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了加强密封γ放射源的贮存、应用和运输过程中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使我国常用各类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设计与制造系列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并符合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在对我国密封γ放射源及其用装置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有关源容器的卫生防护进行调查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宗西源、邓大平、孙作忠。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WS 180—1999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container
of sealed γ radiation sourc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一般要求、放射防护要求和作为运输容器或兼作工作贮源器的附加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活度与能量的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一般贮存、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也适用于 γ 辐射应用装置配套使用的工作贮源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706.13—1997 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遥控自动驱动式 γ 射线后装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idt IEC 601-2-17:1989)
GB 11806—1989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T 14058—1993 γ射线探伤机
GB 16351—1996 医用γ射线远距离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 sealed γ radiation sources container
装载密封 γ 放射源,用于贮藏或运输放射源的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容器。
3.2 γ辐射应用装置 equipment using γ radiation
装有密封 γ 放射源,并利用其 γ 辐射进行辐照加工、无损伤探伤、料位指示、技术指标检测和放射治疗等的装置或设备。
3.3 工作贮源器(或换源容器) working store container
在 γ 辐射应用装置中,供密封 γ 放射源的贮存或换源用,并兼作运输用的防护容器。
3.4 专载运输 reprint transport
由发货单位使用专用交通工具进行的运输。
4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一般要求
4.1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结构、材料、质量和体积的设计,必须依据装载放射源的种类、活度、射线能量、运输方式、包装等级和泄漏辐射水平等内容综合考虑(见表 1),确保放置稳定、装卸容易、运输安全和使用方便。
表 1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1)外表面辐射水平2)
| 核素容量(活度),Bq | 运输方式 | 运输等级 | 容器外表面任一点的空气 比释动能率($\dot{K}$),mGy·h-1 |
|---|---|---|---|
| $\dot{K} \le 0.005$ | |||
| 7×104 ~ 4×107 | 常规运输 | I | $\dot{K} \le 0.005$ |
| 4×107 ~ 4×1010 | 常规运输 | I | $0.005 < \dot{K} \le 0.5$ |
| 4×1010 ~ 4×1013 | 常规运输 | I | $0.5 < \dot{K} \le 2.0$ |
| 4×1013 ~ 2×1015 | 专载运输 | I | $2.0 < \dot{K} \le 10$ |
|
1) 表中容量仅指装载放射性核素为60Co时的铅制源容器。若换装137Cs或192Ir时,其活度容量分别乘以系数2或3。 2) 表中所列型号以外的特殊容器的外表面辐射水平限值,$\dot{K} \le 10$ mGy·h-1。 |
|||
4.2 活度小于 $4\times10^5$ Bq 和能量在 0.5 MeV 以下的 γ 放射源容器应采用铅、铁作为屏蔽防护材料。活度大于 $4\times10^5$ Bq 和能量在 0.5 MeV 以上的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材料应以铅、铁为主,辅以适当厚度的钨和贫铀或其合金作为防护层,以利于提高辐射防护效果,减少容器的体积和质量。并确保仅能经受正常的运输条件和可能的事故(如撞击、火灾和爆炸等)条件。源容器的整体结构及其防护性能,不会因剧烈震动和温度变化而发生改变。
4.3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提吊部件,必须牢靠,满足负荷要求。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反复使用不得脱落和断裂。
4.4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口须有双层封盖,容易开启,而且能锁,但在经受各种震动、翻倒后,确保放射源不会自动弹出。
4.5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源室应位于容器有效防护层的近中央部位。源室的容积不宜过大,但必须便于放入和取出相应活度的密封 γ 放射源。
4.6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凹陷,防止集水、积水,并且无锈蚀,易去污。
4.7 活度大于 $4\times10^{13}$ Bq 以上的高活度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外面应设外壳或护栏,防止热辐射接触烫伤。
5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放射防护要求
5.1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外表面的非固定性放射性污染,$\beta, \gamma$ 不得超过 $4 \text{ Bq}\cdot\text{cm}^{-2}$,$\alpha$ 不得超过 $0.4 \text{ Bq}\cdot\text{cm}^{-2}$。
5.2 活度大于 $2\times10^{13}$ Bq 的密封 γ 放射源专用容器的顶部,必须设排气安全阀和下部设进水口,其阀门与进水口及其周围的泄漏辐射水平,也按 4.1 中表 1 的要求控制。
5.3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外表面应有鲜明的放射性符号当心电离辐射的字样,应符合 GB 11806—1989 附录 B 中的要求,并标有应用部门的名称、编号、装载的核素符号和允许装载的活度值。
5.4 活度大于 $2\times10^{13}$ Bq 的 γ 射线应用装置的工作贮源器的开口设计,必须根据迷路原理,防止有直射线射出。其开口周围处泄漏辐射水平也应按 4.1 中表 1 的要求控制。
5.5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的辐射水平限制
5.5.1 距离装有活度为 $4\times10^{13}$ Bq 以下的 γ 放射源容器外表面 100 cm 处任意一点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 $0.05 \text{ mGy}\cdot\text{h}^{-1}$。
5.5.2 距离装有活度为 $4\times10^{13}$ Bq 以上的 γ 放射源容器外表面 100 cm 处任意一点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 $0.2 \text{ mGy}\cdot\text{h}^{-1}$。
6 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兼作运输容器的附加要求
6.1 各类密封 γ 放射源容器及工作贮源器兼作运输容器时,其货包及包装的设计与分级,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