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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6-03-26 12:33:26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DB21/T 1760-2009

  • 标准名称:

    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规范

  • 标准类别: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2009-11-26
  • 实施日期:

    2009-12-26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pdf .zip
  • 下载大小:

    14.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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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65.020.30
  • 中标分类号:

    B41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其他信息

  • 起草人:

    王金华 尚学东 陈遥 吴继阳 权根花 王连山 金辉
  • 起草单位: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归口单位: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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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种禽场引入种禽的检疫要求、审批流程及隔离检疫措施,适用于辽宁省种禽引入及疫病防控管理。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ICS 备案号: DB21/T1760-2009 种禽场引入种禽检疫技术规范 2009-11-26发布 2009-12-26实施 发布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相关内容,结合有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制定。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起草。 主要起草人:王金华、尚学东、陈遥、吴继阳、权根花、王连山、金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禽场引入种禽的检疫要求及引入后的隔离检疫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种禽场引入种禽的检疫技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50 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NY/T 536 禽白痢检疫技术 GB/T 19438 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种禽 包括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 3.2 跨省引入种禽的审批 指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入种禽时,需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同意引入证明。 3.3 引入后报验 指引入种禽到达目的地后,在卸车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 3.4 实验室检测 指为证明引入种禽群未发生或未感染特定动物疫病,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备资质的实验室按规定方法进行检测。 4 引入种禽应检测的疫病种类及方法 4.1 种鸡 检测项目包括新城疫、禽流感、鸡白痢。 4.2 种鸭 检测项目包括新城疫、禽流感。 4.3 种鹅 检测项目包括新城疫、禽流感。 4.4 种蛋 根据种蛋来源禽群,按种鸡、种鸭或种鹅的检测项目执行,对供体禽群进行检测。 检测方法包括: - 新城疫:采用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按GB 16550执行); - 禽流感:采用通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按GB/T 19438执行); - 鸡白痢:采用全血平板凝集试验(按NY/T 536执行)。 5 省外引入种禽的审批 5.1 报批材料 包括: (1)引入种禽申请; (2)种禽调出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种禽引入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5)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档案; (6)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证明材料。 5.2 核实内容 审批部门需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 种禽饲养场及其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动物疫病情况; - 调出场和引入场的生产经营资质; - 隔离场所防疫条件; -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档案。 如在3公里范围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无有效许可证,不得调运。 如免疫不在有效期内,应暂停调运,待免疫合格后重新申请。 种蛋及7日龄以下雏禽可不审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 5.3 批复 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同意引入决定书。 调运时需携带符合本标准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证明材料。 引入种蛋或雏禽的,应提供供体禽群检测证明。 6 引入后报验 6.1 报验时限 种禽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 6.2 现场检查 6.2.1 省内引入:核对动物检疫证明。 6.2.2 省外引入:核对同意引入证明及动物检疫证明,并确认实验室检测情况。 6.2.3 经审验合格后,进行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按GB 16549执行。 6.3 处理措施 经检查合格的,准予卸入经审验合格的隔离场所。 如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扑杀等措施。 7 隔离检疫 7.1 隔离期限 种禽隔离45天;种蛋隔离至孵化后再隔离45天。 7.2 隔离检查 隔离期间每日进行一次群体观察和个体检查。 7.3 实验室检测 对跨省引入的种禽,应根据已完成检测内容与本标准规定进行比对,确定需补充的检测项目,并在隔离期内完成。 种蛋可在孵化期间或出雏后进行检测。 7.4 疫病处理 隔离期间如发生动物疫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控制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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