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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标准(SJ)】 塑料注射模零件技术条件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4 17:06:17
  • SJ/T10520-1994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SJ/T 10520-1994

  • 标准名称:

    塑料注射模零件技术条件

  • 标准类别:

    电子行业标准(SJ)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4-04-11
  • 实施日期:

    1994-10-01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102.60 KB

标准分类号

  • 中标分类号:

    农业、林业>>农业、林业综合>>B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页数:

    3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94-10-01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孙桂英、胡德孝
  • 起草单位:

    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七六八厂等单位
  • 归口单位:

    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
  • 提出单位:

    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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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注射零件技术要求、验收、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SJ/T10519-1994(塑料注射模零件)所规定的零件技术条件。 SJ/T 10520-1994 塑料注射模零件技术条件 SJ/T10520-1994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SJ/T10520-94
塑料注射模零件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components of injection mould for plastic1994-04-11发布
199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塑料注射模零件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for componentsof injectionmouid forplastic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塑料注射模零件技术要求、验收、包装、存、运输。SJ/T10520-94
代替SJ2531-84
本标准适用于SI/T10519-94《塑料注射模零件》所规定的零件技术条件。2引用标准
GB1184bZxz.net
GB1804
螺纹收尾、肩距、退刀糟、倒角中心孔
普通螺纹基本尺寸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砂轮越程槽
SJ/T10519塑料注射模零件
3技术要求
3.1塑料注射模零件的结构、尺寸、极限偏差、形状公差、表面粗糙度、热处理等要求符合SJ/T10519图中的规定。
3.2塑料注射模零件中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GB1804中的IT14。孔用H,轴用h,长度用±1/2IT。
3.3零件图中未注形位公差按GB1184。其中直线度、平面度、同轴度的公差等级按C规定。3.4零件图中螺纹的尺寸按GB196的规定。其偏差按GB197的8级。螺纹表面粗糙度为Ra6.3μmo
3.5零件图中砂轮越程槽的尺寸按JB3的规定。3.6零件图中螺纹退刀槽的尺寸按GB3的规定。3.7零件图中所需的中心孔尺寸按GB145A、B型的规定。3.8零件的锐边均需倒角或倒圆,零件图中未注明的倒角尺寸按GB3的规定。3.9塑料注射模零件用材料按SJ/T10519的规定。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际(GB)和冶标(YB)的规定。代用材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3.10塑料注射模零件表面不允许有碰伤、凹痕、裂纹、锈蚀、氧化斑点和影响使用的划痕等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4-04-11批准1994-10-01实施
SJ/T10520—94
3.11重20kg以上的板类零件应设置吊装用螺孔。其尺寸、数量、位置由承制单位决定。3.12板类零件有垂直度要求的两侧面应有明显标志,其规范由承制单位自定。3.13对零件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供需双方补充技术要求定。4验收规则
4.1塑料注射模零件的成品由制造厂技检部门按SI/T10519的规定和本标准中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提交检验合格证上应有制造厂和商标检验部门的名称,零件标准和补充技术条件的代号等。
4.2用户有权按SJ/T10519的图中规定和本标准技术要求,对提交的合格件进行复检。4.3零件出厂检验项目、标准的抽取、检验结果的评定由供需双方主管部门协商确定。4.4零件外观在散光条件下用目测。4.5零件配合表面粗糙度,用比较样块或测量仪器检查。当对检验结果有分岐意见时,以测量仪器检验结果为准。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在零件的非工作表面和包装的明显位置处标出零件制造厂、零件名称、包装的数量、产品净重、制造日期、检验结果等标志。此外,还可按供需双方的协议在零件和包装上加表示特殊要求的补充标志。
5.2零件标志处不应有毛刺或残余的溶液,做标志后的零件不应破坏原技术要求。5.3合格零件须清理干净、涂防锈剂、分类包装。其方法由承制厂规定。然后入库贮存。5.4零件须根据运输要求进行包装,并采取安全措施,以保证在负责里程内的正常运输中不损伤零件。包装方法由承制单位自定。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七六八厂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桂英、胡德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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