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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QB)】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
本网站 发布时间:
2024-08-01 12:26:16
- QB1972-1994
- 现行
标准号:
QB 1972-1994
标准名称: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
标准类别:
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
现行-
实施日期:
1995-03-01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下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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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LR03、LR1型碱性锌锰十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用印有标志的金属壳、纸壳或仿金润薄膜包装的标称电压为1.5 V 的LR03和LRI电池。 QB 1972-1994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 QB1972-1994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LRO3、LR1型碱性锌-锰干电池
QB197294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FC)出版物86-1≤原电池总则》和86-2《原电池分类标准》1993年第7版)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RO3,LR1型碱性锌锰十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印有标志的金属壳、纸壳或仿金属薄膜包装的标称电压为1.5V的LRO3和I.R!电池。
引用标准
GB8897原电池总则
QB1185LR20,LR14,LR6型碱性锌-锰下电池3技术要求
3.1外形尺寸应符合图1和表1规定。(+)
尖顶有无任意
注:尺寸定义见(GB8897中5.2。图中虚线部分尺寸末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QB 1972—94
3.2外观应整洁、标志应清晰,无变形、无锈蚀。3.3性能应符合表2规。
试验条件
放电容量
最小平均
开路电压,V
温度与相对湿度
负荷电阻.0
放电方式
终止电压,V
初始期
放电时间(h)贮存期
温度与相对湿度
耐漏液
试验条件
负荷电阻,2
放电方式和放电时间
贮存期限
注:电池制造后3个月以内为初始期,3个月以后,12个月以内为贮存期,G
20±2℃,15%~75%
20±2℃45%~75
连续放电48h
目视无电解液析出
12个月
3.4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电池不应发生气胀、止负极锈蚀,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电解质结晶物3.5短路电流参考值见附录A(参考件)。4
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TiKAoNiiKAca
测量电压、放电和耐漏液试验应在GB8897中8.1.1.1和8.1.2.1规定的条件(见表2)下进行,试验前将电池在该条件下放置12h以上。4.2外形尺寸测量
用精度不低于().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应注意防止电池短路。4.3电压测量
在4.1试验条件下,用符合(B8897中8.2.6规定的直流电压表测量。4.4外观检验
I视检查。
4.5放电容量试验
4.5.1在4.1试验条件下,按表2规定的负荷电阻(包括放电时外电路所有部分的电阻.阻值应精确至242
0.5%以内)和放电方式进行试验。QB 1972--94
4.5.2放电试验应进行到电池负荷电压首次低于终止电压时为止,如测得的负荷电乐-·次高于终止电压,另·次又低于终止电压时,放电时间可按QB1185中5.6.3规定的公式计算。4.6耐漏液性试验
在4.1条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20Q负荷连续放电48h(见表2),检查有无漏液。4.7作贮存试验的电池应在表2规定的条件下贮存,电池完成存与开始作贮存期放电试验之问的时间应不超过14天。
5检验规则
按GB8897中第9章规定。
5.1交收检验
5.1.1检验项目、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3。装3
检验项目
直径、总高
开路电压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5.1.2交收检验不合格时,应按GB8897中9.1.1.3规定办理。5.2例行检验
检验项日、试验周期、判别水平(DI.)、不合格质量水平(RQI)见表4。表4
检验项目
尺寸(直径、总高除外)
放电容量
耐漏液
贮存外观
5.2.2放电容量试验
!技术要求条款
5.2.2.1取9个电池进行试验。
5.2.2.2将试验结果求平均值。
试验方法条款Www.bzxZ.net
4.1和4.5
4.1和4.6
试验周期
1次/年
1次/月
1次/年
5.2.2.3如平均值不低于表2规定值,而且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十1,则合格,5.2.2.4如平均值低于规定值,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应重复试验男9个电池计算平均值
5.2.2.5如果重复试验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而H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于1则合格。
5.2.2.6如果重复试验的平均值低于规定值,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则不合格。5.3产品按GB8897中9.1.2.39.1.2.5进行检验和合格判定。5.4产品按(B8897中9.3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检验243
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QB 1972—94
