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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DL)】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12-08 23:29:57
- DL/T5135-2001
- 现行
标准号:
DL/T 5135-2001
标准名称: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
电力行业标准(DL)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01-12-26 -
实施日期:
2002-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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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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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地面、地下、水下岩百开挖以及拆除工程的钻孔爆破,不涉及集中药包爆破施工。小型水电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其他工程岩石开挖钻孔爆破可供参考。 DL/T 5135-2001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 DL/T5135-2001

部分标准内容:
DL/T513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2001—12—26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编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三峡工程施工指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家经贸委二00一年第31号公告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2北京
本标准的编制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科教[1998128号文关于下达1997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的通知确定的,由中国水利水电总公司承担,并委托葛洲坝集团公司组织编写。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认真总结我国水电水利工程钻孔爆破的实践经验,尤其是近20年来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经验,并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还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经数次易稿编写而成。2000年11月10~12日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工地主持召开本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会。经审查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名词术语、总则、火工材料、明挖钻孔爆破、地下洞室钻孔爆破、水下钻孔爆破、拆除工程钻孔爆破、爆破试验与观测、质量与安全共11章以及两个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主编单位:葛洲坝集团公司三峡工程施工指挥部。本标准的参编单位:广西航务工程局,葛洲坝集团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本标准的起草人:任尚卿、陈飞、张锦亮、刘临雄、文德钧、刘金焕、陈继尧、马德浙、周公觉、沈锡荣、刘焕祯。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目录
1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
3名词术语
4总则
5火工材料
6明挖钻孔爆破
7地下洞室钻孔爆破
8水下钻孔爆破
9拆除工程钻孔爆破
10爆破试验与观测
11质量与安全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条文说明
爆破器存放
允许爆破质点振动速度
1适用范围
1.0.1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地面、地下、水下石开挖以及拆除工程的钻孔爆破,不涉及集中药包爆破施工。
1.0.2小型水电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1.0.3其他工程岩石开挖钻孔爆破可供参考。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6722-1986爆破安全规程
GA53一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DL/T5123一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验收规程SD267一1988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J249一1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3名词术语
3.0.1高边坡highslope
凡闸坝、厂房、溢洪道开挖边坡高度在50m以上者称为高边坡。3.0.2高陡边坡highwithabruptslope凡闸坝、厂房、溢洪道开挖边坡高度大于50m,坡度大于55°者称为高陡边坡。3.0.3滑坡landslide
斜坡岩土体沿贯通剪切面向临空面下滑的现象。3.0.4断层fault
在地质构造力作用下岩层破裂后两侧发生显著相对位移的破裂面或破裂带。3.0.5围岩surroundingrock
洞室周围一定范围内对稳定性和变形可能产生影响的岩体。3.0.6围岩失稳loststabilityof surroundingrosk地下洞室围岩失去天然稳定状态,而发生破坏的现象。3.0.7围岩收敛convergenceofsurroundingrosk地下洞室开挖后发生洞径缩小的现象。3.0.8岩爆rockburst
高地应力区地下洞室开挖过程中,由于岩体应力释放导致岩块骤然以爆炸形式,从洞室周边岩体内飞射出岩块的现象。
3.0.9卸荷回弹reliefrebound
在地应力区内由于开挖后使岩体应力释放和调整导致基岩鼓起的现象。3.0.10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爆炸瞬时释放的能量,使介质压缩、松动、破碎或抛掷等,以达到开挖或拆毁目的的手段。
3.0.11爆力weight strength
炸药破坏一定体积介质的能力。3.0.12爆速detonationvelocity炸药爆炸时炸药内部爆轰波传播的速度。3.0.13猛度brisancefactor
炸药爆炸时粉碎一定体积介质的能力。3.0.14殉爆距离flash-overtendency炸药爆炸时能引起邻近的不相联系的炸药起爆的最大距离,10.15安定性stability
炸药在长期储存中,可保持其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的性能指标。3.0.16敏感性sensitivity表示炸药在外界能量的作用下,引起爆炸反应的灵敏程度的指标,3.0.17爆破参数blastingparameters爆破介质与炸药特性、药包布置、炮孔的孔径和孔深、装药结构及起爆药量等影响爆破效果因素的统称。
3.0.18毫秒爆破msdelayedblasting利用毫秒延期雷管或继爆管控制多段或多排爆破作业并按预定程序引爆的爆破技术。3.0.19梯段爆破benchbalsting使开挖面呈阶梯形状并利用毫秒爆破技术逐段、逐排、逐孔进行爆破的爆破技术。
3.0.20浅孔爆破shallow-holeblasting炮孔深度一般小于5m,装药引爆的爆破技术。3.0.21深孔爆破deep-holeblasting炮孔深度大于5m,装药引爆的爆破技术。3.0.22光面爆破smoothbhurlg
沿开挖周边线按设计孔距钻孔,采用不耦合装药毫秒爆破,在主爆孔起爆后起爆,使开挖后沿设计轮廓获得保留良好边坡壁面的爆破技术,3.0.23预裂爆破presplitblasting沿开挖轮廓线按设计孔距钻孔,不藕合装药,在主爆孔起爆前分段一次起爆,形成一定宽度的贯穿裂缝的爆破技术。
3.0.24瞬发雷管instaneousblastingcap引爆后瞬时起爆的雷管。
3.0.25延期雷管delayblastingcap引爆后延缓一定时间起爆的雷管。3.0.26毫秒雷管msdelayblastingcap延期时间以毫秒计的雷管。4总则
4.0.1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钻孔爆破施工而制定本标准。4.0.2在钻孔爆破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处理。4.0.3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但必须经试验、论证,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0.4本标准未详之处,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5火工材料
5.1爆破器材的采购
