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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标准(QC)】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17 10:12:32
- QC/T727-2004
- 已作废
标准号:
QC/T 727-2004
标准名称: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标准类别:
汽车行业标准(QC)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2004-10-20 -
实施日期:
2005-04-01 -
作废日期:
2008-05-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rar.pdf下载大小:
745.96 KB
替代情况:
被QC/T 727-2007代替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727-—2004
代替 OC/T 8—1992, QC/T 9—1992,QC/T 10—1992QC/T 11—1992, QC/T 12—1992, QC/T 13-—1992, QC/T 214—1996QC/T 594—1999, QC/T 595—1999, QC/T 596—-1999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Instrument for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2004-10-20发布
2005-04-01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产品分类
4技术要求
5试验方法…·
6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贮存、保管
QC/T 727-2004
QC/T 727—2004
本标准根据QC/T413一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并参照日本、德国等国的相关标准,对原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等仪表标准进行修订并整合后形成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本标准与 QC/T 8—1992、QC/T 9—1992、QC/T 10—1992、QC/T 11—1992、QC/T 12—1992、QC/T 13-1992、QC/T214—1996、QC/T594——1999、QC/T595-—1999和QC/T596-—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电源反接、电源过电压、电压干扰要求从对电子仪表扩展到全部电子和电气式仪表(QC/T594—1999和QC/T595—1999的4.10、4.11、4.12;本标准的4.17、4.18、4.19);-取消了“湿热型产品”的提法(QC/T8—1992的4.17,QC/T9—1992的4.14,QC/T10—1992的4.15,QC/T 11—1992的4.17,QC/T 12—1992的4.17,QC/T 13—1992的4.18);-取消长霉试验(QC/T8—1992的4.17.3、5.16,QC/T9—1992的4.14.3、5.12,QC/T10—1992的 4.15.3、5.13, QC/T 11—1992 的 4.17.3、5.15,QC/T 12—1992 的 4.17.3、5.15, QC/T 13-1992的4.18.3、5.17);
—取消了交变湿热试验(QC/T8—1992的4.17.1、5.14,QC/T9—1992的4.14.1、5.10,QC/T10上
1992 的 4.15.1、5. 11, QC/T 11—1992 的 4.17. 1、5. 13, QC/T 12—1992 的 4.17. 1、5.13,QC/T13—1992的4.18.1、5.15);
—取消互换性检验(QC/T8—1992、QC/T12—1992和QC/T13—1992的第4章中第2款);取消了漆层和镀层的检查(1992版的4.4,5.3);—提高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指标(QC/T8一1992的4.10中表2、4.11中表3,QC/T9—1992 和 QC/T 10—1992的 4.8、4.9,QC/T 11--1992 的 4. 10、4.11,QC/T 12—1992 的 4.9、4.10,QC/T 13—1992的 4.11、4.12,QC/T 594—1999和 QC/T 595—1999 的4.6、4.7,QC/T596—1999的4.8、4.9;本标准的4.1.3);——提高了工作电压范围指标(QC/T8-1992的4.12,QC/T12—1992的4.11,QC/T13-—1992的4.13,QC/T594--1999和QC/T595—1999的4.6;本标准的4.1.4);-取消了温度电压特性试验,统一为温度影响试验(QC/T594-1999和QC/T595一1999的46、5.4;本标准的4.8);
一将产品耐温性修改为耐温度变化(见本标准的4.12);—-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见本标准的4.13);一对振动试验作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提高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QC/T8一1992的4.13,5.11, QC/T 9---1992 的 4.9、5.7, QC/T 10—1992 的 4.10,5.8, QC/T 11—1992 和 QC/T12—1992的4.12、5.10,QC/T 13—1992的4.14、5.12,QC/T 594-—1999和 QC/T 595—1999的4.8、5.6,QC/T596—1999的4.11、5.9;本标准的4.16、5.17);-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QC/T8—1992的4.17.2、5.15,QC/T9-1992的4.14.2、5.11QC/T 10—1992的 4.15.2、5.12,QC/T11—1992和 QC/T 12—1992的4.17.2、5.14;本标准的4.21、5.20);
QC/T 727—2004
-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修改为2年(QC/T8一1992和 QC/T11一1992的4.16,QC/T 9一1992和OC/T 13—1992 的 4.13,0C/T 10—1992 的 4. 14,OC/T 594—1999、QC/T 595—1999 和 QC/T596—1999的7.4;本标准的7.3;
