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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01/T 537-2024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操作规范
标准号:
DB1301/T 537-2024
标准名称:
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操作规范
标准类别: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24-12-19 -
实施日期:
2025-01-18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pdf .zip下载大小:
645.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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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操作规范》(DB1301/T537—2024),规定了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操作的总体要求、操作流程、术语定义及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旨在规范餐饮服务中的食品留样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部分标准内容:
DB1301/T537—2024 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4-12-19
实施日期:2025-01-18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玖福团膳餐饮管理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娜莉、耿智、曹颜红、翟英辉、王孟虎、白明、李文华、杨志华、王佰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操作的总体要求、操作流程,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本文件不适用于中央厨房制作的预制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 第4部分:玻璃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 第5部分:接触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 第7部分:洗涤剂
GB 14930.1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4930.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消毒剂
GB/T 18006.1 消毒餐具通用技术规范
GB 18454 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器
3 术语和定义
3.1 食品成品 (food products):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留样主体应建立食品成品留样制度。
4.1.2 留取的食品成品不应再经特殊制作。
4.1.3 留样容器、工具应经过消毒后再使用。
4.2 留样主体
4.2.1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接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留样。
发布日期:2024-12-19
实施日期:2025-01-18
发布机构: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玖福团膳餐饮管理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娜莉、耿智、曹颜红、翟英辉、王孟虎、白明、李文华、杨志华、王佰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操作的总体要求、操作流程,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业食品成品留样。本文件不适用于中央厨房制作的预制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 第4部分:玻璃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 第5部分:接触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 第7部分:洗涤剂
GB 14930.1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4930.2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消毒剂
GB/T 18006.1 消毒餐具通用技术规范
GB 18454 食品接触用不锈钢器
3 术语和定义
3.1 食品成品 (food products):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留样主体应建立食品成品留样制度。
4.1.2 留取的食品成品不应再经特殊制作。
4.1.3 留样容器、工具应经过消毒后再使用。
4.2 留样主体
4.2.1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接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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