5.1.1爆破器材的采购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采购计划中应明确爆破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性能要求。
5.1.2爆破器材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对生产厂家进行爆破器材的品种、性能、参数、适用条件、包装质量、供货能力、储运条件等调查。
2对厂家的资质进行评审,择优先定供货厂家。3爆破器材应按工程进度,分年、季用量,签订供货合同。5.2爆破器材的运输
5.2.1承运单位应凭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办理运输。5.2.2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2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不得混装在一个车厢、船舱内。常用爆破器材共存范围见附录A1。
3爆破器材的装卸,宜在白天进行、并有专人组织指挥和警戒。4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5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船应按指定路(航)线行驶。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15℃以下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应采取保温措施。
7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敏感度高的爆破器材,车厢和船舱的底部应铺软垫5.2.3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2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车速不得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天气能见度低时,车速减半。
3平坦道路行驶两辆汽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得小于300m。4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置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处。5寒冷地区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5.2.4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有爆破器材车厢的停车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撤器应锁住:必须采取车辆防滑措施,其前后50m处必须设明显的标志。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雷管车厢之间,应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3列车运行时速不得超过30kg/h,调车作业及场内不超过15km/h5.2.5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雾天必须停航,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得小于250m。2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船上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3装有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得有电源,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必须关严。4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对蒸汽管道应有可靠的隔热。5严禁用筱类运输爆破器材。
5.2.6场内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竖并、斜并内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信号工。2)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场机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3)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4)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5)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得超过两层,层间必须铺软垫。
6)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停车场停留。2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机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2)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运输雷管或炸药,车厢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有雷管的车厢应采用空车厢隔开。4)运输电雷管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5)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必须切断电源,3在斜坡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2)严禁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3)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信号标志。4)应在巷道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夜间或井下应携带绝缘手电筒。2)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背包(木箱)内,严禁装在衣袋内。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4)爆破器材当班用,当班领,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应超过下列的规定: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
拆箱(袋)运搬炸药
背运原包装炸药
挑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二箱(袋)
5.3爆破器材的储存与管理
5.3.1爆破器材必须存放于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并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5.3.2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位置、结构和设施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可。5.3.3爆破器材库区布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相库房不得长边相对,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另一端。2库区周围设密实围墙(或双层铁刺网),围墙距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小于15m(小型库房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m,外围应设排水沟。3库区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50m处,岗楼布置在围墙周围。4空箱棚(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25m。5.3.4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和库间殉爆安全距离见附录A35.3.5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的管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应派专人负责管理,须有保卫人员守卫。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仓库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充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见附录A1,单一库房允许爆破器材最大储量见附录A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4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5严禁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6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7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5.3.6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允许储存量可参照附录A2小型库房最大允许储存量规定执行5.3.7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特殊情况下,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准在库外存放。
