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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28 15:50:13
- GB11502-1989
- 已作废
标准号:
GB 11502-1989
标准名称: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已作废-
发布日期:
1989-03-25 -
实施日期:
1990-02-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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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由职业性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素引起的以眼晶状体混浊为主的疾玻 GB 11502-1989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2-1989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of occupational cataract
GB 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是由职业性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紊引起的以眼晶体混浊为主的疾病。可与全身疾病不平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由职业性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素引起的以眼晶状体混浊为主的疾病。2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学、物理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以眼晶体混浊为主要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测定及辐射剂量的测量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非职业因素所致眼晶体改变,方可诊断。
3诊断和分级标准
3.1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彻照法检查,晶体周边或后极部有点状暗影;a.
b..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体周边或后极部有点状混浊,皮质尚透明;或晶体后极出现水疱样改变。一般无视力障碍。
3.2-—期白内障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彻照法检查,晶体周边部暗影构成环形,其最大环宽不超过晶体半径的1/3;或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见晶体周边有灰黄色点状混浊,b,晶体后极后囊下皮质星盘状混浊,前极前塞下皮质内也可出现细点状混浊。一般不影响视力。
3.3二期白内障
有程度不等的视力障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周边部环状混浊最大环宽超过晶体半径的1/3,但不到2/3者。有时也可在中央部出现环状混a.
浊,其范圃相当于瞳孔直径大小:b.后囊下皮质呈蜂窝状混浊,前囊下皮质混浊加重。3.4三期白内障
晶体周边部混浊超过晶体半径的2/3;或中央部有致密点状、盘状混浊;或晶体全部混浊,有明显视功能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03-25批准1990-02-01实施
4治疗原则
GB 11502-89
按白内障常规治疗处理。如晶体完全混浊,可施行白内障摘除术,术后酌情配矫正眼镜,有条件者可行人工晶体移植术。
5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性白内障晶体混浊为不可逆性损害,并可影响视功能(中心视力、视野)。凡对视力发生确切影响者,应脱离接触。
5.1已有晶体混浊,而无明显视功能损害者,也应酌情调换其他工作。5.2晶体混浊,视力或视野明显受损,应适当安排休息,或从事轻工作。健康检查的要求
就业前体检应包括眼科检查,详细记录散瞻晶体检查情况。每年应复查一次。7职业蔡总证
全身性疾病所致的并发性白内障(如糖尿病性白内障);各种内服疾病所致的并发性白内障;先天性白内障,
其他因素所致的白内障。
GB 11502—89
附录A
眼科检查要求与临床观察
(补充件)
A1彻照法检查:在除外青光眼的条件下,以5%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酰胺充分散大瞳孔后,用直接检眼镜进行彻照法检查。重点观察晶体,同时注意玻璃体及眼底病变。A2裂灯检查:在彻照法检查之后,用裂隙灯显微镜对晶体改变进行详细观察记录(弥散光及光切面检查),并按下列格式标示病变部位及范围。右眼
彻照法
晶状体光切面
A3眼科一般要求:详细询问病史,常规外眼检查。视力检查包括远、近视力以及矫正视力。A4晶体周边部混浊(以三硝基甲苯白内障为例)。A4.1晶体周边部环状暗影为多数楔形混浊连接而成,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周边部与环形暗影间有一透明带。裂隙灯检查周边部混浊位于前后皮质和成人核内。A4.2中央部环状混浊和盘状混浊为晶体前皮质内的细小灰黄色颗粒状混浊,位瞳孔区,其直径可与孔大小相等。
A4.3随着晶体周边部混浊的加重,晶体皮质的透明度可降低。A5晶体后囊下皮质混浊(以放射性白内障为例)。A5.1晶体后囊下皮质混浊为细点状混浊,排列成环形,并逐渐形成盘状。也可向皮质深层扩展.形成宝塔状外观。重者呈蜂窝状混浊。A5.2在盘状混浊的周围可出现不规则的条纹状混浊,向赤道部伸延。前、后囊下皮质混浊常伴有空泡。
A6视力障碍
A6.1晶体周边部混浊对视力般无明显影响。A6.2晶体前中央环或盘状混浊,后极部盘状混浊或蜂窝状混浊,随着混浊致密度的增加及范围的扩大,可导致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209
GB 11502-89
附录Bbzxz.net
中囊性白内障
(补充件)
B1职业性中毒性白内障主要是由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萘、铊、二硝基酚等所引起的以眼晶体混浊改变为主要表现的眼部疾病。以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最为常见。晶体混浊程度与接触时间及接触基有相关关系。
B2三硝基甲苯中毒性白内障晶体混浊形态、分布具有明显的特征,参照本标准3.2.a、3.3.a、3.4等条款及附录A(补充件)。
电离辐射性白内障
(补充件)
C1电离辐射性白内障包括放射性白内障和电击性白内障。C2放射性白内障为接触X射线(如医用X射线)、射线、中子射线等引起的双眼或单眼晶体电离辐射性损害。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参照GB8283《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附录D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D1职业性白内障致病因素主要为化学、物理因素两大类,临床表现共同点为眼晶体不同程度、不同部位及不同形态的混浊。职业性白内障常见的临床类型及主要致病原因如下:中毒性白内障,参见附录B(补充件);a.