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作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5.1;本标准的5.1);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6.4.2;本标准的6.5.2);-对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内容按CB/T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7.1;本标准的7.1):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见本标准的7.3)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芜湖汽车仪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海、钱晓霞、刘爱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B 3014—1981.QC/T 8—1992;JB 3013—1981、QC/T 9-1992;JB 3015—1981.QC/T 10—1992;JB3010—1981、QC/T 11—1992; JB 3011—1981、QC/T 12—1992; JB 3012--1981、QC/T 13-1992;QC/T214—1996;QC/T594—1999;QC/T595—1999;QC/T596--1999。m
1范围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04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仪表(以下简称仪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保管。bzxz.net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其他机动车用仪表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yISO780:1997)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IEC 60068 - 2 - 6 : 1982)
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eqvIEC60068-2-11:1981)
GB/T2423.2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温度变化(eqvIEC60068 2 - 14: 1984
GB/T2423.34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ZIAD: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方法(idtIEC 60068 - 2 - 38 : 1974)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dt IS0 2859 - 1 : 1999)
GB/T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IEC60947-1:1988,EC60529:1989)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QC/T238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QC/T29106汽车用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
仪表一般由指示器和传感器组成。按功能分为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和电流表等。按结构型式分类见表1。
QC/T 727—2004
电子式
电气式
机械式
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产品文件
表1分类
指示器
数字式
模拟式
电磁式
动磁式
双金属式
磁感应式
弹簧管式
传感器
可变电阻式
霍尔式
可变电阻式
双金属式
可变电阻式
4.1.1.1仪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4.1.1.2仪表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4.1.1.3仪表采用的低压电线束应符合QC/T29106的规定。4.1.2常态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18℃~28℃;相对湿度:45%~75%;气压:86kPa~106kPa。4.1.3温度范围
仪表的工作温度及贮存温度范围见表2。表2仪表的温度范围
产品名称
发动机润滑系统上的传感器
仪表指示器及其他传感器
4.1.4工作电压范围
工作温度范围
仪表的标称电压为12V、24V,其工作电压范围见表3。上限
表3仪表的工作电压范围
标称电压
4.2单位及分度
附属装置
稳压器
贮存温度范围
工作电压范围
车速里程表的速度单位一般以千米/时(km/h)表示,里程单位以千米(km)表示,其速度最小4.2.1
分度值不大于10 km/h。
4.2.2转速表的转速单位一般以转/分(r/min)表示,汽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00r/min,2
摩托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1000r/min。QC/T 727--2004
4.2.3电流表的单位一般以安培(A)表示,原则上规定四个分度:负上限值一负中间值一零一正中间值一正上限值。
4.2.4电压表的单位一般以伏特(V)表示,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也可用L表示下限电压值,用H表示上限电压值。4.2.5燃油表的分度是根据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位置表示燃油油位。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0空)~-1/2一1(满);也可用F表示满,用E表示空。4.2.6温度表的单位-一般以摄氏度(℃)表示,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也可用L表示下限温度值,用H表示上限温度值。4.2.7压力表的单位一般以兆帕(MPa表示,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其中间压力值约为上限压力值的二分之一。4.3外观