5.3.8爆破器材的储存、发放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装有硝化甘油类炸药、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在货架上;其他装有爆破器材的箱(袋)应码堆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2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的箱(袋)严禁叠放。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箱(袋)的宽度;货架(堆)距墙壁不小于20cm。
4码堆的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5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并杜绝鼠害6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7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8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准发放使用,待检验后处理。9起爆器材的发放应在专用的发放室内进行,严禁在储存库房发放。10应建立当班领用数、退还数、现场实用数的登记和检查制度11库区消防、通信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每季度应检查一次。12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必须经常测定,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3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5.3.9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申报销毁。5.3.10爆破器材库的照明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供电保险等级按1类供电场所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2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外部线路应采用敷设埋地电缆,外部电线严禁通过库房上空。3库房内严禁安装电灯照明,应为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4电源开关必须在库房外设置并装在配电箱中。5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5.3.11爆破器材库应设避雷装置5.4检验
5.4.1供货厂商对出厂的爆破器材质量必须进行检验。5.4.2每批爆破器材必须有产品质量检测的合格证明。5.4.3每个包装的箱(袋)中,必须有产品性能、适用条件、出厂日期和有效期限的说明。5.4.4雷管必须有段号的明显标识。5.4.5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按下述要求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1导火索。在不少于10%的箱或篓内,任意抽取20m进行外观、喷火强度、燃速、耐水性能等检验。
2导火索。在其中4箱内,每箱任取一卷共4卷,进行外观、起爆感度性能、防潮性能、拉力性能检验;对于塑料导爆索还需进行耐温检验。3非电导爆管系统。在不同段号的五箱(件)内,每箱(件)任取一组,共5组,每组8发(根),每根管长不少于1.2m,进行外观、断管、漏管、起爆感度、延期量的检验。4火雷管。在其中两箱中任取4盒,每盒各取25发,共100发,进行外观、起爆和爆力检验。5.5.1经检验确认失效、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5.5.2应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将其品种、名称、数量、销毁原因及销毁方法、地点、时间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批准。
5.5.3爆破器材的销毁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5.5.4严禁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内销毁爆破器材。5.5.5销毁爆破器材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并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销毁时应遵守下述规定:1销毁前应检查销毁的爆破器材、起爆器材、销毁现场安全设施、警戒范围及标志等有关准备工作。2销毁现场的警戒线外围必须设有安全警戒人员,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起爆前做好安全撤离和安全警戒工作。
5.5.6采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必须进行爆破器材销毁的爆破设计。2销毁场地的碎石及四周易燃物必须清除n3销毁场地附近必须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销毁场边沿的距离及安全措施,应由销毁的爆破设计确定。
4对销毁的爆炸性器材,确认能通过质量良好的起爆药包完全爆炸时,才能允许用爆炸法销毁。5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对不能续用剩余的包装材料,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可用焚烧法烧毁,6需销毁的爆破器材应一次运到现场指定的安全地点,分批进行销毁。7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一次起爆药量不得超过20kg,应用远距离的网路起爆方法。8销毁有金属外壳的爆破器材时只准在深度大于2m的坑内(其上覆松土)进行。9严禁使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连接块、起爆药包。10待焚烧的爆破器材应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10kg,药包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
11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燃烧,12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13在一切准备工作完毕和与点火无关的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应从下风方向对敷设的导火索和引燃物点火。
14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火后,才准进入焚烧场地检查。15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的作业。5.5.7无抗水性能的硝铵类炸药可用溶解法销毁。可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的爆破器材,未溶解的残渣应集中收集,可采用焚烧法或爆破法销毁。6明挖钻孔爆破
6.1一般规定
6.1.1应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水文、气象、河流等资料,以及承包合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计划、施工安全、环保措施。6.1.2开工前应作爆破或生产性试验,取得合理的爆破参数指导施工。6.1.3钻孔爆破准备阶段应作好爆破设计,其内容包括:1爆破区地形、地质条件。
2爆破区周围环境及质量、安全控制标准。3梯段高度。
4边坡轮廓、建基面、爆区附近建筑物及文物等防护。5爆破参数。
6炸药品种。
7装药方法与堵塞。
8爆破方式与起爆方法。
9单响最大起爆方法。
10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11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安全措施。12绘制下列图表:
1)钻孔爆破环境平面图。
2)孔网平面布置图及排剖面图,3)单孔装药结构图及排孔装药量明细表。4)起爆网络敷设图。
6.1.4按爆破料的用途确定爆破参数和装药结构及爆破方式,应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安全及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
6.1.5装药结构可选用耦合连续装药、间隔装药或不耦合连续装药、间隔装药及混合装药等方式,6.1.6爆破方式可选用齐发爆破、微差爆破、微差顺序爆破、小抵抗线宽孔距爆破及微差挤压爆破。6.1.7起爆方法应根据不同的爆破对象和工程技术要求,可选导火索起爆、导爆索起爆、电力起爆及导爆管起爆