b。非电离辐射性白内障,主要有微波白内障、红外线白内障和紫外线白内障。微波白内障是指电磁波中300MHz~300GHz频率范围或1m~~1mm波长射所致眼晶体损伤;红外线白内障是高温作业环境下热辐射,即波长短于3×10m红外线辐射所致晶体损伤;接触紫外线也可引起白内障,c.电离辐射性白内障分放射性白内障和电击性白内障。电击性白内障主要指检修带电电路、电器,或因电器绝缘性能降低所致漏电等电流接触体表后发生的电击而造成的眼晶体混浊。D2职业性白内障的诊断主要是根据眼晶体混浊形态、特征、分布及职业因素的判断。在职业接触史方面,化学因素所致白内障应注意作业环境毒物的浓度;物理因素所致白内障则要注意各种辐射因素的辐射剂量,必要时要模拟现场进行测量。D3目前最常见的为三硝基甲苯中毒性白内障。其特点是在晶体前后皮质内有多数大小不等的灰黄色细小点状混浊,重者在中央部出现与瞳孔直径大小相等的环形或盘状混浊,彻照法检查时可见晶体周边部由多数楔状混浊连接而成的环状暗影。D4电离辐射所致白内障在防护、诊断与处理上有特殊性,单独设立诊断标准。D5非电离辐射所致白内障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D6职业禁忌证中规定的各种原因所致晶体混浊,主要指全身性疾病和内眼性疾病所致并发性白内障。对先天性白内障、老年前期白内障以及某些药物所致的晶体混浊,应根据不同临床表现及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适当安排。
GB11502—89
D7劳动能力鉴定中有关视功能(视力、视野)受损情况的判定,应根据其体情况具体分析,不作统一(或硬性)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负责起草,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211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of occupational cataract
GB 11502—89
职业性白内障是由职业性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紊引起的以眼晶体混浊为主的疾病。可与全身疾病不平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由职业性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素引起的以眼晶状体混浊为主的疾病。2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学、物理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以眼晶体混浊为主要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测定及辐射剂量的测量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非职业因素所致眼晶体改变,方可诊断。
3诊断和分级标准
3.1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彻照法检查,晶体周边或后极部有点状暗影;a.
b..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体周边或后极部有点状混浊,皮质尚透明;或晶体后极出现水疱样改变。一般无视力障碍。
3.2-—期白内障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彻照法检查,晶体周边部暗影构成环形,其最大环宽不超过晶体半径的1/3;或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见晶体周边有灰黄色点状混浊,b,晶体后极后囊下皮质星盘状混浊,前极前塞下皮质内也可出现细点状混浊。一般不影响视力。
3.3二期白内障
有程度不等的视力障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周边部环状混浊最大环宽超过晶体半径的1/3,但不到2/3者。有时也可在中央部出现环状混a.