4.3.1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4.3.2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不应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4.3.3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他标志应清晰、完整。4.3.4仪表指示器的显露部分不应有刺眼的光泽。4.3.5第3、4种电气式仪表指示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位于起始分度以下,也可触接起始分度线:机械式仪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停靠止档,且不应离开起始分度线。4.3.6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数字轮上的数字,应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对机械式里程计数器,其表示整数里程和小数里程数字的颜色应能明显辨别;数显式单程计数器的整数部分和小数部分应能明显区别。出厂时里程累计不应超过10km。4.4指示状态
当信号平稳变化时,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应有卡滞现象。对数显式仪表,当信号平稳变化时,其显示值应相应变化,显示正常。在恒定的角速度下,转速表指针在标度尺上限转速值的20%~80%的转速范围内,车速里程表指针在速度大于20km/h到上限刻度值80%的速度范围内,其摆动量应在上限值的±1%以内。
4.5基本误差
4.5.1压力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子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和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均为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8%。电气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压力值的基本误差为上限压力值的±8%,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为上限压力值的±15%。
机械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和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均为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4%。4.5.2电流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流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7.5%。4.5.3车速里程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车速里程表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指示速度基本误差范围应符合表4的规定。车速里程表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里程表的指示误差范围应在±2%以内。3
QC/T 727—2004
车速里程表指示速度
表4车速表基本误差
注1:车速里程表在更高速度下的基本误差,由用户和制造厂商定。注2:上限值的误差不考核。
实际速度
17 ~ 23
55 ~60
95~100
114 ~120
133 ~140
152~160
171 ~180
注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进行检查。4.5.4转速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磁感应转速表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其基本误差在标尺上限值的20%~90%转速范围内,不应超过上限值的±3%。
电子转速表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基本误差范围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转速表基本误差
转速表指示转速
低转速
中、高转速
注1:低转速为小于或等于30%标度尺上限值。注2:中、高转速为大于30%标度尺上限值。基本误差(被检点转速值的%)
注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进行检查。4.5.5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指针电子式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8%。电气式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注1: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范围可另行制定。注2:数显式燃油表基本误差由供需双方商定。4.5.6温度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温度表标度尺上限及中间温度值的基本误差为其上限与下限温度值差的±10%。4.5.7电压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压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8%。注: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查。4.6指针响应时间(压力表、燃油表、温度表、电压表)4.6.1当压力从标度尺上限急剧地降为零时,压力表指示器的指针必须在10s(双金属片结构压力表在2min)内回到上限压力值的10%以下;当压力为零时,指针不应离开零分度线。4
QC/T 727-—2004
4.6.2当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从0空位(E)急剧地移到满位(F)时,燃油表指示器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到标度尺满位值的90%以上。当燃油量为零时,指针不应离开零分度线。4.6.3当温度表传感器的介质温度由75℃突变到其指示器上限温度值的温度时,温度表指示器的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到标度尺上限温度值的90%以上。4.6.4当试验电压值由电压表标度尺下限值突变到上限电压值时,其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到上限电压值的90%以上。
4.7温度表传感器加热急冷
温度表传感器应能经受其介质温度由100℃突变到23℃±5℃的加热急冷试验,试验后,温度表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
4.8电流表指针的阻尼
