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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电子设备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3 21:56:07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J 280-1980

  • 标准名称:

    电子设备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80-11-01
  • 实施日期:

    1981-05-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293.58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道路车辆工程>>43.080商用车辆
  • 中标分类号: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综合>>L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5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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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80-1980 电子设备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SJ280-1980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电子设备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SJ280—80
(代替SJ28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电子设备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SJ280—80
代替SJ280-66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金属与非金属混合结构的雷达、通信等设备专用的电子设备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车辆在下列环境中应保证正常使用:(1)环境温度:=40℃~+55℃;(2)相对湿度:达96%(十40℃时)。本标准未列入的内容和有电磁屏蔽等要求的车辆,可根据设计和使用要求,在产品标准中进行规定。一、技术要求
1车辆整个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各壁平面之对角线差值为:
(1)左、右壁为3mm;
(2)前、后壁为2mm。
2.车厢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1)四壁、顶盖,穿过外壁板的紧固件不应渗水,门、窗、孔口门等关闭时不得漏水。
(2)门、窗、孔口门等关闭时不得进入灰尘。(简易改装车、油机
车,轿式车辆无隔壁时无防尘要求)。3.车厢总装后,内部尺寸公差:(1)长度公差为土15mm;
(2)宽度公差为土10mm;
(3)沿车体中心线高度公差为土10mm。4.车厢总装后,四壁内表面对地板平面,前后壁对侧壁的不垂直度一九八一年五月一日实施
共7页第2页
不大于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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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厢外壁板应平整,圆角过渡平滑,每平方米范围内的不平度不大于4mm。行驶时不得产生振动响声。6.车辆制造后总重量超差不大于5%。7.木制件含水率不大于15%。
8.所有金属构件应进行防锈处理,木制件应进行防腐处理。9.车厢内外壁间应充填保温隔热材料。10.内壁板应平整、允许拼接,接缝处须在骨架上(或附加垫木上)。11.车厢门、窗、孔口门、窗帘及纱窗等应结构合理,开闭可靠,使用方便。
12车厢应有遮光窗帘或装置,保证在使用时不透光。13,车厢门、窗等开口处所用橡胶密封件,应有良好的韧性和弹性,胶接处不允许开胶。
14.紧固件应严紧不松动,沉头紧固件安装后沉入深度不允许超过0.5mm,亦不允许凸出被连接件表面,15.地板接,上表面应平整,下表面应采取防潮措施。16.梯子、备胎架等附件应牢固可掌,使用方便。17.车厢与底盘的连接应牢固可靠,行驶和制动时不应产生相对位移。
18.汽车底盘大梁接长应牢固可靠,接长部分上平面,侧平面与原车架应在同一平面上。接长后车辆离去角不小于22。19.汽车底盘接长后所有油路、汽路应畅通,不得溢滑.线路接长后应保证使用可靠。
20.车厢油漆涂复应符合表1规定:裹1
注:油漆复按NE0.014.002规定。SJ280—80
共1页第3页
21.拖车前、后轴上的两轮应对称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偏移量不超过5mm)。装配后,用手转动车轮应自由旋转,无杂音和轴向移动,22.拖车转向机构应灵活可掌,不许有卡紧和幌动现象。23.拖车制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制动过程中、各零、部件不得有松动和变形,保证制动安全可靠,无卡死现象。
(2)拖车满载在11°~12的坡道上,用手制动装置制动,车轮不得有滚动现象。
(3)拖车在干燥平直的水泥(渣油)路面上行驶,制动时同一轴上两轮应同时刹住,并应保证在规定的距离内制动。(4)拖车制动时,制动蹄片和制动鼓应接触良好,接触面积不小于80%。
24.描车制效系统应密封良好:
(1)气压制动系统在充满4.5~5个大气压时应保证:未接通刹车室时,下降1个大气压的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接通刹车室时,下降1个大气压的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2)液压制动系统在制动时,制动液不得溢漏.25.轿式车辆:
(1)底盘改装后,发动机应工作正常,散热良好,维修方便。(2)操纵系统改装后,转向、变速、离合、制动、油门、加力等机构应灵活可靠,运动准确,各运动件之间不得干扰和磁擦。26.所有电子设备车辆均应进行行驶试验(或行驶模拟试验).行驶试验时和行驶完毕后仍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机械,运行、密封和遮光性能。二、验收规则
27,电子设备车辆的试验类别为:定型试验、成品试验、例行试验和交收试验四类。定型试验由定型机构负责进行,成品试验和例行试验均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贵进行,交收试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和使用方验收代表共同进行。
28.定型试验:新产品定型工作应按四机部新产品研究、设计、试制共7页第4页