浊,其范圃相当于瞳孔直径大小:b.后囊下皮质呈蜂窝状混浊,前囊下皮质混浊加重。3.4三期白内障
晶体周边部混浊超过晶体半径的2/3;或中央部有致密点状、盘状混浊;或晶体全部混浊,有明显视功能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03-25批准1990-02-01实施
4治疗原则
GB 11502-89
按白内障常规治疗处理。如晶体完全混浊,可施行白内障摘除术,术后酌情配矫正眼镜,有条件者可行人工晶体移植术。
5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性白内障晶体混浊为不可逆性损害,并可影响视功能(中心视力、视野)。凡对视力发生确切影响者,应脱离接触。
5.1已有晶体混浊,而无明显视功能损害者,也应酌情调换其他工作。5.2晶体混浊,视力或视野明显受损,应适当安排休息,或从事轻工作。健康检查的要求
就业前体检应包括眼科检查,详细记录散瞻晶体检查情况。每年应复查一次。7职业蔡总证
全身性疾病所致的并发性白内障(如糖尿病性白内障);各种内服疾病所致的并发性白内障;先天性白内障,
其他因素所致的白内障。
GB 11502—89
附录A
眼科检查要求与临床观察
(补充件)
A1彻照法检查:在除外青光眼的条件下,以5%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酰胺充分散大瞳孔后,用直接检眼镜进行彻照法检查。重点观察晶体,同时注意玻璃体及眼底病变。A2裂灯检查:在彻照法检查之后,用裂隙灯显微镜对晶体改变进行详细观察记录(弥散光及光切面检查),并按下列格式标示病变部位及范围。右眼
彻照法
晶状体光切面
A3眼科一般要求:详细询问病史,常规外眼检查。视力检查包括远、近视力以及矫正视力。A4晶体周边部混浊(以三硝基甲苯白内障为例)。A4.1晶体周边部环状暗影为多数楔形混浊连接而成,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周边部与环形暗影间有一透明带。裂隙灯检查周边部混浊位于前后皮质和成人核内。A4.2中央部环状混浊和盘状混浊为晶体前皮质内的细小灰黄色颗粒状混浊,位瞳孔区,其直径可与孔大小相等。
A4.3随着晶体周边部混浊的加重,晶体皮质的透明度可降低。A5晶体后囊下皮质混浊(以放射性白内障为例)。A5.1晶体后囊下皮质混浊为细点状混浊,排列成环形,并逐渐形成盘状。也可向皮质深层扩展.形成宝塔状外观。重者呈蜂窝状混浊。A5.2在盘状混浊的周围可出现不规则的条纹状混浊,向赤道部伸延。前、后囊下皮质混浊常伴有空泡。
A6视力障碍
A6.1晶体周边部混浊对视力般无明显影响。A6.2晶体前中央环或盘状混浊,后极部盘状混浊或蜂窝状混浊,随着混浊致密度的增加及范围的扩大,可导致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209
GB 11502-89
附录Bbzxz.net
中囊性白内障
(补充件)
B1职业性中毒性白内障主要是由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萘、铊、二硝基酚等所引起的以眼晶体混浊改变为主要表现的眼部疾病。以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最为常见。晶体混浊程度与接触时间及接触基有相关关系。
B2三硝基甲苯中毒性白内障晶体混浊形态、分布具有明显的特征,参照本标准3.2.a、3.3.a、3.4等条款及附录A(补充件)。
电离辐射性白内障
(补充件)
C1电离辐射性白内障包括放射性白内障和电击性白内障。C2放射性白内障为接触X射线(如医用X射线)、射线、中子射线等引起的双眼或单眼晶体电离辐射性损害。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参照GB8283《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附录D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D1职业性白内障致病因素主要为化学、物理因素两大类,临床表现共同点为眼晶体不同程度、不同部位及不同形态的混浊。职业性白内障常见的临床类型及主要致病原因如下:中毒性白内障,参见附录B(补充件);a.
b。非电离辐射性白内障,主要有微波白内障、红外线白内障和紫外线白内障。微波白内障是指电磁波中300MHz~300GHz频率范围或1m~~1mm波长射所致眼晶体损伤;红外线白内障是高温作业环境下热辐射,即波长短于3×10m红外线辐射所致晶体损伤;接触紫外线也可引起白内障,c.电离辐射性白内障分放射性白内障和电击性白内障。电击性白内障主要指检修带电电路、电器,或因电器绝缘性能降低所致漏电等电流接触体表后发生的电击而造成的眼晶体混浊。D2职业性白内障的诊断主要是根据眼晶体混浊形态、特征、分布及职业因素的判断。在职业接触史方面,化学因素所致白内障应注意作业环境毒物的浓度;物理因素所致白内障则要注意各种辐射因素的辐射剂量,必要时要模拟现场进行测量。D3目前最常见的为三硝基甲苯中毒性白内障。其特点是在晶体前后皮质内有多数大小不等的灰黄色细小点状混浊,重者在中央部出现与瞳孔直径大小相等的环形或盘状混浊,彻照法检查时可见晶体周边部由多数楔状混浊连接而成的环状暗影。D4电离辐射所致白内障在防护、诊断与处理上有特殊性,单独设立诊断标准。D5非电离辐射所致白内障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D6职业禁忌证中规定的各种原因所致晶体混浊,主要指全身性疾病和内眼性疾病所致并发性白内障。对先天性白内障、老年前期白内障以及某些药物所致的晶体混浊,应根据不同临床表现及具体情况,全面分析,适当安排。
GB11502—89
D7劳动能力鉴定中有关视功能(视力、视野)受损情况的判定,应根据其体情况具体分析,不作统一(或硬性)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负责起草,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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