当电流表指针运动到标度尺上限值时,切断电流,指针必须在3s内停止摆动。4.9过载(压力表、电流表、温度表)4.9.1电子式、电气式压力表应能承受1.3倍标度尺上限压力的过载试验,机械式压力表应能承受1.2倍标度尺上限压力的过载试验。4.9.2电流表标度尺上限电流值小于50A的电流表,应能承受3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标度尺上限电流值等于或大于50A的电流表,应能承受2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4.9.3温度表传感器应能承受1.2倍标度尺上限温度值的过热试验。4.9.4试验后均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4.10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转矩
使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机构动作的转矩不应超过0.02N·m。4.11绝缘耐压性
电气式仪表指示器应能承受50Hz,实际正弦波550V的电压,历时1min的试验,其绝缘不应被击穿。
4.12耐温度变化
仪表应按GB/T2423.22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仪表仍应符合4.4的规定。4.13温度影响(温度表除外)
4.13.1压力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电子式、电气式压力表为标度尺上限值的8%;机械式压力表为标度尺上限值的4%4.13.2转速表和车速里程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被检点数值的10%。4.13.3电流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5%。4.13.4燃油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指针式电子燃油表为标度尺全弧长的8%;5
QC/T 727—2004
电气式燃油表为标度尺全弧长的10%。4.13.5电压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10%。
4.13.6试验后仪表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4.14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
仪表应按GB/T2423.34的规定在-10℃~65℃之间进行10个循环的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每个循环为24h,其每个循环周期中的温度和湿度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试验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后,仪表仍应符合4.4的规定。9
无控制的
相对湿度
时间,h
101214
161820 22
时间,h
24h(一个周期)
2hh|2hlh
图1温度/湿度组合循环
4.15电压影响(电气式压力表、温度表、燃油表)按表6给出的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电气式压力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8%;电气式温度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与下限温度值差的8%;电气式燃油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表6电压影响试验参数
标称电压
4.16耐振动
试验电压
13.5±0.5
电压波动范围
仪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见表7。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应有松动和损坏现象,应符合4.4的规定。6
产品名称
发动机系统上
的传感器
仪表指示器及
其他传感器
50~200
200~500
10 ~25
25~500
表7扫频振动试验严酷度等级
加速度
扫频速率
oct/min
QC/T 727—2004
每方向试验时间
注1:表中的振幅和加速度适用于“z\方向,对于“X\和\Y\方向其振幅和加速度值应除以2。注2:振动试验时的“Z\方向的规定是:安装在发动机上的产品为与发动机缸孔轴线方向平行的方向;安装在其他部位的产品则为与汽车的垂直方向平行的方向。4.17电源反向连接
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应能承受1min的电源极性反接试验而不损坏,反接电压值是:12V电系为13.5V±0.5V;24V电系为28V±0.5V。在进行电源反向连接试验时,仪表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应符合4.4的规定。
4.18电源过电压
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应能承受一定值的电源过电压试验而不损坏,在按表8给出的试验参数进行电源过电压试验后,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应符合4.4的规定。表8过电压试验参数
试验种类
标称电压
过电压
试验状态
不工作
注1:A种一一电压调节器有故障,电路电压增加,为了评价这时电路的过电压性能而进行的试验。一为了补偿在寒冷时等蓄电池的能力不足,串联连接2个或3个蓄电池,评价这时电路的过注2:B种—
电压性能而进行的试验。
4.19电压干扰
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在按表9给出的试验参数及图2和图3中所示的电压波形进行电压于扰试验后,应符合4.4的规定。
4.20耐久性
4.20.1压力表应能经受30000次交变压力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7%。4.20.2转速表应能经受340h的交变转速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值的5%。QC/T 727—2004
标称电压
试验种类
表9电压干扰试验参数
26 000
注1;A种及C种:指数函数形衰减正向干扰电压。注2:B种及D种:指数函数形衰减负向干扰电压。注3:Vp:干扰电压的最大值(从0至Vp时间在1μus以下)。R
注4:t为时间常数(电压从Vp衰减至36.8%Vp所需的时间)。注5:f为干扰电压的频率、R1为干扰电压发生回路输出电阻值。电压
图2干扰电压波形(A种和C种)
试验时
间或附
加次数
100次
100次
干扰电压
附加位置
电源端
图3干扰电压波形(B种和D种)
4.20.3车速里程表应能经受表10规定的行驶里程的速度交变转速循环试验。试验时,其里程计数器不应有卡滞现象,其他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上限速度值的5%。对机械式里程计数器,其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数字显示式里程计数器上的各位数字应能正常显示。表10耐久性试验里程