6.1.8爆后查炮时间:导火索起爆不得小于15min,电力起爆不得小于5min6.1.9出现盲爆时应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严禁采用掏挖。6.1.10每次爆破后对其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并应据实调整爆破参数。6.1.11失效的炸药及其包装纸、袋不得随意掩埋、倾倒江河,应按本标准5.5.3条规定处理。6.2边坡钻孔爆破
6.2.1钻孔爆破前应作好开挖边坡线外的危石清除及截水沟的开挖,并形成钻爆平台。6.2.2应采取自上而下分层钻爆,如进行立体双层或多层同时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技术论证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6.2.3钻具选型应视地形、地质条件和工程量及工期而定。6.2.4对不良地质条件部位和需保留的不稳岩体,必须采取控制爆破,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6.2.5梯段高度应视地质条件、开挖深度与宽度、设计要求及钻具、挖掘设备等因素而定,可采用小梯段或深孔梯段钻爆法,前者孔深宜为4m~5m,后者为8m~12m。6.2.6梯段顶面应保持平整,并略向开挖前沿倾斜,以利排除积水。6.2.7梯段前排孔位应满足钻孔作业安全要求,孔向宜平行梯段坡面。6.2.8为减少爆破对边坡岩体的破坏,其轮廓边线应采取预裂防震或光面爆破方法,必要时缓冲孔爆破同时使用。
6.2.9爆破参数的选择,应根据岩石的强度、地质结构条件和爆破自由面及爆破料的用途等因素,通过爆破试验取得。
6.2.10钻孔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孔位偏差。一般爆破孔为孔距、排距、抵抗线的5%,预裂、光爆孔距为5%。2倾角与方向偏差。一般爆破孔为土2.5%孔深(+为超,-为欠)。预裂、光爆孔为土1.5%孔深。3终孔高程偏差。一般爆破孔0~20cm。预裂、光爆孔土5cm。4爆后边坡壁面、建基面超欠挖应控制在20cm以内。6.2.11保护层及其前排爆破孔不得使用浆状炸药。6.2.12单响最大段起爆药量必须确保边坡稳定和周围环境安全,邻近保护层不得大于300kg,保护层不得大于150kg;如有不稳定岩体,则应据实确定;预裂、光面爆破不宜大于50kg。6.2.13炮孔堵塞长度一般为抵抗线的0.7~1倍。6.2.1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必须采用不耦合装药,不藕合系数采用2~5,可通过试验调整。6.2.15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的效果应达到下述要求:1预裂缝应贯通,在地表呈现的缝宽,沉积岩不宜小于1.0cm,坚硬的火成岩、变质岩不应小于0.3cm
2边坡轮廓壁面孔痕应均匀分布,残留孔痕保存率,微风化岩体为80%以上,弱风化中、下限岩体为50%~80%;弱风化上、中限岩体为10%~50%。3爆后岩面不平整度应不大于15cm,壁面不得有明显的爆破裂隙。6.3基坑钻孔爆破
6.3.1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分区、分层钻爆,并作好施工排水。6.3.2梯段高度应控制在挖掘设备安全作业高度范围内,爆破参数、爆破方式和起爆方法应按本标准6.2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
6.3.3单响最大段起爆到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一般不大于500kg,建基面保护层的上一层梯段不大于300kg。
6.3.4钻孔误差控制标准应按本标准6.2.10规定执行。6.3.5轮廓预裂或光面爆破各项技术参数应按本标准6.2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3.6建基面开挖宜采用水平预裂或柔性垫层代替预留保护层的方法。6.3.7采用预留保护层,则其层厚须通过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取控制爆破挖除。6.3.8建基面保护层采用水平预裂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临近建基面最后一个梯段的爆破孔孔底部距设计开挖线不得小于3m。2保护层炮孔孔径不宜大于90mm。炮孔孔底距建基面:孔径90mm时不宜小于70cm;孔径40mm时不宜小于30cm,并应通过试验确定。3水平预裂孔孔径不宜大于90mm,孔深较大时须装有扶正器,确保钻孔质量。4水平预裂孔开口高程距设计开挖线一般不大于20cm。5水平预裂一次不能全部完成时,宜在端部设置空孔限裂措施。6.3.9建基面保护层采取一次钻爆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炮孔孔径不得大于60mm。
2孔底设有柔性垫层,其厚度不小于20cm。3药包直径宜控制在40mm以内。
4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5采用微差顺序爆破方式。
6.3.10沟槽开挖,其轮廓应进行预裂或光面爆破。确保槽口保留面岩体的完整性。6.3.11沟槽开挖宜采用先中间后两侧的“V”型钻爆方式,形成梯段爆破临空面,再向两侧扩挖。6.3.12同一基坑内开挖与混凝土浇筑平行作业时,必须进行控制爆破,不得影响灌浆、预应力锚索质量:其控制标准应以质点振动速度峰值确定,见附录B。6.4石料开采钻孔爆破
6.4.1利用建筑物基础开挖爆破的石渣料或采石场开采的石料作为坝体填料、护坡砌体和混凝土骨料等,开工前应根据地质资料按其用途作好爆破施工规划。6.4.2根据对爆破料块度和级配的要求,钻孔爆破前应按本标准6.1.2及6.1.3规定进行爆破试验,以便确定爆破参数,使其符合设计的块度和级配,6.4.3爆区钻孔前,应对剥离层与利用层层面进行界定。遇断层破碎带或溶沟、溶槽亦应确定其利用料的边界。bZxz.net
6.4.4当利用基坑料时,其爆破参数、爆破方式及起爆方法应按本标准6.2及6.3的有关规定执行。单响最大段起爆药量一般控制在500kg,如有论据可不受此限。6.4.5采石场开采石料时,应采用深孔梯段爆破,其孔网参数和装药量、装药结构及爆破方式须经爆破试验确定。
6.4.6采石场钻爆宜优先选用乳化炸药混装车技术进行装药爆破。6.4.7大块石开采宜用小孔距大抵抗线,每次起爆一排;一般块石宜每次起爆1~2排。采取齐发爆破方式。
6.4.8一般石渣料开采可用微差、微差挤压爆破方式。6.4.9混凝土骨料、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过渡料,宜采用宽孔距小抵抗线,微差挤压爆破方式。6.4.10钻孔完毕后应按本标准6.2.10规定进行验孔,如有超标者可采取补孔或其他变通措施处理,确保爆破质量。
6.4.11钻孔爆破装药结构应根据石料的块度、级配要求按本标准6.1.5规定选用。6.4.12爆破方式与爆破方法可按本标准6.1.6及6.1.7有关规定选用。6.4.13采石场的边坡应按设计及时支护,并作好排水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边坡稳定。6.4.14基坑爆破的石料临时堆放场,应按不同的用途分别堆存,不得混堆和夹有杂物。6.5起爆方法
6.5.1起爆方法应根据工程技术要求、爆破规模、操作人员技能、周围环境和爆破区允许的安全条件进行选定。
6.5.2导火索起爆法、导爆管起爆法、非电导爆起爆法,严禁在有沼气和矿尘爆炸危险地段使用。6.5.3导火索起爆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点火前用快刀切除导火索点火端5cm,严禁边点火边切除。2成片有规则的火炮,宜将导火索集中成束,用点火筒法点火。3应使用导火索段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打火机,点火。4点火起爆的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人:5在爆破区附近应有点炮人员的安全避炮设施。6.5.4导爆索起爆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进入孔内的导爆索,必须与起爆药包紧密结合。2起爆导爆索的雷管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起爆雷管应捆扎在距导爆索末端不少于15cm的位置上。
3孔口堵塞前应对导爆索进行检查。6.5.5电力起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只允许在无雷电天气、感应电流和杂散电流小于30mA的区域使用。2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区前,现场所有带电的设备、设施、导电的管与线设备必须切断电源,3支、千线连接前,应作导通检查,并核对其电阻值是否与设计相符。4起爆电源的开关必须专用并上锁,其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危险区内人员未撤离、避炮防护工作未完前禁止打开起爆箱。
6.5.6导爆管起爆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起爆导爆管的雷管聚能穴方向与导爆管的传爆方向相反。起爆雷管应捆扎在导爆管未端不少于15cm的位置上。
2集中起爆的导爆管应用连接块连接传爆,采用捆扎法应均匀捆扎在起爆雷管的周围,导爆管不得超过两层。
3寒冷季节或高寒地区出现导爆管硬化易折断时,不得使用导爆管起爆法。6.6爆破网络
6.6.1爆破网络使用的爆破器材、网络的结构形式、连接方法必须符合爆破设计要求。6.6.2导爆索网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起爆网络应采用搭接、扭接和水手结的连接方法,连接处的两根导爆索之间不得夹有异物;除连接处的水手结外,严禁出现打结或打圈。2导爆索搭接处应用胶布缠紧,缠紧段长度不少于15cm,导爆索的扭接应接合紧密,扭接处的两端应捆紧,扭接的长度不少于30cm。3导爆索敷设的交义处,两根导爆索之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4导爆索网络的主干索、支干索和引爆索相互顺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5导爆索的双向环形微差起爆网络,必须使用双向继爆管,其主干索与支于索之间,支于索与引爆索之间必须采用三角连接法。