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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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试验项目除本标准第26条的行驶里程按表2进行行驶试验外,均按成品试验和例行试验项目进行考核。29.成品试验:车辆必须100%进行成品试验。厢式车辆按本标准第1、3、4、5、10、13、14、15、20、26、17、18、19条和第2条第(1)款顺序进行。拖车按本标准第1、3、4、5、10、13、14、15、20、21、22条、第23条第(1)、(2)、(3)款、第24、26条和第2条第(1)款顺序进行。
轿式车辆的成品试验项目除厢式车辆成品试验项目外,还应包括本标准第25条。其试验顺序同厢式车辆成品试验顺序,并在第20条后加第25条。
30.例行试验:批量生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例行试验,其样品从成品试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车辆年产量小于30辆的抽一辆,年产量大于30辆的抽二辆
例行试验前应对抽取的样品按成品试验项目进行复验(除本标推第26条外),复验合格的样品按本标准第6,1226条和第2条第(2)款顺序进行例行试验,行驶完毕后还应按成品试验项目进行考核(除本标准第26条外):
例行试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应在该批车辆中另抽加倍数盘的样品,对该项目重做试验,若仍不合格则为例行试验不合格。这时应对样品所代表的全部车辆进行检修,重新抽样进行例行试验。31.交收试验:提交验收的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记录。订货方验收车辆时,可以从提交验收的车辆中抽取5%(不少于二辆),按成品试验项目顺序进行交收试验。试验过程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另抽加倍数量的车辆对该项目进行试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车辆应由制造厂立即检修,重新提交验收(已合格项目不再重验)。
32.交收试验合格的车辆,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查封,检验人员在合格证上签字盖章方可出厂。
33.本标准中第7、8、9、11、16条和第23条第(4)款应由设计和工艺加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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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验方法
共7页第5页
34.本标准第1、3、4、5、10、13、14、15、17、18、19、20条和第21条可用外观检查法和用能满足精度要求的专用量具进行检测。35.本标准第22条、第23条第(1)、(2)、(3)款和第24、25条可在行驶试验前会同驾驶人员检查其驾驶、制动和制动系统密封性能。36.本标准第2条第(2)款以防尘试验进行检查。防尘试验可结合行驶试验进行,试验前把车厢内部擦洗干净、关闭门、窗、孔口门。试验应在土路或碎石路面进行。行驶距离为20~30公里,然后擦去车厢表面(包括门、窗、孔口门等处)的尘土,打开车门检查,车门、缝处应无明显的喇叭状积尘,窗台上无明显的浮土层,37.本标准第2条第(1)款以淋雨试验进行检查。淋雨试验在人工降雨设备上进行,降雨强度为5~7毫米/分,历时2小时(轿式车辆为半小时)。
淋雨角度:
车厢四侧一一雨水与铅垂方向成30~45车厢顶部—雨水与铅垂方向成0~45。淋雨时在车厢内观察、侧壁、顶盖及穿过外壁板的紧固件不应渗水。淋雨停止后,检查门、窗、孔口门处应无雨水进入车厢。38.本标准第12条以不透光试验进行检查。不透光试验应在黑暗的环境中进行,试验时关闭所有门、窗、孔口门,放下遮光窗帘,打开车厢全部照明灯(或在车厢内离前、后壁1米,高0,8米的纵向对称处各悬挂一个100瓦灯泡),距车1~3米处观察,不准有光线射出。
39.行驶试验:
(1)行驶试验里程如表2规定:共7页第6页
行驶里程
厢式车辆
轿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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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试验
例行试验
800~1000
1500~2000
1000~1500
定型试验
1500~2000
3000~5000
2000~3000
(2)成品试验的行驶试验是车辆的试运行,以考验车辆运行性能,试验时一般不配置载荷。行驶里程见表2。成品试验的行驶试验时厢式车辆应检查本标准第19条,拖车应检查本标准第22条、第23条第(1)(2)(3)款和第24条.轿式车辆应检查本标准第25条。
(3)例行试验、定型试验的行驶试验是考验车辆结构设计与机械性能的重要手段。其行驶的各种路面里程百分比由订货方和制造方协商确定。
平均行驶速度:水泥(渣油)路面上为30~50km/h,土路或碎石路面上为20~30km/h,
试验时车辆应按其载重量在车厢内配置模拟载荷。并应关闭所有门、窗、孔口门,行驶途中不得随意打开。试验前应在车厢与底盘各连接处用涂漆或其他方法刻线,车厢各外侧壁刻以测量标志,并按本标准第34条进行测定并记录其原始数据。行驶完毕后,应在行驶前测试的同样条件下按本标准第34条进行测定,并记录其数据。
(4)例行试验和定型试验在行驶途中也应按本标准第34条进行检测(拖车在行驶途中应检查牵引杆钩环、轴瓦、衬套、主销、牵引托弹簧等的磨损状况),检测记录不作考核仅供设计产品时参考,并可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其途中检测路程第一段为100公里,第二段起为每200公里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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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页第7页
40.本标准第6条以地磅称重法来进行检测,测量记录未安装设备时的整车总重量(水箱油箱应装满)和轴荷分布。四、标志、运输、保管与成套性41.车辆上应有名牌,名牌包括下列内容:(1)车辆名称;
(2)车辆型号;
(3)车辆外型尺寸:长×宽×高(均以mm为单位):(4)车辆出厂编号:
(5)出厂日期:
(6)制造厂名称。
42.车辆出厂时应配备下列附件:(1)汽车底盘的随车工具(按原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及清单。(2)车辆附件(钥匙、手把等)及清单。43.随车技术文件
(1)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提供实测重心位置)。(2)车辆合格证明书:
(3)汽车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44.存贮的车辆应关闭门、窗、孔口门,撑起轮胎,停放在具有通风、防潮和消防等设备的库房内。45.汽车底盘及发动机的运输保管要求按原制造厂规定。46.用户在遵守车辆贮存、运输、使用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期起,二年内车辆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由制造厂负责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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