汽车用电子车速里程表
摩托车用电子车速里程表
汽车用磁感应车速里程表
摩托车用磁感应车速里程表
轻便摩托车用磁感应车速里程表100000
4.20.4电流表应能经受30000次电流交变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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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727-—2004
代替 OC/T 8—1992, QC/T 9—1992,QC/T 10—1992QC/T 11—1992, QC/T 12—1992, QC/T 13-—1992, QC/T 214—1996QC/T 594—1999, QC/T 595—1999, QC/T 596—-1999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Instrument for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2004-10-20发布
2005-04-01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产品分类
4技术要求
5试验方法…·
6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贮存、保管
QC/T 727-2004
QC/T 727—2004
本标准根据QC/T413一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并参照日本、德国等国的相关标准,对原汽车、摩托车用燃油表等仪表标准进行修订并整合后形成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本标准与 QC/T 8—1992、QC/T 9—1992、QC/T 10—1992、QC/T 11—1992、QC/T 12—1992、QC/T 13-1992、QC/T214—1996、QC/T594——1999、QC/T595-—1999和QC/T596-—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电源反接、电源过电压、电压干扰要求从对电子仪表扩展到全部电子和电气式仪表(QC/T594—1999和QC/T595—1999的4.10、4.11、4.12;本标准的4.17、4.18、4.19);-取消了“湿热型产品”的提法(QC/T8—1992的4.17,QC/T9—1992的4.14,QC/T10—1992的4.15,QC/T 11—1992的4.17,QC/T 12—1992的4.17,QC/T 13—1992的4.18);-取消长霉试验(QC/T8—1992的4.17.3、5.16,QC/T9—1992的4.14.3、5.12,QC/T10—1992的 4.15.3、5.13, QC/T 11—1992 的 4.17.3、5.15,QC/T 12—1992 的 4.17.3、5.15, QC/T 13-1992的4.18.3、5.17);
—取消了交变湿热试验(QC/T8—1992的4.17.1、5.14,QC/T9—1992的4.14.1、5.10,QC/T10上
1992 的 4.15.1、5. 11, QC/T 11—1992 的 4.17. 1、5. 13, QC/T 12—1992 的 4.17. 1、5.13,QC/T13—1992的4.18.1、5.15);
—取消互换性检验(QC/T8—1992、QC/T12—1992和QC/T13—1992的第4章中第2款);取消了漆层和镀层的检查(1992版的4.4,5.3);—提高了上、下限工作温度和贮存温度指标(QC/T8一1992的4.10中表2、4.11中表3,QC/T9—1992 和 QC/T 10—1992的 4.8、4.9,QC/T 11--1992 的 4. 10、4.11,QC/T 12—1992 的 4.9、4.10,QC/T 13—1992的 4.11、4.12,QC/T 594—1999和 QC/T 595—1999 的4.6、4.7,QC/T596—1999的4.8、4.9;本标准的4.1.3);——提高了工作电压范围指标(QC/T8-1992的4.12,QC/T12—1992的4.11,QC/T13-—1992的4.13,QC/T594--1999和QC/T595—1999的4.6;本标准的4.1.4);-取消了温度电压特性试验,统一为温度影响试验(QC/T594-1999和QC/T595一1999的46、5.4;本标准的4.8);
一将产品耐温性修改为耐温度变化(见本标准的4.12);—-增加了产品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见本标准的4.13);一对振动试验作了较大修改,取消定频振动,提高了扫频振动的严酷度(QC/T8一1992的4.13,5.11, QC/T 9---1992 的 4.9、5.7, QC/T 10—1992 的 4.10,5.8, QC/T 11—1992 和 QC/T12—1992的4.12、5.10,QC/T 13—1992的4.14、5.12,QC/T 594-—1999和 QC/T 595—1999的4.8、5.6,QC/T596—1999的4.11、5.9;本标准的4.16、5.17);-增加了盐雾试验的严酷度(QC/T8—1992的4.17.2、5.15,QC/T9-1992的4.14.2、5.11QC/T 10—1992的 4.15.2、5.12,QC/T11—1992和 QC/T 12—1992的4.17.2、5.14;本标准的4.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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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贮存期由1年修改为2年(QC/T8一1992和 QC/T11一1992的4.16,QC/T 9一1992和OC/T 13—1992 的 4.13,0C/T 10—1992 的 4. 14,OC/T 594—1999、QC/T 595—1999 和 QC/T596—1999的7.4;本标准的7.3;
对产品通用试验条件的内容和编排作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5.1;本标准的5.1);型式试验的样品数量由3组9台改为4组12台,并对试验分组和项目顺序进行了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6.4.2;本标准的6.5.2);-对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内容按CB/T1.1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改(1992版和1999版的7.1;本标准的7.1):明确规定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238《汽车零部件的贮存和保管》的有关规定(见本标准的7.3)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芜湖汽车仪表研究所、芜湖汽车仪表质量监督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海、钱晓霞、刘爱华。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B 3014—1981.QC/T 8—1992;JB 3013—1981、QC/T 9-1992;JB 3015—1981.QC/T 10—1992;JB3010—1981、QC/T 11—1992; JB 3011—1981、QC/T 12—1992; JB 3012--1981、QC/T 13-1992;QC/T214—1996;QC/T594—1999;QC/T595—1999;QC/T596--1999。m