6当采用铵油炸药时,应采取防油导爆索。6.6.3导爆管网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同一爆破区起爆的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应用同厂同批号的产品。2网络内的导爆管,应无破口、受外力拉伸时不得变细、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3采用非电导爆四通、连接块等连接元件实现网络内段间时差间隔,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的延期时间使用段号。
4采用连通管实现导爆管网络内的连接,导爆管伸入连通管的深度不得小于10mm,连通管中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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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2001—12—26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编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三峡工程施工指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文号:国家经贸委二00一年第31号公告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2北京
本标准的编制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科教[1998128号文关于下达1997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的通知确定的,由中国水利水电总公司承担,并委托葛洲坝集团公司组织编写。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认真总结我国水电水利工程钻孔爆破的实践经验,尤其是近20年来大中型工程的施工经验,并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还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经数次易稿编写而成。2000年11月10~12日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工地主持召开本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会。经审查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名词术语、总则、火工材料、明挖钻孔爆破、地下洞室钻孔爆破、水下钻孔爆破、拆除工程钻孔爆破、爆破试验与观测、质量与安全共11章以及两个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主编单位:葛洲坝集团公司三峡工程施工指挥部。本标准的参编单位:广西航务工程局,葛洲坝集团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本标准的起草人:任尚卿、陈飞、张锦亮、刘临雄、文德钧、刘金焕、陈继尧、马德浙、周公觉、沈锡荣、刘焕祯。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目录
1适用范围
2引用标准
3名词术语
4总则
5火工材料
6明挖钻孔爆破
7地下洞室钻孔爆破
8水下钻孔爆破
9拆除工程钻孔爆破
10爆破试验与观测
11质量与安全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条文说明
爆破器存放
允许爆破质点振动速度
1适用范围
1.0.1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地面、地下、水下石开挖以及拆除工程的钻孔爆破,不涉及集中药包爆破施工。
1.0.2小型水电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1.0.3其他工程岩石开挖钻孔爆破可供参考。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6722-1986爆破安全规程
GA53一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DL/T5123一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验收规程SD267一1988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J249一1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3名词术语
3.0.1高边坡highslope
凡闸坝、厂房、溢洪道开挖边坡高度在50m以上者称为高边坡。3.0.2高陡边坡highwithabruptslope凡闸坝、厂房、溢洪道开挖边坡高度大于50m,坡度大于55°者称为高陡边坡。3.0.3滑坡landslide
斜坡岩土体沿贯通剪切面向临空面下滑的现象。3.0.4断层fault
在地质构造力作用下岩层破裂后两侧发生显著相对位移的破裂面或破裂带。3.0.5围岩surroundingrock
洞室周围一定范围内对稳定性和变形可能产生影响的岩体。3.0.6围岩失稳loststabilityof surroundingrosk地下洞室围岩失去天然稳定状态,而发生破坏的现象。3.0.7围岩收敛convergenceofsurroundingrosk地下洞室开挖后发生洞径缩小的现象。3.0.8岩爆rockburst
高地应力区地下洞室开挖过程中,由于岩体应力释放导致岩块骤然以爆炸形式,从洞室周边岩体内飞射出岩块的现象。
3.0.9卸荷回弹reliefrebound
在地应力区内由于开挖后使岩体应力释放和调整导致基岩鼓起的现象。3.0.10爆破blasting
利用炸药爆炸瞬时释放的能量,使介质压缩、松动、破碎或抛掷等,以达到开挖或拆毁目的的手段。
3.0.11爆力weight strength
炸药破坏一定体积介质的能力。3.0.12爆速detonationvelocity炸药爆炸时炸药内部爆轰波传播的速度。3.0.13猛度brisancefactor
炸药爆炸时粉碎一定体积介质的能力。3.0.14殉爆距离flash-overtendency炸药爆炸时能引起邻近的不相联系的炸药起爆的最大距离,10.15安定性stability
炸药在长期储存中,可保持其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的性能指标。3.0.16敏感性sensitivity表示炸药在外界能量的作用下,引起爆炸反应的灵敏程度的指标,3.0.17爆破参数blastingparameters爆破介质与炸药特性、药包布置、炮孔的孔径和孔深、装药结构及起爆药量等影响爆破效果因素的统称。
3.0.18毫秒爆破msdelayedblasting利用毫秒延期雷管或继爆管控制多段或多排爆破作业并按预定程序引爆的爆破技术。3.0.19梯段爆破benchbalsting使开挖面呈阶梯形状并利用毫秒爆破技术逐段、逐排、逐孔进行爆破的爆破技术。
3.0.20浅孔爆破shallow-holeblasting炮孔深度一般小于5m,装药引爆的爆破技术。3.0.21深孔爆破deep-holeblasting炮孔深度大于5m,装药引爆的爆破技术。3.0.22光面爆破smoothbhurlg
沿开挖周边线按设计孔距钻孔,采用不耦合装药毫秒爆破,在主爆孔起爆后起爆,使开挖后沿设计轮廓获得保留良好边坡壁面的爆破技术,3.0.23预裂爆破presplitblasting沿开挖轮廓线按设计孔距钻孔,不藕合装药,在主爆孔起爆前分段一次起爆,形成一定宽度的贯穿裂缝的爆破技术。
3.0.24瞬发雷管instaneousblastingcap引爆后瞬时起爆的雷管。
3.0.25延期雷管delayblastingcap引爆后延缓一定时间起爆的雷管。3.0.26毫秒雷管msdelayblastingcap延期时间以毫秒计的雷管。4总则
4.0.1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钻孔爆破施工而制定本标准。4.0.2在钻孔爆破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处理。4.0.3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但必须经试验、论证,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0.4本标准未详之处,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5火工材料
5.1爆破器材的采购
5.1.1爆破器材的采购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采购计划中应明确爆破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及性能要求。
5.1.2爆破器材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对生产厂家进行爆破器材的品种、性能、参数、适用条件、包装质量、供货能力、储运条件等调查。
2对厂家的资质进行评审,择优先定供货厂家。3爆破器材应按工程进度,分年、季用量,签订供货合同。5.2爆破器材的运输