KANr Ka
应符合GB8897中第10章的规定,1.R03、1R1电池因体积较小,生产日期或代号等也可标志在单体电池筒体、加底或商标纸的正面上。使用注意事项
按GB8897中第11章规定
电池型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推司提出。QB1972-94
附录A
短路电流参考值
(参考件)
20C2(短路电流.A
初始期
本标准由全国原电池标准化中心归口。贮存期
本标准由上海电池厂负责起草,轻工业部化学电源研究所、广州电池广参加起草。本标推主要起草人:钱素青、柳颖。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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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O3、LR1型碱性锌-锰干电池
QB197294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FC)出版物86-1≤原电池总则》和86-2《原电池分类标准》1993年第7版)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RO3,LR1型碱性锌锰十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印有标志的金属壳、纸壳或仿金属薄膜包装的标称电压为1.5V的LRO3和I.R!电池。
引用标准
GB8897原电池总则
QB1185LR20,LR14,LR6型碱性锌-锰下电池3技术要求
3.1外形尺寸应符合图1和表1规定。(+)
尖顶有无任意
注:尺寸定义见(GB8897中5.2。图中虚线部分尺寸末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QB 1972—94
3.2外观应整洁、标志应清晰,无变形、无锈蚀。3.3性能应符合表2规。
试验条件
放电容量
最小平均
开路电压,V
温度与相对湿度
负荷电阻.0
放电方式
终止电压,V
初始期
放电时间(h)贮存期
温度与相对湿度
耐漏液
试验条件
负荷电阻,2
放电方式和放电时间
贮存期限
注:电池制造后3个月以内为初始期,3个月以后,12个月以内为贮存期,G
20±2℃,15%~75%
20±2℃45%~75
连续放电48h
目视无电解液析出
12个月
3.4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电池不应发生气胀、止负极锈蚀,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电解质结晶物3.5短路电流参考值见附录A(参考件)。4
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TiKAoNiiKAca
测量电压、放电和耐漏液试验应在GB8897中8.1.1.1和8.1.2.1规定的条件(见表2)下进行,试验前将电池在该条件下放置12h以上。4.2外形尺寸测量
用精度不低于().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应注意防止电池短路。4.3电压测量
在4.1试验条件下,用符合(B8897中8.2.6规定的直流电压表测量。4.4外观检验
I视检查。
4.5放电容量试验
4.5.1在4.1试验条件下,按表2规定的负荷电阻(包括放电时外电路所有部分的电阻.阻值应精确至242
0.5%以内)和放电方式进行试验。QB 1972--94
4.5.2放电试验应进行到电池负荷电压首次低于终止电压时为止,如测得的负荷电乐-·次高于终止电压,另·次又低于终止电压时,放电时间可按QB1185中5.6.3规定的公式计算。4.6耐漏液性试验
在4.1条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20Q负荷连续放电48h(见表2),检查有无漏液。4.7作贮存试验的电池应在表2规定的条件下贮存,电池完成存与开始作贮存期放电试验之问的时间应不超过14天。
5检验规则
按GB8897中第9章规定。
5.1交收检验
5.1.1检验项目、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3。装3
检验项目
直径、总高
开路电压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5.1.2交收检验不合格时,应按GB8897中9.1.1.3规定办理。5.2例行检验
检验项日、试验周期、判别水平(DI.)、不合格质量水平(RQI)见表4。表4
检验项目
尺寸(直径、总高除外)
放电容量
耐漏液
贮存外观
5.2.2放电容量试验
!技术要求条款
5.2.2.1取9个电池进行试验。
5.2.2.2将试验结果求平均值。
试验方法条款Www.bzxZ.net
4.1和4.5
4.1和4.6
试验周期
1次/年
1次/月
1次/年
5.2.2.3如平均值不低于表2规定值,而且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十1,则合格,5.2.2.4如平均值低于规定值,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应重复试验男9个电池计算平均值
5.2.2.5如果重复试验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而H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于1则合格。
5.2.2.6如果重复试验的平均值低于规定值,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则不合格。5.3产品按GB8897中9.1.2.39.1.2.5进行检验和合格判定。5.4产品按(B8897中9.3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检验243
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QB 1972—94
KANr Ka
应符合GB8897中第10章的规定,1.R03、1R1电池因体积较小,生产日期或代号等也可标志在单体电池筒体、加底或商标纸的正面上。使用注意事项
按GB8897中第11章规定
电池型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推司提出。QB1972-94
附录A
短路电流参考值
(参考件)
20C2(短路电流.A
初始期
本标准由全国原电池标准化中心归口。贮存期
本标准由上海电池厂负责起草,轻工业部化学电源研究所、广州电池广参加起草。本标推主要起草人:钱素青、柳颖。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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