1范围
汽车、摩托车用仪表
QC/T 727—2004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仪表(以下简称仪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保管。bzxz.net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用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电流表。其他机动车用仪表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yISO780:1997)GB/T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IEC 60068 - 2 - 6 : 1982)
GB/T2423.17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eqvIEC60068-2-11:1981)
GB/T2423.2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温度变化(eqvIEC60068 2 - 14: 1984
GB/T2423.34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ZIAD: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方法(idtIEC 60068 - 2 - 38 : 1974)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dt IS0 2859 - 1 : 1999)
GB/T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eqvIEC60947-1:1988,EC60529:1989)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QC/T238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QC/T29106汽车用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
仪表一般由指示器和传感器组成。按功能分为车速里程表、转速表、燃油表、温度表、压力表、电压表和电流表等。按结构型式分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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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式
电气式
机械式
技术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产品文件
表1分类
指示器
数字式
模拟式
电磁式
动磁式
双金属式
磁感应式
弹簧管式
传感器
可变电阻式
霍尔式
可变电阻式
双金属式
可变电阻式
4.1.1.1仪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4.1.1.2仪表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4.1.1.3仪表采用的低压电线束应符合QC/T29106的规定。4.1.2常态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18℃~28℃;相对湿度:45%~75%;气压:86kPa~106kPa。4.1.3温度范围
仪表的工作温度及贮存温度范围见表2。表2仪表的温度范围
产品名称
发动机润滑系统上的传感器
仪表指示器及其他传感器
4.1.4工作电压范围
工作温度范围
仪表的标称电压为12V、24V,其工作电压范围见表3。上限
表3仪表的工作电压范围
标称电压
4.2单位及分度
附属装置
稳压器
贮存温度范围
工作电压范围
车速里程表的速度单位一般以千米/时(km/h)表示,里程单位以千米(km)表示,其速度最小4.2.1
分度值不大于10 km/h。
4.2.2转速表的转速单位一般以转/分(r/min)表示,汽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不大于100r/min,2
摩托车用转速表的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1000r/min。QC/T 727--2004
4.2.3电流表的单位一般以安培(A)表示,原则上规定四个分度:负上限值一负中间值一零一正中间值一正上限值。
4.2.4电压表的单位一般以伏特(V)表示,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也可用L表示下限电压值,用H表示上限电压值。4.2.5燃油表的分度是根据燃油表传感器浮子的位置表示燃油油位。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0空)~-1/2一1(满);也可用F表示满,用E表示空。4.2.6温度表的单位-一般以摄氏度(℃)表示,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也可用L表示下限温度值,用H表示上限温度值。4.2.7压力表的单位一般以兆帕(MPa表示,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分度:下限值一中间值一上限值。其中间压力值约为上限压力值的二分之一。4.3外观
4.3.1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4.3.2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不应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4.3.3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他标志应清晰、完整。4.3.4仪表指示器的显露部分不应有刺眼的光泽。4.3.5第3、4种电气式仪表指示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位于起始分度以下,也可触接起始分度线:机械式仪表在不工作时,其指针应停靠止档,且不应离开起始分度线。4.3.6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数字轮上的数字,应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对机械式里程计数器,其表示整数里程和小数里程数字的颜色应能明显辨别;数显式单程计数器的整数部分和小数部分应能明显区别。出厂时里程累计不应超过10km。4.4指示状态