5.2.1承运单位应凭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办理运输。5.2.2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2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不得混装在一个车厢、船舱内。常用爆破器材共存范围见附录A1。
3爆破器材的装卸,宜在白天进行、并有专人组织指挥和警戒。4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5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船应按指定路(航)线行驶。6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15℃以下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应采取保温措施。
7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敏感度高的爆破器材,车厢和船舱的底部应铺软垫5.2.3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2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车速不得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天气能见度低时,车速减半。
3平坦道路行驶两辆汽车的距离不得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得小于300m。4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置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处。5寒冷地区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5.2.4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装有爆破器材车厢的停车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撤器应锁住:必须采取车辆防滑措施,其前后50m处必须设明显的标志。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雷管车厢之间,应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3列车运行时速不得超过30kg/h,调车作业及场内不超过15km/h5.2.5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雾天必须停航,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得小于250m。2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船上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3装有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得有电源,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必须关严。4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对蒸汽管道应有可靠的隔热。5严禁用筱类运输爆破器材。
5.2.6场内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竖并、斜并内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信号工。2)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场机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3)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4)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5)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得超过两层,层间必须铺软垫。
6)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停车场停留。2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机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2)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运输雷管或炸药,车厢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有雷管的车厢应采用空车厢隔开。4)运输电雷管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5)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必须切断电源,3在斜坡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2)严禁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3)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信号标志。4)应在巷道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夜间或井下应携带绝缘手电筒。2)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背包(木箱)内,严禁装在衣袋内。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4)爆破器材当班用,当班领,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应超过下列的规定: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
拆箱(袋)运搬炸药
背运原包装炸药
挑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二箱(袋)
5.3爆破器材的储存与管理
5.3.1爆破器材必须存放于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并有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5.3.2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位置、结构和设施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可。5.3.3爆破器材库区布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相库房不得长边相对,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另一端。2库区周围设密实围墙(或双层铁刺网),围墙距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小于15m(小型库房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m,外围应设排水沟。3库区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50m处,岗楼布置在围墙周围。4空箱棚(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25m。5.3.4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和库间殉爆安全距离见附录A35.3.5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的管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应派专人负责管理,须有保卫人员守卫。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2仓库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充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见附录A1,单一库房允许爆破器材最大储量见附录A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4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
5严禁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6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7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5.3.6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允许储存量可参照附录A2小型库房最大允许储存量规定执行5.3.7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特殊情况下,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准在库外存放。
