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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7-30 01:21:29
- GB50293-1999
- 现行
标准号:
GB 50293-1999
标准名称: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1999-05-28 -
实施日期:
1999-10-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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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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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范)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部分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國
People'sRepublicof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租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一2一1~4,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100037)。二00年八月十九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篇用地规划
1用地分类
2用地标准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
1道路系统·
1.1城市道路系统
1.2村镇道路系统
2道路交通
2.1城市道路交通
2.2居住区道路交通
3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篇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1住宅建筑规划
1.1住宅日照·
1.2住宅层数和密度
2公共服务设施
2.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3绿化规划…
3.1道路绿化
3.2居住区绿化·
第四篇工程规划
1给水工程规划
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1.2村镇给水工程规划
2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2.1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2.2村镇电力、电信规划·
3管线综合规划
4竖向规划
5村镇防洪规划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篇用地规划
1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道路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工程2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客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
工业用地
-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
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社会停车场库
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bzxZ.net
雨水、污水处理
类便垃圾处理
施工与维修设
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街头绿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他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3.0.2.1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3.1.3
工程6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建筑用地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生产建筑用地
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公路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秩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水运及其他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7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绿化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农林种植地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续表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 0. 1. 3
7.0. 1. 4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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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國
People'sRepublicof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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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租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一2一1~4,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100037)。二00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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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篇用地规划
1用地分类
2用地标准
第二篇道路交通规划
1道路系统·
1.1城市道路系统
1.2村镇道路系统
2道路交通
2.1城市道路交通
2.2居住区道路交通
3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篇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1住宅建筑规划
1.1住宅日照·
1.2住宅层数和密度
2公共服务设施
2.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3绿化规划…
3.1道路绿化
3.2居住区绿化·
第四篇工程规划
1给水工程规划
1.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1.2村镇给水工程规划
2电力、电信工程规划
2.1城市电力工程规划
2.2村镇电力、电信规划·
3管线综合规划
4竖向规划
5村镇防洪规划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篇用地规划
1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道路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工程2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客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
工业用地
-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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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
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社会停车场库
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bzxZ.net
雨水、污水处理
类便垃圾处理
施工与维修设
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公共绿地
街头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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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弃置地
露天矿用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他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3.0.2.1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3.1.3
工程6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居住建筑用地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生产建筑用地
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公路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村镇用地分类和代号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秩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铁路、水运及其他对外交通的路段和设施等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7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类别代号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绿化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农林种植地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续表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 0. 1. 3
7.0. 1. 4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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