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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本网站 发布时间: 1988-05-25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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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标情况:

    ANSI/ANS 55.6-1979,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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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16页
  • 标准价格:

    1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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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类似反应堆的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亦应参照使用。本标准中,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起点是反应堆压力边界接口和其他系统排放管线出口(包括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及可能排出放射性废液的污水池或地漏;它的终点是向环境控制排放的出口,通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接口和为了复用而返回贮存池的接口。 GB 9135-19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GB9135-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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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The technical rules about radioactive waste processing system for light water reactor plant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 9135-88 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最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对类似反应堆的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亦应参照使用。 本系统的起点是反应堆压力边界接口和其他系统排放管线出口(包括蒸汽发生器排污系统)及可能排出放射性废液的污水池或地漏;终点为向环境控制排放的出口,通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的接口及为了复用而返回贮存池的接口。 2 引用标准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6249 HAF 0200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3 术语 3.1 化学废液:具有高电导但不含肥皂、洗涤剂、油脂等组分(或类似有机物)的放射性废液。 3.2 去污废液:沾污放射性的设备、部件和工具在去污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不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去污产生的废液。 3.3 洗涤废液:具有低放射性浓度并含洗涤剂、肥皂或类似有机物质的放射性废液。 3.4 低纯(地漏或脏)废液:具有中等电导(通常为50~200 S/cm),仅含中等量不溶性固体颗粒(通常为20~500 ppm)及放射性物质的废液。 3.5 必须、应该、可以:“必须”表示强制性要求,“应该”表示推荐或建议,“可以”表示允许。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必须按本标准要求设计、制造和运行,而不一定采用其中建议。 4 目标 GB 9135-88 本标准所规定的一系列要求旨在使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达到安全目标、设计目标和运行目标。 4.1 安全目标 4.1.1 本系统的设计、建造和运行在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时,核电厂职业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辐射照射必须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4.1.2 应确保在所有运行和事故工况下,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4.2 设计目标和运行目标 4.2.1 系统应能安全处理、贮存和排放核电厂各种放射性废液。 4.2.2 经系统处理后的排出液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及年排放量必须不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行目标值。 5 放射性废液的来源 5.1 压水堆电厂废液来源 5.1.1 杂项废液:来自地漏排液、取样装置废液、辅助系统离子交换器和过滤器废液、余热排除系统、反应堆冷却剂辅助系统(含硼回收系统排水)、紧急堆芯冷却系统、反应堆安全壳冷却系统、工艺设备冷却系统、燃料装卸系统、废物处理系统和蒸汽发生器排污等。 5.1.2 化学废液:来自放化实验室排液、化学清洗去污废液、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液及其他含高浓度化学试剂的放射性废液。 5.1.3 洗涤废液:来自洗衣房废液、工作人员淋洗废液及其他含洗涤剂和肥皂的废液。 5.1.4 二回路系统废液:来自蒸汽发生器排污、汽轮机厂房排液、二回路系统离子交换器再生废液和过滤废液,通常为非放射性废液,除一回路液体泄漏情况。 5.2 沸水堆电厂废液来源 5.2.1 高纯废液:来自干井、反应堆、汽轮机、放射性废物处理、辅助厂房及燃料厂房设备排液;超声波树脂清洗器排液、粒状树脂反洗与输送废液、燃料池水过滤器及除盐器反洗液和澄清液。 5.2.2 低纯废液:来自干井、反应堆、汽轮机、放射性废物处理厂房或燃料厂房地面排水。 5.2.3 化学废液、洗涤废液:化学废液来自放化实验室排液、化学清洗去污废液、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液及其他高浓度化学试剂废液。 6 系统要求 6.1 工艺设计 压水堆及沸水堆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原理流程图分别为图1和图2,显示系统分界线及可选处理方法。不同废液可合并处理,但洗涤废液应单独处理。在压水堆中,反应堆回路排水通常在硼回收系统处理并作为冷却剂补给水复用,否则应送至废液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排放。系统中必须设测试装置,以定期测定处理设备性能。 6.1.1 处理要求 6.1.1.1 压水堆核电厂杂项废液:可采用过滤、混凝沉降、蒸发、离子交换等方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选用不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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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135-198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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