5.3.8爆破器材的储存、发放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装有硝化甘油类炸药、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在货架上;其他装有爆破器材的箱(袋)应码堆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2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的箱(袋)严禁叠放。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箱(袋)的宽度;货架(堆)距墙壁不小于20cm。
4码堆的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5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并杜绝鼠害6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7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8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准发放使用,待检验后处理。9起爆器材的发放应在专用的发放室内进行,严禁在储存库房发放。10应建立当班领用数、退还数、现场实用数的登记和检查制度11库区消防、通信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每季度应检查一次。12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必须经常测定,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3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5.3.9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申报销毁。5.3.10爆破器材库的照明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供电保险等级按1类供电场所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2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外部线路应采用敷设埋地电缆,外部电线严禁通过库房上空。3库房内严禁安装电灯照明,应为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4电源开关必须在库房外设置并装在配电箱中。5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能使用安全手电筒,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5.3.11爆破器材库应设避雷装置5.4检验
5.4.1供货厂商对出厂的爆破器材质量必须进行检验。5.4.2每批爆破器材必须有产品质量检测的合格证明。5.4.3每个包装的箱(袋)中,必须有产品性能、适用条件、出厂日期和有效期限的说明。5.4.4雷管必须有段号的明显标识。5.4.5对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按下述要求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1导火索。在不少于10%的箱或篓内,任意抽取20m进行外观、喷火强度、燃速、耐水性能等检验。
2导火索。在其中4箱内,每箱任取一卷共4卷,进行外观、起爆感度性能、防潮性能、拉力性能检验;对于塑料导爆索还需进行耐温检验。3非电导爆管系统。在不同段号的五箱(件)内,每箱(件)任取一组,共5组,每组8发(根),每根管长不少于1.2m,进行外观、断管、漏管、起爆感度、延期量的检验。4火雷管。在其中两箱中任取4盒,每盒各取25发,共100发,进行外观、起爆和爆力检验。5.5.1经检验确认失效、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5.5.2应销毁的爆破器材,必须将其品种、名称、数量、销毁原因及销毁方法、地点、时间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批准。
5.5.3爆破器材的销毁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5.5.4严禁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内销毁爆破器材。5.5.5销毁爆破器材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并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销毁时应遵守下述规定:1销毁前应检查销毁的爆破器材、起爆器材、销毁现场安全设施、警戒范围及标志等有关准备工作。2销毁现场的警戒线外围必须设有安全警戒人员,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起爆前做好安全撤离和安全警戒工作。
5.5.6采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必须进行爆破器材销毁的爆破设计。2销毁场地的碎石及四周易燃物必须清除n3销毁场地附近必须有坚固的掩避体,掩避体至销毁场边沿的距离及安全措施,应由销毁的爆破设计确定。
4对销毁的爆炸性器材,确认能通过质量良好的起爆药包完全爆炸时,才能允许用爆炸法销毁。5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对不能续用剩余的包装材料,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可用焚烧法烧毁,6需销毁的爆破器材应一次运到现场指定的安全地点,分批进行销毁。7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一次起爆药量不得超过20kg,应用远距离的网路起爆方法。8销毁有金属外壳的爆破器材时只准在深度大于2m的坑内(其上覆松土)进行。9严禁使用焚烧法销毁雷管、继爆管、连接块、起爆药包。10待焚烧的爆破器材应放在燃料堆上,每个燃料堆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10kg,药包在燃料堆上应排列成行,互不接触。
11禁止将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燃烧,12燃料堆应具有足够的燃料,在焚烧过程中不准添加燃料。13在一切准备工作完毕和与点火无关的工作人员进入安全区后才准点火;应从下风方向对敷设的导火索和引燃物点火。
14确认燃料堆已完全熄火后,才准进入焚烧场地检查。15焚烧场地完全冷却后,才准开始焚烧下一批爆破器材的作业。5.5.7无抗水性能的硝铵类炸药可用溶解法销毁。可在容器中溶解销毁的爆破器材,未溶解的残渣应集中收集,可采用焚烧法或爆破法销毁。6明挖钻孔爆破
6.1一般规定
6.1.1应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水文、气象、河流等资料,以及承包合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计划、施工安全、环保措施。6.1.2开工前应作爆破或生产性试验,取得合理的爆破参数指导施工。6.1.3钻孔爆破准备阶段应作好爆破设计,其内容包括:1爆破区地形、地质条件。
2爆破区周围环境及质量、安全控制标准。3梯段高度。
4边坡轮廓、建基面、爆区附近建筑物及文物等防护。5爆破参数。
6炸药品种。
7装药方法与堵塞。
8爆破方式与起爆方法。
9单响最大起爆方法。
10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11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安全措施。12绘制下列图表:
1)钻孔爆破环境平面图。
2)孔网平面布置图及排剖面图,3)单孔装药结构图及排孔装药量明细表。4)起爆网络敷设图。
6.1.4按爆破料的用途确定爆破参数和装药结构及爆破方式,应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安全及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
6.1.5装药结构可选用耦合连续装药、间隔装药或不耦合连续装药、间隔装药及混合装药等方式,6.1.6爆破方式可选用齐发爆破、微差爆破、微差顺序爆破、小抵抗线宽孔距爆破及微差挤压爆破。6.1.7起爆方法应根据不同的爆破对象和工程技术要求,可选导火索起爆、导爆索起爆、电力起爆及导爆管起爆
6.1.8爆后查炮时间:导火索起爆不得小于15min,电力起爆不得小于5min6.1.9出现盲爆时应查明原因,采取处理措施,严禁采用掏挖。6.1.10每次爆破后对其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并应据实调整爆破参数。6.1.11失效的炸药及其包装纸、袋不得随意掩埋、倾倒江河,应按本标准5.5.3条规定处理。6.2边坡钻孔爆破
6.2.1钻孔爆破前应作好开挖边坡线外的危石清除及截水沟的开挖,并形成钻爆平台。6.2.2应采取自上而下分层钻爆,如进行立体双层或多层同时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技术论证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6.2.3钻具选型应视地形、地质条件和工程量及工期而定。6.2.4对不良地质条件部位和需保留的不稳岩体,必须采取控制爆破,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6.2.5梯段高度应视地质条件、开挖深度与宽度、设计要求及钻具、挖掘设备等因素而定,可采用小梯段或深孔梯段钻爆法,前者孔深宜为4m~5m,后者为8m~12m。6.2.6梯段顶面应保持平整,并略向开挖前沿倾斜,以利排除积水。6.2.7梯段前排孔位应满足钻孔作业安全要求,孔向宜平行梯段坡面。6.2.8为减少爆破对边坡岩体的破坏,其轮廓边线应采取预裂防震或光面爆破方法,必要时缓冲孔爆破同时使用。
