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460-89
豌 豆
Peas
1989-03-22发布 1989-10-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豌 豆
GB 10480-8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豌豆的分类、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豌豆,不适用于豌豆中的名贵品种。
2 引用标准
| GB 2715 | 粮食卫生标准 |
| GB 5009.36 |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
| GB 5491 |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
| GB 5492 |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
| GB 5493 |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
| GB 5494 |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
| GB 5497 |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
3 名词术语
3.1 纯粮率:净试样重量减二分之一不完善粒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2 不完善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二分之一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2.2 病斑粒:粒面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3.2.3 破损粒:子叶残缺、横断、破碎的颗粒。
3.2.4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2.5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质的颗粒。
3.3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3.4 杂质;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4.1 筛下物:通过直径3.0 mm圆孔筛的物质。
3.4.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3.4.3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豌豆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3.5 气味、口味:一批豌豆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根据豌豆种皮的颜色分为以下三类:
4.1 白色豌豆:种皮为白色、乳白色、粉红色的豌豆占95%及以上。
4.2 其他纯色豌豆;种皮颜色相同的豌豆占95%及以上。
4.3 杂色豌豆:不符合以上两类的豌豆。
5 质量指标
5.1 各类豌豆按纯净粒率分等,各等质量指标见下表:
| 等级 | 纯粮率,% | 杂质 % |
水分 % |
色泽、气味 |
|---|---|---|---|---|
| 最低指标 | ||||
| 1 | 98.0 | 1.0 | 13.5 | 正常 |
| 2 | 95.0 | |||
| 3 | 92.0 |
5.2 各类豌豆以二等为计价标准。
5.3 虫蚀粒限度为5.0%,超过部分处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规定。
5.4 卫生指标:符合GB 2715及有关规定。
5.5 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豌豆样品的扦取和分样:按GB 5491执行。
6.2 分类检验:按GB 5493执行。
6.3 纯粮率、杂质的检验:按GB 5494执行。
6.4 虫蚀粒检验:从检验过不完善粒的样品中,不加选择的数取试样100粒,先从外观鉴定虫蚀粒,外观鉴别不准的再用小刀剖粒检验,依下列公式计算虫蚀粒百分率。
虫蚀粒(%) =
式中:$n$ —— 虫蚀粒数;
$W$ —— 试样粒数。
6.5 水分的测定:按GB 5497执行。
6.6 气味、口味的鉴定:按GB 5492执行。
6.7 卫生项目测定:按GB 5009.36执行。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豌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粮食局、四川省粮食局、陕西省粮食局、河北省粮食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民、梁尚芬、张普民、杜明爱、田祖恩。