当信号平稳变化时,指针运动应平稳,不应有卡滞现象。对数显式仪表,当信号平稳变化时,其显示值应相应变化,显示正常。在恒定的角速度下,转速表指针在标度尺上限转速值的20%~80%的转速范围内,车速里程表指针在速度大于20km/h到上限刻度值80%的速度范围内,其摆动量应在上限值的±1%以内。
4.5基本误差
4.5.1压力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子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和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均为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8%。电气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压力值的基本误差为上限压力值的±8%,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为上限压力值的±15%。
机械式压力表标度尺中间和上限压力值的基本误差,均为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4%。4.5.2电流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流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7.5%。4.5.3车速里程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车速里程表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指示速度基本误差范围应符合表4的规定。车速里程表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里程表的指示误差范围应在±2%以内。3
QC/T 727—2004
车速里程表指示速度
表4车速表基本误差
注1:车速里程表在更高速度下的基本误差,由用户和制造厂商定。注2:上限值的误差不考核。
实际速度
17 ~ 23
55 ~60
95~100
114 ~120
133 ~140
152~160
171 ~180
注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进行检查。4.5.4转速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磁感应转速表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其基本误差在标尺上限值的20%~90%转速范围内,不应超过上限值的±3%。
电子转速表在4.1.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基本误差范围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转速表基本误差
转速表指示转速
低转速
中、高转速
注1:低转速为小于或等于30%标度尺上限值。注2:中、高转速为大于30%标度尺上限值。基本误差(被检点转速值的%)
注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进行检查。4.5.5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指针电子式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8%。电气式燃油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注1: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范围可另行制定。注2:数显式燃油表基本误差由供需双方商定。4.5.6温度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温度表标度尺上限及中间温度值的基本误差为其上限与下限温度值差的±10%。4.5.7电压表指示误差不应超过如下规定:电压表的基本误差不应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8%。注: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查。4.6指针响应时间(压力表、燃油表、温度表、电压表)4.6.1当压力从标度尺上限急剧地降为零时,压力表指示器的指针必须在10s(双金属片结构压力表在2min)内回到上限压力值的10%以下;当压力为零时,指针不应离开零分度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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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当燃油表传感器浮子从0空位(E)急剧地移到满位(F)时,燃油表指示器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到标度尺满位值的90%以上。当燃油量为零时,指针不应离开零分度线。4.6.3当温度表传感器的介质温度由75℃突变到其指示器上限温度值的温度时,温度表指示器的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到标度尺上限温度值的90%以上。4.6.4当试验电压值由电压表标度尺下限值突变到上限电压值时,其指针应在2min内指示到上限电压值的90%以上。
4.7温度表传感器加热急冷
温度表传感器应能经受其介质温度由100℃突变到23℃±5℃的加热急冷试验,试验后,温度表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
4.8电流表指针的阻尼
当电流表指针运动到标度尺上限值时,切断电流,指针必须在3s内停止摆动。4.9过载(压力表、电流表、温度表)4.9.1电子式、电气式压力表应能承受1.3倍标度尺上限压力的过载试验,机械式压力表应能承受1.2倍标度尺上限压力的过载试验。4.9.2电流表标度尺上限电流值小于50A的电流表,应能承受3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标度尺上限电流值等于或大于50A的电流表,应能承受2倍上限电流值的过载试验。4.9.3温度表传感器应能承受1.2倍标度尺上限温度值的过热试验。4.9.4试验后均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4.10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转矩