6.2.9爆破参数的选择,应根据岩石的强度、地质结构条件和爆破自由面及爆破料的用途等因素,通过爆破试验取得。
6.2.10钻孔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1孔位偏差。一般爆破孔为孔距、排距、抵抗线的5%,预裂、光爆孔距为5%。2倾角与方向偏差。一般爆破孔为土2.5%孔深(+为超,-为欠)。预裂、光爆孔为土1.5%孔深。3终孔高程偏差。一般爆破孔0~20cm。预裂、光爆孔土5cm。4爆后边坡壁面、建基面超欠挖应控制在20cm以内。6.2.11保护层及其前排爆破孔不得使用浆状炸药。6.2.12单响最大段起爆药量必须确保边坡稳定和周围环境安全,邻近保护层不得大于300kg,保护层不得大于150kg;如有不稳定岩体,则应据实确定;预裂、光面爆破不宜大于50kg。6.2.13炮孔堵塞长度一般为抵抗线的0.7~1倍。6.2.1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必须采用不耦合装药,不藕合系数采用2~5,可通过试验调整。6.2.15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的效果应达到下述要求:1预裂缝应贯通,在地表呈现的缝宽,沉积岩不宜小于1.0cm,坚硬的火成岩、变质岩不应小于0.3cm
2边坡轮廓壁面孔痕应均匀分布,残留孔痕保存率,微风化岩体为80%以上,弱风化中、下限岩体为50%~80%;弱风化上、中限岩体为10%~50%。3爆后岩面不平整度应不大于15cm,壁面不得有明显的爆破裂隙。6.3基坑钻孔爆破
6.3.1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分区、分层钻爆,并作好施工排水。6.3.2梯段高度应控制在挖掘设备安全作业高度范围内,爆破参数、爆破方式和起爆方法应按本标准6.2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
6.3.3单响最大段起爆到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一般不大于500kg,建基面保护层的上一层梯段不大于300kg。
6.3.4钻孔误差控制标准应按本标准6.2.10规定执行。6.3.5轮廓预裂或光面爆破各项技术参数应按本标准6.2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6.3.6建基面开挖宜采用水平预裂或柔性垫层代替预留保护层的方法。6.3.7采用预留保护层,则其层厚须通过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取控制爆破挖除。6.3.8建基面保护层采用水平预裂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临近建基面最后一个梯段的爆破孔孔底部距设计开挖线不得小于3m。2保护层炮孔孔径不宜大于90mm。炮孔孔底距建基面:孔径90mm时不宜小于70cm;孔径40mm时不宜小于30cm,并应通过试验确定。3水平预裂孔孔径不宜大于90mm,孔深较大时须装有扶正器,确保钻孔质量。4水平预裂孔开口高程距设计开挖线一般不大于20cm。5水平预裂一次不能全部完成时,宜在端部设置空孔限裂措施。6.3.9建基面保护层采取一次钻爆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炮孔孔径不得大于60mm。
2孔底设有柔性垫层,其厚度不小于20cm。3药包直径宜控制在40mm以内。
4爆破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5采用微差顺序爆破方式。
6.3.10沟槽开挖,其轮廓应进行预裂或光面爆破。确保槽口保留面岩体的完整性。6.3.11沟槽开挖宜采用先中间后两侧的“V”型钻爆方式,形成梯段爆破临空面,再向两侧扩挖。6.3.12同一基坑内开挖与混凝土浇筑平行作业时,必须进行控制爆破,不得影响灌浆、预应力锚索质量:其控制标准应以质点振动速度峰值确定,见附录B。6.4石料开采钻孔爆破
6.4.1利用建筑物基础开挖爆破的石渣料或采石场开采的石料作为坝体填料、护坡砌体和混凝土骨料等,开工前应根据地质资料按其用途作好爆破施工规划。6.4.2根据对爆破料块度和级配的要求,钻孔爆破前应按本标准6.1.2及6.1.3规定进行爆破试验,以便确定爆破参数,使其符合设计的块度和级配,6.4.3爆区钻孔前,应对剥离层与利用层层面进行界定。遇断层破碎带或溶沟、溶槽亦应确定其利用料的边界。bZxz.net
6.4.4当利用基坑料时,其爆破参数、爆破方式及起爆方法应按本标准6.2及6.3的有关规定执行。单响最大段起爆药量一般控制在500kg,如有论据可不受此限。6.4.5采石场开采石料时,应采用深孔梯段爆破,其孔网参数和装药量、装药结构及爆破方式须经爆破试验确定。
6.4.6采石场钻爆宜优先选用乳化炸药混装车技术进行装药爆破。6.4.7大块石开采宜用小孔距大抵抗线,每次起爆一排;一般块石宜每次起爆1~2排。采取齐发爆破方式。
6.4.8一般石渣料开采可用微差、微差挤压爆破方式。6.4.9混凝土骨料、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过渡料,宜采用宽孔距小抵抗线,微差挤压爆破方式。6.4.10钻孔完毕后应按本标准6.2.10规定进行验孔,如有超标者可采取补孔或其他变通措施处理,确保爆破质量。
6.4.11钻孔爆破装药结构应根据石料的块度、级配要求按本标准6.1.5规定选用。6.4.12爆破方式与爆破方法可按本标准6.1.6及6.1.7有关规定选用。6.4.13采石场的边坡应按设计及时支护,并作好排水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边坡稳定。6.4.14基坑爆破的石料临时堆放场,应按不同的用途分别堆存,不得混堆和夹有杂物。6.5起爆方法
6.5.1起爆方法应根据工程技术要求、爆破规模、操作人员技能、周围环境和爆破区允许的安全条件进行选定。
6.5.2导火索起爆法、导爆管起爆法、非电导爆起爆法,严禁在有沼气和矿尘爆炸危险地段使用。6.5.3导火索起爆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点火前用快刀切除导火索点火端5cm,严禁边点火边切除。2成片有规则的火炮,宜将导火索集中成束,用点火筒法点火。3应使用导火索段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打火机,点火。4点火起爆的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人:5在爆破区附近应有点炮人员的安全避炮设施。6.5.4导爆索起爆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进入孔内的导爆索,必须与起爆药包紧密结合。2起爆导爆索的雷管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起爆雷管应捆扎在距导爆索末端不少于15cm的位置上。
3孔口堵塞前应对导爆索进行检查。6.5.5电力起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只允许在无雷电天气、感应电流和杂散电流小于30mA的区域使用。2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区前,现场所有带电的设备、设施、导电的管与线设备必须切断电源,3支、千线连接前,应作导通检查,并核对其电阻值是否与设计相符。4起爆电源的开关必须专用并上锁,其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危险区内人员未撤离、避炮防护工作未完前禁止打开起爆箱。
6.5.6导爆管起爆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起爆导爆管的雷管聚能穴方向与导爆管的传爆方向相反。起爆雷管应捆扎在导爆管未端不少于15cm的位置上。
2集中起爆的导爆管应用连接块连接传爆,采用捆扎法应均匀捆扎在起爆雷管的周围,导爆管不得超过两层。
3寒冷季节或高寒地区出现导爆管硬化易折断时,不得使用导爆管起爆法。6.6爆破网络
6.6.1爆破网络使用的爆破器材、网络的结构形式、连接方法必须符合爆破设计要求。6.6.2导爆索网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起爆网络应采用搭接、扭接和水手结的连接方法,连接处的两根导爆索之间不得夹有异物;除连接处的水手结外,严禁出现打结或打圈。2导爆索搭接处应用胶布缠紧,缠紧段长度不少于15cm,导爆索的扭接应接合紧密,扭接处的两端应捆紧,扭接的长度不少于30cm。3导爆索敷设的交义处,两根导爆索之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4导爆索网络的主干索、支干索和引爆索相互顺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5导爆索的双向环形微差起爆网络,必须使用双向继爆管,其主干索与支于索之间,支于索与引爆索之间必须采用三角连接法。
6当采用铵油炸药时,应采取防油导爆索。6.6.3导爆管网络应按下列规定执行:1同一爆破区起爆的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应用同厂同批号的产品。2网络内的导爆管,应无破口、受外力拉伸时不得变细、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3采用非电导爆四通、连接块等连接元件实现网络内段间时差间隔,应严格按爆破设计要求的延期时间使用段号。
4采用连通管实现导爆管网络内的连接,导爆管伸入连通管的深度不得小于10mm,连通管中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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