑点、擦伤及锈蚀等缺陷。5.2安全性能
5.2.1泄漏电流不超过0.75mA。
5.2.2绝缘电阻不小于5MQ。
5.2.3介电强度试验时不发生闪络和击穿现象。5.2.4接地端子和其联接的零件,必须是耐腐蚀并且是低电阻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0.1Q。接地处应有牢固明显的接地标志。
5.3整机性能
5.3.1启动扭矩按裁剪高度不同,分别符合表2规定。表2
裁剪高度,mm
60~135
160~210
235~285
启动扭矩,N·m
5.3.2水平推动力不大于7N。
QB/T2321--1997
5.3.3板翼前端应自然下垂,铰接灵活,底板高度不大于14.5mm。5.3.4.刀片侧面对工作台面的垂直允许差为1:100。5.4运行试验
5.4.1运转声
裁剪机运转无异常杂声,噪声声压级符合表3规定。表3
电动机频率,Hz
空载不磨刀时噪声声压级,dB(A)74
5.4.2振动速度最大值符合表4规定。表4
电动机频率,Hz
5.4.3机壳表面温升不大于20K。空载磨力时噪声声压级,dB(A)
振动速度,mm/s
5.4.4磨刀装置连续磨刀50次,应灵活、可靠,无卡滞和砂带自行脱落现象。5.4.5磨刀后,刃口锋利,不应出现卷刃现象。5.5附件与备件
每台裁剪机配备的附件与备件应符合装箱单的规定。6试验方法
6.1外观质量
本标准5.1.1~5.1.4条试验方法,在光照度为(600±200)1x光线下,试验距离为500mm,用目视判定。
6.2安全性能
6.2.1本标准5.2.1条试验方法
按GB3883.1-1983中11.1、11.2规定的方法试验泄漏电流。6.2.2本标准5.2.2条试验方法
用500V兆欧表测定裁剪机带电部件与金属外壳间的绝缘电阻。6.2.3本标准5.2.3条试验方法
在耐压试验台上对裁剪机带电部件与金属外壳间施加1500V、50Hz的基本正弦波试验电压,试验时以不超过试验电压的---半开始,然后迅速增加到1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如需做第二次试验,试验电压应降为1300V。
6.2.4本标准5.2.4条试验方法
按GB3883.1--1983中24.5规定的方法测定。6.3机器性能
6.3.1本标准5.3.1条试验方法
裁剪机各润滑孔加注润滑油后,空载运转5min,停转10min,用缝纫机专用扭矩仪(精度为土1%)连续测定四次,取其最大扭矩值。6.3.2本标准5.3.2条试验方法
QB/T 2321- 1997
将裁剪机置于倾斜度0.1/1000的一级平板上,将量程不大于20N的拉力机(精度为2级)置于刀架距底板上20mm处,向前水平拉动。6.3.3本标准5.3.3条试验方法
整机提离台面,目视板翼应能自然下垂。用百分表(精度为0.02mm)测定底板高度。6.3.4本标准5.3.4条试验方法
裁剪机置于平板上,用角尺(精度为1级)和游标卡尺(精度为0.02 mm)测定。6.4运转性能
6.4.1本标准5.4.1条试验方法
6.4.1.1试验条件
a)如注润滑油,空转5min;
b)裁剪机与周围物件的距离不少于 1 m;c)背景干扰噪声声压级比机器噪声声压级低1.0dB(A)以上;d)裁剪机置于按GB/T4583--1995中6.1规定的试验台上;e)传声器以裁剪机电机几何中心为测定点,距测定点前、后、左、右和上方各1m。6.4.1.2试验仪器
精度为士0.7dB(A)的声级计。
6、4、1.3试验取值
五个测定点所测得噪声值,取其算术平均值。6.4.2本标准5.4.2条试验方法
将裁剪机置于放有2mm厚耐油橡胶垫的已校平的平板上,接通电源,将精度为士0.5dB(A)振动测量仪的传感器固定在底板上表面,距刀架对称中心两侧15mm处进行测定。6.4.3本标准5.4.3条试验方法
裁剪机接通电源,空载运转1h后,将测温计(精度为1℃)置于与电机轴线呈45°水平夹角的机壳中心外表面测定。
6.4.4本标准5.4.4条试验方法
裁剪机接通电源后,连续操作磨刀装置,目视测定。6.4.5本标准5.4.5条试验方法
在裁剪机刀刃处涂色,操作磨刀装置3次,目视测定。6.4.6附件与备件
目视测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按质量特性表示单位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可分为:a)A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b)B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c)C类不合格: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7.3出厂检验
7.3.1对出厂的产品实行全数检验。7.3.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5。
检验项目
7.3.3单个产品的合格判定
QB/T2321--1997
不合格分类
单个产品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即判为合格。a)未出现A、B类不合格项目;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b)未出现2项以上C类不合格项目。7.3.4收货方有权按照GB/T2828的规定对交付批进行抽样检查,具体抽样检查实施方案按表6规定。
抽样方案
正常检验二次抽样
检查水平
一般检查水平1
合格质量水平AQL
A类不合格
注:若收货方对合格质盘水平另有要求,供需双方可重新商定。7.4型式检验
7.4.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92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QB/T2321-
—1997
7.4.2型式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见表5。7.4.3型式检验按GB/T2829的规定进行检查,具体抽样检查实施方案按表7执行。表7
抽样方案
二次抽样
样本数
判别水平
A类不合格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7.4.4若同时做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应先做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再做出厂检验。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
8.1.1机器应有耐久性铭牌。
8.1.2铭牌上应清晰地标出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
b)注册商标;
c)产品名称;
d)产品型号;
e)制造日期或编号。
8.2包装
8.2.1机器应用牢固的包装箱包装,并有防潮保护措施。8.2.2包装措施应是以保证在一般运输和保管条件下,不致因颠展、装卸、受潮和侵人灰尘而使机器受到损伤。
8.2.3在包装前,应对机器不涂镀的外露金属表面涂刷防锈剂。8.2.4每台机器应具备下列文件: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8.2.5包装箱外表面应清晰地标出或表明以下各项内容:a)产品名称;
b)产品标准代号及编号;
c)产品型号;
d)净重、毛重;
e)外形尺寸:长×宽×高;
f)制造厂名。
8.2.6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规定。8.3运输
机器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颠囊及剧烈的冲撞。8.4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周围空气不应有腐蚀性气体存在。产品从出厂日期算起,超过六个月应开箱做防锈处理。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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