使磁感应式车速里程表机构动作的转矩不应超过0.02N·m。4.11绝缘耐压性
电气式仪表指示器应能承受50Hz,实际正弦波550V的电压,历时1min的试验,其绝缘不应被击穿。
4.12耐温度变化
仪表应按GB/T2423.22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仪表仍应符合4.4的规定。4.13温度影响(温度表除外)
4.13.1压力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电子式、电气式压力表为标度尺上限值的8%;机械式压力表为标度尺上限值的4%4.13.2转速表和车速里程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被检点数值的10%。4.13.3电流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5%。4.13.4燃油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如下规定:
指针式电子燃油表为标度尺全弧长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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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式燃油表为标度尺全弧长的10%。4.13.5电压表在按表2给出的工作温度范围进行温度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上限与下限电压值差的10%。
4.13.6试验后仪表应符合4.4和4.5的规定。4.14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
仪表应按GB/T2423.34的规定在-10℃~65℃之间进行10个循环的温度/湿度组合循环试验。每个循环为24h,其每个循环周期中的温度和湿度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试验在不工作状态下进行。试验后,仪表仍应符合4.4的规定。9
无控制的
相对湿度
时间,h
101214
161820 22
时间,h
24h(一个周期)
2hh|2hlh
图1温度/湿度组合循环
4.15电压影响(电气式压力表、温度表、燃油表)按表6给出的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影响试验时,由此引起电气式压力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8%;电气式温度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与下限温度值差的8%;电气式燃油表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全弧长的10%。表6电压影响试验参数
标称电压
4.16耐振动
试验电压
13.5±0.5
电压波动范围
仪表应能经受上下、左右、前后三个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试验参数见表7。试验后,各部分零件不应有松动和损坏现象,应符合4.4的规定。6
产品名称
发动机系统上
的传感器
仪表指示器及
其他传感器
50~200
200~500
10 ~25
25~500
表7扫频振动试验严酷度等级
加速度
扫频速率
oct/min
QC/T 727—2004
每方向试验时间
注1:表中的振幅和加速度适用于“z\方向,对于“X\和\Y\方向其振幅和加速度值应除以2。注2:振动试验时的“Z\方向的规定是:安装在发动机上的产品为与发动机缸孔轴线方向平行的方向;安装在其他部位的产品则为与汽车的垂直方向平行的方向。4.17电源反向连接
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应能承受1min的电源极性反接试验而不损坏,反接电压值是:12V电系为13.5V±0.5V;24V电系为28V±0.5V。在进行电源反向连接试验时,仪表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应符合4.4的规定。
4.18电源过电压
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应能承受一定值的电源过电压试验而不损坏,在按表8给出的试验参数进行电源过电压试验后,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应符合4.4的规定。表8过电压试验参数
试验种类
标称电压
过电压
试验状态
不工作
注1:A种一一电压调节器有故障,电路电压增加,为了评价这时电路的过电压性能而进行的试验。一为了补偿在寒冷时等蓄电池的能力不足,串联连接2个或3个蓄电池,评价这时电路的过注2:B种—
电压性能而进行的试验。
4.19电压干扰
电子式、电气式仪表在按表9给出的试验参数及图2和图3中所示的电压波形进行电压于扰试验后,应符合4.4的规定。
4.20耐久性
4.20.1压力表应能经受30000次交变压力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压力值的7%。4.20.2转速表应能经受340h的交变转速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上限值的5%。QC/T 727—2004
标称电压
试验种类
表9电压干扰试验参数
26 000
注1;A种及C种:指数函数形衰减正向干扰电压。注2:B种及D种:指数函数形衰减负向干扰电压。注3:Vp:干扰电压的最大值(从0至Vp时间在1μus以下)。R
注4:t为时间常数(电压从Vp衰减至36.8%Vp所需的时间)。注5:f为干扰电压的频率、R1为干扰电压发生回路输出电阻值。电压
图2干扰电压波形(A种和C种)
试验时
间或附
加次数
100次
100次
干扰电压
附加位置
电源端
图3干扰电压波形(B种和D种)
4.20.3车速里程表应能经受表10规定的行驶里程的速度交变转速循环试验。试验时,其里程计数器不应有卡滞现象,其他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指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上限速度值的5%。对机械式里程计数器,其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所有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数字显示式里程计数器上的各位数字应能正常显示。表10耐久性试验里程
汽车用电子车速里程表
摩托车用电子车速里程表
汽车用磁感应车速里程表
摩托车用磁感应车速里程表
轻便摩托车用磁感应车速里程表100000
4.20.4电流表应能经受30000次电流交变的循环试验。试验时其各部分应无异常变化。试验后示值的变化量不应超过标度尺两上限绝对值和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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